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 翡翠运河家园1幢综合服务楼102室及4-6层商办用房租赁 | ||
项目法人: | 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肥西县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代理机构: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平台: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3-28 |
翡翠运河家园1幢综合服务楼102室及4-6层商办用房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翡翠运河家园1幢综合服务楼102室及4-6层商办用房租赁 |
|
||||||||
项目编号 |
2024AEECJ00026 |
|
||||||||
委托方 |
肥西运河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交易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1-68841335 |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3月29日9:00始至2024年4月17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4月18日9:00始至2024年4月18日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4年4月18日17:00止。 |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 筑 面 积(㎡) |
租 期(年) |
租 金 底 价 (万元/年) |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
|
|||
翡翠运河家园1幢综合服务楼102室及4-6层商办用房 |
1层,4-6层 |
框架 |
2659.86 |
5 |
35.6040 |
3 |
|
|||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派河大道与翡翠路交口翡翠运河家园,产权属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有不动产产权证,有标的权属证明文件,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办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本次出租标的首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租金均按在上一年实际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90天(租期外)。 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前3个月租金之和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同意接受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2.5元/平方/月。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1.特别说明: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视为违约;如承租人违约、租赁合同到期而拒不交还房屋,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承租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 网络竞价(一次性报价)方式,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6882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利,联系电话:13635516795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史工,联系电话:0551-68825087(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并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仅供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及租赁期限
1、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的
屋产权证号: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仅作为 使用。
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 (砖混/砖木/钢/其他),房屋类型: (平房/多层/高层)。
3、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 年)。
4、该房屋未设定抵押,配备设施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情况见附表。
二、押金及租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押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依据本合同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如违约金、物件赔偿费等)外,剩余部分于出租房屋交还甲方后七日内退还乙方。依据本合同乙方无应承担的费用,如前述条件和时间全额退还乙方。
若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
2、房屋租金为 元/月,年租金为 元。
3、自第 个租赁年度开始,年租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上浮 %,每 个租赁年度上浮调整一次,以此类推。
4、乙方按租赁年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租金,第一租赁年度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其余租赁年度均于本年度第一个月一次性支付。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房屋(经双方确
认现状)交付乙方;
2、甲方应确保出租房屋无产权纠纷、无担保抵押、无
查封;
3、甲方对出租房屋结构自然破损应及时修缮,因使用不慎造成结构或其他附属物损坏的,由乙方自行修缮;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房屋作不改变主体结构安全的装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
5、乙方在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租用期间、使用自行负责,因装修、使用房屋造成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
8、不得在租赁房屋范围内违法搭盖。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甲方视情况是否租赁事宜,合意时继续按程序对外发租,同等条件下,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前提下承租。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私自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情形的;
<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60日的;
<6>、乙方违法、违约搭盖经甲方制止拒不拆除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合同签订后,甲方延期交付出租房屋达30日的;
<2>、因政府拆迁甲方部分出租房屋的。
特别约定
因政府征迁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自接到政府拆迁通知之日起3日内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清空交房;
租金计算至因拆迁实际停业、停用之日,剩余租金退还乙方;
3、政府拆迁时,属于乙方添置的设施、设备及屋外装潢部分如有补偿,归乙方享有;
4、政府部分拆除甲方出租房屋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租金按实际使用的面积计算。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须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解除合同,所收取押金及剩余房租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拖欠租金数额的 %/日承担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4、甲方延期交付房屋的,自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月租金 %/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时止;
5、甲方未实施修缮义务,乙方自行修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损失应予赔偿;
6、合同履行期内,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毁的,乙方负责维修、更换或赔偿损失。
7、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因拆除未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8、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在10日内清空房屋交于甲方验收,逾期视为乙方放弃承租房屋内所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清理房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清理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按当年度双倍月租金标准向乙方追偿;
9、因政府拆迁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乙方逾期腾房交房造成甲方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乙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按当年度双倍月租金标准承担违约金;
10、乙方违法、违约搭建,经甲方制止且拒不拆除的,甲方有权组织人员拆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通知、送达
双方为履行本协议互发的通知、往来文件及司法文书送达均以本协议首页列明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对方,拒收退回视为送达。
任意一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被送达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有误或变更后未通知对方造成邮件被退回,仍视为送达;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双方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时,可通过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单位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存档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JAVA系统产权交易操作手册_竞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