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巴中市文庙街黎明小区1-8-804
金额
17.73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0/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4SC1004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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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巴中市文庙街黎明小区1-8-804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77,3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2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报告其他事项: 1.在此次评估过程中,我们进行了现场勘察,但我们的勘察仅局限于对资产可见部位的观察和感知,通过了解其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结合评估人员的专业经验来判断该等资产的状况和成新因素,我们也力图搜集可获得的有关资料来佐证我们的判断,但我们并未对委托评估的房地产进行相关技术检验和测试。同时,我们也需向委托人及可能获准阅读此评估报告书的其他相关方面申明,我们并不是执行专业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因此除非有迹象及证据支持,我们无法对委估房地产是否出现内部材料低劣化、强度降低等损害提出意见。 2.本次评估价格是估价对象的正常公开市场参考价格,其中不包含转让时应发生的各项税费。本次以各方在具体转让时按政策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相应税费为前提,未考虑交易税费转移分担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根据评估对象《不动产权证书》,本报告评估对象3、4、5涉及宗地权利性质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用途分别为商服用地、仓储用地及文化设施用地。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川国土资函[2006]938号,2006年9月20日),我们设定评估对象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为自该处置方案批复时间(2006年9月20日)起仓储与文化设施用地50年(即应分摊仓储及文化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9月19日)、商服用地40年(即应分摊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6年9月19日)。 4.评估对象3诺江镇诺江中路98号8-1号产权证登记面积为217.40平方米,《房产测绘报告》中所载面积98.88平方米,两者差异较大,经现场勘察核实,测绘报告面积更符合实际情况,故本次以通江县众信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中记载的面积98.88平方米为基础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对象1黎明小区1-7-704、评估对象2黎明小区1-8-804两处不动产所在的楼栋单元已加装外部电梯并投入使用,委托人因房屋空置尚未支付电梯加装费用,本次评估结果未包含电梯加装费用,此项费用由本次不动产买受人承担。 三、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转让标的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不存在影响对外公开转让的任何权利限制。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转让标的按现状单独转让并交付。转让方委托四川鹏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述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标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为准,如存在误差,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 (二)实地查看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结构、过户、租赁情况以及转让标的接收等),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位于资产所在地的市管理部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备注:转让方授权标的资产所在地的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川东片区管理中心对《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进行盖章,为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川东片区管理中心章)。意向受让方凭双方签字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联交所办理网上报名事宜。 特别提示:本次转让标的巴中市文庙街黎明小区2号楼1单元7楼24号、巴中市文庙街黎明小区2号楼1单元8楼28号,意向投资方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时,须自行了解该标的电梯加装费用,并在《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上确认若成功受让后该标的的电梯加装费用等支出由其承担并支付。 (三)购房政策 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签署《承诺函》,承诺受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巴中市房屋限购政策。如因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并支付转让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等相关支出。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房屋面积 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最后取得的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巴中市通江县壁洲街道诺江镇诺江中路98号8楼房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实际差异较大,转让方对处置房产进行测绘并披露测绘结果,本次挂牌公开的测绘结果不作为资产过户依据,仅作为房产交付的参考依据。四川鹏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测绘面积结合资产现状出具评估报告,转让方根据评估报告进场挂牌转让。 2、本次转让标的通江县壁洲街道诺江中路98号(新华书店)8-1号评估人员现场查看时未见门牌标识事项,经向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可在该资产转让后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向当地民政部门领取门牌号后一并办理。如最终办理的变更后权证上记载的标的地址与本次公告的不一致,不影响本次转让及转让价格。 (五)本次转让标的为空置状态,无优先购买权人。 (六)标的交接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及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无权证资产除外)。在完成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状为空置标的的交接事项,若现状为非空置的标的需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的交接工,转让方予以协助。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发生转让资产不能实现产权过户的情况,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受让方向转让方退回无法办理过户的实物资产,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收取的该实物资产对应的转让款(不计利息)。 (七)价款划转条件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双方签订并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挂牌价及发票 本次转让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税务要求以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应发票。 (九)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公开且不供投资者查询。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处置明细表》。 (十)相关费用 1、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应向西南联交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转让标的成交后,转让标的如无水电气,转让方不负责办理,受让方需自行办理通水通电的相关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让方承担向受让方移交转让标的前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转让标的移交后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标的存在租赁情况的,标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原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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