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辅助服务项目
金额
195.07万元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3/11/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jldl20231117006gkxm1
预算金额195.07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丹彤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轲18584326
标书截止时间2023/11/30
投标截止时间2023/12/14
公告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辅助服务项招标公

项目概况: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辅助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12月1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JLDL20231117006GKXM1

2、项目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辅助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2023]-03654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95.07万元人民币。该项目由纸质材料加工扫描以及电子卷宗加工、分拣、排序、编目、扫描、归档、文印等工作组成,按照卷宗数量计算,每卷96元,按照 20000 卷计算。另供应商需提供足够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法院支付设备损耗费用,按照每月4382.08元计算,计7个月。

报价构成:卷宗单价96元/卷设备损耗4382.08元/月。总价不得超过预算,单价不得超过上述单价。

6、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采购需求:提供案件审理辅助服务,具体要求见采购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1月24至202311月30日,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 202311月30日下午16时00分。

2、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ggzyzx.jl.gov.cn/)”投标人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3、方式:网上自行下载。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12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

开标时间:202312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公告发布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人地址:长春市超达大路3999号

联系人姓名:李丹彤

电话:16643590755(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临河街3848号

联系人姓名:杨轲

电话:185843263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轲

电话:18584326317

邮箱:xgj5966@163.com


政府采购文件(服务公开评分)-发售稿-案件审理辅助服务(1123).pdf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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