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tfac02281
预算金额55万元
招标联系人孙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551-66223234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竞争性磋商(邀请)文件
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 压器采购
项目编号:2023BTFAC02281
招 标 人: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招标人要求.......................................................................................................................18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0
第五章 合同...................................................................................................................................2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2
第七章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64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压器采购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一、磋商条件
本招标项目业主为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合肥金太阳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压器采购 2.2 项目地点: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
2.3 项目概况:该项目属新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5.95MW,包括太阳能光伏 发电系统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详见招标人需求。
2.4 项目预算:55 万元
2.5 项目类别:货物类
2.6 标段(包别)划分:共分 1 个包,本次采购第 1 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须为变压器生产厂商或 代理商。
3.2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 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须是收到投标邀请书单位,其他单位前来投标无效。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被邀请单位名称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 称“电子交易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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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 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 话:0551-66223234、66223831。
4.2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20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线上递交。
六、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前通过招 标代理机构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七、联系方式
1.招标人
招标人: 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398 号
联系人:孙工
电 话: 0551-62796758
2.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话:0551-66223234,66223831 电
电子信箱:xul@ahggzyjt.com
3.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 话:400 998 0000
4.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检室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398 号金太阳公司纪检室 电 话:0551-6279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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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说明
1.投标人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 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 取,责任自负。
2.投标人如需开具标书工本费发票,在项目磋商次日后自行登录安徽公共资 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平台打印。
九、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 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4272853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23701021000135582269875 账号: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6232811630000098364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 6 位数字!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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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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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与要求
1供货(安装)地点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中标人根据施工进度陆续交货,发货 的变压器等零配件等必须配套到项目现场,以满足招标方现 场安装的要求。
2供货(安装)周期首批交货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 人书面通知为准)
3现场踏勘自行踏勘 □集中组织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如投标人未参加招标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踏勘,视同 放弃现场踏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提出 疑问截止时 间(1)时间:2023 年 10 月 8 日 17 时 30 分(2)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5构成磋商的 其他材料图纸 技术规范书 获得方式: 上述资料请投标人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录电子交易 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6磋商保证金(1)金额:人民币壹万元 (2)缴纳形式:□√ 银行转账 □√ 银行电汇 □银行保 函 (3)递交要求: ①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 ②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③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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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无效。评审时评 审小组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④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 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 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 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报监管部门处理。 (4)注意事项: ①磋商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 后,磋商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 招标时,注意勿将磋商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 次公告账号。 ②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磋商保证 金。投标人参与本次磋商,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磋商 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磋商保证金。 ③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磋商保证金无效。 ④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投标的(如分多标段的),应该按标段分别递交磋商保证金。未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标 段,其投标无效。 ⑤以上银行保函承担责任的方式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 件。
7不予退还磋 商保证金的 情形(1)投标人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形。
8磋商现场提 交的其他材 料要求/
9投标文件解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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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时间倒计时为准)
10确定中标候 选人和中标 人评审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1 家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委托评审小组确定 招标人确定
11中标通知书 发出的形式□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通过电子交易 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视为已送 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代理机构不承担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告知磋商结 果的形式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磋商现场告知
13履约保证金(1)金额:中标金额的 10 % (2)缴纳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 (3)具体要求: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 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4)其他要求:/ 注: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 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14招标代理服 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 理服务费,可以银行 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 4000 元的按照 4000 不单列,包含在投标知书前须向 转账、银行电,具体收费 元最低标准收 总价中,招招标代理机构 汇方式。招 标准为下表的 取),投标 标人不再单独缴纳招标代 标代理服务费 80%(不足 人在报价单中 计量支付。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 以下1.5%1.5%1.0%
100-5001.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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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报价须知(1)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 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 维修保养服务、税费等所有工作和应有费用。 (2)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 的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在项目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与公布的最 高投标限价或项目预算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人最终投标报 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16重要说明(1)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 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 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 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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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 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 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投标人参与磋商,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 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磋商、隐瞒失信信息等 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7电子招标本磋商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 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18解释权(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 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 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 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投标文 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人须知正文、评审方法和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 释; (5)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 (6)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 释。
19其他补充 说明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招标人要求中提供了推荐 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 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 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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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磋商响应表》中注明并 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审小组评审,未在《磋商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 料,或经评审小组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0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提供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函后,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预付款。 2.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分批次发货,每批次设备发货送至 工程建设场地并验货合格,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到货相应 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到货相应 合同金额 60%的货款。 3.完成并网发电并验收合格,或到货三个月(以先到者时间 为准),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全部到货货物合同总价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 4.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满二年,或设备到货 27 个月(以先到 者时间为准)支付到货设备价 3%的质保金。 注:如中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 质保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1最高投标限 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550000 元 □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22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23其他补充说 明本项目递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大于 2 家(含 2 家)的可继 续在规定时间开启响应文件,经评审后,至少 1 家(含 1 家)有效且磋商小组认为具备竞争性的,可继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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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
1.有关定义
本项目的交易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人为项目实施建设的发包人(甲方),投标人为参与竞争性磋商(邀请)的主体,中标人为参与竞争性磋商(邀请),并获得项目实施的承包人(乙方)。
2.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招标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4.1 投标人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出。
4.2 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代理机构将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投标人应主动上 网查询。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4.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代理机构 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代理机 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4 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 商文件(含澄清、修改等内容)。
5.磋商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5.1 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承担项目及伴随的货物和服务均应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2 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 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 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5.3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投标文件构成
6.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磋商文件评审要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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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6.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7.报价
7.1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内容,所有报价均应以人民币 报价。
7.2 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磋商项目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未标 明的视同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8.磋商有效期
8.1 磋商有效期为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为 120 日历天。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 求投标人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 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8.2 在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的磋商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制作
9.1 本项目要求提供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 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 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处,投 标人均应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联合协议及磋商文 件规定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自盖章的证明材料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 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或公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 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 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2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 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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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标文件是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0.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磋商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网 上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如磋商延期,按最新发布磋商时间执行)。
10.2 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 子投标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投标无效。
10.3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延迟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和 投标人受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 间。
11.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1.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磋商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 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如磋商延期,按最新发布磋商时间执行)。
11.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以接 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 倒计时为准)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12.评审小组
12.1 由招标人委派或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抽取经济技术专家等方式组建的 评审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 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2.2 评审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中推荐中 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3.终止竞争性磋商(邀请)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邀请)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通过初审的投标人不足规定数量,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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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4)磋商文件有重大漏洞,导致无法继续评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14.1 评审小组将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 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 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2 评审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即 网上询标)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14.3 如有询标,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投标人应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 定时间内回复,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 小组询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5.最终投标报价
15.1 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行多轮报价。
15.2 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下轮报价不得 高于上一轮报价。
15.3 最终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投标报价也是签 订合同的依据。
15.4 除非招标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修改,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 货物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不得在货物清 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15.5 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可到项目现场 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 响磋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供货(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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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项目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 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磋商报价范围内,招标 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15.6 本项目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16.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
评审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投标人综 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根据投标 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7.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委托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人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由 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函告代理机构 后,由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8.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 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 可以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19.保密要求
19.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 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20.中标结果公告
20.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安 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集 团 网 站(http://www.ahggzyjt.com)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项目名 称、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
21.磋商结果的异议、投诉
21.1 对于磋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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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对于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在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 3 日内向磋商公告载 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22.中标通知书
22.1 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2.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3.告知磋商结果
23.1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结果信息。23.2 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4.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 弃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开展磋商。
25.代理费用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本磋商项目应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 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由其承担。
26.签订合同
2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签订合同。
26.2 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3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27.廉洁自律规定
27.1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 人、投标人恶意串通。
27.2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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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费用。
2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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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利用长丰县吴山镇优信合肥汽车再制造工厂及一站式工厂店的汽车 库屋顶敷设单晶硅光伏组件,安装总容量约为 5.95MWp(直流侧),组件采用固 定倾角安装方式。本站建成后以 1 回 10kV 线路接入厂区 10kV 配电系统,项目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并网模式。
该项目属新建光伏发电,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备注
110kV 双绕组 升压变压器SCB14-3150kVA,10.5/0.80kV1 台含测控装置,具体见 技术规范书
210kV 双绕组 升压变压器SCB14-2000kVA,10.5/0.80kV1 台含测控装置,具体见 技术规范书

三、技术性能指标
1、说明
1.1 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 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 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
1.2 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 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 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1.3 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本项目实施现场,核对货物安装现场的土建尺寸等可 能影响后期安装的全部因素,确保所投货物满足现场实际安装要求。
1.4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 利,投标人应予以配合。
2、总体要求
项目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技术规范书中要求的技术参数不作为初步评 审指标,但作为招标人验收的标准,所供的产品须满足招标文件标准,中标人供 货前,须经招标人确认。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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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各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对期间可能出 现的环境和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因素及其它经济风险,作出正确的评 估,并体现到投标报价中。投标人需按货物需求一览表报出所投设备含税单价和 总价,实际供货时数量如有增减,招标人将按中标人所投含税单价据实结算,中 标后不予调整含税单价。
2.报价包含本项目采购的全部设备及其供货、安装、人工、技术服务、税费 及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成交投标供应商须于供货安装期限内安装调试到 位,并确保全部设备均可正常使用。投标总价作为评审依据,投标单价作为结算 及签订合同依据。
3.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税率 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5.本项目为总价报价,同时须报出各分项报价。总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 限价,否则投标无效。本项目以投标总价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以分项报价作 为结算的依据,但招标人标后复核时如发现投标人最终投标总价与分项报价累计 之和不符的,招标人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方式如下:(1)若分项报价之和小于投标函(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的,则以分项报 价之和为准,修正总价;
(2)若分项报价之和大于投标函(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的,则以投标函(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分项报价(修正原则:按“投标函(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分项报价之和”所得出的比例 Y,同比例修正分项报价,即修正后 的分项报价=原分项报价×Y);
(3)未填报单价及漏项、漏量的项目均视为投标人免费提供或已包含在其 他项目报价中。
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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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方法
2.1 初审
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初审表
序号评审指标合格条件
1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应完整地体现出营业 执照的全部内容。
2投标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3磋商文件获取情况在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文件获取。
4授权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5磋商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6磋商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评审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 综合评分
2.2.1 评审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 评分。
2.2.2 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 为 4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6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范围
技术资信分(40 分)投标人业绩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 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 同中电压等级为 10KV 及以上的干 式变压器供货金额不少于 60 万元 的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0-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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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得 3 分,最多得 12 分。 注:(1)此项满分 12 分,投标人 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①合同; ②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详见投标函)。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中相应金额、合同 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 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 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 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 要求的内容的,应另附买方(或合 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 说明。
资信及认 证证书1.投标人具有资信等级证书: AAA 级的,得 2 分;AA 级的,得 1.5 分;A 级的,得 1 分;其余不 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 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 1 个 证书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 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 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 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 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 图作为评审依据。同一类型证书仅 计取 1 次得分。0-6 分
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 分,本项满分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0-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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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评委根据投标人企业规模、技术能 力、生产能力进行综合打分,优秀 的,得 8<F≤10 分;良好的,得 6<F≤8 分;一般的,得 0<F≤6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0-10 分
质量保 证措施及售后 服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 的质量保证措施及售后服务内容 进行综合评价,优秀的,得 8<F≤10 分;良好的,得 6<F≤8 分;一般的,得 0<F≤6 分;未提供的 不得分。0-10 分
价格分 (60 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投标报 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60 分。其 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 60%×100

2.2.3 分值汇总
(1)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 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 该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
三、评审程序
1.初审。评审小组对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按照初审表进行评审,投标人未实 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投标无效的,评审小组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投标 人。
2.磋商。初审合格后,本项目磋商条件如有变化,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的投 标人进行磋商;本项目磋商条件如无变化,直接进入报价环节。
3.报价。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终投标报价。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应轮次的报价,则按上 一轮次报价为准。
4.综合评分。评审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后,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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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初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最终投标报价进行综 合评分。
四、相关说明。
1.评审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 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招 标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 人。
2.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 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 间内按要求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投标文件中 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评审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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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
一、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其他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 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2 卖方: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3 合同:是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总则中所提出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订货的需要订立,通用于订 货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买方与卖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实际,1.5
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6 技术规范书:是指有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和卖方共同签章的、并作为本合同附件的技术规范书,包括双方签章同意的对技术规范书修改和补 充。
1.7 合同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材料、附件、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及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资料”)。1.8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附件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备用部件。
1.9 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下可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 格,包括合同货物及服务价格。
1.10 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装配、安装、调试、试运 转、验收试验、培训、运行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所 有的和全过程的技术服务。
1.11 现场:是指买方安装合同货物的所在地。
1.12 并网: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设备在调试、试验和接入合格,并 经业主及当地电网公司验收合格阶段进行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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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 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总则
b. 本合同专用条款
c. 本合同通用条款
d. 本合同附件(包括技术规范书和设计图纸等)
e. 中标通知书
f.投标文件及补充资料含投标澄清承诺
g.投标报价单
h.招标文件及招标时的补充文件
合同履行中,买卖双方有关合同的洽谈、变更等经过双方确认有效的书面协 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双方 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9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
3.1 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货物。交货进度按本合 同专用条款执行,合同货物逐条列明价格。合同货物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 证在附件《技术规范书》中阐述。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参数、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及货物监造按附件《技术规范书》执行。
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费用 3.2
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之中。技术资料的交货内容和时间在附件《技术规范书》中 陈述。
3.3 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货物安装现场进行技术 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
3.4 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货物的安装工地培 训买方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3.5 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间和之后,在买方的请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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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合同有效期和之后,在买方请求下,卖方应在合同下的供应范围内 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3.7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货物的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技术规范书》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含软件资料)、图 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3.8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 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3.9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得 在这些产品上设定或允许他人设定任何形式的保证或物权担保。
3.10 买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4. 供货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5. 合同价格
5.1 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 条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 的义务为基础,卖方供应的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含软件资料)和 技术配合、包装费、各种试验费、技术服务费、设计交底会、工厂监造、工厂检 验、工厂和现场培训、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以及应由卖 方交纳的所有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等费用。
5.2 合同分项价格分别在本合同的报价文件中逐条叙述。
5.3 本合同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6.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6.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6.2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6.3 买方根据合同执行进度向卖方支付进度货款,支付比例及方式见本合 同专用条款。
6.4 每批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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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 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7. 交货、运输和保险
7.1 本合同的交货进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因买方原因导致预付款 迟交时间在 1 个月以内时,其交货期不变,迟交时间超过 1 个月则交货期顺延。
7.2 如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则每批合同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货到现场开箱 验收单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通用条款 13.5 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 的根据。
7.3 对于重量超过 20 吨,尺寸超过 9 米长、3 米宽和 3 米高的大型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 7 天给买方递交 3 份包装概要单,此单应说明重心和起吊点等,并且另外两份随同货物运输。
7.4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爆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 7 天向买方提交 6 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7.5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要求,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 30 天向买方提交 6 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存放的依据。
7.6 卖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7.7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具体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 物所需要的车船,并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 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 一十办理“一切险”,运杂费、保险费由卖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质量 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在每批货物发出后 24 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 7.8
知买方。
●合同号/产品工号
●货物备妥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
●货物总毛重
●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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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交货车站名称、车号
●毛重超过 20 吨或包装尺寸超过 9×3×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 积和件数
●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 2 份
7.9 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
7.10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结束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 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 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 3 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货物安 装期间,发现供应货物或部件损坏,卖方应在 3 日内补交),运到买方指定的目 的地,并且及时通知买方。
7.11 卖方应按《技术规范书》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 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按《技术规范书》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7.12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 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7.13 技术资料如以邮寄方式交付,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 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3.6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 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 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 10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则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3.6 条处理,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如因 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 10 天内(对急用者应 在 3 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7.14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 任。
7.15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技术资料(含软件资料)、备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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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 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规范书》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须经供需双方确认无误后,均应由卖方负责 将所缺的货物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8. 包装与运输标记
8.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2000”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97)机电联字第 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 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 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 货物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明物,并保证 零部件齐全。
8.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分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 记清楚。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包装要求按上述规定。8.3
8.4 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 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 合同号/产品工号;
● 目的站/码头;
● 项目名称;
● 收货人名称;
● 货物及部件名称;
● 箱号/件号;
● 毛重/净重;
●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 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 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 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8.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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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8.6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 所必须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份数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8.7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 性发货。
8.8 各种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 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8.9 栅格式箱子及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 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货物及零部件。
8.10 包装箱编号由卖方负责,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编号。
8.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采用优 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8.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 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 合同号;
● 收货人名称;
● 项目名称;
● 目的地;
● 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含软件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 资料(含软件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8.1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等待时,不论在何时 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3 款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等待时,买方提供到货 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 助卖方处理,同时卖方应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9.
9.1 买方将派技术人员去卖方工厂或在买方现场接受技术培训,以便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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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货物的组装、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技能。卖方将根据本合同技术规范 的技术培训相关规定及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和方案,及时安排买方人员进行工厂 或现场培训。
9.2 卖方须指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 卖方的技术资料(含软件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 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现场技术服 务人员。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通知的 8 小时内给予答 复,并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
9.3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9.2 项中规定的服务 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9.4 在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性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 9.5
技术设计。
9.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 议,双方协商确定。
9.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 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以修改本为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9.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 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 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9.9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 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9.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9.11 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 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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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货物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10. 质量监造与现场检验
10.1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15 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10.2 买方有权在合同货物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 验。了解货物组装、检验、试验和货物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技 术规范书》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问题。
10.3 买方监造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技术规范书》。
10.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 根据本合同货物的生产进度提交检验计划;
● 提前 10 天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驻厂代表;
● 为买方驻厂代表查阅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附件 二规定的有关文件提中标人便;
● 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自理。
10.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 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 工作可正常进行,但是买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的结果。
10.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 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 证交货质量。由此致使交货进度延误,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3.5 条处理。
10.7 不管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 检验,并且签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 10.8
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一列出的主要货物,还应有买方代表会 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10.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要求到达现 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 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尽快开箱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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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买方提前 5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 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 方便,费用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10.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 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 更换的依据。卖方应当在买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更换或补齐完毕,否则买方将按 照卖方延迟交货条款执行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或更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如果由于卖方运输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8.13 处理。
10.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一周内提出异议,否 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进行协商,卖方须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一周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否则索赔成立。
10.12 如双方复验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经买方确认修复费用后由卖方先行在 10 日内进行修理或更换,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鉴定结 论确认的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鉴定费。
10.13 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0.9 至 10.12 条规定提出的索赔 通知书后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0.14 条的规定负责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 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10.14 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超过 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货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 依据。
10.15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 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12、13 条及《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1.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1.1 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软件资料)、检验标 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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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投产。
11.2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进行。
11.3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卖方调试后设备需满足技术规范书、招标文件和技术质询要求的各项功能指标。货到现场后卖方需安排足够的专业的调试人员以满足买方对货物的调试和验收 需求,直至设备满足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设备在调试、试验和接入合格,并经 当地电网公司验收合格。
1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 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 作。卖方应负担修理和调换的费用,及买方现场配合费用。
11.5 现场验收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 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卖方应立即清退出场,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0.10 条约定更换或补齐。若使用假冒及质量低劣的设备,它不但影响工期,后期还将 严重影响光伏电站整体系统运转,甚至造成其他设备毁损,同时还将给买方造成 包括设备毁损、经营利润等在内的重大损失。鉴于此种情形的严重性和对买方的 重要性,若发现卖方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卖方愿意向买方支付所涉 不合格设备总价款 1 倍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卖方还应当赔 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12. 质量保证期
保证期是指合同货物通过系统验收后且项目完全并网后数个月,具体 12.1
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进行约定。
12.2 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 的潜在缺陷所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货物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 保证期内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其时间卖方应保证到保证期届 满后两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货物总装进行试验,若主要参数指标试验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12.3
其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1 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2.4 如合同货物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因卖方责任发生的缺陷,则其保证期将 自该缺陷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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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货物,则新更换或修理的货 物,其保证期应延长 2 年。
13. 违约责任与索赔
13.1 本货物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 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 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在紧急情 况下,卖方应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 卖方责任之日起的 7 日内,对于那些在 7 日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 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货物的 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3.2 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 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 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3.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 时,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 议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0.11 条执行。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 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 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
13.4 由于卖方责任,货物不能达到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 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13.4.1 如由于卖方原因,货物主要性能参数不能满足合同附件《技术规范 书》中的要求,视此批次货物不合格。如果任何一批次货物的出厂试验显示未满 足保证值而且如果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 7 日内,未能改善货物状态使之满 足保证值,并不被买方接受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货物。如果此货 物未达到保证值但可以接受时,货物的合同价将按规定予以降价处理。
13.4.2 任何情况下当实际值优于保证值时也不予奖励。
13.4.3 货物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货物不能按 期投运,每影响 1 日,卖方应按合同价格的 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周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5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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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从货物通过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0 条的现场检验至质保期满前,货物 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赶赴 现场处理。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自费修复(修理或更换)。未根据合同 约定时间修复的,每迟延一天向买方支付有质量问题设备价格 2%的违约金,同 时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在卖方货款中扣除,第三方修 复不免除卖方违约责任。
质保期内光伏电站发生因卖方原因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解决之前,卖方应 赔偿买方所受的经济损失(含发电量损失)。如果卖方供应的单台设备在一年内 故障次数达到 3 次及以上,或单台设备在一年内的总修复(修理或更换)时间大 于 21 个自然日,或产品性能不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书等的要求,买方可以 要求无条件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供应的整批 货物中出现故障的货物占整批货物的比例超过 50%,买方有权认定整批货物质量 不合格,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5 条执行。
13.5 由于卖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 交货日期按本合同本通用条款第 7.1、7.2 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 卖方收取违约金:
每推迟交货 1 日,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 。推迟交货超过 1 周的,买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5 条执行。
13.6 因卖方原因未按期交付买方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 1 日,买 方将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0.1%的违约金,这部分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 总价的 5%。迟交时间的计算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7.13 条规定为准。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 13.7
误,每延误工期 1 日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的 0.05%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 超过合同总价的 0.5%。
13.8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9.2 条合 同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每推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买方通知卖方需安排服务后 7 天内,设备仍不能正常投运且达到买方要求,买方 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0.5%的违约金。买方有权再给卖方 5 天进行现场 服务,如果仍然不能达到买方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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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买方有权再给卖方应在 5 天进行现场服务,如果仍然不能达到买方要求,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5 条执行。
13.9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 方,卖方在接到通知书后 5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相应部分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 5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修正或不提出修 正计划,买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 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担。
13.10 特别约定:给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包括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 定费等)。
14. 合同的变更、解除
14.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 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按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 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返还给修改通知书的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 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 的 14 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将修改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 单位。
14.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 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 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4.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若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书面通知后 5 天内仍未能纠正其过失,则买方有权 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14.4 当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 面方式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并不损害或影响双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 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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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买方在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同时,有权选择全部 或部分退货,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 应承担买方购买(含重新安装)类似货物的所有额外费用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未解 除部分,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或 相应退货部分的合同款项,并要求卖方承担本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和赔偿买方 全部经济损失。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买方计划配合买方撤走所涉及的设备。但在卖方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合同款项前,卖方无权撤走已交付的设备。
14.6 买方可以根据进度需要通知卖方中止合同,卖方收到中止合同的通知 后应停止合同的履行工作,并履行降低损害的义务。合同中止后,双方就中止前 的合同量进行核实确认,买方对中止通知发出后卖方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合 同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15. 转让与分包
15.1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 部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5.2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所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 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解除任何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 应由卖方承担。
16. 保密及知识产权
16.1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 外,均不得泄漏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
16.2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依法自主拥有或有权合 法使用的知识产权负完全的担保责任。
16.3 由于卖方不适当、不正确、不完整的履行上述两项担保义务的,视为 违法行为,卖方独立处理相关侵权纠纷、担负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支付由此产生的 损失。
17. 税
17.1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 款应由买方负担。
17.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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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应由卖方负担。
17.3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款应由卖方负担。
17.4 合同价格已包括所有税收。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 震、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 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但也 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8.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 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 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 况立即通知对方。
18.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8.4 如果不可抗力使交货时间影响了工程进度,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已付 给卖方的费用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19.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1
19.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 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3 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20. 合同生效
本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 其它
21.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21.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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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条款
第 1 条.词语定义
交货地点: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具体以业主项目部通知为 准)。
第 2 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总则
b. 本合同专用条款
c. 本合同通用条款
d. 本合同附件(包括技术规范书和设计图纸等)
e. 中标通知书
f.投标文件及补充资料含投标澄清承诺
g.投标报价单
h.招标文件及招标时的补充文件
2.2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设计图纸》
b.《技术规范书》
第 3 条.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1)合同签订后,卖方提供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函后,买方支付给卖 方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预付款。
(2)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分批次发货,每批次设备发货送至工程建设场地并 验货合格,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到货相应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向卖方 支付到货相应合同金额 60%的货款。
(3)完成并网发电并验收合格,或设备到货 3 月(以先到者为准),买方 向卖方支付至全部到货货物合同总价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
(4)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满二年,或设备到货 27 个月(以先到者时间为准)支付到货设备价 3%的质保金。
注:如中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质保金本金和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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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交货、运输和保险
交货进度:首批交货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 面通知为准),中标人根据施工进度陆续交货,发货的变压器等零配件等必须配 套到项目现场,以满足招标方现场安装的要求。
第 5 条. 包装与运输标记
双方的其他约定:
见技术规范书
第 6 条. 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双方的其他约定:
见技术规范书
第 7 条. 质量监造与工厂检验
双方的其他约定:
见技术规范书
第 8 条.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双方的其他约定:
(1)设备货到现场后,卖方在接到买方电话或者邮件通知后,须在 24 小时 内赶赴现场进行服务,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赶到现场的,每迟延 1 天向买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卖方必须保证至少一名调试人员同步跟进现场,直至项目调试 结束。
(2)见技术规范书
第 9 条. 质量保证期
双方的其他约定:
(1)保证期是指合同货物通过系统验收后且项目完全并网后 24 个月;(2)在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或运行情况不符合买方要求,卖方在接到买 方电话或者邮件通知后,须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 赶到现场的,每迟延 1 天向买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3)见技术规范书
第 10 条. 违约责任与索赔
双方的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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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 12 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 13 条. 其它
13.1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玖份,由双方各执肆份,招标代理机构留存壹份。
第 14 条.反商业贿赂
14.1 买卖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 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4.2 买方或卖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 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14.3 卖方严格禁止卖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卖方经办人发生本 合同专用条款第 14.2 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卖方公司制度的,都 将受到卖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14.4 买方反对卖方或卖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 第三方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4.2 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 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若卖方违反约定,有上述任何一 种行为,除非合同中有明示,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30%的 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4.2 至 14.4 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6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4 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买卖双方经办人以 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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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订:
买方: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压器采购
项目编号:
鉴于买方拟对 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压器采购 进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行招标,经竞争性磋商(邀请)方式,并于 2023 年
月 接受了卖方对本项目的投标,为此,双方暂定以人民币小写:¥元(大 写:元整)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条款;
(3) 合同附件技术规范书;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函;
(6) 招标文件
(7)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对甲方解 释有利的顺序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 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 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 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3.卖方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4.买方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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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买方和卖方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 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 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阐明并与该合同履行了相 同手续者外,该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6.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23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3)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加盖公章,卖方按要求交 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满由发包人发给保 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本协议失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玖份,由双方各执肆份,招标代理机构留存壹份。
买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卖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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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398 号 C 座
工商注册住所:
电话:0551-62796750 电话:
传真:0551-62796750 传真:
邮政编码:230088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开
账号:1023701021000442960 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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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 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 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 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 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 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 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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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 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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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买 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称“卖 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 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 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 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 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 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 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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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 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 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 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 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 品,也不得为买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 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 费等各种名义向买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 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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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 的后果,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卖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 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项目投标。
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 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 察部门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 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廉政监督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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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签字:
姓名: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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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压器采购




投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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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表格式
1-1 第一轮报价
项目名称: 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压器采购 项目编号: 2023BTFAC02281
投标人名称
磋商范围全部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人民币大写:
供货(安装)周期
备注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内容的所有 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说明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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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项报价明细表
序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元 /台)合价 (元)备注
110kV 双绕组 升压变压器SCB14-3150kVA/10kV 10.52×2.5%/0.8kV1 台含测 控装 置,具 体见 技术 规范 书
210kV 双绕组 升压变压器SCB14-2000kVA/10kV 10.52×2.5%/0.8kV1 台含测 控装 置,具 体见 技术 规范 书
3备品备件无需单独报价,包含在序号 1-2 中
4专用工具及仪 表无需单独报价,包含在序号 1-2 中
投标总报价(小写):(大写):
备注以上报价为含税报价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备注: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 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投标人需按货物 需求一览表报出所投设备含税单价和总价,实际供货时数量如有增减,招标人将 按中标人所投含税单价据实结算,中标后不予调整含税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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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_____轮报价
项目名称: 长丰县吴山镇优信汽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压器采购 项目编号: 2023BTFAC02281
投标人名称
磋商范围全部
最终投标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人民币大写:
供货(安装)周期
备注说明(此处可补充评审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变动的 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人要求中的供货(安装)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评审小组签字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注:1.本页报价表由投标人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磋商情况填写,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2.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磋商,磋商文件实施网 上远程报价,投标人无需前往磋商现场。本页《第 次报价》由投标人在网上 提供,最后一次提供的报价表为最终承诺报价表。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投标 人在填写最终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终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 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工程量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 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清单的金额改变。此优惠 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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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函
致: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磋商文件,我方承诺如下:
1.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招标人要求 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我方承诺按本磋商文件、合同条款 和招标人要求承担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补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 文件各项条款(包括磋商时间)、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且我方自愿放弃针对上 述各项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代理费用。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终投标报价承诺供货(安装)。
5.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你 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供货(安装)及服务,并通过你方验收。
6.我方同意按你方要求在磋商规定时间内向你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 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投标文件可被你方拒绝。
7.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8.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供货(安装)期限。
9.我方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0.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 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11.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磋商文 件、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2.我方不存在磋商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3.我方承诺:我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均正在履约或已完成。
14.我方承诺:我方为变压器生产厂商或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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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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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在被禁止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 处罚期限内。
2.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 行贿犯罪档案;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被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列入招标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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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名称)授权(投标人授权代表 姓名)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投标人授权代表在磋商活动 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 承担责任。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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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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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业绩
(一)业绩表
(格式仅供参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总金额业绩合同甲方 及联系电话备注
投标人初审业绩(资格门槛业绩)
1
项目负责人初审业绩(资格门槛业绩)
1
投标人评审业绩(打分业绩)
1
2
项目负责人评审业绩(打分业绩)
1
2
……

(二)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与上述“(一)业绩表”填写的业绩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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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磋商响应表 8.1 商务响应表
序号商务条款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承诺偏离 说明
1付款方式
2供货(安装)地点
3供货(安装)周期
4免费质保期

8.2 技术响应表
序号货物名称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 数要求所投产品的品牌、型 号及技术参数偏离 说明
1
2
3
4

备注:
(1)投标人保证:除上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2)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上述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 标证明资料等供评审小组评审,未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 经评审小组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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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放置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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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委托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在自主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邀请)、框架协议、比选、直接 发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询价、单一来源、资格审查等方式代 理的交易项目,采用竞价方式交易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电子交易,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安徽公共资源 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用公 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邀请)、框架协议、比选、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竞争 性磋商(邀请)、询价、单一来源、资格审查等方式,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和招 标人(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程所指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 性文件。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交易活动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 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交易活动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交易活动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交易活动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 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电子交易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 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交易各方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 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 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供应商)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交易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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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取电子交易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交易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发出,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更正或补疑等文件应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 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 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供应商)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 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 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 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 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供应商)未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交易。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 件。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保持在线。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第十六条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措施,并且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成功递交,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 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 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拒绝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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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 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供应商)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问询函),并在 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供应商)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如 有)、中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后,应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 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 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 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交易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交易程序 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交易程序继续进 行;若导致交易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 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供应商)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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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当尽快恢复交易程序,向投标人(供应商)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发出;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意外情 形时,如部分投标人(供应商)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 人(供应商)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 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供 应商)进行解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 行,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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