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关于园区学校校园消防电气维保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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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代表人:卞军 联系电话:0512-66681141 乙方(供应方):苏州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代表人:张晶 联系电话:15995810317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66681170
根据甲方申请并经财政局核准园区学校校园消防电气维保服务政府采购计划,依据甲方委托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SZYX2019-Y-C-004的成交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成交供应商,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1. 合同价格
1.1 合同价格(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869600.00),不以服务学校的增加或减少而更改。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肆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469600.00);联合体成员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1.2 合同价格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人工费,车辆使用和在维保期内各系统的正常运行,所需的维修保养、坏损设备更换服务、调试服务、更换零部件、管线、辅材及专业技术服务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3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 服务范围 2.1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园区学校校园消防电气维保服务。 (2) 服务内容:巡检维护消防控制系统、巡检维护高压配电系统、巡检维护低压配电系统、配合教育局完成安全联合巡检、消防电气业务培训。(详见采购文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消防系统方面维护服务;联合体成员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高低压配电系统方面维护服务。 (3) 服务对象:暂定所需服务学校清单详见采购文件,具体所需服务学校以每年9月1日教育局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4) 服务期限:三年。 3. 合同价格支付 3.1 支付步骤:甲方每学期末对乙方进行考核,每连续两学期末考核合格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及安防服务质量向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上两学期的合同款项。联合体牵头单位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发票。 3.2 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合格的发票。 (2) 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履行验收报告》。 (3) 其他(如有)。 3.3 支付方式:转账。 4. 履约保证金 4.1 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 4.2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履约担保的正本由甲方保存。 4.3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4 履约保证金将在服务期限结束一个月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无息)。 5. 服务要求 5.1 乙方应按磋商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园区学校校园消防电气维保服务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须配备技术维护人员负责相应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营。甲方发现问题后,向乙方申报系统故障排除申请。一般故障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排除故障,重大设备故障24小时之内修复。 6. 质量与验收: 6.1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维护服务; 6.2 按照本合同考核办法的考核标准进行验收。考核以百分制的方式进行,合同期内每月进行考核。每学期末甲方对学期内乙方的考核得分进行一次考核汇总,学期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详见附件考核办法) 6.3 乙方交付验收时应先用书面、电传等方式通知甲方及招标方; 7.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 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或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提供服务按照逾期服务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3) 乙方如不履行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而被甲方发现或受到过被维护的学校、幼儿园投诉的,第一次投诉甲方将发出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第二次从年度维保款中扣5000元,第三次扣10000元,第四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8. 索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订服务,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款项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保险费、检验费、以及为保护退回维保服务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 根据维保服务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维保服务的价格。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9. 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 合同修改 10.1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1. 转让和分包 11.1 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12. 合同的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 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4.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 成交通知书; (2) 乙方响应文件; (3) 磋商文件; (4) 乙方在磋商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15.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16. 附则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乙方各执 二 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各 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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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政府采购合同SZYX2019-Y-C-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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