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35.2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7/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hxct-359
预算金额35.7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
招标联系人赵工
招标代理机构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薛梅梅029-89605595
中标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35.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2022-HXCT-359
二、项目名称: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
三、采购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七、公告期限
相关附件: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中小企认定标准.jpg 中小企认定标准.jpg 报价表.jpg 报价表.jpg 移动护士工作站--定稿(7.15开标)6.29.doc 移动护士工作站--定稿(7.15开标)6.29.doc
合同包1(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5号 | 352,000.00元 |
合同包1(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
服务类(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服务器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需要 | 2年 | 合格 | 56,430.00 |
1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物联网卡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需要 | 2年 | 合格 | 17,280.00 |
1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数据专线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需求 | 2年 | 合格 | 20,000.00 |
1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腕带打印机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1年 | 合格 | 19,250.00 |
1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移动护士工作站(PDA) | 移动胡说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2年 | 合格 | 239,040.00 |
杨石照、钟建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标准计算。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 | 0.528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26号
联系方式:139091939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26层
联系方式:029-896055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薛梅梅
电话:029-89605595
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22日
相关附件: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中小企认定标准.jpg 中小企认定标准.jpg 报价表.jpg 报价表.jpg 移动护士工作站--定稿(7.15开标)6.29.doc 移动护士工作站--定稿(7.15开标)6.29.doc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中标(成交)明细,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项目编码:(项目编码:2022-HXCT-359)项目,中标(成交)供,)项目,中标(成交)供
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352000.00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服务类服务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名称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服务要求 | 服务时服务时间间 | 服务标服务标准准 | 数量数量 | 计量单计量单位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1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移动护士工作站(PDA) | 移动胡说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2年 | 合格 | 48.00 | 台 | 4,980.00 | 239,040.00 |
2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腕带打印机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1年 | 合格 | 11.00 | 台 | 1,750.00 | 19,250.00 |
3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物联网卡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需要 | 2年 | 合格 | 48.00 | 个 | 360.00 | 17,280.00 |
4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数据专线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需求 | 2年 | 合格 | 1.00 | 条 | 20,000.00 | 20,000.00 |
5 |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 服务器 | 移动护士工作站 | 满足采购人需要 | 2年 | 合格 | 2.00 | 台 | 28,215.00 | 56,430.00 |
-第1页-
第二部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车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邀医院)的北
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邀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避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承接企业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从业人员103人,营业收入为
59407.02万元,资产总额为59407.0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责。
企业名称:联通数字科技
司盖章)
有限公司
司
日期:2022年7月15日
2A
说明:
(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2046号)相关规定。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
企业可来人。网的业文他地方与中小企业产明品》款据不一致的,以《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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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商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避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2022-HXCT-359碳商日期:2022年7月15日14:30分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而分公司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而分公司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而分公司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48 | 4980 | 239040 |
二 | 1150 | 19250 |
48 | 360 | 17280 |
1 | 20000 | 20000 |
2 | 28215 | 56430 |
参拾伍万贰件 | 参拾伍万贰件 | 参拾伍万贰件 |
供应商名称:
碳商最终报价
子项
移动护士工作站
(PDA)
腕带打印机
物联网卡
数据专线
服务器
大写总金额:
小写总金额:
352000
服务期限:
授权代表签字
采购人: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竞争性磋商文件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项目编号:2022-HXCT-359
1、请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正确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各项具体要求。如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请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被拒绝受理。一、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各供应商,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特别提示二〇二二年六月采购代理机构: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外,请随身携带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查文件原件。二、有关开标提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将有被否决的风险。4、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正确标记。3、请仔细核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已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实质性条款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资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且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2、请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须胶装成册。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目录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3、请到达文件递交地点后及时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处签字登记。2、请务必考虑天气情况、交通情况以及您对开标地址的路线熟悉等情况于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逾期到达,将被拒绝接收。
项目概况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7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61第五章评审方法47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3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1
最高限价(如有):/预算金额:357080.0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项目项目编号:2022-HXCT-359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者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为监狱企业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2年;采购需求:(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1项)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2)绿色发展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1)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1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2年1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2)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提供2021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响应担保函;
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方式:现场获取或电子获取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时间: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会议室时间:2022年7月15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五、开启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会议室截止时间:2022年7月15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请潜在供应商务必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进行陕西政府采购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登记。1.本项目因疫情防控需求,支持线上或线下报名,线上报名:文件获取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发售登记表(详见附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251085306@qq.com,并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联系电话:029-8960559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邮件并确认磋商文件费用到账后,通过邮箱向供应商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线下报名:文件获取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应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前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进行现场报名;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
名称: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电话:15229193631联系人:赵工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26号1.采购人信息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项目联系人:薛梅梅电话:029-89605595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29-89605595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
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 称: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26号联系人:赵工电 话:15229193631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联系人: 薛梅梅电 话: 029-89605595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移动护士工作站采购项目 |
4 | 采购项目编号 | 2022-HXCT-359 |
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6 | 预算金额 | 本项目(包)预算金额¥357,080.00。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6 | 最高限价 | / |
7 | 是否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者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为监狱企业。 |
8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否 |
9 | 是否允许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 否 |
10 | 采购内容 |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
11 | 是否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12 | 服务期 | 合同签订后 15个日历日内交货,服务期为2年 |
13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4 |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
15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16 | 转包 | 本采购项目不得转包 |
非实质性偏离(技术参数) | □允许,偏离范围:非标*项 最高项数:10 | |
17 |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形式 | 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至时间5日前形式:书面和公告 |
18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9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形式 | 时间:自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超过期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形式:书面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第11.1.3条款) |
20 | 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答复时间、形式 | 时间:自收到供应商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式:书面形式 |
2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从响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 |
22 | 是否允许递交多个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23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5000.00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银行转账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户 名: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银行账号:9902001772421234 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或逾期到账视为放弃磋商 |
24 | 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4.5.3.2条款 |
25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 份和电子文件(光盘) 1 份 |
26 | 响应文件签名或盖章要求 |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名、盖章 |
27 | 响应文件是否分册装订 | 不需要 |
28 | 响应文件封面标注 |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如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
29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如有):供应商名称: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正本”或“副本”字样 |
30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时间 | 2022年7月15日14时30分 |
31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 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26楼会议室 |
32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启的,当场予以退还响应文件;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开启的,不予退还响应文件 |
33 |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 |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开启响应文件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
34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形式、人数,评审专家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第7.1.1条款 |
35 | 磋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36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家数 | 3 或 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 |
37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 |
38 | 发布成交公告的时间、媒介和期限 | 公告时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媒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39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40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至时点 | 磋商公告期限截至日至今 |
41 | 成交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 1.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2.中标服务费以现金或转账支付。3.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基础收取。中标服务费汇入下列银行账户:单位名称: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工商银行延安南关支行账 号:2609080309024803489 |
42 | 本项目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 1、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2.软件信息技术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只要有大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就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1.2.2监督机构系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本次采购的监督机构:铜川市财政局。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名词解释1.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项目采购活动。1.1适用范围1.总则
1.2.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1.2.7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6节能产品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5服务是指人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1.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磋商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1.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合格的供应商1.2.1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1.2.12签名是指手写签名或者加盖名章,盖章是指加盖单位印章。1.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1.2.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2.9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1.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4)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3)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了磋商保证金;(2)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磋商文件;(1)具备且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1.3.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服务;(5)为本项目代理磋商的为其采购代理机构;(4)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3)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2)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
(12)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11)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0)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8)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7)受到刑事处罚;
1.5知识产权1.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的,所供货物亦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1.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是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1.4合格的服务(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磋商费用1.5.5如供应商提供计算机办公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的要求,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1.5.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5.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如有)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1.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5.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任何服务和货物(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8.2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8.1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语言文字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保密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相关的全部费用。
1.10.2磋商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1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组织现场考察,澄清供应商的问题,供应商可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1.10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计量单位1.8.3响应文件中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1.11.3除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外,磋商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文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响应文件无效。1.11.2偏离是指响应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1.11响应与偏离1.10.4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1.1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2.1磋商文件的组成2.磋商文件1.11.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供应商据此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也适用本条款。1.11.5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偏离,均应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1.11.4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项数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偏离范围和最高项数的响应文件无效。
(6)响应文件格式;(5)政府采购合同条款;(4)采购内容及要求;(3)磋商办法;(2)供应商须知;(1)竞争性磋商公告;
2.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需对磋商文件(除质疑外)需要询问或澄清的,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询问或需要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根据本章第1.10条款、第2.2条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供应商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2.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2.2.6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2.2.5当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与磋商文件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准。2.2.4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供应商财务会计报告;(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授权书并出示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1.1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本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允许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也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7)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提供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3.1.5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附一套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缺少一项或某项达不到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磋商。3.1.4限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应商不得存在本章第1.3.2规定的情形。3.1.3.1供应商提供服务或产品属于特定行业有法定准入要求的,提供下列材料:/3.1.3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10)《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
3.3.1.1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则适用本条款。3.3.1绿色发展政策3.3享受的政府采购政策3.2.2供应商应当委托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磋商代表,且磋商代表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磋商。3.2.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2授权委托
3.3.2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未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核对认证证书存在信息有误的。(1)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3.3.1.3供应商所供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优先采购的不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或者属于强制采购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3.3.1.3供应商可以提供所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对获证产品信息进行核对。3.3.1.2供应商所供产品,将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3.2.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2.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3.3.2.2供应商作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的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若本项目包括采购货物的,无论货物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均不影响供应商享受中小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3.3.2.1供应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的划分标准,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享受中小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A)若本服务项目包括采购货物(产品)的,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本条款适合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3.3.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3.3.2.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服务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3.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应均为中小企业,联合体牵头方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3.6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磋商文件未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3.5供应商的风险3.4.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3.4转包与分包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
4.1.2.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1.2真实性原则4.1.1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件和要求,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若本项目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响应,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响应文件无效。4.1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4.响应文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5备选方案本项目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4.1.4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4.1.3报价使用货币4.1.2.2供应商被认定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资格审查文件;4.2.1响应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4.2响应文件的组成4.1.5.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磋商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4.1.5.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4.1.5.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响应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磋商报价;(1)磋商响应函;4.2.3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2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本章第3.1.1、3.1.2、3.1.3条款内容。(3)技术文件。(2)商务文件;
4.2.4.1服务部分:4.2.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6)其他证明材料(5)承诺及售后服务;(4)商务条款偏离表;(3)证明所提供货物(产品)的合格性;
4.2.4.2货物部分(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4)服务要求偏离表;(3)服务工作环境条件;(2)服务技术支持资料;(1)服务方案;
4.2.4.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5)所供货物(产品)属于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复印件(比如:3C认证)。(4)所供货物(产品)验收清单、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清单应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3)所供货物(产品)工作环境条件;(2)所供货物(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用户手册等材料;(1)所供货物(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4.3.5供应商应按“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磋商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磋商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磋商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遗漏项,视为缺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4.3.4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预算金额,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设定了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3本项目将根据磋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磋商轮次,最终一轮磋商报价为最后报价。4.3.2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验收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3.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磋商报价,并充分了解本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4.3磋商报价
4.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4.4.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4磋商有效期4.3.8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无效。4.3.7成交后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和追加项目预算。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6供应商除首次磋商报价外,其余轮次报价只报总价,不报分项价格,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
4.5.2.1开启响应文件现场不办理磋商保证金事宜。4.5.2磋商保证金的提交4.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适用本条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不需提交,也不必遵守本条款。4.5磋商保证金4.4.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4.4.3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4.5.3磋商保证金的退还4.5.2.3供应商未按本章第4.5.2.2条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以信用担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且是行政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开具磋商保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供应商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以银行转账提交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4.5.2.3磋商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4.5.2.2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提交,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4.5.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5.3.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4.6商务文件(9)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8)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7)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成交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5)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2)说明提供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1)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单位章);4.6.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包括以下内容:4.6.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6.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包括以下内容:4.6.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做出明确响应。
(4)严格按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要求,组织生产、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和服务培训;(3)利于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2)产品质量承诺;(1)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4.6.3供应商应对以下(不限于)要求作出承诺:(3)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
4.7.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7技术文件4.6.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备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未提供的,评审时不予考虑;包括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近3年类似业绩证明材料、ISO管理体系认证、核心产品制造商授权书等。(7)其它承诺:(如有)。(6)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生产进度、货物质量、售后服务、货款支付与结算审核等方面监督和管理;(5)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本采购项目采取转包实施的办法,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4.8.4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和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其中,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和授权委托书,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和盖单位章,其余签名或者盖章即可,否则,按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效。4.8.3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件。正本和副本封面右上角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4.8.2响应文件应填写供应商的全称,并与供应商的证件、证书保持一致,按照本章第4.8.4条款规定签名盖章。4.8.1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编写相关内容;否则,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4.8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4.7.2证明所提供货物(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宣传彩页、检测报告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
5.1.1开启响应文件前,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所有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全部密封。5.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5.响应文件的提交4.8.7电子文件制作要求。电子文件与纸质正本响应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的,需要签名和盖章的,可采用电子印章,或将有盖章和签名的纸质页面、证件等扫描文件一起编辑到PDF格式文件中,尤其是有盖章和签名的页不能遗漏。电子文件应采用只读光盘(CD-R/DVD-R)刻录,光盘应具有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标识。未按规定制作电子文件或开启现场电子光盘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读取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8.6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采用A4纸幅面,并分别装订和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响应文件胶装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4.8.5响应文件的打印或书写应清楚工整,尽量避免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单位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2.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5.2响应文件的提交5.1.4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5.1.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2响应文件装订、密封、装袋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缝隙处)加贴封条和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5.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5.2.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样品的,供应商应当同响应文件一起提交。5.2.6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5.2.5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5.2.4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份数、密封情况和提交人等信息。5.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6.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6.开启响应文件5.3.4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响应文件。5.3.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5.3.2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章。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书应按本章第5.1.2项规定进行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注“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补充、修改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5.3.1在本章第5.2.1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6.2.2开启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但不限于):6.2.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规定,开启首次响应文件和每轮磋商结束时均不公开报价。6.2开启响应文件程序6.1.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返还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签收。6.1.2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开启响应文件现场进行监督。6.1.1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采购人、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派代表准时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启封响应文件;(5)检查并宣布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4)宣布参加开启响应文件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人员姓名;(3)公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根据供应商签到表);(2)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并致辞;
6.2.5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响应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启响应文件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启响应文件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开启响应文件工作的正常进行。6.2.4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是指,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名确认。6.2.3所有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退场后,不要远离会场并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后续磋商和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9)开启响应文件结束。(8)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供应商首次磋商报价,并由监督人员确认;(7)启封响应文件结束,供应商退场;
7.1.3磋商小组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并由磋商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磋商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7.1.2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7.1.1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7.1磋商小组7.磋商6.2.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
7.1.6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7.1.5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起响应文件、磋商和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3)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7.1.4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3)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或者未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1)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7.1.7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在磋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7.2.1“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磋商中恪守以下原则:7.2磋商原则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7)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6)在磋商或评审环节擅离职守,影响磋商或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5)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4)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3)物有所值原则:通过首轮的磋商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2)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供应商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磋商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7.3.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7.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在与单一供应商进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3磋商7.2.2磋商小组有权对整个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7.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磋商工作的行为。(5)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3)与合格的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和商务事务进行磋商;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7.3.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磋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维护磋商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5)在磋商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磋商活动不受外界干扰;(4)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推选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3)公布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2)宣布磋商纪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7.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7.3.6磋商过程严格保密7.3.5采购人可以在磋商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0)处理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事项。(9)磋商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8)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成交候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8.1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8.确定成交供应商7.3.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由采购代理机构转送。7.3.7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磋商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无效。7.3.6.2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开启响应文件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8.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享受了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也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8.2.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结果复函至采购代理机构。8.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8.2.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3个成交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8.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
8.3.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8.3.3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8.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8.3成交通知书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通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于其他参与评分的未成交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9.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合同。9.2.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9.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件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有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9.1签订合同9.合同授予
9.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9.3.2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3.1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2合同履行9.2.6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送监管机构备案。9.2.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对合同进行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磋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0.终止磋商9.3.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合同分包的,成交供应商享受了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在履行合同时,未按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包给小微企业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情形,采购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1.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1.1.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11.1.1如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11.1质疑11.质疑与投诉1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项目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不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1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11.1.6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磋商公告。11.1.5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11.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7)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名、盖章的;(6)未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由授权代表签名的,未提交授权委托书;(5)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形式即时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11.2.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铜川市财政局提起投诉。11.2投诉11.1.8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9)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8)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5)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1.2.2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11.2.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1.2.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6)提起投诉的日期。
11.3.1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11.3恶意质疑、投诉的法律后果11.2.5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12.1成交供应商融资12.其他(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3.2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2.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不得用磋商保证金冲抵,未按本章第12.2.1项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其磋商保证金将被采购代理机构全额没收。12.2.3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现金或者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交纳。12.2.2采购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金额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布。12.2.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12.2采购代理服务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陕西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着“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政府采购贷款进行融资,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实施。
1.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通报政府采购监督评价情况的会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组建资格审查小组。1.资格审查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资格审查办法。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采购代理机构对开启响应文件、磋商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12.3录音录像
(2)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仅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审查;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2.资格审查程序1.3资格审查小组成立后,全体小组成员应当在签到表中签到。1.2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2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担任资格审查小组组长。
3.1.1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之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第二章第3.1条款所述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效。3.1资格审查依据3.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5)编写供应商资格审查报告。(4)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审查;(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有);
(3)供应商属于其他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审查登记证书;(2)供应商属事业单位的,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供应商属企业法人的,其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3.2.1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方法:3.2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审查3.1.2信用信息查询时间截至时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查询结果在供应商限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时使用。
(3)公益类事业单位或者自然人参与磋商时,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缴纳证明。(2)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外,其他行业分支机构在参与磋商时,应当同时提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总所)授权后,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1)资格审查小组将按下表所列举的审查标准对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基本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3.2.2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标准:(5)供应商属于自然人的,审查身份证。(4)供应商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备注 |
1 | 主体资格证明: (1)企业响应的: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响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其他组织响应的:登记证书(4)个体工商户响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⑸自然人响应的:身份证 | 合法有效 | 提供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
2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2)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 合法有效 | 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
3 | 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 “四表一注”或者银行资信证明 | 合法有效 | 提供复印件;“四表一注”不齐全的,为不合格;资信证明为基本账户开出的原件 |
4 | 税收缴纳证明:(1)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2)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合法有效 | 凭证提供复印件;证明提供原件 |
5 | 社保资金缴纳证明:(1)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合法有效 | 凭证提供复印件;证明提供原件 |
6 | 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 合法有效 | 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
7 | 磋商响应声明书: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 合法有效 | 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
8 | 交纳磋商保证金证明:磋商保证金交纳收据 | 合法有效 | 审查原件(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 |
3.4.1如本项目属于特定行业,磋商文件规定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3.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审查(2)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存在明显错误的,磋商小组可以按照本章第1.3条款的规定,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澄清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予以通过资格审查;否则,不予通过资格审查。(1)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原件。(一)审查方法:3.3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
(1)审查联合体协议原件,供应商未提供或者虽提供但存在瑕疵的,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联合体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和标准如下:供应商未提供行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打印件,以及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其不满足特定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4.1.2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供应商的/证(行政许可),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者相关专业网站进行行政许可信息的核实。3.4.1.1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
(2)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之资格证明文件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供应商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1)资格审查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核实。3.5.1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3.5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的审查(3)联合体任意一方的/证(行政许可),按照本章第3.4.1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不合格,视同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2)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本章第3.2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有一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
4.1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编制,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向采购人提交,其附表《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应当经资格审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资格审查报告经采购人盖章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资格审查报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视同联合体存在相同情形,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其响应文件无效。(1)供应商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3.5.2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3)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1.1磋商按下列程序进行:1.磋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办法。第四章:磋商办法4.3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评审环节。4.2供应商信用查询结果的截屏资料或者下载的信用报告,通过电子文件保存至光盘,作为资格审查报告附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5)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4)响应文件详细评审;(3)磋商(包括技术磋商、商务磋商、提交最后报价);(2)响应文件的澄清;(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响应文件无效:1.2.2磋商小组将按下列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2.1磋商小组依法对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有无恶意串通行为。1.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7)编写评审报告。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8.4条款的规定 |
1 | 有效性审查 | (2)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1 | 有效性审查 | (3)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
1 | 有效性审查 | (4)电子文件(光盘)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8.7条款的规定 |
1 | 有效性审查 | (5)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1 | 有效性审查 | (6)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 不存在本章第1.2.3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 | 完整性审查 | (7)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8.3条款的规定 |
2 | 完整性审查 | (8)响应内容 | 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产品标的(如有) |
3 | 响应性审查 | (9)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 | 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
3 | 响应性审查 | (10)磋商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4.1条款的规定 |
3 | 响应性审查 | (11)权利义务 | 符合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3 | 响应性审查 | (1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 应提供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磋商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1)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1.2.4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存在以上情况(1)(3)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认定,其余情况由磋商小组认定。(10)法律、行政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9)提供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8)提供产品不是国家强制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如有);(7)提供服务、产品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2.5非实质性偏离
1.3响应文件的澄清1.2.6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环节。响应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7)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6)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或者页码混乱;(5)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
1.4.1磋商方式:1.4磋商1.3.4资格审查小组和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3.3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资格审查小组或者磋商小组的要求。1.3.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3.1对于响应文件(包括供应商首次提交和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涉及响应文件资格部分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组织,涉及响应文件其他部分的,由磋商小组负责组织。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4.1.4技术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4.1.3磋商小组将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4.1.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磋商,代表人数不超过2人。1.4.1.1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本次采购活动的磋商环节。
1.4.2磋商步骤:1.4.1.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磋商保证金。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或者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4.1.5商务磋商。在技术磋商结束后,进行商务磋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商务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4.2.4磋商小组应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所有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是否是最后一次磋商。后一轮磋商报价高于前一轮磋商报价的供应商,视为其自动退出磋商,有磋商保证金的予以退还。1.4.2.3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磋商情况进行讨论,综合考虑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性价比,有权对服务水平最差供应商或性价比最低点供应商进行淘汰,并将淘汰理由写入评审报告。1.4.2.2第二轮磋商。对第一轮磋商结果不满意,磋商小组可以再次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与第一轮磋商相同。磋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和技术参数要求,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重新承诺服务、技术要求和第二次磋商报价,以满足采购人的最大需求。1.4.2.1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对进入第一轮磋商的供应商再次进行评审、质疑和澄清。在此阶段,磋商小组依据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磋商。
1.6响应文件详细评审1.5.3最后报价仅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并由监督人员确认。1.5.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1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将作为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依据),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1.5最后报价1.4.2.5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进入最后一轮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1)资格性认定错误的;1.7.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审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1.7.1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1.7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确定成交候选人程序详见第二章第8.1、8.2条款。1.8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除资格性认定错误)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经复核发现资格性认定错误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修改供应商资格审查报告,并通知磋商小组修改评审报告。(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4)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含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情况)、报价情况等;(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1.9.1磋商小组在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9编写评审报告
2.1.1本采购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1综合评分法2.评审方法1.9.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特别书面。(5)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2.2.2.1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和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本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磋商评审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2.2.2磋商报价评审本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包括:磋商报价、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第3.1条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综合评分明细表”。2.2.1评审因素2.2评审细则及标准2.1.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2.3.2如本服务项目含有货物采购的,且供应商提供货物(产品)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对符合第二章第3.4.1条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相关标准进行评分。2.2.3.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2.2.3技术、商务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评分最后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0×价格权重磋商评审价=最后报价×(1-报价扣除幅度)2.2.2.2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2..5综合评分明细表2.2.4.2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评审总得分=F1+F2+……+Fn2.2.4.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2.2.4评审总得分
2.3.1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3特殊情况的处理综合评分明细表2.2.5.2综合评分明细表2.2.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说明 | |
1 | 磋商报价 | 30分 | 按本章第2.2.2条款规定进行评审 | ||
2 | 技术 | 49分 | 服务方案24分 | 服务方案完全满足或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4分;与磋商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偏离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项数,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
2 | 技术 | 49分 | 技术性能指标10分 | 述真实一致,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得10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 | |
2 | 技术 | 49分 | 质量保证3分 | 3.质量保证3分。①货源渠道正常,有质量保证,提供相关证明,确保无假货、水货、翻新货,技术资料齐全,无产权纠纷1分;②安装调试、启动运行方面措施得力,并配有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支持(以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员情况表为依据)1分;③配置先进合理、技术成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1分。 | |
2 | 技术 | 49分 | 供货及实施方案 10分 | 完善的供货及实施方案,交货时间的满足性,能保质保量按期供货;附有产品调试措施,确保货物的整体性能;评委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0-10分) | |
2 | 技术 | 49分 | 节能环保产品2分 | 节能、环保产品2分。认定为节能产品的得1分(若项目为单一产品,得1分;若非单一产品,每种产品得0.2分,最高得1分);认定为环保产品的得1分(若项目为单一产品,得1分;若非单一产品,每种产品得0.2分,最高得1分);既是节能产品又是环保产品可同时得分,非节能、环保产品的不得分。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为品目清单中产品并取得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
3 | 商务 | 21分 | 类似业绩4分 | 以供应商近三年同类业绩(以合同时间为准,截止日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计算,每提供1份得1分,最多得4分 | 以销售合同为准 |
3 | 商务 | 21分 | 商务响应5分 | 商务响应包括供货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商务响应有一项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
3 | 商务 | 21分 | 管理体系认证2分 | 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3 | 商务 | 21分 | 售后服务5分 | 针对本项目及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措施承诺,组建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委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0-5分) | |
3 | 商务 | 21分 | 培训方案5分 | 提供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并列出培训的内容及方式评委综合评议后按其响应程度赋分。(0-5分) | |
∑(1+2+3)=100 |
(6)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5)响应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4)响应文件中有关分项表内容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3)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报价为准,并修改报价;(2)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为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3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成员的打分,按废票处理。2.3.2.2供应商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成交后提供磋商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3.2.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3.2磋商报价异常处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7)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7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处理2.3.6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磋商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评审。2.3.5.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见第四章第2.2条款。2.3.5.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磋商报价最低的参加磋商;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其中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2.3.5相同品牌的处理2.3.4评审过程中,各种数字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入”。
2.3.10停止评审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和对供应商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映,采购人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2.3.9评审争议处理原则2.3.8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章第1.7.2条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成交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3.7.2评审过程中,除符合本章第2.3.7.1条款规定情形外,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时,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7.1评审过程中,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只有2家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项情形的,可以继续进行;只有1家时,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核心产品为移动护士工作站(PDA)一、采购需求第五章: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2.3.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认和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内容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基本要求 |
采购内容 | 1 | 移动护士工作站(PDA) | 48 | 台 | 提供全网通(需要提供产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护理终端,并提供3年维保服务。终端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如下:1、Android 10及以上,八核高通处理器、主频≥1.8GHz;内存≥2GB;存储≥16GB,5-5.2英寸, 分辨率:HD 1280X720,摄像头≥1300万像素,环境密封等IP等级≥IP67,具有IP等级检测报告;WLAN:IEEE 802.11 a/b/g/n/ac。2、白色医疗版,适用医疗领域的特殊应用环境,外壳设计采用最新的抗氧化、抗腐蚀材料,可以轻松应对日常产品消毒,清洁(需要提供产品抗盐雾测试报告,没有对应报告视同不满足),支持一维、二维扫描,要求十字瞄准引擎(需提供截图盖章证明,无证明视同不满足此项);3、支持定义程序白名单,可在主界面屏蔽或锁定与医疗工作无关的软件,可锁定“无线与网络”功能(需要提供该功能应用说明书)。4配件:配备专用手绳,配套机器单座充。 |
采购内容 | 2 | 腕带打印机 | 11 | 台 | 热敏打印、RD标签,定制标签/宽可63mm,打印精度:200dpi,打印速度:152.4mm/秒,支持Microsoft Windows Servery2008 R2/2012操作系统;提供3年免费维保 |
采购内容 | 3 | 物联网卡 | 48 | 张 | 提供5G/4G无线网络服务,每月每台终端10G流量,服务期2年(免费赠送1年) |
采购内容 | 4 | 数据专线 | 1 | 条 | 提供50M数据专线一条,实现医院内网与物联网卡数据中心的数据交互和查询,服务期2年(免费赠送1年) |
采购内容 | 5 | 服务器 | 2 | 台 | 配置1个Intel Xeon4216(16C,2.1GHz) 处理器,可支持最大2个处理器;配置32GB DDR4 RDIMM内存(1*32G),24个内存插槽,配置2块600GB 10K SAS硬盘,标配8个硬盘槽位,标配1个 RAID 阵列卡,带智能电池;标配1块4口 mLOM 千兆以太网卡;标配1个H3C HDM服务器管理端口;2个550W(94%)电源,可选1+1热插拔冗余;2U简易导轨;3年5*9 NBD 维保服务。 |
(2)满1年后支付合同总价10%的价款(1)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90%的价款。*2.2.3付款条件:*2.2.2服务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附表。2.2.1带有*号的商务要求为实质性条款不得有偏差。2.2商务要求
(3)成交供应商负责货物(产品)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使用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维护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使用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成交供应商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使用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为货物安装现场或由使用方安排;(2)成交供应商负责货物(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1)成交供应商须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2.2.6.1基本要求2.2.6售后服务要求:2.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甲方进行支付结算。
(9)质保期结束后的货物维修、维护及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8)所有货物服务方式均为成交供应商上门服务,即由成交供应商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7)成交供应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6)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8:00)为时;非工作期间为小时;(5)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4)质保期自采购人在货物质量验收单(终验)上签名之日起计算,质保费用计入总价;
合同编号: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2.6.4电子电器产品服务要求:货物(产品)属于电子电器的,产品制造商、经销代理商应按照《政府采购电子电器服务规范》(GB/T33496-2017)的要求提供服务。▲2.2.6.3产品“三包”要求:货物(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产品制造商、经销代理商应遵守“三包”的规定,在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对所提供产品实行“包退、包换、保修”服务。*2.2.6.2质保期要求:货物(硬件)的质保期3年。成交供应商承诺超过磋商文件要求的,按其承诺的质保期进行质保。(10)其它/。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甲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供应商(乙方):采购人(甲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2.本合同总价是货物(产品)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第二条合同价款供货一览表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货物(产品):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商号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元) |
大写 | ¥ |
(2)验收之日算起满1年后支付合同总价10%的价款(1)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90%的价款。1.货物(产品)按下列比例支付价款:第三条货款支付4.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本合同总价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费用。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交货时间(期限):15日历天内软件硬件产品,硬件质保3年,其他涉及的服务内容期限为2年,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按甲方指定时间、地点交货。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3.结算方式:银行转账。2.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甲方进行支付结算。
5.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4.乙方所提供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安全、环保、节能之规定,“3C”认证的货物(产品)应加贴“3C”认证标志。3.质量标准按照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商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标准为准。2.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节能、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第五条质量保证
第七条包装要求与运输方式4.如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没有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六条权利保证
1.货物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第八条货物验收4.乙方负责货物(产品)运输,货物运输的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3.货物(产品)运输方式:。2.每一包装单元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
(5)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4)货物终验:试用期结束后日内完成最终验收;(3)货物初验:乙方应在货物到货之日起,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完成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按乙方承诺的产品包装环保材料进行验收,必要时乙方需提供检测报告,甲方发现虚假承诺时,将扣除总货款的5%作为处罚。(2)到货验收:货物到达后,按合同第一条款的货物清单和装箱单经行逐一核对,同时检查货物外观,是否有划痕或破损的,并做好相应记录;(1)交货验收时,乙方须提供质检部门产品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自检报告)及所提供货物(产品)的合格证、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
3.货物验收时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4)质检部门抽样检查货物(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3)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2)响应文件;(1)磋商文件;2.货物验收依据:
(6)超出合理磅差的处理方法:。(5)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4)货物安装完成后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3)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货物(产品),同时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或更换整个货物(产品)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1)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乙方承诺的货物(产品)质保期。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第十条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第九条售后服务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每天支付欠款总额‰的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1.甲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5.乙方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格式见附件1)。4.货物(产品)质保期结束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4)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的违约金;(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_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1)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2.乙方违约责任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9)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8)乙方在承担上述1-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6)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2)向铜川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3.协议2.成交通知书1.本合同书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第十四条合同文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3.本合同一式_6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一份,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5.响应文件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附件1:见证日期:年月日地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长和国际D座16楼见证方: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一)在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中标人)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成交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成交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采购人):编号: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2)。(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你方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成交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日内。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成交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届满后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四、保证责任的终止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方与成交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3.因不可抗力造成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成交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成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五、免责条款4.你方与成交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成交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年月日保证人:(盖单位章)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七、保函的生效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目录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公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项目编号:
5.财务状况报告…………………………………………………………………………4.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供应商基本表……………………………………………………………………第一部分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页码
第二部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10.磋商保证金收据………………………………………………………………………9.响应声明书……………………………………………………………………………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6.税收缴纳证明…………………………………………………………………………
说明:企业类型指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上年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与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一致,金额单位为万元。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第一部分11行政许可证明…………………………………………………………………………
供应商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资产总额 | ||||||||
上年营业额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办公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邮箱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供应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等级 | 类型 | 证书号 | ||||||
所供产品制造商名称 | |||||||||
所供产品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等级 | 类型 | 证书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名称: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的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3.授权委托书说明:仅限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时提供。日期:20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4.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开启响应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仅限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提供。说明:授权委托日期:20年月日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签名)
(5)以上(1)-(3)项为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自然人磋商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3)其他组织磋商的提供有效的登记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事业单位磋商的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企业单位磋商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证合1或多证合1);说明:
(4)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2)供应商成立不到1年或者为自然人的,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提供2021度经审计的供应商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说明:5.财务状况报告
(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税收事项的供应商,应按附件2格式提供依法缴纳税收书面承诺;(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2)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1)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原件);说明:6.税收缴纳证明
我方承诺将依法缴纳税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规定。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附件2(5)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说明:7.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附件3(5)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社保资金事项的供应商,应按附件3提供缴纳社保资金的书面承诺;(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1)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复印件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
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我方承诺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规定。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
供应商:包号:采购项目编号:(一)完成本项目必须的设备清单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生产企业 | 使用年限 |
供应商:包号:采购项目编号:(二)本项目组织实施人员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说明:设备可以填写单台设备,也可以填写成套设备。
1.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资格/职称 | 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 | 主要工作业绩 | |
2.管理人员 |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资格/职称 | 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 | 主要工作业绩 | 当前分工 |
3.技术人员 |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资格/职称 | 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 | 主要工作业绩 | 当前分工 |
3.辅助人员 |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资格/职称 | 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 | 主要工作业绩 | 当前分工 |
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2.除表(一)(二)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可另纸说明。职务是指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说明:
3.我方无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等情形存在;2.我方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或停止经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举行听证会的)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1.我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真实有效;我方(供应商名称),就参加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磋商事宜,在此郑重声明: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
声明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特此声明!以上声明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我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6.我方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5.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我方承诺在磋商过程中,保证不予其他单位恶意串通,不出让磋商资格,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成员行贿;
磋商保证金收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无需提交。说明:10.磋商保证金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供应商在国家取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政许可之后成立的,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供应商在国家取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政许可之前成立的,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说明:提供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附件4:复印件粘贴处
鉴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磋商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磋商保证金担保: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号:磋商担保函若采用磋商担保函,格式如下:附件5: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元,¥____________,即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成交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磋商保证金。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___个月止。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五、免责条款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七、保函的生效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__法院。六、争议的解决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0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1.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第二部分
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横线以下只做填报说明,响应文件可不要。供应商(含联合体)必须填报全部服务商的数据,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有大型企业承接本项目服务的,其响应文件无效。(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响应文件其他地方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的,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说明:
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盖单位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其中残疾人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说明:12.监狱企业证明(3)横线以下只做填报说明,响应文件可不要。(2)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必须填报全部的数据,未按要求提供或不符合政策条件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说明:
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函…………………………………………………………………页码目录商务技术文件(3)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或者非监狱企业承接服务的,其响应文件无效。(2)证明文件无格式要求,由出具监狱企业证明的单位自行拟定,出具证明的单位应符合“供应商须知”第3.4.2.3条款的规定。(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
七、承诺文件……………………………………………………………………………六、商务偏离表…………………………………………………………………………五、货物说明一览表……………………………………………………………………四、备选产品配件报价表………………………………………………………………三、货物(产品)分项报价表…………………………………………………………二、磋商报价一览表……………………………………………………………………
十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十二、技术规格偏离表…………………………………………………………………十一、技术文件……………………………………………………………………………十、其他证明材料……………………………………………………………………九、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八、售后服务文件………………………………………………………………………
日历天,磋商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日历天。二、我方的磋商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交货期限为一、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份和副本份,电子文件1份(光盘序列号为:)。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政府采购项目编号:xxxx-xxx;)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六、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五、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四、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样品、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三、我方承诺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九、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八、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并尊重磋商小组的评审结论和成交结果。七、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磋商文件中有关不退还磋商保证金条款所规定的情形。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4.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标准向贵方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3.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十一、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十、(其他补充说明)。
日期:20年月日帐号:开户银行:电子邮件:传真:联系电话:
3.有项目分包的,项目名称填写分包的项目名称,无分包的填写采购项目名称;2.“磋商报价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说明:1.磋商报价应按总报价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采购项目编号:二、磋商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磋商报价(元) | 交货期(日) | 服务期限 | 质保期 (年) | 服务地点 |
磋商报价(大写): |
三、货物(产品)服务分项报价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4.本表所列各项数据与响应文件其他地方表述不一致时,以本表为准;
4.本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供应商单位章。3.本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磋商报价一览表”总报价相等;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报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报价与合计报价;2.供应商必须按“货物(产品)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磋商报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说明:1.品牌指产品的品牌或注册商标;供应商名称:包号: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 品目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元) | 报价(元) | 备注 |
1-1 | ||||||||
1-1 | ||||||||
1-1 | ||||||||
1-1 | ||||||||
大写金额; | ¥ |
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服务商单位数量单价(元)报价(元)备注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服务商单位数量单价(元)报价(元)备注供应商名称:包号:采购项目编号:四、备选产品配件报价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
货物(产品)服务说明一览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2.备选产品配件,仅作为采购人后期选择购买的参考依据,其报价不包含在本次磋商报价内。说明:1.“备选产品配件报价表”以包为单位填写,报价精确到元,不保留小数;
3.所供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报的,在评审时不予加分。2.货物各项详细技术性能可另页描述;若货物没有品牌或注册商标和具体型号的须注明;说明:1.除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以外,其他内容不得空缺;如空缺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所属行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类型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所属行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类型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5.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制造商、所属行业和类型与其不一致时,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4.所属行业按磋商文件明确的行业填报;类型指小型、微型、中型、大型企业;
供应商:(盖单位章)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必须提交空白表。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所有的商务条款要求,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说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 文件条目号 | 采购商务要求 | 响应文件商务响应 | 偏离 | 偏离及其影响 |
八、售后服务文件格式自定。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需求,作出质量保证承诺和质保期服务计划。说明:七、承诺文件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九、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注:采购人将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的售后服务机构,如果不属实,则从扣除合同总额的2%作为违约处罚。货物(产品)售后服务点联系表2.供应商应提供在陕西省境内的售后服务中心证明材料或与合作方的协议书,这些服务中心和特约维修服务点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应在磋商文件中一一列出(参考样式如下)。1.供应商依据产品特性和需求,按磋商文件要求自拟售后服务方案和培训计划。
服务机构名称 | 所在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十、其他证明材料(3)本采购项目除强制节能产品外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未在《货物(产品)说明一览表》中填写相应证书编号的,评审时不予加分。(2)属于第四章第2.3条规定的强制节能产品的,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本采购项目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1.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近3年完成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供应商的必备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的因素。3.提供所供产品制造商的授权书;2.提供所供产品制造商ISO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提供供应商近3年完成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说明:1.提供自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产品类型、使用功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2.“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货物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3.供应商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加分。供应商名称:单位:万元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完成时间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3)提供制造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制造商章;(2)提供制造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制造商章;(1)所供产品是指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说明:2.所供产品制造商ISO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日期:20年月日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授权期限:。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供应商的单位地址)的(供应商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产品名称)进行(采购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制造商授权书(4)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评审时不予加分。
(2)供应商为本项目采购单一产品或非单一产品的核心产品制造商的,无需提供直接得分。(1)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需提供本项目采购单一产品或非单一产品的核心产品制造商授权书,未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评审时不予加分。说明:签名人签名:签名人签名:签名人姓名:签名人姓名:签名人职务:签名人职务:
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十二、技术参数偏离表格式自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须知第4.2.4条款规定的内容。说明:十一、技术文件
序号 | 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及技术需求 | 响应文件规格及技术参数 | 偏离 | 偏离及其影响 |
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盖单位章)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及指标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必须提交空白表。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的所有技术条款要求,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说明:
格式自定。说明:十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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