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局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90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11/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01892022000269
预算金额100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
招标联系人龙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曾女士028-62125638
中标公司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1892022000269
二、项目名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4号1栋1-3层 | 900,0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
服务类(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运营服务 |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一)负责基地与平台运营服务工作;(二)开展集成电路产业服务工作 | 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 详见磋商文件 | 900,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江波、龙程、黄泓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成交服务费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及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之相关规定,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等相关规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计算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1.08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高新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2829642;2.计划备案号:51018922210200003430[2022]0081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局
地址:成都高新西区天目路2号高新区(西区)政务中心
联系方式:龙老师028-814011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
联系方式:曾女士、郑女士028-621256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女士、郑女士
电话:028-62125638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
相关附件:
中小企业.jpg
中小企业.jpg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2022111101).pdf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2022111101).pdf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皖
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2万元,资产总额为670015万元于小企业企业限企
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1月24日
填报
53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评审情况表评审情况表
项目编号:N5101892022000269,项目编号:
2022-11-24
序序号号 |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 | 是否是否通过通过资格资格性审性审查查 | 是否是否通过通过符合符合性审性审查查 | 未未通通过过原原因因 | 是否根据政府扶是否根据政府扶持政策在评审时持政策在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进行价格扣除 | 报价报价(20分分) | 服服务务要要求求(20分分) | 服务服务方案方案(40分分) | 人员人员要求要求(10分分) | 履约履约经验经验(10分分) | 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得分汇总得分汇总((100分)分) |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 |
1 |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是 | 20 | 20 | 39 | 10 | 10 | 99.000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00000(元)(玖拾万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西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80000(元)(玖拾捌万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成都国科云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9500(元)(玖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
2 | 四川西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是 | 18.37 | 20 | 36 | 10 | 10 | 94.370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00000(元)(玖拾万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西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80000(元)(玖拾捌万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成都国科云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9500(元)(玖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
3 | 成都国科云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16.21 | 20 | 38 | 10 | 10 | 94.210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00000(元)(玖拾万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西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80000(元)(玖拾捌万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成都国科云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9500(元)(玖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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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N5101892022000269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国家集成电路设
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
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采购项目中不可实质性变动的要求
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评审方法
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5101892022000269。
2、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
务”采购项目
3、资金来源、预算品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预算品
目:C0207-运营服务;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最高限价:100万元。
4、采购需求:
(1)标的名称及数量: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成都产业化基地运营管理服务1项。
(2)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3)简要技术要求或服务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
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磋商文件自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
12:00-23:59:59。(北京时间)。
2、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
文件。
3、方式:在线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响应文件必须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
件)。
五、开启
3、时间:2022年11月2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4、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开标室。
六、公告地址和期限
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项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51018922210200003430[2022]00813]。
2、供应商信用融资:
2.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
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
(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
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
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无线局域网
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暂行办法》及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等。
4、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的
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
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地址:成都高新西区天目路2号高新区(西区)政务中心
联系人:龙老师
联系电话:814011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
分支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
联系人:曾女士、郑女士
联系方式:028-62125638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1日
第二章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同竞争性磋商公告。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
2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同竞争性磋商公告。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3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5.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
4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5 | 评审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6 | 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各1份、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副本各2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U盘(内容为正本的扫描件PDF或JPG格式)1份。(其中文件数量为实质性要求) |
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0 | 磋商有效期 | 90天,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1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电话:028-62125638 |
11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针对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条件的询问由采购人进行答复。针对采购过程及磋商文件其他内容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联系人:曾女士、郑女士联系电话:028-62125638 |
12 | 供应商质疑 |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的质疑由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根据内容分别负责答复。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供应商递交书面质疑的,请随原件递交一份内容相同的word文档。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5.4事实依据;5.5必要的法律依据;5.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联系人:曾女士、郑女士7、联系电话:028-62125638。8、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 | ||
13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联系电话:028-82829642。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高新区管委会5楼。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4 |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性采购范围 | 优先采购: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具体按磋商文件评审部分执行。强制采购(实质性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 ||
15 |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2.磋商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如前附表中无相关内容,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有利于供应商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
16 | 成交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应包含在报价中,且不单列:一、成交服务费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及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之相关规定,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等相关规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计算收取。二、成交服务费的支付方式:1、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按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成交服务费承诺书”)。2、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全额支付成交服务费。3、成交服务费应以成交供应商名义用汇款方式支付。三、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汇款凭据领取成交通知书。四、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户行:招行成都玉双路支行 |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
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
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
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
承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
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
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
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
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
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
决、裁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四、构建平台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
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财金互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
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
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
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
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
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
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
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
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
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
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
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
的收款账号。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
人应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
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
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
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
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
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
“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
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
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
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
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
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
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
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
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2:《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号)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
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
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
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
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
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
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
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
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
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
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
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融资流程
第十二条(融资流程)
(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
融资的信息。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
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
额度等情况。
(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
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
(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
的融资产品。
(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
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
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
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
享。
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
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
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
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
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
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
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
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
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
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
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
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
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
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
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
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
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
体业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
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
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
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
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
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融资机构选择
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
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
名。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
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
(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诺;
(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
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
指引。
(三)其他事项
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
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
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
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
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
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
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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