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机关水质监测设备采购谈判成交公告
水质监测设备水文仪器设备节能产品流动注射分析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环境标志产品联合体解决方案监狱企业两型产品单模块分析仪挥发酚分析仪氰化物分析仪自适应光学系统漏液监测功能漏液传感装置进液系统化学流路板检测器外置式极坐标自动进样器数据处理系统操作系统全部功能模块开机自检试样测量清洗降温待机标准曲线试样超标提示自动稀释功能保护数据安全性数据溯源审计追踪智能终端工作站LED光源多种触发模式滤光片光学检测系统化学反应系统高效的在线紫外消解装置原子荧光主机圆盘式全自动90位以上进样器标准备品备件主流商务机液晶显示器商用A4激光打印机屏蔽石英原子化系统空心阴极灯氢化物发生装置痕量分析商用计算机操作软件双顺序注射蒸汽发生系统无水封式二级除水管气液分离装置原子荧光数据工作站软件气液分离器零部件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保障服务系统调试运输和保险远距离运输防野蛮装卸制造商启动运营维护手册培训运行监督维修组装专用工具辅助材料移动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服务指南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
金额
73.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901-20221013-86
预算金额77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招标联系人雷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琴0731-84886033
中标公司长沙湖哲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长沙凯拓仪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津华仪器有限公司73.3万元
中标联系人李巧巧0731-82253351
公告正文
水质监测设备采购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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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10月25日 | |||||||||||||||||||||||||||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机关的水质监测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于2022年10月24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水质监测设备采购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3399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2901-20221013-86 | |||||||||||||||||||||||||||
预算金额:770,000.00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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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2、采取采购人、评审专家推荐方式的推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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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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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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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湘招协[2015]6号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9240 元 | |||||||||||||||||||||||||||
五、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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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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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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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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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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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定稿)水质监测设备竞争性谈判文件.rar(定稿)水质监测设备竞争性谈判文件.rar
采购人: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委托代理编号:HNYB2022-HW-34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3399号采购项目名称:水质监测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
二、采购需求3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3第一章谈判邀请3目录2022年10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八、谈判说明5七、询问及质疑5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4五、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4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4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
一、说明12第二节谈判须知正文12第一节谈判须知前附表6第二章谈判须知6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5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5
七、政府采购政策22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0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17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三、响应文件13二、谈判文件13
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32第三节商务要求29第二节技术要求26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25第三章采购需求25八、其他规定24
一、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45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44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42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1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35第一节合同协议书32
四、授权委托书(格式)49三、谈判保证金48二、谈判响应声明(格式)47附件1-3分项报价明细表46附件1-2分项报价说明46附件1-1报价表45
附件6-1响应一览表54六、采购需求的响应54附件5-3资格更新证明材料53附件5-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52附件5-1供应商资格声明50五、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50
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59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8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57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57八、采购需求偏离表56七、合同条款偏离表55
附件12-2分项报价说明65附件12-1报价表64十二、最后报价64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63十、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62附件9-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60
1、采购项目名称:水质监测设备采购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的水质监测设备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你单位参加谈判采购活动。(被邀请供应商名称):第一章谈判邀请附件12-3分项报价明细表65
6、合同定价方式:þ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4、采购项目预算:770000元3、委托代理编号:HNYB2022-HW-34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3399号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谈判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8、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7、合同履行期限:签订采购合同后15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说明:二、采购需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7、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方式:持谈判邀请、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获取谈判文件。地点: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喜盈门范城A栋28楼2818室)时间: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20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五、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七、询问及质疑首次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喜盈门范城A栋28楼2818室)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10月2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喜盈门范城A栋28楼2818室)
2、电话:0731-848860331、联系人姓名:李琴、徐芳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1、谈判邀请选项:þ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八、谈判说明
(4)邮编:410000(3)联系人:雷先生(2)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路1号(1)名称: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1、采购人信息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3)联系人:李琴、徐芳(2)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喜盈门范城A栋28楼2818室(1)名称: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6)电子邮箱:/(5)电话:13908453056
第一节谈判须知前附表第二章谈判须知(6)电子邮箱:195609079@qq.com(5)电话:0731-84886033(4)邮编:410000
2.定义1.2【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8.1款规定,否则,其响应无效。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谈判须知正文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4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获取谈判文件。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谈判的费用(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谈判文件的组成二、谈判文件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
响应文件组成合同草案条款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章谈判须知第一章谈判邀请6.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3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
(3)保证金(2)谈判响应声明(格式)(1)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响应文件的组成8.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8)采购需求偏离表(7)合同条款偏离表(6)采购需求响应(5)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4)授权委托书(格式)
10.供应商的资格更新证明材料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9.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最后报价(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10)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他附加服务的费用。11.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1.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谈判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二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1.报价要求10.1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前,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须知前附表】。(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2.4谈判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1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谈判保证金。12.谈判保证金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3)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4.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分包的,供应商分包承诺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4.分包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有效期(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5.1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谈判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4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14.3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4.2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分包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15.4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2)供应商名称;(1)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编号;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8.1供应商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19.1除本章第14.1款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19.供应商资格审查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4.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0.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20.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0.谈判小组19.2如果供应商不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响应文件无效。
21.谈判程序20.3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2.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2.1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22.响应文件审查21.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1.2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21.1谈判程序:谈判(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3条进行。
22.4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谈判须知前附表】。22.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谈判小组应拒绝其参与谈判,但属于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4)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3)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4.3每轮谈判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谈判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4.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4.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谈判。24.谈判的规定23.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澄清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谈判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6.最后报价25.2供应商参与谈判,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2.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5.退出谈判
27.异常报价26.3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谈判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谈判的。(1)谈判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6.2下列情形,谈判小组确认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谈判,直接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8.3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28.2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并列。28.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8.提出成交供应商27.1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29.确定成交供应商(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40、41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8.4最后报价的评审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0.2符合上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0.1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谈判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30.谈判的特殊情形29.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谈判终止
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3.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保密及串通行为3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2.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2.重新评审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4.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35.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谈判须知前附表】。35.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5.询问及质疑34.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签订合同36.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6.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36.1谈判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履约担保35.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38.1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规定:38.预留采购份额七、政府采购政策3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7.1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优先采购39.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39.强制采购(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成员)、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工程情形的,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1.2价格折扣比例41.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1.价格评审优惠40.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该部分产品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40.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对该部分产品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42.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41.6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部分不再享受本款“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41.5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1.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6“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42.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42.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3)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规定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3.1符合本章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3.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
八、其他规定45.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45.融资、担保44.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竞争。44.采购进口产品(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46.2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2)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需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质量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1)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采购人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向符合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46.1合同价款支付46.其他规定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标的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标的均需按谈判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具体的标的。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第三章采购需求
主要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氰化物、挥发酚等项目的全自动分析。1.仪器用途1、流动注射分析仪技术参数:包1:水质监测设备采购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第二节技术要求
4.1单模块分析仪4.技术指标仪器每个检测项目为全自动独立一体机,每个通道包括自动进样装置、蠕动泵、化学分析流路、检测器、内置在线稀释模块、液晶显示器、独立的智能终端,配备多种通讯模块(WIFI、WLAN、蓝牙等),一个通道相当于一台独立的仪器。各个通道之间可独立工作,也可同时工作,互不影响。不同分析通道模块包括相应的在线加热、消解、蒸馏、冷凝、萃取、还原等系统,所有系统在分析通道模块上实现,不需要额外配置其余装置。本次每套流动注射分析仪配备挥发酚和氰化物二个通道。3.仪器组成采用流动注射方法,通过蠕动泵或样品注入阀使样品和试剂在封闭的管路中流动,样品经处理后与试剂混合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具有吸光度的特定物质,经光度检测器检测,产生吸光值,计算得出样品中被测物的浓度。2.仪器原理
样品分析频率:20样/小时精密度:≦1.0%检出限:≦0.0003mg/L线性范围:0.001~0.2mg/L方法原理: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1)氰化物分析仪
精密度:≦1.0%检出限:≦0.0003mg/L线性范围:0.001~0.250mg/L方法原理: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2)挥发酚分析仪线性相关系数:≥0.999
5.3自适应光学系统,根据检测方法波长自动调节,根据波长可自动增益调节光强(提供证明)。多种光程(10、20、30mm)进口石英材质检测池,可任选和替换。5.2仪器具备漏液监测功能,设有漏液传感装置,进液系统、化学流路板一旦发生漏液可自动停止仪器运行,同时在软件中明确提示故障情况,保证实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安全。5.1检测器性能满足各检测项目对准确度、精密度和灵敏度的需求。每个通道都包括一个专用的检测器。技术要求线性相关系数:≥0.999样品分析频率:20样/小时
5.7自动进样器中文多通道数据处理系统;支持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可控制全部功能模块,实现开机自检,自动试样测量、清洗、降温和待机等控制;具有自动配制标准曲线、试样超标提示且自动稀释功能;可根据用户需要设定权限级别,保护数据安全性及方便数据溯源;多种报告打印模式可选(doc、xlsx、pdf、jpg、rtf、bmp等);满足GLP、GMP、GCP、21CFRPart11数据完整性和审计追踪的规范要求。5.6智能终端工作站采用低功耗LED光源;双光束(及以上)检测器,支持多种触发模式;噪音≤0.0005Au,漂移<0.0005Au。无须使用滤光片。5.5光学检测系统:5.4化学反应系统:反应主管路为石英材质(或PTFE材质);样品和试剂无需过滤和脱气;高效的在线紫外消解装置;
7.2自动进样器1台;7.1主机一套(氰化物、挥发酚2个模块);一套流动注射分析仪应含:7.主要配置6.通讯接口:USB/RS232任选。采样针自动清洗,超静音运行;碳纤维和玻璃两种进样针可选;圆盘式全自动90位以上进样器,均支持单针/双针模式;
2、原子荧光光度计技术参数:7.5说明书、操作手册、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维护手册;7.4标准备品备件1套;(其中含工具包1套)软件:工作软件能同时实时监控4个以上分析单元;工作软件具有权限设置功能;可显示所有多分析单元的实时谱图,测试的同时可以查看和处理历史数据;分析结果可转换成pdf、xlsx、doc格式,也可根据需要编辑分析报告;具有实时监控仪器各种参数状态的功能,同时对异常状况报警提示;具备自动状态监控功能,各检测处理单元实时状态可视化显示,同时具备自我诊断功能;可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中运行。如有更新的软件,仪器公司应免费提供给使用方。软件光盘一套。硬件:主流商务机,含液晶显示器、激光打印机。7.3工作站一套
1.5屏蔽石英原子化系统1套1.4空心阴极灯:砷、汞、硒、锑各1支1.3氢化物发生装置1套1.2自动进样器1台1.1原子荧光光度计主机1台1.基本配置:
2.4线性范围:大于三个数量级;2.3精密度(RSD):<0.7%;2.2检测限(D.L.):As、Se、Pb、Bi、Sb、Te、Sn<0.01µg/L、Zn<1.0ug/L、Hg、Cd<0.001µg/L、Ge<0.05ug/L、Au<3.0ug/L;2.1用途:适用于样品中砷、汞、硒、锡、铅、铋、锑、碲、锗、镉、锌、金等十二种元素的痕量分析;2.技术要求:1.6工作站一套。硬件:主流商务机,含液晶显示器、激光打印机、品牌商用计算机1台、品牌激光打印机1台。操作软件1套
2.10、具有气液分离装置,有效在线消除气泡和水蒸气的产生,并能有效防酸液回流;2.9、具有进样针自动清洗装置;2.8、自动进样器:外置式单个样品盘>100位极坐标自动进样器,并支持半自动测定方式;进样器样品盘可放置10ml样品管或25ml样品管或比色管;2.7、双灯位、双通道、内置式双注射泵全自动测量;2.6、具有氩氢火焰观察窗;2.5、双顺序注射蒸汽发生系统:内置双顺序注射泵分别控制样品和还原剂;
(2)外置式极坐标自动进样器,单个样品盘>100位,1台;(1)全自动双顺序注射泵原子荧光主机,1台;3.配置清单:2.13、提供1年的免费保修,终身维修。2.12、仪器可实现单点配置工作曲线,自动稀释高浓度样品;2.11、无水封式二级除水管气液分离装置,无须加液和排废;
(9)原子荧光数据工作站软件,1套。(8)商用A4激光打印机,1台;(7)商用电脑(I7/8G/1TB/19寸液晶显示器),1台;(6)砷、汞、硒、锑空芯阴极灯各1只,分析用氩气(含钢瓶、减压阀)一套;(4)专用数据处理操作软件,1套;(5)具有氩氢火焰观察窗,1套;(3)气液分离器,1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中标人须随货物提供随机工具包、必备的配件、完整配套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货物合格证、操作手册、使用说明、检测报告、维护手册、服务指南等资料)。1、技术保障其他要求一、主要商务要求第三节商务要求
(3)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2)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是原装、全新、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并且符合有关检测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1)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并确保该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应保证货物和货物包装完整,到达采购人收货地前未拆封。2、质量保证(3)中标人需在项目现场就仪器的基本原理、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2)中标人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并提供试运行技术保障服务。
(1)本项目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相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4、验收方法及标准(3)拟派往本项目安装现场的安装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2)所采购的仪器必须按照采购人安装规划和相关安装及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验收由采购人组织进行。(1)所采购的仪器进场后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3、安装调试
(2)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中标人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保修期内,同一台机器出现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则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三包”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标人应免费整机更换,但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设备及系统故障除外。超过保修期后,三年内维修只收零配件等成本费,其他未涉及内容均按照该货物(服务)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1)中标人按生产厂家或国家有关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5、售后服务(4)以政府采购合同、本谈判文件、中标人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为验收的主要依据。(3)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提供货物,产品规格须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已在文件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注明。(5)培训: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安装前技术指导和系统调试时的现场指导,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调试和验收。且免费培训3名及以上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其他一切所必须的技术支持。(4)中标人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和技术支持,每年不低于3次巡检和回访,以确保货物的完好,并为所有货物提供终生维护。(3)中标人应保证按报价书的承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中标人必须在所有独立货物上用小标签标注货物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维修热线等相关信息;若以上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采购人。
(1)采购项目名称:1.项目信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采购合同编号:
2.合同金额(6)联系电话:。(5)项目负责人:。(4)是否分包:。(3)项目内容:(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全额付款:(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3)合同定价方式:þ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3.合同履行¨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分期付款:(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预付款:(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1)验收主体:。4.合同验收(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3)方式:(2)地点:
(2)本合同协议书(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5.组成合同的文件(3)验收标准:。(2)验收方式:。
(8)其他合同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
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6.合同生效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公章)乙方:(公章)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1合同当事人1.定义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账号:开户银行: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同标的及金额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合同的适用范围(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合同价款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货物的验收
8.运输和保险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货物包装要求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9.1质量标准9.质量标准和保证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9.2保证(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1.知识产权保护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权利瑕疵担保(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合同价款支付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2.保密义务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5.违约责任14.3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7.合同中止与终止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合同的变更(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17.2合同的终止(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17.1合同的中止
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合同转让和分包(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解决争议的方法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不可抗力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1.法律适用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24.合同生效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合同未尽事项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通知
目录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本节内容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节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四、授权委托书(格式)三、谈判保证金二、谈判响应声明(格式)一、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十、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八、采购需求偏离表七、合同条款偏离表六、采购需求响应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十二、最后报价
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年月日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项目名称:报价表附件1-1报价表一、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符合性审查索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