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中火险区)建设项目—扑火机具装备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7/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czfcg(gk)2024-001-2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JCZFCG(GK)2024-001-2号
二、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中火险区)建设项目—扑火机具装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685号荣和城小区二期A20栋7号铺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索克巴格路12号怡景苑6栋12层1211室
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巴音西路12号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9号凯特大厦4号楼1单元601号

      
四、基本情况
    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中火险区)建设项目——扑火机具装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CZFCG(GK)2024-001-2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5月25日向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5月30 日收到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10日第一次发中标公告,投诉人于5月11日向被投诉人1发出电子版及纸质版质疑函,在此期间应该是停止招标后续工作,投诉人再三催促下直到5月15日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再次变更公告时,投诉人都没收到质疑回复。
投诉事项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情况说明里说是为了公平重新开标,什么叫公平公正公开竞争,评委评了12小时的标评出来的8家有效供应商,有效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第一名失去中标资格,应该顺延第二名。
投诉事项三: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10日第一次发出中标公告,投诉人5月11日发去质疑函,收到质疑函时第一次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失去中标资格,怎么到了5月14日就成了放弃中标,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格是标底价格金额的90%,却找了一个“不可抗拒的因素”来放弃中标。他们之间有相互沟通,暗箱操作的重大嫌疑。
投诉事项四: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投诉人经过网查确定一部分不是生产制造企业,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说是他们打电话核实,缺乏事实依据,回答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法律效益。
投诉事项五: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大型企业,而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把制造商是大型企业写成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一种承诺,要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所以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被投诉人1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质疑函,5月15日向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送达书面回复函,未超出答复期限。
2024年5月14日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收到中标第一候选人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放弃函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表示因其在奇台县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账户进出款受到影响,不能按期正常供货,因此自愿放弃本次中标。被投诉人2同意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并对排名第二的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投标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存在履约风险和企业诚信问题,综合考虑后投诉人2决定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认为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相关程序。2024年5月15日被投诉人1发布了废标公告。
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第10项便携式发电机,11项发电机,“制造商为苏州维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苏州维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制造商,被投诉人1通过该公司官网查询及与该公司人员电话联系获取了该公司作为生产厂家的相关证明资料。根据苏州维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移动发电机产品检测报告显示生产单位为苏州维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查询结果,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进行了答复。
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第21项旋翼无人机、第22项火场侦察无人机,“制造商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规定,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及营业收入金额均超过中型企业标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属于大型企业。
该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仅全部产品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的才享受报价扣除优惠政策,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中有中型企业,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对该公司进行报价扣除。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相关投标文件、评审记录、检测报告等在案佐证。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质疑期间未停止采购活动,被投诉人1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投诉人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中标第一候选人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决定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案涉采购项目中标第一候选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自愿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与投诉人在质疑期间提起的质疑事项无关联性,投诉人所称“收到质疑函时第一次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失去中标资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根据查询核实苏州维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为生产单位,属于制造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报价扣除。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把制造商是大型企业写成中型企业,但实际填写制造商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金额均按照大型企业标准填写,无论是大型还是中型企业均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评标委员会评审亦未对该公司进行报价扣除,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07月04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巴财购投决〔2024〕3号).pdf
2.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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