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重文小学信息技术服务(广州集采)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4.9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0/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重文小学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重文小学信息技术服务(广州集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307680
(三)预算金额:49,800.00
(四)采购需求:
商务需求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10月21日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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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陈铭达 18122181831
采购单位: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重文小学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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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 量 单 位 |
1 | 服务内容:2024学年信息化过保设备运行维护服 务,具体内容见用户需求书。 需求详细说明: | 为学校所有信息化设 备提供2024学年信 息化过保设备运行维 护服务 | 1 | 49,800 | 项 |
编号 | 需求内容 |
1 | 一、采购项目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投标 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包括信息化设备相关配件安装、保养、维修。 2.供 应商必须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在提供设备维护维修服务时必须安全操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人身安全,因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必须具备持有相 应专业上岗证的技术人员(提供相应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维护维修人员具有信 息化设备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
2 | 5.合同生效之日起,供应商派技术人员对单位各信息化设备相关配件全面了解,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维护 维修工作。 6.供应商提供所有服务均须由供应商上门服务,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服务响应时间:上 班时间内在接到维护或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目的地,排查故障和维修。 8.服务期限和预算金额:2024 年11月2日-2025年11月1日;本项目采购预算49800元。 9.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二、验收要求 1.供应商维护维修工作人员遵守采购人的单位管理制度,听从采购人有关人员的正确指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持证上岗,确保施工安全,供应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险由供应商自理。 2.维护 维修人员要对修毕的信息化设备相关配件认真调试,验收时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实事求是 的且由供应商技术人员签名认可的维护维修记录,并由采购人的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3.维护维修人员需要 提供有效健康证。 |
4 | 三、项目培训及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人使用者进行培训,教会其规范的使用方法,并示 范。 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四、采购项目付款方式说明 1.本项目原则上采取每季 度结算价款一次的方式。采购人在与供应商核对清楚并确定了结算的付款金额后,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供 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采购人付款,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2.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服 务价格按当时现场的报价价格,不能改变,不管市场价格升或降都是由供应商承担,合同期内,服务项目 的单价以供应商的成交单价为准,结算总价=成交单价*实际服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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