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登记统一版项目技术开发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5/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现将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登记统一版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公开如下:
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技术开发合同.pdf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技术开发合同.pdf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
委托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
(甲方)
研究开发人:东方物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签订日期:202年5月27日
甲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耿亚杰
电话:0471-6982875
乙方:东方物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1号悠唐国际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辉
电话:010-65195500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的
技术开发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
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l.技术目标: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系统开发服务、软硬
件集成服务与系统运维保障服务
2.技术内容:
序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1 | 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系统开发服务 | ||||||
.1 | 系统开发服务-系统管理 | ||||||
1.2 | 系统开发服务-企业管理 | ||||||
1.3 | 系统开发服务-系统监控 | ||||||
1.4 | 系统开发服务·资源管理 | ||||||
1.5 | 系统开发服务路由管理 | ||||||
1.6 | 系统开发服务报文抄送管理 | 套 | |||||
1.7 | 套 | 系统开发服务-报文重定向管理 | |||||
1.8 | 系统开发服务·监控管理 | ||||||
1.9 | 系统开发服务-开放接口 | ||||||
1.10 | 系统开发服务日志管理 | ||||||
1.11 | 系统开发服务数据统计 | ||||||
1.12 | 系统开发服务数据交换(后台) | ||||||
2 | 服务器(核心产品) | 台 | |||||
3 | 存储服务器 | 台 | 1 | ||||
4 | 存储硬盘 | 块 | 25 | ||||
5 | 光纤交换机 | 台 | 2 | ||||
6 | 运维终端 | 台 | 3 | ||||
7 | 数据中心虚拟化软件 | 套 | 1 | ||||
8 | 集成、实施服务 | 套 | 1 |
3技术方法和路线:
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对接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对接
软、硬件集成服务
系统运维保障服务
4具体要求:以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签字确认的《系
统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准,该标准将作为项目最终验
收依据,与本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开发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系统开发并交付。
3.系统开发完成,且在乙方协助甲方准备的基础平台软件、硬件、网
络环境符合系统部署条件的前提下,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部署通
知,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部署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部署工
作。
4.部署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签发《项目交付确认单》
第三条定义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
下:
l.不可抗力: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法定或重
大传染病及防疫管控措施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
定的条件履行。
2.甲方客户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
3软件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研发设计、产品设计理
念/想法、产品及其规格、软件功能、数据、模型、程序源代码、样
品、草案等信息。
4工作日: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之外的工作时间,如本合同无
特别约定“工作日”的,视为自然日。
5.项目:呼和浩特关区路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
6.系统: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系统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建的项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验收标准,
能够通过甲方验收。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技术开发和服务,对技术
开发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有权安排项目管理或监理团队负责本项目的质量、进度等方
面管理,乙方应子以全面配合:甲方委派的项目管理或监理团队的相
关工作程序及职权,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出具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验收工作
5.甲方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协助乙方进行系统调研:
(2)对《方案》进行签署确认:
(3)对乙方提供的现场技术服务及培训服务进行确认书面盖章/签字
确认;
(4)提供部署系统所需的基础平台软件、硬件、网络环境。
6在乙方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并满足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及时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确认的《方案
内容完成系统开发、测试。
2.对于甲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将由乙方进行评估。属于因系统不满
足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方案》内容造成的变更,乙方确认
后负责免费修改,随后给出方案细化建议:属于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
标准以及《方案》未载明内容的变更,由甲方提出书面盖章申请,甲
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后,乙方负责有偿修改,由此引发的
系统交付延迟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本合同项下逾期交付的违约责
任。
3.乙方在项目实施中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以确保本项目的质量。
4.乙方有义务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在系统部署前的合理时间内向甲
方提供完整、合理的硬件系统配置清单。
5.乙方负责在系统开发完成,且在乙方协助甲方准备的基础平台软
件、硬件、网络环境符合系统部署条件的前提下,由甲方向乙方提出
书面部署通知,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部署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
统部署。部署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7.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不高于5人,天以内的培训服务。
8.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关于项目支持与维护服务的要求,为甲方提供
项目支持与维护服务。
9.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
付合同价款。
10.乙方应当保证,由其提供的所有服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
权益或乙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如果甲方取得或使
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而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索赔诉讼或仲裁,
均应由乙方出面解决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仲裁以及
私下和解形成的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第六条付款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包含税费、开发
服务费、培训费、履约期限内差旅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
1.本合同价款总额共计¥5750000.00元(含税),人民币大写伍佰柒
拾伍万元,其中:
(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价款的60%等额发
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
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元,小写:Y3.45000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支
付合同总款价的60%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款5%的履
约保证金(即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小写¥287500.00元),履
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从提交保证金之日起至软件质保期满结束
(2)系统部署完成且验收合格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价款
的35%等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
价款的35%,即人民币贰佰零壹万贰仟伍佰元,小写Y2.012500.00元;
(3)软件质保期满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价款的5%等额发
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质
保金,即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小写¥287500.00元。
(4)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
还履约保证金申请无息退还。
2.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为:
开户名称:东方物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外大街支行
银行帐号:110908616310301
3.甲方开票信息为:
开户名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
税号:12100000717805092L
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岸国际支行
账号:149201117306
第七条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性能、项目实施计
划、合同价款、交付日期等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换用等),由甲
乙双方协商确定可行性,达成一致后甲乙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
定。
第八条风险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风
险,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
选择按如下第(3)种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由甲方承担:
(2)由双方共同承担;
(3)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
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
形时,应当在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
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条技术数据和资料的保密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
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
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乙方应立即将雷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甲方,以
便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
出,并且尽商业上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
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第十条交付物
1.乙方应当按照开发计划,在系统部署的同时完成项目交付。交付
物包括如下材料:
(1)系统可执行软件;
(2)系统需求文档;
(3)系统设计文档;
(4)系统用户手册;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系统部署完成后20日内,为试运行时间。甲方应在试运行结束前,组
织协调有关部门与甲乙双方联合进行系统验收。系统能够满足甲方招
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方案》有关标准,可以正常运行即应视为通
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甲方签发书面验收合格通知,验收合格日期以
2
甲方签署日期为准。验收人员及条件均完备的情况下,甲方应确保在
系统部署完成30日内结束系统验收或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否则视为系
统验收通过且验收合格。
若系统在部署完成30日内无法达到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方
案》的标准或无法正常运行,甲方应在发现问题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由甲乙双方共同比照
《方案》确定整改意见是否符合上文有关内容。如确未满足甲方招标
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方案》的标准,乙方应立即无条件予以免费修
正,直至符合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方案》的标准,修正工
作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甲方因自身业务需求变更或优化而产
生的整改要求,乙方将对有关整改内容及工作量进行相应评估后再行
确定整改方案,乙方保留对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整改工作另行收费的权
利,具体由双方再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协议确定。
乙方针对甲方的整改意见完成系统修正后,甲方应立即恢复对系
统的验收工作。若乙方在完成系统修正后20日内,系统能够符合甲方
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方案》的标准且可以正常运行,则仍应视
为验收通过,甲方应在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书面验收
合格通知。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2)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
第十二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针对甲方需求定制开发的系统知识产权(除
海关端功能以外的部分)版权归甲方所有。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就
涉及本合同项下系统已形成的智力成果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乙方单
独所有。
2.甲方/乙方/双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针对甲方雷
求定制开发的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
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商业性权利),由甲乙双方共同享
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之外的无条件/无期限/无限制地使用相关技术
成果与权利,并有权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在(呼
和浩特关区路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事项中针对甲方需求定制开发
的相关技术成果,使用期限为(2)年,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且未
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投权。除此之外,乙方就涉及本合同项下系统
已形成的智力成果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乙方单独所有。
3.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定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署名权、
商标权等其他商业性权利)归属,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享有,但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权,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期限为(2)年。
(2)由双方共同享有。
(3)由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协商确定
4.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
转让给第三人。
5.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
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6.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
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有。
第十三条质保期内售后服务内容:
1.项目的质保期:软件质保期:2年,质保期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硬件质保期3年,质保期自系统部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开始计算。
2质保期内售后服务内容:
(1)乙方提供质保期内不高于5人,天的培训服务,甲方及甲方客户
方参与培训人数不限,培训场地及设施由甲方提供,乙方每次完成培
训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签发书面盖章/签字的《培训服务确
认单》。如超过5人天培训服务范围的,乙方将按照3000元/人,天提
供培训服务。
(2)提供质保期内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以及不高于15人,天的现
场技术支持,乙方每次完成现场技术支持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
方签发书面盖章/签字的《现场服务确认单》如超过15人天现场技
术支持范围的,甲方需额外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将按照3000元/人,天
15
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乙方人员因异地现场技术支持产生的差旅费
用(含往返交通费,当地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由甲方负担,已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收到甲方通知时起48小时内排除发现的故障,修复系统漏洞,
纠正与《方案》的不符。
(4)对于甲方因自身业务需求变更而产生的新增、修改系统功能等
工作,乙方将根据工作量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另行
签署协议确定。
3.质保期内,乙方须每六个月/十二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当期工
作总结,并向甲方提交当期质保服务总结报告。
4.软件质保期外的运维服务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本合同生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按时交付或交付系统验收不合格,乙
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乙方造成系统交付或修正延
期,实际完成时间超出计划完成时间的,以应收金额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由乙方向
6
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3.因甲方在系统《方案》确认后产生需求变更或甲方提供的系统软
件、硬件、网络环境不符合部署要求,造成的系统部署延期,乙方不
承担项目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4.因合同一方原因致使另一方遗受第三方追诉的,违约方应赔偿由
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损失。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则自超过合同规定
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5%。
6.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严重延期长达40日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验
收不合格,经整改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即告解除。同时乙方按本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后续工
作的费用等。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提供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
合约定的(具体以甲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确认的《方案》
为准),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
方承担:乙方延期提供质保服务的,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由甲方向乙方
17
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5%,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应
付款中扣减,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双方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郑振峰项目联系人,
电子邮箱为7390632950oq.com,手机为通信地址为呼和
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37号,邮编为010100。乙方指定王琪为乙方
项目联系人,电子邮箱为wangqi75300dingtalk.com,手机为
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1号悠唐国际A座15
层,邮编为100020。双方确认,各方指定的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接收、发送纸质函件、电子邮件等书面通信文件:
2.就系统部署、交付、验收、付款等事宜进行沟通。
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信文件的,应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以电子邮件
形式确认收到。未在2日内确认的,视为已送达。一方变更项目联系
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
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
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
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合同期
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
后,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不能
履行本合同的原因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一方应尽快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并在
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后/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
方。
4.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60天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各方可
协商解决此后的合同执行问题。如果各方在相应顺延的60天内未能
协商一致,各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
应当退还乙方软件交付物,乙方应当返还甲方软件部分费用
5.双方认可,双方签订本合同已经充分认识并考虑到目前全国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情况,并且确认疫情不会影响本合同的履行,除
非发生新的不可抗力事件,否则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义务,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费用产生方自行承
担。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与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
理:
(1)由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做出
最终裁决,双方必须遵守:
(2)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的任何时候,如未经对方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以保护双方商业机
密
2.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本合同中列明
的通讯地址通过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被通知方,如因地址不
详/不准确/被通知方变更地址或拒签而退回的,视为已通知。如一方
欲改变通知地址的,应在变更地址前3日内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
方。通知以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通知书另有约定生效日期的,以两
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书面材料的,以各方指定
联系人的邮箱为准。以其他邮箱进行收发的,除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外,
不产生送达效果。
3.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附件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
20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
除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法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
挥刘
印军
202年5月27日2022年5月27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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