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金额小写:492500元 (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包干价含税。
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进度对各个项目具体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个项目伐区调查设计表,并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补充完成相关技术文件,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涉及古树名木的,负责完成古树名木的移栽方案或保护方案,并协助完成省、市、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专家评审。
伐区调查设计表(含古树名木的移栽方案或保护方案)能满足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达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 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 月27日予以修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号)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个项目伐区调查设计表,并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补充完成相关技术文件,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获得批复。
[if !supportLists]6.1甲方责权:
[if !supportLists](1)[endif]向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的使用林地同意书、宗地图、项目红线矢量数据、农转征批单、项目法人证书资料等。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if !supportLists](2)[endif]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对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if !supportLists](3)[endif]甲方对乙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需由甲方明确的事项给予及时答复。
[if !supportLists](4)[endif]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费用。
6.2乙方责权: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成果材料,使其达到规范及审查部门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文件份数向甲方提供文件。
(2)应对其所编制的成果的质量负责,乙方对提交成果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无条件负责修改或补充。
(3)对成果资料及甲方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7.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或不能通过相应级别评审时,其所有发生的返工费用及其他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4由于乙方责任(由于政府禁令、政策通知改变、行政受理关窗的情形除外)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延误,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工作成果的,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扣减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计金额20%违约金。
7.5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项目必须材料,导致成果材料不齐全,则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成果交付时间顺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