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12/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zfcg01503
预算金额28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甘财采处(2024)8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电工电子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150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电工电子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1503 项目预算:280万元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被投诉人1: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8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922号(西港星汇国际大厦1315)
中标供应商:甘肃华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单元2215室-2
相关供应商1:甘肃智空间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砚房背后16号
相关供应商2:甘肃北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一号教学楼052室
相关供应商3:甘肃思之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通渭路1号20层005号-02
相关供应商4:兰州佑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309号金东电子电脑城4F-36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8日收到的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电工电子实验室建设项目”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预算过高,中标供应商超高价贴近预算中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经核查,投诉人就该项目采购预算过高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答复材料、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中标价并非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中的最高报价,且未超过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标供应商甘肃智空间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该项目应当具备的经营范围,且该供应商存在经营失信及被执行信息,不符合该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其投标应无效。
经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且招标文件并未将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因此不能以供应商不具备与该项目所采标的相关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投诉人所称投标供应商甘肃智空间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判决对提供劳务时受伤者承担1.506043万元赔偿责任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且该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甘肃智空间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开、评标期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投标应无效。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与参与该项目投标的甘肃智空间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甘肃北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思之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佑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所涉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报价为268.88万元、甘肃智空间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报价为271.06万元、甘肃北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271.31万元、甘肃思之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40.51万元、兰州佑飞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268.52万元,前述供应商的报价未呈规律性差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前述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截图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不存在提供虚假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情形。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