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莲购2024F001251802]莲花县三板桥乡人民政府G319国道三板桥乡辖区沿线亮化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42.87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莲购2024f001251802
预算金额42.87万元
招标公司莲花县三板桥乡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鑫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苏豪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2.8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莲花县三板桥乡人民政府G319国道三板桥乡辖区 沿线亮化项目采购合同书
莲花县三板桥乡人民政府G319国道三板桥乡辖区沿线亮化项目(项 目编号:莲购2024F001251802)经江西鑫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采 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江苏豪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中标供 应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签订如下合同:
合同条款前附表
定义:合同基本条款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和成交供应商(以下简 称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 它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制订《合同基本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 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甲方”是指购买服务的采购人。
“乙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将要进行的地点。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技 术规范要求的活动。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各文件之间有任 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解释:合同书;中标通知 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补充通知); d.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e.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合同附件(承诺书等)。
服务内容和要求:本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是卖方为买方提供的按照招标文 件第二章要求。
技术规范:卖方提供的本项目服务要求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 务要求(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 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卖方提供的本项目服务要求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及其投标文件的 采购需求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一致。
产品条款:甲乙双方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小组确认的服务需求 和交货日期及售后服务等内容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知识产权: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 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
2
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和费用。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
7.付款方式:项目完成交付后付中标金额的97% 剩余3%余款一年后 15 个 工作日内付清
8.履约保证金(无)
9.质量保证“整体质保期限:免费质保2年并提供维修售后服务。供应商 应向采购人提供全方位、及时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完全符合强制 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 求以保证本项目活动顺利进行。
10.税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 定。
11.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12.违约责任:逾期交付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违约金每天按合同金额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服务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 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 行合同的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
3
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 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 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4.违约解除合同: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 务,按合同第 11.1 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 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 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 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 交付的服务, 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 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 知卖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 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 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 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4
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合同修改: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 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 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
20.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合同生效和其它: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各执 2 份,招标代理 执 1 份。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 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5
账 号:
6
7
条款号 | 内 容 |
1 | 采购名称(甲方):莲花县三板桥乡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莲花县三板桥乡 供应商名称(乙方):江苏豪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
2 | 服务期限:2个月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付款方式:项目完成交付后付中标金额的97% 剩余3% 余款一年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 |
4 | 产品数量:175套 |
5 | 产品单价:2450元 |
6 | 中标金额:428750.00元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