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与文昌东路交汇处西北角驿站3年租赁经营权
金额
6348.00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7/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永国资〔2024〕054号
预算金额6348.00元
招标公司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文银芳1387435190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与文昌东路交汇处西北角驿站 3年租赁经营权
正在报名
当前价:0.6348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国有企业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35.26平方米
挂牌价:0.6348万元/年
保证金:1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7月16日 17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7月25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说明:本次拍租均为现状拍租,中标人需自行清场接管标的。
禁止经营与环保要求相冲突的业态,特殊经营业态需经出租方(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后,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进行经营。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有污染环境的餐饮,有违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棋牌室等)。所有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自行处理周边邻里关系。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6、由于标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沿路边,属沿江公众休闲娱乐场所,买受人必须维护好城市窗口优秀形象。买受人在租赁期间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此类经营方式的相关环保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经营并办理符合相应经营的证照。买受人对经营期间内产生的垃圾应做到无公害处理,不能产生异味及不能影响周边公共环境卫生。
7、买受人经营期间内应严格确保出售物件及食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价格等相关规定要求,由于未按国家相关的质量、价格等规定要求所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买卖人承担,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出租方带来负面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并追究买卖人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8、该驿站标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开户并在租赁期内自行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公共卫生间区域水电费由买受人一并缴纳。所有竞租人参加本次拍租视为知晓并认同此项条款,委托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10、标的租赁期原则上为三年,出租方(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根据买受人经营状况,实行一年一考核的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租赁期只能为一年(1)买受人不服从管理,三次催促仍不整改的。(2)买受人经营影响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3)买受人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
标的租赁期限均为3年,既从2024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标的年租金均不递增。(详见《租赁合同》)
标的以现状形式自行移交,标的无免租装修期。
标的拍租成交后,买受人即为承租方,承租方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方确认款项到账后五日内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
标的移交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清场和接管标的,出租方和拍租代理方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清场、接管等所有事项,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等相关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1.佣金、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佣金:本次拍租标的承租方须均按拍租标的(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的5%价外向拍租代理拍卖公司支付拍租佣金,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至拍租代理拍卖公司账户。
(2)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3万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买受人承担全部交易服务费,买受人须于成交当日付至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押金、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1)租赁押金。拍租成功后,标的的承租方需缴纳租赁押金均为成交价(第一年年租金)的50%。租赁合同期满,若承租方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出租方如数退还(不计息)。
(2)承租方每年的租金一次性交清。即承租方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按标的年租金成交价一次性交清标的第一年的年租金至出租方账户,2025 年 月 日前交清第2年的租金,以此类推。如租金没有按时足额交清,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押金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以上款项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至出租方账户(户名: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账号:7201 0309 0000 9256 8;开户行:湖南银行永州分行)。
3.其它租赁条件
(1)委托方(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特别申明:本次拍租标的为现场现状拍租,委托方要求标的所有竞买人必须亲临标的物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竞买人参加该宗资产租赁经营权在湖南省(永州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增价拍卖被视为了解和接受委托方的所有租赁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履行。
(2)委托方(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特别申明:承租方自行办理水、电、气等开户并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相关收费自行全额缴纳水、电、气等费用,公共卫生间区域水电费一并由承租方缴纳。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严格按照标的租赁物所在地物业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职责,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按照标的租赁物所在地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委托方(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特别申明:委托方属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子公司,经集团公司会议安排由委托方对标的进行资产管理租赁,委托方拥有无争议租赁权。
(4)委托方(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特别申明:标的(驿站)未办理该标的的《不动产权证明》。
(5)承租方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标的合同期满,若委托方继续对外招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6)承租方必须办理齐全的证照、行政许可手续,合法合规经营。凡承租方因证照手续不齐全、安全措施不达标等自身原因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准营业或取缔的,一切损失由标的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新建大型建筑物,严禁擅自增添和拆除相关设施,如有必要,需报出租方同意及按程序报建后,方可进行。
(8)承租人在租赁经营期内即为该租赁物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租赁期内,承租方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方无关。承租方应自行采取防火、防盗、安全(包括用电安全)等措施,一切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标的承租方自行负责,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导致委托方涉诉、被处罚、被投诉的,承租方须向委托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为此支付的罚款、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9)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含承租方建设、安装的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和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方。
(10)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委托方可对标的进行融资、贷款抵押,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买受人资格,买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有污染环境的餐饮,有违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棋牌室等)。所有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自行处理周边邻里关系。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6、由于标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沿路边,属沿江公众休闲娱乐场所,买受人必须维护好城市窗口优秀形象。买受人在租赁期间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此类经营方式的相关环保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经营并办理符合相应经营的证照。买受人对经营期间内产生的垃圾应做到无公害处理,不能产生异味及不能影响周边公共环境卫生。
7、买受人经营期间内应严格确保出售物件及食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价格等相关规定要求,由于未按国家相关的质量、价格等规定要求所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买卖人承担,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出租方带来负面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并追究买卖人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8、该驿站标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开户并在租赁期内自行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公共卫生间区域水电费由买受人一并缴纳。所有竞租人参加本次拍租视为知晓并认同此项条款,委托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10、标的租赁期原则上为三年,出租方(永州市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根据买受人经营状况,实行一年一考核的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租赁期只能为一年(1)买受人不服从管理,三次催促仍不整改的。(2)买受人经营影响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3)买受人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
租赁用途要求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有污染环境的餐饮,有违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棋牌室等)。所有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自行处理周边邻里关系。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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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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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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