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 厦门市食药检院扩建暨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地下室及上部工程(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疑问:关于投标人定标要素中实力要素子要素(3)关于企业业绩子要素证明材料的第⑤条内容理解;其认定标准是否可以理解为:子要素企业业绩必须在四库一平台或者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的竣工验收信息内容必须可以查询到“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且验收信息中必须包含检测或检验或实验等字样”;否则业绩不计;同时还应满足:投标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扫描件中若均不能体现上述指标以及具备检测或检验或实验室功能的,还需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也不计。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8页-“第四章 定标办法”-“定标要素”中实力要素第(3)项的“注”已明确:“①施工合同或②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信息查询页面截图均应体现“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工程且包含检测或检验或实验室建筑功能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注:类似工程业绩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应为依法独立(非联合体)承接;类似工程业绩属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或PPP项目的,应为依法独立承接或联合体承接,若为联合体承接的,投标人应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且至少应承担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工作。公共建筑指除居住建筑、商住楼、SOHO建筑及仓储物流建筑(包括仓储物流项目中的办公建筑或综合用途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指标,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的上述指标的,需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2024年12月20日10时45分”修改为“2024年12月27日10时45分”。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三、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 ||||
招标人: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建设单位)、厦门建发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11日 |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中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