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
乙方: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7]YS[GK]2017021的东埔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 | 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 | 2 | 年 | 国内 | 1750002.76 | 3500005.52 |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3500005.52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零伍元伍角贰分元(¥3500005.52)。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城路1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招标内容及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采购合同等。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2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3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4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5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6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7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8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9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0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1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2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3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4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5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6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7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8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19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20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21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22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23 | 4.1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24 | 5.7 | 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凭单据按实际清运量进行核对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向采购人交纳中标价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限到期后以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项目要求 (一)整体要求(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健全的日常清扫保洁制度、日常清运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自查自检制度及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清扫保洁清运到位,确保安全平安。 (二)基本要求 1、清扫保洁内容: (1)主(次)干道路面、人行道(含店门口)生活垃圾及杂草; (2)绿化带(池)内外卫生及其路沿石垃圾、尘土和杂物,行道树挂物、枯枝落叶和树根脚垃圾、杂草。 (3)明沟卫生、暗沟口及暗井沟眼堵塞物; (4)路段范围内绿化带、树木的修剪和绿化修建清理后的残留物; (5)每1人1部手推车,配备小型动力收集车,沿街垃圾定时定点收集。 (6)人员定岗定位,作业信息录入网格,信息化管理。 (7)建筑垃圾、大件家具和其它杂物随时清理。 (8)城市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外表卫生及跟脚垃圾尘土; (9)沿路肉眼可见(包括田间地头、背街小巷、房前屋后)的乱涂、乱画、乱贴物(野广告)、及散落物。 (10)道路机械化作业,扫地车、洒水车每天作业原则上不少于2次。 2、环卫作业时间: 实行定时清扫、清理、收集、转运,及一定时长的保洁制。 (1)我镇忠东路每天2清扫13小时保洁(即每天6:00-19:00为全天候保洁时间,其中6:00-8:00、12:30-14:30为清扫时间)。我镇的保洁车辆需要对东吴中大道、城港大道、西城路、忠东路等主干道进行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冲洗和清扫;如遇到重要活动,节假日或者突发事件应该无偿增加冲洗和清扫次数,增加的工作量或提高标准所要求的经费包含在承包服务预算金额中,不再另外计算费用。 (2)辖区内设立的所有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原则上每天清理三次。收集点的外墙每周清洗二次。废物箱、垃圾屋(桶)等要按位摆放、按班清掏、按时清洗。 (3)清扫保洁应达到“三无”、“五净”标准,即无生活垃圾,无果皮纸屑、污物,无堵塞窨井沟眼。路面、绿地、人行道净,窨井沟眼净,树穴、边角净,花台周围净,隔离护栏下净。废物箱、垃圾屋(桶)等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放置得当。 3、垃圾运输要求 (1)实行定时清运制度 运输时间和运输队伍:第一组,忠东路、塔林路、东吴中大道每天3次彻底清运,7:30前完成第一次,中午12:00前完成第二次运输,下午17:30前完成第三次运输,如遇到重要活动或节假日或突发事件应增加收集次数,要全力配合保洁队伍的工作事宜,如不配合,将扣发当天的清运费用。农村清运时间和运输队伍:第2组,以村实际情况进行清运,每天不少于1次。 (2)时间和人员的配置安排情况 运输队长1名,全权负责;全权负责辖区内的垃圾运输工作,监督运输进展情况,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任务。转运驾驶员4名,负责辖区内的垃圾运输,每天早上7:30前完成第一次运输,中午12:00前完成第二次运输,下午17:30前完成第三次运输。 (3)垃圾装卸运输设备 2.2立 方垃圾清运车5辆,还有清运过程中需要的工具及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工具若干套等。 (4)农村垃圾运输人员安全作业规范 树立良好的法律法规意识,自觉承诺彻底根除垃圾运输车辆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清运行为。按规定的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清运。清运过程若发现车辆异常,如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应及时检查并报告主管领导或专管人员,即时维修及排除故障。发现车辆隐患和可疑迹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即时检修。清运队长负责实地不间断的巡查并督促未清运的垃圾池,问题不整改不离开。 4、农村垃圾运输内容 全镇共13个村,乙方负责每天将13个村所收集的全部垃圾及镇主干道收集池内垃圾包括生活、工业垃圾的收集、装车、转运到镇压缩站,每天垃圾当天清运,具体清运时间由招标人统一安排,确保垃圾日产日清,不堆积,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处理。 5、垃圾收集车辆必须采用密闭的,不能造成“滴、撒、漏”,清扫收集的垃圾应及时送至垃圾中转站,并配合做好垃圾中转站工作。 6、如遇节日、剪彩、庆祝等重大活动时,中标人应无偿完成招标人布置的临时任务,增加的工作量或提高标准要求所产生的经费包含在承包服务金额中。 7、承包期间,清扫保洁面积(含作业时间)如有增、减,其增、减部分费用按实际中标单价标准计算。 8、清扫、清运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加强日常安全作业教育管理,为作业人员办理不少于500元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相关保险。 9、中标单位配备人员及设备要求: ①配备人员原则应达到 17人以上、清扫保洁三轮车10 台以上,清扫保洁人力板车7 台以上,铲车1 台,农村垃圾运输车 2台。 ②机械保洁(扫地王、洒水车、洗扫二合一等环卫车辆由镇政府提供,中标单位可以使用,相关费用自行承担,保证其安全,有效使用,负责维护、维修、年检、安全使用管理等),合同期满后完好交还甲方。 ③保洁作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需含有“五险一金”)每人每月不得低于 2200元,并设定法定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工资补助,在日常作业中为职工提供防暑降温药品,并提供高温补贴,中标人不得以压低用工人员工资或加大用工人员工作量以提高企业利 润。 ④本项目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岗位资 格证 书及毕业证书,招标人将保留核查的权利。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10、奖惩规定: (1)招标人发现清扫不到位或未进行清扫的路段(以招标人拍摄的照片为凭证)每处(路段长度50米内计 一次)每次罚款1000元,一个标段内如果发现多处路段未清扫或清扫不到位可累计扣罚。 (2)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机械清扫的,扣该路段测算的清扫保洁费用。若发现机械扫路车未按规定出行作业或作业时间达不到规定的,每小时扣罚100元;发现作业时应付了事、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情况的每次扣罚500元。 (3)保洁时间内招标人发现1处垃圾扣50元,发现成堆垃圾的每堆每次扣100元;发现焚烧垃圾的每次扣罚500元;发现乱倒垃圾或将沙土扫至下水道和绿化带的每次扣罚200元;发现未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作业工具的每人每次扣20元;发现未按规定穿工作服和佩戴防护用具等的保洁员每次扣罚20元。 (4)每月将不定期对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作业人员每少一人的,扣罚2000元/人;发现保洁车每少一部每次扣罚60元/部;日常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脱岗离岗等不在岗情况的每人每次扣罚100元;发现配备保洁车但明显摆设或未正常使用的,每部每次扣罚20元。若日均投入人员数达不到核定人数的90%时除按人数扣款外,本月考评结果定为不合格。 (5)保洁三轮车、机械式扫路车、垃圾收集清运车应保持外观整洁卫生;垃圾桶(屋)、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应及时清陶,保持周边的整卫生,每周一接受定期检查。发现保洁三轮车、机械式扫路车、垃圾收集清运车外观不整洁的(包含外观不干净和张贴小广告等标语)每次每辆扣罚50元/次;发现垃圾桶(屋)、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未及时清理造成外观不整洁的每个扣10元/次。 (6)垃圾收集清运,每天适时进行垃圾收集,确保垃圾的及时收集清运(早上7:30)前、中午12:00前、下午17:30前完成清运工作。如遇到重要活动或节假日时不配合或发现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收集清运的每次扣罚500元。 (7)区城管办、各业主单位或招标方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如开环境卫生工作会议,项目负责人或法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参加,未能按时参加的每次扣罚1000元。 (8)招标人日常巡查考核时发现中标人保洁或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发出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如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每次扣罚1000元。 (9)受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及市民举报的,经核实是中标人责任的每次扣罚1000元。 (10)在承包期内乙方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评为不合格,以及在重大活动期间因清扫保洁不到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创建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区等重要活动的考评,中标人应确保检查过关,因中标人清扫保洁未到位,影响考评检查,招标人有权进行经济上处罚或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2)在区级城市管理考评中,被考评为第三名(最后一名),且道路保洁管理低于70分(总分76分),罚1万元。 (13)在接到督查人员发现问题的通知后,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或未处理的,年累计达10次以上的;督查人员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同一地点和问题,若情况属实的,累计达3次以上的;中标人及下属人员进行罢工,造成辖区卫生脏乱差情况的等。中标人有以上不良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卫处提请市环卫协会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在本区范围内参与环卫项目经营活动,直至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中共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 | 乙方: |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朱世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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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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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178058567 |
联系方法: | 1537798933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8620100100035282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