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陪护服务外包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4/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陪护服务项目进行院内公开商业性洽谈议标形式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2、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近三年内有医院陪护服务的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招标文件领取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日期起至议标前24小时(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8:00-11:20,13:30-16:45)。
三、招标文件领取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护理部办公室(镇海庄市庄俞南路1号)。
四、投标文件送达时间:2024年4月25日16时之前
五、议标时间:2024年4月26日10时
六、议标地点: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1号楼418会议室(镇海庄市庄俞南路1号)
七、其他事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护理部办公室进行登记。
联系人:杨宝琴 联系电话:0574-26302519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新一轮陪护服务管理实行院内公开商业性洽谈议标形式招标采购。
(一)投标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议标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单体法人资格。
(三)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相当经营规模,近三年内有医院陪护服务和管理经验的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参加议标的供应商领取招标资料前向招标方交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并到账,否则为无效投标。账号户名: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
税 号:123302004195299071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庄市支行
开户行账号:33101984041050011677
开户行地址电话: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大道1161号。未中标企业于接到通知5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三、投标方须向招标单位提供的资质文本:公司服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业绩等。投标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4 份。投标文件递交时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必须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投标人的被授权代表签字。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四、投标方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其涉及的投标文件编制等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承担。
五、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文件后,需提出原则性疑问,应以书面的形式递交招标方,由招标方书面答复。
六、投标方在投标前段时间应认真审问招标书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方实质要求的,责任自负。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管理范围
委托管理范围为负责招标方住院患者所需护工的招聘和日常工作管理。
二、委托管理期限
本项目招标有效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时,需交纳保证金5万元,合同期满后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方。在服务质量不变的情况下,一年后经招标方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年合同。
三、根据制定陪护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承诺、人员配置、培训等事宜。
四、根据患者病情、生活自理能力及安全风险列出各级陪护费。
1.新病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行为乱(根据肇事肇祸级别及病情评估)、突发病情变化或危重:230-300元/天;
2.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卧床:110元/天;
3.生活部分自理且存在安全风险:100元/天;
4.生活基本自理但存在安全风险:90元/天。
若中标后需上调价格,投标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论证确定后方可执行。
五、陪护服务项目由投标方全权负责。投标单位需提供护工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护工考核细则。
六、投标方与患者及家属签订陪护服务合同,陪护费由投标方统一向患者及家属收取。投标方与患者及家属之间服务合同约定权利与义务与招标方无涉。
七、投标方与其员工之间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投标方与员工之间就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与招标方无涉。
八、违规处理规定:投标方必须遵守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精神病专科管理规定,投标方员工必须做到随手关门并防止精神障碍患者走出。投标方员工因工作疏忽或工作不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由投标方承担法律责任;投标方员工在工作中损坏招标方公物应由投标方照价赔偿;投标方员工因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患方投诉至医院的,一次扣500元,发生辱骂、殴打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导致患者和家属身体损害的违法行为,另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投诉至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的,一次扣2000元,投诉被卫健委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根据卫健委对我院扣罚绩效奖同等扣罚;如有以上事件发生,投标方应在当月付清扣款,否则招标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发生重大事故,院方向投标方有继续追究责任权利。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奖惩规定》执行。
九、投标方需承担的费用:
(一)本公司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和人身意外商业险、员工工服费用、员工每年体格检查费、员工培训费用、员工清洁用品费用(如手卫生清洁用品)等。如投标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投标方自负,与招标方无涉。
(二)投标方需向招标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支付照护服务人员在医院期间的水、电、培训和场所等支出。
十、投标方权利义务:
(一)投标方不可招聘其它外包公司辞职一年内员工,发现1人,扣投标方使用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发现3人及以上,合同期满将不再签订合同;
(二)投标方应保证患者或家属陪护的需求,不得借服务人员紧缺或因员工调配困难等影响患者收住,发现一次扣200-500元;
(三)投标方根据招标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并根据不同的工种要求对员工进行培训;
(四)投标方未经招标方同意,不能擅自对双方核定的岗位和人员进行撤岗、减员,如投标方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调整人员,需报招标方认可;
(五)投标方要积极配合招标方重大活动和应急任务等工作;
(六)投标方提供的护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合法经营;
(七)新员工进医院工作当月应进行体检,老员工应在每年3月份进行体检,体检均必须在招标方医院完成,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八)根据服务人员数量提供陪护椅;
(九)投标方应落实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的培训,新员工上岗当月一次,老员工每年至少一次,培训要有签名和记录,且有现场培训照片,消防相关方面培训资料乙方保存两年。
第四部分 评标
一、招标方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方的投标书于议标日公开拆启,公开投标内容。
二、评标小组根据标书的内容,综合各类方案、指标、承诺等实施评定。
第五部分 其它
一、投标方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单位有串标行为的;
(二)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单位、评标小组及相关人员施加压力或有贿赂行为,影响招标、评标公正性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方参加议标人员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持法人代表委托书的人员。
三、中标通知书由招标方送达。
四、中标单位在中标后1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否则视作放弃。
五、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及二次分包,否则招标方有权中止。
六、其他工作要求请参照《招标方基本情况》(附件1)、《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照护服务管理要求》(附件2)、《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照护服务工作要求》(附件3)。
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2、3.doc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陪护服务项目进行院内公开商业性洽谈议标形式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2、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近三年内有医院陪护服务的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招标文件领取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日期起至议标前24小时(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8:00-11:20,13:30-16:45)。
三、招标文件领取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护理部办公室(镇海庄市庄俞南路1号)。
四、投标文件送达时间:2024年4月25日16时之前
五、议标时间:2024年4月26日10时
六、议标地点: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1号楼418会议室(镇海庄市庄俞南路1号)
七、其他事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护理部办公室进行登记。
联系人:杨宝琴 联系电话:0574-26302519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新一轮陪护服务管理实行院内公开商业性洽谈议标形式招标采购。
(一)投标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议标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单体法人资格。
(三)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相当经营规模,近三年内有医院陪护服务和管理经验的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参加议标的供应商领取招标资料前向招标方交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并到账,否则为无效投标。账号户名: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
税 号:123302004195299071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庄市支行
开户行账号:33101984041050011677
开户行地址电话: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大道1161号。未中标企业于接到通知5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三、投标方须向招标单位提供的资质文本:公司服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业绩等。投标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4 份。投标文件递交时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必须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投标人的被授权代表签字。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四、投标方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其涉及的投标文件编制等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承担。
五、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文件后,需提出原则性疑问,应以书面的形式递交招标方,由招标方书面答复。
六、投标方在投标前段时间应认真审问招标书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方实质要求的,责任自负。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管理范围
委托管理范围为负责招标方住院患者所需护工的招聘和日常工作管理。
二、委托管理期限
本项目招标有效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时,需交纳保证金5万元,合同期满后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方。在服务质量不变的情况下,一年后经招标方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年合同。
三、根据制定陪护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承诺、人员配置、培训等事宜。
四、根据患者病情、生活自理能力及安全风险列出各级陪护费。
1.新病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行为乱(根据肇事肇祸级别及病情评估)、突发病情变化或危重:230-300元/天;
2.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卧床:110元/天;
3.生活部分自理且存在安全风险:100元/天;
4.生活基本自理但存在安全风险:90元/天。
若中标后需上调价格,投标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论证确定后方可执行。
五、陪护服务项目由投标方全权负责。投标单位需提供护工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护工考核细则。
六、投标方与患者及家属签订陪护服务合同,陪护费由投标方统一向患者及家属收取。投标方与患者及家属之间服务合同约定权利与义务与招标方无涉。
七、投标方与其员工之间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投标方与员工之间就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与招标方无涉。
八、违规处理规定:投标方必须遵守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精神病专科管理规定,投标方员工必须做到随手关门并防止精神障碍患者走出。投标方员工因工作疏忽或工作不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由投标方承担法律责任;投标方员工在工作中损坏招标方公物应由投标方照价赔偿;投标方员工因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患方投诉至医院的,一次扣500元,发生辱骂、殴打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导致患者和家属身体损害的违法行为,另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投诉至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的,一次扣2000元,投诉被卫健委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根据卫健委对我院扣罚绩效奖同等扣罚;如有以上事件发生,投标方应在当月付清扣款,否则招标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发生重大事故,院方向投标方有继续追究责任权利。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奖惩规定》执行。
九、投标方需承担的费用:
(一)本公司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和人身意外商业险、员工工服费用、员工每年体格检查费、员工培训费用、员工清洁用品费用(如手卫生清洁用品)等。如投标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投标方自负,与招标方无涉。
(二)投标方需向招标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支付照护服务人员在医院期间的水、电、培训和场所等支出。
十、投标方权利义务:
(一)投标方不可招聘其它外包公司辞职一年内员工,发现1人,扣投标方使用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发现3人及以上,合同期满将不再签订合同;
(二)投标方应保证患者或家属陪护的需求,不得借服务人员紧缺或因员工调配困难等影响患者收住,发现一次扣200-500元;
(三)投标方根据招标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并根据不同的工种要求对员工进行培训;
(四)投标方未经招标方同意,不能擅自对双方核定的岗位和人员进行撤岗、减员,如投标方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调整人员,需报招标方认可;
(五)投标方要积极配合招标方重大活动和应急任务等工作;
(六)投标方提供的护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合法经营;
(七)新员工进医院工作当月应进行体检,老员工应在每年3月份进行体检,体检均必须在招标方医院完成,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八)根据服务人员数量提供陪护椅;
(九)投标方应落实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的培训,新员工上岗当月一次,老员工每年至少一次,培训要有签名和记录,且有现场培训照片,消防相关方面培训资料乙方保存两年。
第四部分 评标
一、招标方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方的投标书于议标日公开拆启,公开投标内容。
二、评标小组根据标书的内容,综合各类方案、指标、承诺等实施评定。
第五部分 其它
一、投标方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单位有串标行为的;
(二)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单位、评标小组及相关人员施加压力或有贿赂行为,影响招标、评标公正性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方参加议标人员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持法人代表委托书的人员。
三、中标通知书由招标方送达。
四、中标单位在中标后1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否则视作放弃。
五、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及二次分包,否则招标方有权中止。
六、其他工作要求请参照《招标方基本情况》(附件1)、《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照护服务管理要求》(附件2)、《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照护服务工作要求》(附件3)。
宁波大学附属康宁医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2、3.doc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