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一期工程(市政段)监理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2/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zsjgc202412-001
预算金额524万元
招标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联系人顾莉0550-2599817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田甜0550-351951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一期工程(市政段)监理
项目编号:czsjgc202412-001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日
目 录
招标公告信息..................................................1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9
第二章 资格审查办法...........................................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79
第六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104
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一期工程(市政段)监理招标公告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本目不采用);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1 偏离
1.11.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1.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无效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1.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1.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 1.11.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对于本章第 1.11.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留言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可以澄清招标文件,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澄清的方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具体组成部分及材料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费率),最高限价(费率)的发布时间及方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2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项目招标范围内监理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所有成本、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3.2.4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招标人均不再补偿监理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5 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规定执行。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本次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电子系统中制作、签章、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5.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3.5.5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5.6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招标文件中“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5.7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5.8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4.投标
4.1投标文件上传
4.1.1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0-3801701。
4.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5.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4.3.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 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投标无效。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开评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加密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被更换的成员评标评审意见无效。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业绩奖项公示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得分业绩和奖项进行公示。
7.5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6 中标通知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8 履约担保
7.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8.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签订合同
7.9.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7.1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的项目或已中标的项目(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为准)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情形。否则,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7.9.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9.4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
7.9.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资信证明文件评审
重要提示:
(1)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①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②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相关证书等政务数据,投标人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
(2)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1.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企业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有效身份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7)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8)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温馨提示:
(1)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2)请投标人认真准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如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标书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标书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2.审查办法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人审查资料进行核验。
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
3.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2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要求对投标人的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保证金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结果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资信标评分细则(满分11分)
(二)一标段技术标评分细则(30分)
(二)二标段技术标评分细则(30分)
备注:1、该项由专家评委评审打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该项目技术标为暗标横向评审,暗标横向评审技术标不设目录,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及各评分点分别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该评分点作零分处理。
2.1、技术标暗标不设空白页。技术标投标文件封面不出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内容,格式以系统设置为准。正文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进行排版;
2.2技术标暗标正文文字排版统一使用中文宋体字体,文字为白底黑色,图表采用黑白灰色(不得采用彩色);文字部分不得插入任何图表(可以用“见附图x”或“见附表x”说明)。所有附图、附表必须依次附在各章对应评分点内容的文末,计算在页数要求内;
2.3 正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行距为单倍行距,不勾选“如果定义了文档网格,则对齐到网格”;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章、节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段落前后不设空行;正文版面不加页眉、页脚、边框、下划线等标志,正文页码用小五号阿拉伯数字,居中。单位符号中有上下角标要求的,必须在相应位置做角标;
2.4技术标暗标文件的格式、制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一分项扣 0.2分。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暗标)部分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暗标评审仅限评标环节。评标结束后,如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等,经认定评标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此时不再受暗标评审约束,但在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中发现投标企业技术标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的,对应技术标评分点仍按零分处理。
4、如所有投标企业技术标都出现能反映企业信息等相关内容的,该项目流标。
5、监理大纲中第①、②、⑤、⑨项内容全部放入“质量管理”内容之后。
(三)商务标评审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资信分+技术分+商务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名,并标明排序(本项目每个标段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总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投标报价也相等,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抽签确定。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应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必须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应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线上远程在开标大厅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先进行资信评审,然后进行技术标评审,最后进行商务标评审。
3.1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阅读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项目情况材料。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2技术标评审
详见技术标评审表。
3.3商务标评审
详见商务标评审表。
3.4推荐中标候选人
资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后,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4.评审内容
4.1商务标评审
只有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4.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4.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1.3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4.1.4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中标价原则上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无效投标条款
5.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5.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经评审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
5.2.1商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商务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中有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审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3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按《评标方法》4.2.4条款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9)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前后不一致的。
(10)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1)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12)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3)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4)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15)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其他评标办法请一并修改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规定进行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此报价即为中标价。
7.评分标准
7.1评分标准:见资信、技术及商务评分表。
8.评审结果
8.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9.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 %计取监理费用(初期暂按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审计结算总造价作为计算额),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均为1.0。
包括:
监理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同施工工期)。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工期的全过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2)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50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授权的处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2)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的财产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无 ,汇率为: 无 。
5.3 支付酬金
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 %计取监理费用(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均为1.0。
支付方式: 根据施工请款资料,于次月按照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支付监理费,累计支付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合格工程量的60%,停止拨付,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及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总价的100%(计算基数以施工结算价为准)。(注:发包人请款额度须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后完成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滁州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补充条款
1、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
3、标后约谈:详见附件《重点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4、履约保证金缴纳: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合同签订: 执行《市重点处合同管理办法》。
6、前期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90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否则,每延期一天处罚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除外)。
7、监理人员费用考核: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
8、监理考核考勤:
(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从第一次监理例会进行计算时间)监理单位累计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累计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2)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3)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4)人员考勤:①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监理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按照经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
1.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若联合体成员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B岗的,则A岗和B岗人员分别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均在岗。
3.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履行请假手续,若被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9、日常履责管理
一、工作纪律
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
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
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
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
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
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
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
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
二、质量控制
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
2.基础放线及挖槽时监理部应按规划红线及甲方提供的坐标基准点、标高进行复核验线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放线偏差;上部结构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外,造成损失的,对监理公司处以监理总费用30%的罚款,并记入“黑名单”。
3.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
4.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
5.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6.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10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7.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
三、进度、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
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
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
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
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
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重点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
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
(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
(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
(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
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依次类推。
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
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3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2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六、其他
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并在处网站公布。
10、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
执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
11、禁止条款:严格执行滁州市重点处《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同时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
1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凡到市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13、特别说明
本项目实施范围内工程量无论增减,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4、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一、内容:根据工地围挡实际长度合理安排公益广告内容,并严格按照以下类型依次排序,12幅以内的,按如下前后顺序选用;超过12幅的,则按照以下顺序重复安排,但内容重复,画面不得重复。
先后顺序: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2、滁州市民公约;3、滁州文明16条;4、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图说我们的价值观”;5、“讲文明树新风”;6、 关爱未成年人;7、志愿服务;8、道德模范;9、法治精神;10、关爱未成年人(画面不可与6相同);11、环境保护;12、身边好人。
上述公益广告通稿可在中国文明网“图说我们的价值观”围挡类图库中下载,为保证图片分辨率,需打包下载;滁州市自创公益广告由市创建办提供,联系人:侯明明,电话:18900507793。
二、占比:1、公益广告展示面积要占工地围挡面积≧50%;2、关爱未成年人的公益广告必须≧20%;3、我市自创公益广告必须≧30%。
三、间距:公益广告不要连续设置,也不要满铺,公益广告之间以及上下采取适当距离的间隔留白,留白距离大小综合工地围挡实际总长度统筹考虑。
15、滁州市建设工程及储备用地围挡整治提升方案
执行《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建质﹝2022﹞34号文)
16、文明施工要求
(1)公共环境
①建筑工地采用砌体、钢结构或彩钢夹芯板等,不得使用彩钢板封闭管理,高度不低于3米;储备用地、路面施工应一律设置建筑围墙进行遮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围墙内外无乱堆放现象,无生活垃圾;施工现场标识明显,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并符合标准;施工车辆有硬化的进出通道和冲洗设备,无抛洒和污染路面现象。
②场内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面,车辆进出工地实行密闭运输,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设施;场内干净整洁,机械设备、物料等摆放有序,安全施工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氛围浓厚。能够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施工噪音、粉尘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公益宣传
①运用建筑围挡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更新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讲文明树新风”、“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作品以及本市自创的公益广告(建筑围挡无破墙开洞现象,公益广告无污染、破旧现象)。
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围挡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且公益广告要与商业广告穿插展示(每3块广告中必须要有1块公益广告),且单面围挡墙体均能看到公益宣传。步行30米,达到50%面积比例。
17、重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和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
(2)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和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
(3)发包人组织对总监进行业务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且更换人员考核依然不合格的;
(4)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若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工程进度管理:执行滁州市重点处《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
18、监管平台
监理单位须在监管平台录入以下(但不限于)内容:
1、在进度管理中,每周实际完成工作量、投入人员及机械使用情况;
2、在安全管理中,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
3、在质量控制要点中的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及检测资料及存在的质量问题;
4、监理日志
5、创城、创卫管理内容
19、人员变更
(1)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2)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50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20、其他规定
(1)滁州市重点处相关工程管理文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
(2)本条款中所有处罚方式皆以现金方式交纳至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科,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监理人予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手续。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一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企业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有效身份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7)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8)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评分细则中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_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或1、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2)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没有下列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8、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8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8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的项目或已中标的项目(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为准)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情形,否则,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三、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十四、我公司拟任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负责人。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网址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index.html),获取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3)承诺函
(招标人):
我公司现承诺在 (项目名称)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有 个在建工程。若有虚假则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二
(技术标文件)
投标文件二:技术标目录
(1)监理大纲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三
(商务标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三:商务标目录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1)投 标 函
致 : (招标人) :
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项目。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
我们已仔细地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须知合同条件、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们已了解和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方愿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 %(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承接本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 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3、如果贵方接受我单位中标,我单位保证在承包人须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本投标配备的人员及时开展工作,否则,贵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我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单位负责赔偿。
4、我们声明,本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公司已了解和熟悉,并承诺中标后严格按此投标文件执行。
5、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7、对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进行承诺。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价。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第六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招标条件 | |
项目名称 | 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一期工程(市政段)监理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备案机关名称: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批文名称及编号 | 滁发改审批(2024)83号 |
招标人 |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项目业主 |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招标项目名称 | 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一期工程(市政段)监理 |
招标项目编号 | czsjgc202412-001 |
标段划分 | 两个标段,第一标段包含落客平台、南广场、站南路(桩号范围(K0+000至桩号K0+900)、中都大道、站南路2条内部道路、D匝道路基段、F匝道路基段、G匝道路基段)、西侧匝道( D、E、G)工程等;第二标段包含南谯路(铁路以南)地面辅路、南谯路主线桥梁以及匝道(A、B、C、F)工程、站南路(桩号K0+900-K1+741.879)。 |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 czsjgc202412-001-01、02 |
建设地点 | 滁州市内 |
建设规模 | 第一标段包含落客平台、南广场、站南路(桩号范围(K0+000至桩号K0+900)、中都大道、站南路2条内部道路、D匝道路基段、F匝道路基段、G匝道路基段)、西侧匝道( D、E、G)工程等;第二标段包含南谯路(铁路以南)地面辅路、南谯路主线桥梁以及匝道(A、B、C、F)工程、站南路(桩号K0+900-K1+741.879)。 |
合同估算价 | 总共约524万元,其中第一标段监理费用约284万元;第二标段监理费用约240万元。 |
计划工期 |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内容 |
招标范围 | 包含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工期的全过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
项目类别 | 市政公用工程 |
其他 | 无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第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和铁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第二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 |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1.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所在市行政区域外无在建,在本项目所在市行政区域内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如有在建项目,需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3.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投标。 4.在建项目是指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承担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的项目或已中标的项目(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为准)。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⑧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 2家。同一专业工程由一个单位承担的,按照承担单位资质确定资质等级;同一专业工程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工程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单位的相应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专业分工确定的联合体资质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编制、电子签章、网上递交标书、解密等工作均由其牵头人负责办理,其他联合体成员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应服从招标人的管理。 4.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联合体成员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B岗,若派驻,AB岗须满足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如联合体成员方没有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B岗的,视为放弃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B岗的权利,中标后不予填报增派。 5.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共同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证书材料的真实合规性负责。如联合体任一方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联合体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
多标段投标 |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按第一、二标段的顺序依次进行评标,每个投标单位可投一个或两个标段,但只能中其中一个标段,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参加第二标段的评审,但不作为二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
其他要求 | 无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时间 | 2024年12月 2日8时00分至2024年12月23日8时00分。 |
获取方式 | 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 2024年12月2日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23日8时00 分 |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开标时间 | 2024年12月23日8时00分 |
开标地点 | 网上开标,投标人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网上开标(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操作手册见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6/20240510/f0637388-583d-4c69-8331-05b6adfcf24d.html。 |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13日8时(投标截止 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在线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顾莉、田甜联系方式: 0550-2599817、0550-3519519、15955005370 |
投标人提出投诉的方式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线投诉具体步骤和程序请参照服务指南>投诉渠道 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serviceGuide.html;投诉书格式等内容参见服务指南>办事指南>投标人服务>投诉受理一次告知书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11022/4b7d87ec-2c58-49b0-b76c-3a6277377930.html。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第一标段5万元,第二标段4万元,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 | 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 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第一标段 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 账 号: 6232811720000036314 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079 ③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75228930985 第二标段 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 账 号: 6232811720000037312 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078 ③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82749186552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一期工程(市政段)监理”项目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投标保函要求 |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只接受电子保函。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 2、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
备注 |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
其他说明 | |
重要说明 |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
特别提示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完善投标人信息,并在上传投标文件环节添加联合体投标信息。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4009980000。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4.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报告出具有关问题可咨询滁州市信用办0550-3035032。 |
联系方式(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招标人名称 |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招标人地址 | 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4楼 |
招标人联系人 | 顾莉 |
招标人电话 | 0550-2599817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05室 |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 田甜 |
代理机构电话 | 0550-3519519、15955005370 |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
3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
4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5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6 | 招标范围 | 包含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工期的全过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 |
7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8 | 监理服务期限 |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注: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每推迟一天完成,按5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工期提前不奖励。 第一标段建设期约 900 个日历天,第二标段建设期约900个日历天,仅用于投标文件制作系统里填写工期。 | |
9 | 质量要求 | 按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在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本工程确保获得市优“琅琊杯”奖,争创“黄山杯”“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监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等规定,服从国家、省、市、县(区)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 |
10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信息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2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3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13日8时(投标截止 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
14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 2024年12月13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 |
15 | 偏离 | 不允许; | |
16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澄清答疑文件等。 | |
17 | 最高限价(费率) | 本项目监理费用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40%。 注:投标报价费率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填报多位小数的,按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修正投标报价费率(如:某投标报价费率为25.785%,则修正为25.79%;某投标报价费率为28.784%,则修正为28.78%)。投标单位所报费率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中标费率计取监理费用,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均为1.0。 | |
18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
19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招标公告信息 | |
20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电子签章),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部位,指电子签章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均可。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
22 | 投标文件份数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 |
23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2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25 | 开标程序 | (1)解密时间: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8时00分至2024年 12月23日9时00分。 (2)公布投标人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④开标结束 。 多标段开标顺序: 本项目按一、二标段的顺序依次进行评标 。 | |
26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评标专家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27 |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每个标段2名,并标明排序。 | |
28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
29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30 | 中标通知书发出形式 | 数据电文 | |
31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1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 |
32 | 履约担保 | 本项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金额:中标合同金额×2% 收款单位:中标后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中标后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中标后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中标后另行通知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其他相关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2、采用担保保函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3、采用商业保险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4、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 |
33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应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商讨书面合同签订事宜。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34 | 监理机构人员要求 | 一、监理机构人员可由联合体投标人任意一方组建或者联合体双方共同组建。 二、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文件配备人员。招标阶段,除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外,其他人员不作要求,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文件要求。一标段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配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铁路工程专业。二标段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配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三、以上人员配备为最低配备标准要求,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费用不予调整。 四、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安排监理人员进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签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关损失(工期延误)。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电子招标投标 | 是,具体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 |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第一标段:16180元;第二标段14160元;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 中标人 。 | ||
专家评审劳务费 | 费用或支付标准:以实际发生为准 支付主体:招标代理机构 | ||
电子招投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
图纸获取说明 | 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 ||
相关要求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为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 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若为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缴存和开设专户。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5、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金额、担保方式等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执行。 |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开评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并确保联系方式有效,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开评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
其他 | 1、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 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信用惩戒 | ||
重点项目约谈 |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醒提示,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 ||
变更招标方式 | 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 ||
办公场所、设备 | 现场办公场所由施工单位提供,办公设备由中标单位自行配备。 | ||
约谈制度 | 执行《重点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 ||
合同签订 | 执行《市重点处合同管理办法》。 | ||
监理人员费用考核 | 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 | ||
监理考核考勤 | (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如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从第一次监理例会进行计算时间)监理单位累计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累计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2)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3)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4)人员考勤:①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监理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按照经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 1.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若联合体成员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B岗的,则A岗和B岗人员分别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均在岗。 3.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履行请假手续,若被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 ||
日常履责管理 | 一、工作纪律 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 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 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 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 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 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 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 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 二、质量控制 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 2.基础放线及挖槽时监理部应按规划红线及甲方提供的坐标基准点、标高进行复核验线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放线偏差;上部结构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外,造成损失的,对监理公司处以监理总费用30%的罚款,并记入“黑名单”。 3.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 4.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 5.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6.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10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7.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 三、进度、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 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 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 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 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 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重点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 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 (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 (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 (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 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依次类推。 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 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3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2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六、其他 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并在处网站公布。 | ||
农民工工资支付 |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凡到市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 ||
禁止条款 | 严格执行滁州市重点处《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同时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 | ||
图纸 | 一标段图纸(北沿江高铁滁洲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施工图审定稿版一标段图纸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_xnZYSBqAwuVVhY56wpZJw 提取码: ctzx。 二标段图纸(北沿江高铁滁洲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图纸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6ebGz8BXa9siwZGaNJRwUA 提取码: ctzx |
序号 | 审查内容 | 评审标准 | |
1 | 审查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 检验电子标书 |
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 检验电子标书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 |||
企业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 |||
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有效身份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 |||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业绩 (2.5分) | 一标段: 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内容须包含桥梁工程)监理业绩或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铁路(火车站或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监理业绩或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铁路(火车站或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监理业绩或同时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和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以上桥梁工程监理业绩的,得2.5分。 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扫描件: ①业绩中标通知书; ②业绩合同; ③业绩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④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各省市平台,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 滁州市)可查)截图及网址 说明: ①上述四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③上述证明材料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或工程规模等,须另行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④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奖项,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
二标段: 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内容须包含桥梁工程)监理业绩或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铁路(火车站或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监理业绩或同时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和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以上桥梁工程监理业绩的,得2.5分。 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扫描件: ①业绩中标通知书; ②业绩合同; ③业绩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④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各省市平台,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 滁州市)可查)截图及网址 说明: ①上述四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③上述证明材料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或工程规模等,须另行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④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本项为1个),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奖项,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业绩(2.5分) | 一标段: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或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铁路(火车站或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监理业绩或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铁路(火车站或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监理业绩的得2.5分。 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扫描件: ①业绩中标通知书; ②业绩合同; ③业绩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④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各省市平台,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 滁州市)可查)截图及网址。 说明: ①上述四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③上述证明材料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或工程规模等,须另行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④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体现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有不一致的,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为准,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 ⑤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本项为1个),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奖项,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
二标段: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或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8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铁路(火车站或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监理业绩的得2.5分。 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扫描件: ①业绩中标通知书; ②业绩合同; ③业绩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④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各省市平台,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 滁州市)可查)截图及网址。 说明: ①上述四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③上述证明材料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或工程规模等,须另行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④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体现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有不一致的,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为准,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 ⑤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奖项,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实力(6分) | 1.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具有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2分,本项满分2分。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提供职称证书证书扫描件。 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A岗在有效期内的任意一个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提供1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旧版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提供注册证书扫描件。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注: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无须签章、签字。 | ||
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3 | 技术标评分标准(30分) | 监理大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工程概况;②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岗位职责;③质量管理;④进度控制;⑤造价控制;⑥安全生产;⑦合同管理、信息管理;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⑨关键工序控制;⑩针对本工程特点,对本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分析、相应项目技术管理建议,针对涉铁工程特点提供与招标人、监理单位等其他各个单位配合方案。 | 质量管理 (5分)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可行性。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进度控制 (5分)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有效、可行,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安全生产 (5分) | 安全措施有效、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合同及信息管理(5分) |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完善可行,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方案(5分) | 针对涉铁工程和市政工程特点,分别作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针对本工程特点,对本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分析、相应项目技术管理建议针对涉铁工程特点,提供与招标人、监理单位等其他各个单位配合方案(5分) | 重点难点分析准确、有针对性,建议合理,科学、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注: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无须签章、签字。 | ||
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3 | 技术标评分标准(30分) | 监理大纲:监理大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工程概况;②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岗位职责;③质量管理;④进度控制;⑤造价控制;⑥安全生产;⑦合同管理、信息管理;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⑨关键工序控制;⑩对本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相应项目技术管理建议,针对本工程特点,提供与招标人、监理单位等其他各个单位配合方案。 | 质量管理 (5分)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可行性。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进度控制 (5分)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有效、可行,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安全生产 (5分) | 安全措施有效、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合同及信息管理(5分) |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完善可行,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方案(5分) | 针对本工程特点,分别作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或不合格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
对本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相应项目技术管理建议,针对本工程特点,提供与招标人、监理单位等其他各个单位配合方案(5分) | 重点难点分析准确、有针对性,建议合理,科学、可行。对此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5分,一般得4.0分,合格的得3.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上述评审内容)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4.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 | |||
4.2.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文件内容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报价(费率) | 不高于最高限价(费率) | |||
监理费报价 (费率) (59分) | 1、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的40%。投标报价费率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评标基准价(费率)计算方法:以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A×Q1+B×Q2,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 10%,15%,20%,25%,30%; Q1 值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投标报价(费率)等于评标基 准价(费率)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算术平均值 A 的确定:①若有效投标人<7 家时,A 值为通过详细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②若 7≤有效投标人<10 家时,A 值为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③若有效投标人≥10 家,A值为去掉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注:去高去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存在相同的,只去任意一个(或两个)最高和最低即可。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1.0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偏离不足1%的,用插入法计算。(算术平均值、基准值、报价与基准值百分比及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示例:评标基准值为 35%,投标人甲的报价为 38%、投标人乙的报价为 31%,计 算各投标人得分如下: 计算投标人甲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的百分比为:【(38-35)÷35】*100=8.57%,其得分=满分-8.57*1; 计算投标人乙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的百分比为:【(31-35)÷35%】*100=-11.43%,其得分=满分-11.43*0.5。 说明:投标人资信和技术合计分值低于所有通过详细评审有效投标人资信技术合计平均分值,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不参与商务标评分中 A 值的计算,但仍可参与评标评分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职称 | 拟任职务 | 持证名称 | 持证证号 |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我单位对 北沿江高铁滁州站站城一体融合发展项目一期工程(市政段)监理 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顾莉 联系电话: 0550-2599817 (单位盖章) 2024年12月2日 |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田甜 联系电话:0550-3519519、15955005370 (单位盖章) 202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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