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数据资源中心湖南湘江新区城域网光纤线路及设备租赁(2023-2026年)项目标段三合同公告
金额
96.5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721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数据资源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城域网光纤线路及设备租赁(2023-2026年)项目 标段三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721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三年合同总价款为2896410元,第一年合同价款为965470元,第二年合同价款为965470元,第三年合同价款为965470元。本合同为第一年合同。 详见《附件1:合同配置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11 —— 2024-10-1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供货、运输、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三年合同总价款为2896410元,第一年合同价款为965470元,第二年合同价款为965470元,第三年合同价款为965470元。本合同为项目第一年合同。 (1)线路租赁部分: 第一年:项目终验合格且所有项目资料归档移交结算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租赁费用30%,金额25200元;剩余70%以项目线路开通之日起满一年后付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金额58800元。 第二年:第二年租赁期满后,按年度结算一次,金额84000元。 第三年:第三年租赁期满后,按年度结算一次,金额84000元。 (2)设备租赁部分: 第一年:合同签订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当年设备租赁费用总价的30%,金额168741元;项目终验合格且所有项目资料归档移交完毕,支付当年设备租赁费用总价的65%(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金额365605.5元;自项目终验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当年设备租赁费用总价的剩余5%,金额28123.5元。 第二年:第二年年初支付当年设备租赁费用总价的95%,金额534346.5元;满第二年后支付当年设备租赁费用总价的5%,金额28123.5元; 第三年:第三年年初支付当年设备租赁费用总价的95%,金额534346.5元;满第三年后支付当年设备租赁费用总价的5%,金额28123.5元。 (3)互联网出口带宽租赁部分: 第一年:整体项目终验完毕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全额互联网出口带宽租赁费,金额319000元; 第二年:第二年租赁费用第二年年初按年度每年结算一次,金额319000元; 第三年:第三年租赁费用第三年年初按年度每年结算一次,金额319000元。 (4)所有支付款项均不计息。 (5)付款时间:付款条件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和平路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7286610500006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光纤租赁要求:租赁期三年,用于湘江新区城域网(教育城域网); 5.2.2 乙方承诺在三年服务期内,光纤布线接入要符合国家有关光纤布线规范,项目所需所有线路配套设备设施、尾纤、跳线、光模块由乙方提供(含新增、升级),并且不再另外收费; 5.2.3 乙方根据本项目提供的接入点名单(见附件2),应提供详细的光纤路由规划设计方案; 5.2.4 乙方应负责光路的开通和测试工作,在接入点安装设备或ODF跳线单元等设备,光路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由乙方负责; 5.2.5 乙方应提交详细工程进度表,并设专门项目负责人:李亮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5.2.6 光路的安装和调试前必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5.2.7 光纤线路需要100%通过性能测试并提供完整的测试报告; 5.2.8 乙方在实施光路安装时须对湘江新区各接入点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9 乙方须已经具有能够通达项目所述光纤接入点的管道或者路由资源,以便保证本项目能够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如需实施道路开挖的,必须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遵守相关的施工及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如因施工造成的各种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5.2.10 光纤线路必须是全程裸光纤,端到端间带宽测试必须能达到1G以上。 5.2.11 项目实施必须保障现有网络不中断的情况下,完成新网络的调测工作并保障业务的平滑过渡。 5.2.12 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2.13本项目承载和产生的数据资源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在本项目之外使用上述数据资源,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的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积极配合。参与项目验收的成员包括项目监理、甲方的相关人员及外邀技术专家,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 乙方必须全面配合甲方组织的验收工作,项目的终验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全面完成试运行期间(1个月)甲方提出的缺陷整改与功能完善要求,全面达到招投标约定和满足甲方需求,整体线路设备系统运行稳定正常,向甲方移交本项目验收的全部资料文档,项目监理初审同意后启动终验程序。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线路的开通并交付使用。 5.3.5 甲方应当于收到验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或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整改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并安排专人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协调工作。 (2)提供220V电源与施工便利。 (3)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及设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押或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对本单位拥有的设备进行维护时,如需对本租赁线路或设备变动,则应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5)当租用的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处理。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服务期内所有租用光纤(含新增、升级)的使用和维护服务,项目所需所有线路配套设备设施、尾纤、跳线、光模块均由乙方提供(含新增、升级),并且不再收取额外线路使用和维护费,3年服务期满后相关服务另行协商解决。 (2)乙方在实施光路安装时须对湘江新区内各接入点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时由于第三方阻工,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不能及时解决而耽搁施工进度的,电路开通的时间顺延;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电路开通条件不具备的,开通电路时间顺延。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租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履行时,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当租用的线路发生故障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按合同11.3款及时处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5.3.4条款开展项目建设、提供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进度的(不可抗力、甲方责任因素除外),甲方可认定乙方违约。 7.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能满足甲乙双方合同范围内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乙方拒绝改正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行使解除合同权,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双方据实结算,若乙方不及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的,甲方有权将应付合同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同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7.4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7.5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期限提供项目质保服务工作。在合同租赁服务期内,双方应在服务要求和履行上随时保持沟通,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流反馈和确认服务情况,加强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质量的保障。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延期支付,否则视为违约并按延期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双方对延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为:本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365×逾期付款时间(日)×逾期付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项的1%。 7.6 违反保密义务责任 乙方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网络拓扑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需提供3年内年所有租用光纤(含新增、升级)的使用和维护服务,不再收取额外线路使用和维护费,3年租赁期后相关服务另行协商解决。 11.2 乙方应对所有线路及租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所有甲方租用的光路正常运行。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维护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保障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 11.3 乙方必须向用户方提供每天24小时,一年365日全天候技术支持响应;提供最及时的故障响应,7×24小时一站式故障申告受理服务,同时提供技术业务咨询服务。乙方须在报障后30分钟内响应,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排除故障,以确保故障点位恢复正常使用。 11.4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如相关系统设备发生异常,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上门服务的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向甲方提供现场系统维护服务,并及时排除故障,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现场支援,确保不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合同期内,一个工作日无法修复的设备,承诺在下一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性能的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11.5 在3年租赁期内,如甲方需另外新增线路租赁,则新增线路部分租赁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单价、实际新增线路数量及实际租赁时间据实结算,新增线路部分租赁费用结算时间与4.1款约定付款时间同步,新增:如线路新增开通,无不可抗力因素,按双方约定期限,不得延期开通,如甲方新增点位开通函至乙方后,延期开通时间超过十五天,将免交该条线路一个月租赁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租赁费从开通之日起进行计算,实际开通点位以点位开通函和网络联通截图图片为准。其中,湘江新区范围内新增点位线路(含接入、汇聚线路)价格上限值为本合同单价(包含1年租赁期内设备租赁费、设备集成费、设备维保费、机房整治费、线路故障维护费)。 撤销:线路开通后,如需要撤销接入地点,甲方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回相关设备、资源。 故障处理:当月未满足单条线路99.9%的可用率,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免交15天的该条线路租赁费;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将免交该条线路15天的租赁费,主干线路累计中断超过24小时将免交该条主干线路(含支干)30天的租赁费。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统一故障申告电话:15608415555 改迁:如甲方改迁点位函至乙方后,改迁时间超过十五天,将免交该条线路一个月租赁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改迁需遵照以下标准:
11.6 乙方由于维护原因,需中断光路进行割接操作时,必须提前至少48小时(重大自然灾害除外)通知甲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割接时间不能安排在每天8:00至20:00内进行。 11.7 乙方需在湘江新区设有专业技术队伍或分支管理机构,能及时响应故障申报。同时,乙方所属各运维施工队伍没有甲方线路开通函,不得私自搭接电子政务城域网线路,一经查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处以乙方年度租赁费用5%的扣除。 11.8乙方需安排专业技术工程师对负责相关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基本日常使用方面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免费对2名以上甲方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正式的技术培训,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11.9 乙方需提供每半年汇聚机房及区中心机房线路、租赁设备巡检服务,应保证提供的线路和设备铺设安装规范,有迹可循,线路两端标签清晰、正确;设备接口与所有接入设备的对应清单要详细、准确;强、弱电线缆与设备连接的接头要制作牢固,扎线整齐有序;各设备相关管理配置文档、账户、密码、应全面并移交完善。 11.10 湘麓金座汇聚机房提质改造中,应做到机房防雷共用大楼的防雷接地。 11.1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12 乙方若有违反上述售后服务的行为,甲方可依据其行为,验收付款时,扣减乙方不超过年度租赁费用的5%。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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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1:合同配置报价表.xls 附件2:项目接入点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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