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武警长沙支队执勤四大队执勤十七中队训练场改建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为武警长沙支队执勤四大队执勤十七中队训练场改建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1、本工程质量符合最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3、质量保修:执行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规定的保修内容及期限,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工期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2、由采购人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验收活动,成交供应商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需要)。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评审金额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贰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1.3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预决算财评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工程变更
2.1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关部门审定。
2.2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监理公司进行初审,报有关部门审定备案。
3.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工程款最终须待项目完工后,由采购人委托的财政预决算财评中心进行结算审计,未办理完结算审计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4.其他
4.1本项目原则上不作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由采购人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2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并符合市财政评审中心进窗送审资料要求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图(竣工图四套、结算资料贰套),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4.3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与义务。保修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4.4本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长沙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本项目为武警长沙支队执勤四大队执勤十七中队训练场改建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1、本工程质量符合最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3、质量保修:执行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规定的保修内容及期限,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工期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2、由采购人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验收活动,成交供应商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需要)。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评审金额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贰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1.3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预决算财评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工程变更
2.1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关部门审定。
2.2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监理公司进行初审,报有关部门审定备案。
3.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工程款最终须待项目完工后,由采购人委托的财政预决算财评中心进行结算审计,未办理完结算审计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4.其他
4.1本项目原则上不作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由采购人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2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并符合市财政评审中心进窗送审资料要求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图(竣工图四套、结算资料贰套),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4.3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与义务。保修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4.4本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长沙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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