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张家界奇峰市场裸眼3D广告资源六年期经营权
金额
18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2/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张国资〔2024〕614号
预算金额18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网络竞价(其他模式)张家界奇峰市场裸眼3D广告资源六年期经营权
正在竞价
当前价:180万元
标的类型:其他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标的所在地: 张家界市/市辖区
项目编号: --
挂牌价:180万元
保证金:5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12月03日 00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 11时30分00秒
- 其他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其他资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1.意向竞价人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湖南省(张家界)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http://118.254.33.93:18090/portal/index。
2.交易服务费缴纳的约定: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承担。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竞价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竞价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面积、现状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意向竞价人应承诺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按照成交的点位自行设置户外广告,并按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投放公益广告(时间或面积的占比不少于该户外广告占比的四分之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自行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全部责任及损失(按年度向主管部门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安全检测报告)。广告投放内容及租赁收费标准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出现虚假、不得随意涨价,更不得恶性竞争。
3.本次竞价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竞价人因存在本公告第八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委托方将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只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成交候选人,方可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
4.提交竞价申请后,须上传资格审查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3)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参与同一标的竞价的承诺书(详见附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详见附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5)提供竞价承诺函(详见附件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6)其他证明材料。
5.本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中凡规定竞价人必须承诺的内容,竞价人必须提交书面承诺函(详见附件)接受以上条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本次网上拍卖公告,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竞价人如隐瞒相关事实,一经发现,直接取消竞价资格;已经完成竞价的,直接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并由符合条件且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以不低于第一成交侯选人的价格递补;排名第二的成交侯选人因故放弃成交资格,由排名第三的成交侯选人以不低于第一成交侯选人的价格递补并以此类推。各参与竞价的竞价人可以相互监督,向主管部门举报其它竞价人违规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
6.成交资格不得转让。
7.成交人必须严格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第二期路灯广告设置方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第二期广告经营权转让点位信息》在《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时间内自行进行广告设置(意向受让方自行到本公告附件下载查看)。
8.退出机制:
(1)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对各企业的组织领导、团队运营、技术优劣、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合理收费、公益服务、服从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2)转让期满,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自动终止,由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另行组织拍卖。
(3)在转让期限内,企业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转让费用的,作违约处理,直接终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4)在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后90日内,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提供的路灯广告设置方案自行完成广告设置的,作违约处理,直接终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5)企业不按规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不按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投放公益广告、广告内容违法违规、虚假广告问题严重、安全维护不力,经多次督促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公开通报3次及以上的),直接取消其经营资格,终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6)企业不遵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随意更改设置规模和设置地点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经营资格,终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其自行投放的广告予以没收,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7)企业不履行竞价时书面承诺函的相关内容,一经发现,视为骗取成交,直接取消其经营资格,终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8)企业因自身经营或其他原因需终止经营的,在终止前20天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回收投放广告,终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已经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9)企业触发上述退出机制的相关条款后,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即解除,企业必须无偿退出,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否则主管部门实施强拆且不保障设施残值。企业原拥有的市场份额由主管部门另行组织拍卖。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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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4-2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第二期广告经营权转让点位设置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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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广告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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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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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均可参与申请及竞价;外地企业应在张家界市成立全资子公司(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并设立联络员,加强广告牌设置和维护管理,确保广告牌安全、规范、亮化、美化一体;所有竞得人应在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经营登记。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竞价。
3.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只能有一家参与同一标的竞价。
4.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即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国家税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竞价人不得参加竞价。竞价人必须将本公司(或本人)在上述三个网站相关栏目的信用记录截图打印,分别上传到系统。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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