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生育关怀(购买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12月18日
茶陵县生育关怀(购买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服务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茶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县紫薇路646号
联系电话:0731-25224898
授权代表:邓小会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城关镇洣水街桥头路2号
联系电话: 0731-22742802
授权代表:李亦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服务》(国发〖2014〗29号)和《中国计生协关于推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国计生协〖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甲方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共同开展生育关怀-计划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 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诚信协作的原则开展业务。
二、合作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目的
为了提升计划生育协会服务群众的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服务功能,支持生育关怀行动,为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
第三条合作形式
对于全县领证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由甲方与乙方根据政府采购中标结果,由财政出资向乙方投保计生家庭意外伤害系列保险。
第四条 合作标准
保障内容和保费标准按照乙方中标方案执行。其中保障内容如下:
1.独生子女户
保险费 |
保险条款 |
保险责任 |
保障 对象 |
保险 金额 |
特 别 约 定 |
30元/户/年 |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818) |
意外身故 /伤残 |
男性 |
5000元 |
伤残按伤残比例给付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967) |
意外伤害 医疗 |
男性 |
1000元 |
免赔额0元,可报销比例90% |
|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959 |
特定疾病 |
女性 |
10000元 |
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医院确诊患: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 |
|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781 |
疾病身故 慰问金 |
子女 |
10000元 |
首次投保等待期90天 |
|
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6 |
意外伤害 医疗 |
子女 |
1000元 |
免赔额100元,可报销比例90% |
2.两女结扎户
保险费 |
保险条款 |
保险责任 |
保障对象 |
保险金额 |
特 别 约 定 |
40元/户/年 |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818) |
意外身故 /伤残 |
男性 |
5000元 |
伤残按伤残比例给付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967) |
意外伤害 医疗 |
男性 |
1000元 |
免赔额0元,可报销比例90% |
|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959 |
特定疾病 |
女性 |
10000元 |
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医院确诊患: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 |
|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781 |
疾病身故 慰问金 |
子女 |
10000元 |
首次投保等待期90天 |
|
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6 |
意外伤害 医疗 |
子女 |
1000元 |
免赔额100元,可报销比例90% |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有相应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实现规范管理,严禁有损害投保人及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宣传。
(二)甲方承担办理投保责任,同时协助乙方做好投保和理赔过程需支持的相关工作。
(三)乙方中标金额为捌拾叁万叁仟壹佰柒拾元整(¥833170元),具体由甲方按实际人数计算,以转账形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确保保费及时入账 。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据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依法执行保险条款内容,严禁有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和宣传。
(二)乙方负责投保、保全和出险后的理赔给付工作。
(三)乙方负责甲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服务工作,并负责提供各种业务单证及宣传资料;乙方指定专门人员与甲方的相关人员对接协调此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乙方服务承诺
乙方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系列保险工作,成立专项服务领导小组,在省、市公司的指导下做好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
1、客户服务专线:中国人寿95519客户服务专线提供24小时服务,接受客户咨询、报案、投诉。
2、专设服务团队:乙方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了专职服务队伍。通过驻乡镇服务人员,联合当地基层计生协会工作人员,大力宣传政府给予的保障、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全面知晓保障权益。
3、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根据参保计生家庭居住和就医分布情况,在乡镇开展驻点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同时,我公司将依托目前已开发完成并已在多地上线应用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主动发现出险人员,协助办理理赔服务。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如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或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终止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必须在协议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归还对方的重要凭证和其它机密文件。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均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及时将违约情况通知对方,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违约方应承担因自身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协议期限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如无异议,继续顺延。
八、附 则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双方对涉及对方的信息均具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个人信息,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作他途,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茶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茶陵支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附件(计划生育保险合同).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