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求为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3人,并根据甲方要求从事指定工作。
1、人员要求
1.1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大学本科,优先工程类专业和法律专业,年龄35岁以下,责任心强,有担当,具有服从意识和大局观念。
1.2 为应付突发情况,中标人需另外配备应急人员2人,及时做好人员补充,保障中介超市运行质量和效率。
1.3 中介超市运行工作时间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上班时间同步,中标人应保障运行工作时间3人不间断。本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允许随意更换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人员,中标人应提前向采购人报备,经得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才允许更换。
2、人员岗位职责
2.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一切以最终满意”为服务宗旨。
2.2所配备工作人员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后,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规章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办事,严于律已。
2.3上班时间着统一工作服(服装由中标人负责配备),并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佩带饰品。
2.4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做到耐心、快捷、优质地完成服务。
2.5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作中涉及的资料泄露,不得擅自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工作区域。
2.6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认真、主动学习服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并积极提出工作改善建议。
2.7爱护工作场地所有设备,正确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未经上级领导允许,任何物品不得外借、挪用;如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2.8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增强中心凝聚力。
2.9服从、支持采购人的工作调动、安排。
第三次,第六次,第九次付款前组织验收。如每年度组织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如验收存在问题的,由甲方验收小组出局验收结果通知书,乙方按期限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或乙方不配合整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乙方公司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 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不胜任工作,有下列第4条款情形的,甲方可以将窗口服务项目人员退回给乙方;
3.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4.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作风纪律有关要求的;
(3)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效率低下,索拿卡要,严重失职,不遵守相关工作规定,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5.甲方要求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正式上岗前需提供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体检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
6.甲方因工作需要减少或退回乙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7.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8.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9.为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10.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窗口服务项目协议的事实告知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11.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2.全面负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13.负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档案;
14.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并退回乙方的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招聘的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15.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16.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7.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18.乙方负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9.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因病假、事假、休假等出现空岗的,乙方必须及时按甲方要求对空缺人员进行补充,不得影响甲方工作正常开展;
20.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供按要求开具的有效、合法、等额发票(含税)。乙方未提供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任何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