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网上中介超市工作人员外包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89.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5/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0032600532
预算金额3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326005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凯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政务大厅网上中介超市工作人员外包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26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政务大厅网上中介超市工作人员外包服务 其他运营服务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预算为300000元/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 897000
 合计金额小写: 897000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玖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具体要求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政务大厅网上中介超市工作人员外包服务 其他运营服务。具体说明,承诺为工作人员购买五险一金后,税后工资不低于4000元/月。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总中标价897000元,合同一年一签。具体要求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条件要求大学本科学历,35周岁以下,优先工程类专业和法律专业,有相关工作经验3年(满)以上。 年 (单价299000元/年) 3年 897000
合计金额小写:897000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玖万柒仟元整(本次合同所属金额均含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5-01 —— 2023-04-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20号二办公楼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要求为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3人,并根据甲方要求从事指定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支付时间为2020年6月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5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支付时间为2020年12月前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7,说明:支付时间为2021年4月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支付时间为2021年6月前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5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支付时间为2021年12月前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7,说明:支付时间为2022年4月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支付时间为2022年6月前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5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支付时间为2022年12月前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5,说明:支付时间为2023年4月,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长沙凯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0008215830801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人员要求

1.1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大学本科,优先工程类专业和法律专业,年龄35岁以下,责任心强,有担当,具有服从意识和大局观念。

1.2 为应付突发情况,中标人需另外配备应急人员2人,及时做好人员补充,保障中介超市运行质量和效率。

1.3 中介超市运行工作时间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上班时间同步,中标人应保障运行工作时间3人不间断。本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允许随意更换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人员,中标人应提前向采购人报备,经得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才允许更换。

2、人员岗位职责

2.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一切以最终满意”为服务宗旨。

2.2所配备工作人员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后,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规章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办事,严于律已。

2.3上班时间着统一工作服(服装由中标人负责配备),并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佩带饰品。

2.4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做到耐心、快捷、优质地完成服务。

2.5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作中涉及的资料泄露,不得擅自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工作区域。

2.6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认真、主动学习服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并积极提出工作改善建议。

2.7爱护工作场地所有设备,正确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未经上级领导允许,任何物品不得外借、挪用;如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2.8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增强中心凝聚力。

2.9服从、支持采购人的工作调动、安排。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三次,第六次,第九次付款前组织验收。如每年度组织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如验收存在问题的,由甲方验收小组出局验收结果通知书,乙方按期限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或乙方不配合整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乙方公司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 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不胜任工作,有下列第4条款情形的,甲方可以窗口服务项目人员退回给乙方;

3.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4.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作风纪律有关要求的;

3)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效率低下,索拿卡要,严重失职,不遵守相关工作规定,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5.甲方要求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正式上岗前需提供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体检不合格人员不予用。

6.甲方因工作需要减少或退回乙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7.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8.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9.为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10.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窗口服务项目协议的事实告知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11.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2.全面负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13.负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窗口服务项目人员档案;

14.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退回乙方的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招聘的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15.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16.对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7.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18.乙方负责窗口服务项目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9.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因病假、事假、休假等出现空岗的,乙方必须及时甲方要求对空缺人员进行补充,不得影响甲方工作正常开展;

20.窗口服务项目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7.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年5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供按要求开具的有效、合法、等额发票(含税)。乙方未提供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任何工作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金星北路一段2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68号湖南财富中心富座2111室
法定代理人: 廖勤 法定代理人: 曹峥嵘
委托代理人: 伍玉彬 委托代理人: 吴星恺
电话: 0731-88665079 电话: 0731-88920502
传真: 0731-8866507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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