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商务局
乙方: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FJLQ[GK]2017005-4的福州港三沙进港航道工程海域使用论证、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福州港三沙进港航道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 福州港三沙进港航道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 1 | 127500 | 按照招标要求执行 | 按照招标要求执行 | 按照招标要求执行 |
合计: | 1275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127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工作日 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8号;
4.3交付条件:报告书通过专家审查会议及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合同第14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本合同第14.2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见本合同第14.4条。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
10、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第14.6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本合同第14.5条。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宁德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4.1.1服务内容: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要求对该工程项目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14.1.2服务要求: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通过专家评审;提交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14.1.3服务方式:编制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14.2 项目成果的验收形式、标准和方式: 14.2.1乙方提交报告成果的形式:全部成果以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方式提交甲方使用。 14.2.2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规定要求 。 14.2.3成果的验收方法:采用由甲方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呈送报告表(书),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乙方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书)进行修改并提交报批稿,交付甲方。 14.2.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4.3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4.3.1提供技术资料: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CAD图件; (2)有关部门意见(发改委、水利、规划、交通、海洋、军事等); (3)拟进行的补偿方案或协调协议,或者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方案或会议纪要; (4)其他编制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 14.3.2提供工作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出的在执行合同中需由甲方配合与执行合同相关的协调工作。 14.3.3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提供。资料应以书面或其他信息载体的形式提供。 14.4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4.4.1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127500元,含评审费)。 14.4.2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2750元作为预付款; (2)待乙方提供报告通过评审后,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计¥63750元作为进度款; (3)待乙方提交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通过海洋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准后,15日内结清余款。 14.5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 14.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14.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14.6违约责任: 14.6.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1条约定,应当按每拖延1天,应向甲方赔偿合同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 14.6.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4.3条约定,应当 允许乙方顺延报告提交的时间。 14.6.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4.4条约定,应当 按每推迟付款时间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 14.6.4乙方承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报告两次不能通过专家评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14.6.5乙方应负责项目中所需的海洋环评专家评审费、会务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承诺,若因相关技术问题导致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后续产生的评审及会务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14.7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陈言聪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薛彬彬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负责项目有关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霞浦县商务局 | 乙方: | 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共青路5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亦禄 | 单位负责人: | 班德华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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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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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3-8861500 | 联系方法: | 13609590316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 |
账号: | 407864973221 | 账号: | 37520188000014464 |
签订地点:福建省霞浦县
签订日期: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