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沙政协同心园项目电子产品采购及弱电系统安装合同公告
金额
1.3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102500662
预算金额168.74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州华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3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1025006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政协同心园项目电子产品采购及弱电系统安装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025006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金额小写:1687482.65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柒仟肆佰捌拾贰元陆角伍分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具体标的见下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合同的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36858.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7,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624.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6615015520000304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乙方在供货时提交有效证明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整体项目提供壹年质保,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修维护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4、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指定的场地。 (2)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货物应按照在甲方确定的时间在甲方指定的所在地现场免费进行开箱、安装、调试,免费指导安装、免费配合调试及提供相应的专用工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技术指标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4)在安装期间要注意成品保护,安装期间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对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环保、绿化等破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5)在安装、调试、施工等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应派人员免费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由乙方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耗材。 (8)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需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需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9)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2、技术支持要求 (1)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人员培训要求 如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应就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调试使用和维护、设备操作,免费培训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技术人员,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售后服务要求 (1)设备维护措施 1.1 定期维护计划。 1.2 乙方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1.3 乙方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故障响应时间 2.1 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2 乙方对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 2.3 乙方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并应在收到用户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排除故障并交付使用,若24小时不能排除故障,货物的质量保修期自然顺延。 (3)维修与备品备件服务 3.1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使用原配件全免费进行维护维修并在规定时间交付使用(如相关配件和软件有更新升级需使用最新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维修维护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质保期要求 4.1 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乙方应在供货时提交有效证明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整体项目提供壹年质保,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修维护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技术服务信息 乙方应提供在本项目下售后服务的详细内容,其要求如下: 5.1 本项目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 5.2 本项目售后服务的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 5.3 维修服务响应时间; 5.4 解决故障的措施、方法及所需要的时间; 5.5 培训方式及内容; 5.6 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外的服务收费标准; 5.7 软件升级方案及费用; 5.8 其他的服务内容。 乙方安排1名现场工作人员,为长沙政协同心园项目电子产品采购及弱电系统安装项目提供2年现场服务,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双方另行协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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