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度宁乡市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技术服务经费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2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4/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1180049
预算金额4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省第二测绘院22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度宁乡市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技术服务经费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101180049-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0年度宁乡市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技术服务经费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118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0年度宁乡市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技术服务经费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详见附件 1 227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27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NXCG-202101180049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宁乡市202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

/

/

1

1350000.00

1350000.00

2

宁乡市202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

/

/

1

450000.00

450000.00

3

宁乡市2020年度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清理调查

/

/

1

470000.00

470000.00

本项目合计报价:

2270000.00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考虑所有服务内容及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3-10 —— 2021-05-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指定方式执行

3.3.1 工作内容

1负责对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利用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下发的宁乡市2020年各季度和省级下发的各月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进行实地调查,完成宁乡市土地卫片图斑的系统数据填报及修改工作,完成宁乡市土地卫片图斑相关资料的整理与组卷工作

2)负责对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利用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下发的宁乡市2020年各季度和省级下发的各月度矿产卫片执法图斑进行实地调查,完成宁乡市矿产卫片图斑的系统数据填报及修改工作,完成宁乡市矿产卫片图斑相关资料的整理与组卷工作

3)辅助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完成2020年度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清理调查工作。

3.3.2时间安排

项目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

3.3.3其它要求

1)本项目由甲方负责调度安排和全程指导,乙方完全服从,同时保证项目工作成果完全满足甲方的要求。

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测绘行业标准及规范开展实施项目工作,并保证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成果管理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要求。

3)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做好人员、设备和数据资料等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于乙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4)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交项目工作成果,所交付的成果归甲方所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完毕后产生的所有数据及成果,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与甲方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资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乙方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并向甲方交付所有测绘服务成果,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约定总金额给乙方。

乙方应开具等额、合格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湖南省第二测绘院:190100910900893627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标准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5.3.2其它要求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交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并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及时对乙方交付的测绘服务成果进行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相关款项。

6.2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供合格的所有成果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延期交付成果,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如果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并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2)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工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乙方所提供的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予以整改至符合约定标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而造成合格成果交付逾期的,乙方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违约金。

4)为保证该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乙方应保证有20名以上技术人员在现场作业,作业人员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名单一致,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且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如乙方实际投入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否则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纳入失信名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伍份,宁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壹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48号 地址: 中意二路792号
法定代理人: 文斌 法定代理人: 谢优平
委托代理人: 闵江清 委托代理人: 肖祥红
电话: 0731-87890413 电话: 0731-86952326
传真: 0731-87881472 传真:

附件列表
  1. 合同(纸质版).pdf合同(纸质版).pdf
  2. 中标通知书.pdf中标通知书.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