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对公交车侯车亭更新及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成交公告
金额
6000.00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8/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夏财采商【2022】04600号
预算金额8000.00元
招标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武汉正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武汉正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6000.00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对公交车侯车亭更新及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成交公告
1、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夏财采商【2022】04600号
2、订单号:
3、采购总预算金额:0.8(万元)
4、本次成交金额:0.6(万元)
5、采购单位: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6、联系人:张
7、联系电话:87952834
8、成交供应商:武汉正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成交日期:2022-08-22
10、执行方式:议价
11、成交内容:对公交车侯车亭更新及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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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公交候车亭更新及维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武汉市江夏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武汉正诺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公交候车亭更新及维修工程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
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
询人支付酬金:(大写)人民币陆任元整(小写¥6.000.00元)。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接收委托人结算资料开始
实施,至审计报告呈交终结。
七、本合同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贰份。
委托盖章区
咨询人:(盖章)
手圭画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
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
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
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
条件,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
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
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
务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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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
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
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
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
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
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
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贵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
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
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
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
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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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
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
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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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
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
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
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
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
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
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
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
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
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
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
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
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
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
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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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
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
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
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
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
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江夏区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电子商城竞价确定支付
咨询人酬金(大写)人民币陆任元整(小写¥6000.00元)。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七条双方同意用_人民币_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
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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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由 | 不园 | 000是 | 60 | |||||||||||
000 | 0060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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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E18:11-20-2002FF4 | LE07501-80 | 全009 | 0008不W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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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p0[220】 | 072011002000 | 009城事谷区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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