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合同公告
金额
2.0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10/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00928005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标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928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服务 1 20952
 合计金额小写: 20952
 合计金额大写:贰万零玖佰伍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及《宁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制作安装采购协议》相关规定,因铁冲水库地形特殊,水库管理难度大,为了确保水库的水质安全,防止外来人员进入水库垂钓、游泳等行为,决定在铁冲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厂围墙至大坝大门口路段增设隔离防护设施。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原合同基础上在铁冲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厂围墙至大坝大门口路段增设隔离防护设施120米。技术要求及价格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补充协议价款:单价按照原合同约定,补充协议总价为贰万零玖佰伍拾贰元整,¥20952 元。三、付款方式:在项目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次性支付给乙方,即20952 元。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9-01 —— 2020-09-15

3.2 履行地点:铁冲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厂围墙至大坝大门口路段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防护隔离设施制作并安装,包工包料。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95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标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82010300000607774)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原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原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原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一致。

7.违约责任

按原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一致。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香山社区文化超市E栋1-2号
法定代理人: 李联明 法定代理人: 姜庆
委托代理人: 杨华 委托代理人: 彭承久
电话: 0731-87807615 电话: 13308474686
传真: 0731-8780761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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