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对赵国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作出浙余卫医罚〔202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赵国英已将场所关闭,邮寄至确认的邮寄地址,电话联系赵国英签收告知书,当事人不予配合。因无法再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赵国英,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舜宇西路44号,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132201******3431X,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陆家都水村61号,联系电话:138339197** 经查明: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赵国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舜宇西路44号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无菌针灸针86包、针灸包1只、三棱针7支、三伏贴4包、外用膏贴9包;二、罚款人民币95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缴纳。缴纳罚款可通过以下方式:1、用手机支付宝 APP 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缴纳;2、可转账至指定银行(账号:3901310009107019395,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余姚市工商银行,备注:卫生罚没款)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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