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2022年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春华镇金鼎山社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5.5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302060037-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中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2022年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春华镇金鼎山社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2022年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春华镇金鼎山社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2)工程地点:春华镇金鼎山社区
(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渠道砍青除杂、淤泥清理,浆砌石排水渠;新铺及整修碎石机耕道;涵管埋设、新建人行桥;山塘整修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03-13
计划竣工日期:2023-05-02
工期总日历天数:5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944964.77元
采购预算:955378.39元,中标优惠率1.09
2.付款方式及验收:
4.2.1付款方式:
本项目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70 %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竣工验收且长沙县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0%;剩10 %部分质保期满一年后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4.2.2竣工验收:
4.2.2.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4.2.2.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2.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4.2.2.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
4.付款人: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左湘宁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中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14301210061541825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1MA4L6DMX1H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008

法定代理人: 石争 法定代理人: 王旭

委托代理人: 石争 委托代理人: 王旭

电话: 0731-84011725 电话: 0731-86397011

传真: 0731-84100725 传真: 0731-86397011

账号: 800214329908019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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