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尤溪县总医院
乙方:福建振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6]YG[GK]2019055的口腔CBCT等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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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1 | 1-1 | A032023 | 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 口腔CBCT等设备 | 1 | 批 | 进口 | 2455000 | 2455000 | 登士柏西诺德等一批 | ORTHOPHOS SL 3D等 | 无 |
合计: | 2455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245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七五路16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招标货物必须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且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设备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技术标准、规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列。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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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无质量问题后 | |
2 | 5 | 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 质保期:整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2个月,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 2.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我方接到采购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为2小时内;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我方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机件损坏,我方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我方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我方承担 。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双倍顺延保修期。 3.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5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我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 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 4.质保期内我方技术人员每年现场免费保养至少2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业主提交维修保养报告存档 5.质保期内若未按要求完成维保次数的,按维保周期相应延长保修期,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方承担,待维保服务按约定完成后支付设备尾款。 6.现场技术培训:根据设备的特点及技术要求,乙方提供两期现场培训,第一期在试运行前一天,第二期在试运行结束当天。对甲方相关的医生、护士及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管理等技术培训,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完全独立操作;并提供成套培训资料。乙方长期提供后续培训、升级、维护等技术、科研支持和培训计划。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尤溪县总医院 | 乙方: | 福建振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尤溪县城关七五路16号 | 住所: | 福建省三明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36号3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金木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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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6330339 |
联系方法: | 1396059022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 |
账号: | 账号: | 9030311010010000034335 |
签订地点:尤溪县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