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南太行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石鼓沟清堂石料厂矿山环境生态治理项目(鹤山区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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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南太行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石鼓沟
清堂石料厂矿山环境生态治理项目(鹤山区段)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豫通力招【2020】第272号 鹤壁市淇滨区南太行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石鼓沟清堂石料厂矿山环境生态治理项目(鹤山区段)的开标会议于2020年10月9日9时30分在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准时召开,评标工作在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评审,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被否决投标人名称及理由: 公示期: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3日 发布公示的媒介: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鹤壁市)》上同时发布。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书和投诉书要求如下: 异议人、投诉人是单位的,异议书、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与工程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时,应为投标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所在单位已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异议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异议、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人民政府 地 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山街中段 联系人:袁先生 电 话:0392-2813225 代理机构:河南省通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航海路与经开第八大街交叉口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2202室 联系人:黄女士 电 话:13603920607 监督人: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鹤山分局 地 址:鹤山区政府3号院5楼 联系人:高先生 电 话:0392—231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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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标候选人公示.pdf
中标候选人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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