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动扫描显微镜和染色体核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12/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zsjcg202312-07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科长1875501823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动扫描显微镜和染色体核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312-07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动扫描显微镜和染色体核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参数: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三)质控要求:▲1、协助完成院方产筛中心的验收,以及省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存在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
该条并非对产品性能的描述,属于商务条款。要协助完成医院产前筛查中心的验收,以及省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技术力量:
1.实验室技术:包括分子生物学实验技术,如DNA/RNA提取、 PCR、电泳等,以及细胞培养、染色体核型分析等细胞生物学实验技术。此外,还要熟悉实验室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以及实验数据的分析和解读。
2.质量管理体系:需要了解并能应用ISO15189、CAP等 医学实验室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制定和执行质控计划,进行内外质控,以及质量审核等。
3.信息管理技术:熟悉医学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能有效地管理和处理实验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项目招标产品为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因此,将该条参数的设置为重点▲项,存在限定特殊服务经验和资质要求,只有特定经销商方可满足该条参数,存在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2023)243 号】的通知中表明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及省级《目录》内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 购同类型产品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要求,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不得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不得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回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具体详见网址: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8294201.html。
本项目采购的“自动扫描显微镜和染色体核型分析系统”用于我单位产前诊断中心的产前诊断筛查工作,是产前诊断中心的核心检查设备,也是我院完成产前诊断中心建设的必备设备。为了完成我单位产前诊断中心的建设和质量控制,所以要求本项目中标人协助院方完成产筛中心的验收以及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故本项要求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且本条作为技术参数加分项,并未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不存在限定特殊服务经验和资质要求这一行为。经了解,满足本项技术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可以保证项目的充分竞争性,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 2:评分办法中对所投产品业绩和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做了诸多要求,本次招标产品为首台套产品,这些要求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法律依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2023)243 号】的通知中表明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不得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回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具体详见网址: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8294201.html。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业绩、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均与招标采购需求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公告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下载,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滁州市醉翁西路369号
联系方式:0550-35260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世贸大厦A座18楼1818
联系方式:187550182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科长、赵建飞
电 话:0550-3526032、18755018236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312-07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动扫描显微镜和染色体核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参数: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三)质控要求:▲1、协助完成院方产筛中心的验收,以及省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存在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
该条并非对产品性能的描述,属于商务条款。要协助完成医院产前筛查中心的验收,以及省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技术力量:
1.实验室技术:包括分子生物学实验技术,如DNA/RNA提取、 PCR、电泳等,以及细胞培养、染色体核型分析等细胞生物学实验技术。此外,还要熟悉实验室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以及实验数据的分析和解读。
2.质量管理体系:需要了解并能应用ISO15189、CAP等 医学实验室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制定和执行质控计划,进行内外质控,以及质量审核等。
3.信息管理技术:熟悉医学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能有效地管理和处理实验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项目招标产品为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因此,将该条参数的设置为重点▲项,存在限定特殊服务经验和资质要求,只有特定经销商方可满足该条参数,存在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2023)243 号】的通知中表明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及省级《目录》内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 购同类型产品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要求,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不得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不得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回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具体详见网址: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8294201.html。
本项目采购的“自动扫描显微镜和染色体核型分析系统”用于我单位产前诊断中心的产前诊断筛查工作,是产前诊断中心的核心检查设备,也是我院完成产前诊断中心建设的必备设备。为了完成我单位产前诊断中心的建设和质量控制,所以要求本项目中标人协助院方完成产筛中心的验收以及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工作,故本项要求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且本条作为技术参数加分项,并未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不存在限定特殊服务经验和资质要求这一行为。经了解,满足本项技术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可以保证项目的充分竞争性,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 2:评分办法中对所投产品业绩和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做了诸多要求,本次招标产品为首台套产品,这些要求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法律依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2023)243 号】的通知中表明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不得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回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3〕243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具体详见网址: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8294201.html。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业绩、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均与招标采购需求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更正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公告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下载,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滁州市醉翁西路369号
联系方式:0550-35260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世贸大厦A座18楼1818
联系方式:187550182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科长、赵建飞
电 话:0550-3526032、18755018236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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