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年合同金额:小写:3345087元,大写:叁佰叁拾肆万伍仟零捌拾柒元整
第二年合同金额:小写:2605240元,大写:贰佰陆拾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
第三年合同金额:小写:2232208元,大写:贰佰贰拾叁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整
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底。(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履行方式: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服务。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
1、疫区范围内枯死松木数量达到预期下降率50%以上(以县政府年度防治方案中绩效目标下降率为依据)。
2、防治公司执行防治实施方案中各项防治措施的情况,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具体评估方式和内容可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成效评估方案>》(湘林防[2019]5号)中涉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内容)。
(二)考核结果运用
以绩效目标设定的第1项和第2项为参照,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核算绩效目标的各项指标:
1、完成第1项且第2项良好以上的视为总体优秀,可支付合同当年全部款项的90%(10%次年支付),可继续开展下年度防治任务;
2、完成第1项且第2项合格的视为总体良好,可支付合同当年全部款项的85%(15%次年支付),可继续开展下年度防治任务;
3、完成第1项且第2项不合格的视为总体合格,可支付合同当年全部款项的80%(20%次年支付),可继续开展下年度防治任务;
4、预期下降率>实际下降率≥10%,按实际下降率与绩效目标预期下降率差额扣除相应比例合同款,支付合同其余部分的70%(30%次年支付),可继续开展下年度防治任务;
5、1%≤实际下降率<10%的,视为总体不合格,按实际下降率与绩效目标预期下降率差额扣除相应比例合同款,终止合同;
6、实际下降率<1%的,视为总体差,扣除未支付部分合同款和保证金,终止合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在长沙县从事相同类型的业务。
最终根据县对镇工作任务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下发《松材线虫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付款。
(三)履约保证金:中标的防治服务公司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合同约定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缴、返回按招投标相关程序执行。
严防疫情扩散,控制并压缩疫情发生面积,减少疫情发生小班。全镇感病疫木数量同比逐年减少50%以上;全镇枯死松树的监测覆盖率达到100%;辖区内所有枯死松树、濒死木、衰弱木清除及除害处理合格率(含1cm以上的枝条和伐桩除害处理)达到100%;除治区内除害处理的监控率达到100%;除治区内松褐天牛防治率达到100%;松木及其制品调出检疫率和调入检疫复检率达到100%。
在每个防治年度根据防治时间及任务安排,分阶段对枯死松树清理除治和松褐天牛防治进行自查验收,自查合格后报县指挥部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采取聘请省内第三方机构,按照枯死松树清除和松褐天牛防治综合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1、评价时间:枯死松树清除的镇(街)自查验收在2020年5月10日前完成,县级验收为5月底前完成;2021、2022年,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县级验收为4月底前完成;松褐天牛防治验收为10月份。综合评价结果在11月15日前完成。
2、绩效评估参照:2019年度枯死松树参照数据以11月份普查数据为准,以后按10月份普查数据作为对比数据进行绩效评价;2020年度绩效目标枯死松树比上年下降50%以上,2021年度绩效目标枯死松树比上年下降50%以上,以此类推。
3、评价内容和标准:枯死松树清除评价内容和标准为辖区内无病死(枯死、濒死)松树(含其它压倒松木等)、枯死松树清除和除害处理过程符合技术标准、除治质量合格;松褐天牛评价根据林分分布、虫口密度、枯死松树数量等因素,其虫口减退率以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为准。
4、绩效评估结果运用:
(1)绩效评估≥防治目标:按合同支付全部款项,可继续开展下年度防治任务;
(2)防治目标>绩效评估≥枯死松树及清除下降1%:按下降率与绩效目标差额扣除相应比例合同款,可继续开展下年度防治任务;
(3)绩效评估<枯死松树及清除下降1%:扣除未支付部分合同款和保证金,终止合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长沙县从事相同类型的业务。
5、每次验收时采购人、相关监管单位与承包方全程参与,承包方需无条件配合验收工作,每次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报告作为绩效承包防治效果评价结论与项目结算依据,如当年防治验收不达标,采购方将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1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资源购置,以及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为有效控制松材线虫病,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蔓延,巩固松材线虫病防控成果,确保镇森林资源安全,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湖南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长沙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长县政办函[2020]1号)、广东丰茂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长沙县北山镇2019-2021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相关技术标准、防控措施及工作目标。
3、履约验收方式:北山镇人民政府聘请专业技术公司开展辖区内松材线虫病除治监测,并根据防治时间及任务安排制定相应自查验收方案,自查验收以专业公司为主、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开展,分阶段对枯死松树清理除治和松褐天牛防治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县指挥部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采取聘请省内第三方机构,按照枯死松树和松褐天牛防治综合方式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