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9/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
发布时间: 2022-09-14 |
一、项目编号: YF022207ZCCS0007 二、项目名称: 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笑蕴、忻龙彪、韩贵江(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80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工程类)的50%计取,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 地址 : 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32号 联系方式: 韩贵江 0313-7068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张家口跃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 张家口市宣化区豆腐市街保险公司家属院一单元401 联系方式 : 张媛媛 0313-21688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媛媛 电话: 0313-2168833 十、附件 |
发布时间: 2022-09-14 地域: 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32号 采购人: 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
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中标金额 | 下浮率 |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 | null | 26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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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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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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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
8.8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
F.供应商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供应商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致: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
我单位参与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编号:YF022207ZCCS0007)项目的政府采购活
动,对我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做以下承诺:
(一)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22年09月09日
-93-
M.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单位名称)的宣化二中室内外
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
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60人,
营业收入为16995.196107万元,资产总额为54176.58761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年09月09日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2021年)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相关中小
企业政策,投标无效。
-113-
竞争性碳商文件编号:YF022207ZCCS0007
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
竞争性碳商文件
采购人(公章子::张家口市宜化第二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张家口跃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年08月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四部分合同范本(供参考)
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惠招标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bidding.com/)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
年09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F022207ZCCS0007
项目名称:宣化二中室内外管网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预算金额:2679083.77
最高限价:2679083.77
采购需求:室外采暖管网、室外给水、消防管网、室外排水管网、新建餐厅
外网、室内采暖管道改造工程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0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
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新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本
次磋商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
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29日至2022年09月02日,每天上午09:00至下午
17:00(北京时间)之间任意时段。
地点:登录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bidding.com/)获
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9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2年09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厅。(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民
中心11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建设地点: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院内。
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不再要求参加开标会,远程解密响应文
件,准时参加线上开标。
请注意:
供应商最晚应在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在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http://www.hbidding.com/)注册,未经注册的供应商在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
易平台首页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否则后期在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未显示供应商名称,一切后果由供应
商自己承担。
潜在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惠
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bidding.com/)提出。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无需供应商到达开标现场投标,在开标时间
内供应商在电子平台自行解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不
能解密且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正常开启的,则视其为无效投标。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惠
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
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32号
联系方式:韩贵江0313-7068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张家口跃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豆腐市街保险公司家属院一单元401
联系方式:张媛媛0313-21688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媛媛
电话:0313-2168833
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
室外采暖管网、室外给水、消防管网、室外排水管网、新建餐厅外网、室内
采暖管道改造工程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附。
二、技术要求
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
成交后采购人有权要求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等进行技术核验,对因虚假
应标的供应商除取消其成交资格外,还将追究其虚假应标责任。
三、商务条款
(一)重要条款
1、投标报价:应包括全部工程费、设备费、各种税费、相关费用(运输、
包装、安装调试费、装卸费、保险费)及伴随服务费等完成本次工程范围全部内
容的费用。本项目最高限价2679083.77元,超出为无效投标报价;
2、计划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0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
3、建设地点: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院内;
4、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依法分包的,
应明确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禁止转
包。
(二)服务承诺
供应商应按不低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其基本服务如下:
1、工程中提供的所有设备及材料须是正厂出品、配套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
检测标准;
2、所提供的工程、设备及材料,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须以
采购人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3、因工程、设备及材料质量发生的伤亡情况,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4、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6、其他服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履约验收
项目验收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机构及人员会同成交供应商按国家的相关标
准共同检验。若拟交付的工程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签验收,要求
返工,同时采购人有权对因虚假应标的成交供应商除取消其成交资格外,还将追
究其虚假应标责任。同时,由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替补。
采购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绝验收或无故刁难、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验
收,并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如有工程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成交供应商
在5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履约保证金:无。
(五)资金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支付工程款,最终保留工程价
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过后工程无质量问题付清。
四、其它要求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
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
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
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供应商提供的各种资料须真实有效,否则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成交资格。
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述项目的内容。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3、采购预算: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玖仟零捌拾叁元柒角柒分;
(¥2679083.77)。
4、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
4.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
理。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否则,投
标无效。
4.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
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
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
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注:
(1)由供应商按报价表的格式提供货物的品牌、生产厂家(制造商)、规
格型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等信息,由采购人或其授权采购代理机构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查询的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并作为评审资料留存。采
购的货物为强制节能产品,按供应商提供的证书编号等信息进行查询;供应商提
供的货物若具有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不到,供应商可
在响应文件中附认证证书作为证明资料;若供应商既没有在响应文件中附认证证
书,现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又查询不到的,为无效投标。
(2)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投
标人所投的该产品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
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
产品,对投标人所投的该产品价格给予2%的扣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若具
有节能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不到,供应商可在响
应文件中附认证证书作为证明资料;若供应商既没有在响应文件中附认证
证书,现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又查询不到的,不执行优先采购政策。
4.3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详见附件1。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
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
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根据财库
〔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涉及以上价格评审优惠。
4.5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涉及
以上价格评审优惠。
4.6根据《河北省版权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版权字
[2016]12号)的规定,计算机硬件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
采购时,必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和所需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同步列
入。投标人在报价时须将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并入计算机硬件设备价
格内,配套采购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在报价表中价格单独体现。软件价
格要符合《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
98号)要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报价的,投标无效。
4.7所投货物应符合采购人所属地的资产配置标准,所属地为张家口市
的,应符合《张家口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张财字【2018】44号)。所投货物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投标无效。
4.8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
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采购人采购信息安全产
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附:中
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
人电子签章,同时在产品认证证书醒目位置标示出“报价表”中所投货物
的对应序号。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投标无效。
4.9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
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
4.10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
办库[2020]123号)。
4.11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
年第18号)内的产品,供应商应当在供货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
相应所供产品上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二)定义
1、“采购人”系张家口市宣化第二中学。
2、“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本次采购代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张家口跃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供应商”系指参加该项目磋商的单位。
4、“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
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者”和保险行业、其它行
业营业执照中的“负责人”可依照该条款中“法定代表人”执行。
附件
附件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
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
国统字[2017]213号2017-12-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 |
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 |
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 |
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
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 |
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 |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 |
行。 |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
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
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
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
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
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
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
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 |
情况,制定本办法。 |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 |
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 |
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 |
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 |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 |
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 |
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 |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
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
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
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
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
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
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
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
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
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2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
.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
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
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本页为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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