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6124]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河道整治纳米制造与智能技术实验室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改移河涌新建箱涵河道调整施工图设计图纸及预算编制相关报批审查施工实施建设材料采购安装工程一切险试验检测运营调试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资料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报建检验批竣工备案现场服务方案优化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审核及盖章盖章配合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服务余泥渣土排放证土石方预算编制工程结算保修期服务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配套说明有关资料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监理质监项目试运行工程调试工程变更分包工程构建设施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辅助服务运输设备海运人身意外保险赶工地盘平整提供建材食宿供应条件检验测试预调试维护操作上岗培训工程管理计划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临时用水用电用电缺陷责任服务环境保护加工审定版图纸工程量清单预制工程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横道进度计划图临时工程设施保护现场进度照片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计划进场雨季施工方案施工机械用表垂吊永久工程混凝土工程临时通道工作空间场地布置图脚手架拆卸应急救援预案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工地保安方案文物化石供水管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摸查地下障碍物改建迁移修复古墓古建筑遗址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物品承包人设备待安装工程设备施工铺排临时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正常生产通讯线路接驳独立水表电表施工场内的用水通讯网络敷设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燃气系统防雷人防设计消防设施市政综合管网施工许可证树木保护移植砍伐临时占用道路排水许可证夜间施工证余泥排放许可证联合验收档案验收工程地质地下设施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城区道路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人力运输工具火车船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审查施工图审图决策控制点复验设计咨询审图小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计文件审查技术问题审查设计优化工程计量河道调整工程预算的审核工程签证变更工程预算价的审核初审签发支付意见水准点施工部位放线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基准坐标控制线场地清理保修工程第三方深化设计限价工程批价材料设备卸车清点入库堆置保管保护围蔽安全保卫照明灯光围栏设施安全标志维修当地政府要求的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水泥工程进度计划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情况报告三间办公用房值班用房上网的接驳简易装修的两间办公用房两间休息用房打印机施工场地清洁卫生门前三清工作道路整修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建筑垃圾外运围墙施工排水施工生活排水沉砂除油看守警卫临时道路保养修理构件隐蔽工程记录组织管理成品保护超重件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红线外场地红线外临时设施地下管网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值班人员方便预防突发性传染病宣传安全教育环境卫生交通工具噪声防护粉尘防护环境污染干扰与协调造价咨询调查勘核汇总装订包装交叉施工平衡预留孔洞预埋件技术说明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信息技术网络实时监控系统劳务分包各类熟练技工普通工施工进度施工技术方案材料保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通讯设施审计管理服务生产生活设施整理交接竣工资料收集非指定分包统筹工程规划验收工程材料半成品工法展示装配式施工设备工法样板室内电梯临时电缆施工方法勘探性开挖钻孔桩钻桩排水沟基坑勘探性探测地下任何管线劳务性分包非主体工程部分工程专业分包主体设计各种生活设施劳动保护水文和气候条件现场查勘周转性材料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的统计开始制造承包商检验运抵现场竣工试验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完工验收工程验收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施工质量施工技术措施建筑物会审各系统管线工程测量设计服务多方案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优化设计施工现场指导施工监督材料样板审核竣工图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城建档案馆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装修景观工程设计基础方案修改后图纸补充相关工作设计阶段审查图纸的修改和完善抽样检验设备的质量检测替换材料修建临时设施基准线施工机具配件输送电线路地下工程施工缺陷修补防火安全文明施工道路全封闭施工施工场地外临时占用人行道防护棚雨靴治安保卫现场材料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竣工清理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组织措施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制度制品试件取样送检试验质量报表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制配材料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样板房器具附件小五金施工图施工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进入现场检验试验试验和检验额外检查检验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空气质量检测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检测河道改造土方回填档案资料尾工水/电排水系统通球试验智能化外立面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施工堆积物系统的试运行功能性试验声像档案电子版档案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竣工档案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竣工图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电子磁盘资料房屋汽车住房装修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资格审查表算术复核表算术校核实施计划建安费素填土淤泥混砂砂混淤泥粉质粘土淤泥质土全风化砂岩硬风化砂岩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改造策划纳米能源技术实验室重大创新平台纳米制造与传感器件纳米生物医药中试孵化区中试平台创新孵化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纳米科技研发核心区河涌综合整治珠江涌移改河涌清淤疏浚移改整治编制设计施工清样校对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9/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6124
预算金额2439.74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工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工020-28399595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6124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9月29日 0时0分~2022年10月19日 9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4.1工程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河道整治专项丙级或以上资质; 4.2施工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施工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承接工程,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 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5.1设计负责人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须具备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5.2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在施工单位注册。 5.3专职安全员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水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并在施工单位注册。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注:a) 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b) 投标人应确保拟任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未被其他项目锁定,或没有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经招标人查证属实的(该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已被其他项目锁定,或已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将不能被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c)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能为同一人或兼任其中两个或以上岗位。 5.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水利类或水工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8、关于联合体投标: 8.1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1家)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8.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8.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方(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8.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9、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企业库内企业信息登记) 10、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则出现此情形的单位投标均无效(投标人按招标公告附件一提供投标申请人声明)。 11、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广州市开发区不良记录名单(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门户网站的广州开发区建设局网页(网址: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公布名单(处于通报有效期内)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在施工单位注册。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19日 9时0分 - 2022年10月19日 9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0月19日 8时30分 - 2022年10月19日 9时0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工
- 代理联系人:王工
- 联系方式:020-28399595
- 代理联系方式:13145791285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监督电话:020-28399595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招标公告-纳米9.23(1).doc
- 20220927设计施工合同.docx20220927设计施工合同.docx
- 招标文件-纳米9.23(1)(1).doc招标文件-纳米9.23(1)(1).doc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水利水务 | 工程总承包(EPC)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 | JG2022-16124 |
招标单位 | 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工程总承包(EPC) |
建设单位 | 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水利水务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
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9-29 0:00:00 | 2022-10-19 9:00:00 | |
投标登记 | 2022-09-29 0:00:00 | 2022-10-19 9: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9-29 0:00:00 | 2022-10-19 9: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9-29 0:00:00 | 2022-10-01 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10-19 8:30:00 | 2022-10-19 9:00: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10-19 9:00:00 | 2022-10-19 9:30: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
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投资
招标人: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二年九月
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
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根据相关文件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资金证明,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对纳
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选
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
总承包
二、招标单位: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20-28399595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801房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贺工/王工联系电话:18319573748/1314579128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九楼
三、建设地点:改移河段位于广园快速路以南,护林路以北。
四、项目概况:改移河涌总长度约260米。其中明渠断175米,新建箱涵3座总长
约85米。断面形式采用下部挡墙+上部放坡复式断面结构,河道底宽9米:箱涵段采用
双孔结构形式,单孔净宽5米,净高2.5米:箱涵与明渠衔接断采用挡墙形式,设计排
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堤防级别为4级。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
1、本工程设为一个标段。
2、招标内容: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的设计施
工。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
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
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
准。
2.1设计部分
2.1.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现场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竣工图审
核及盖章、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等。
2.1.2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
2.2施工部分
施工内容包括:负责本项目施工部分内容,具体以建设业主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2.3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
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
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工期:总工期:150日历天。
其中:设计工期:25日历天:施工工期:125日历天。
4、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24397456.81元(其中设计费:347256.81元,建安工
程费:24050200.00元。)。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公告发布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
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
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1指定开标室,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3、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
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4、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截
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八、招标文件获取及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
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
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2.投标人登记前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未完成企业信息登
记的单位,请在本项目投标登记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企业信息登记,详细
说明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www.gzggzy.cn)公告,否则由此造成的登记延误,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注:该表中项目负责人填写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员须为投标人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在册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均出自主办方,投标人应保证上述
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项目中被锁定。)
若出现以下情况:《投标登记申请表》填写的项目人员信息不能被使用而造成投标
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的或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
企业信息登记不一致的。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保证金5万元,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
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4.1工程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或
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河道整治专项丙级或以上资质;
4.2施工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施工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承接工程,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的
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
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
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
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
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5.1设计负责人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须具备须具备水利水电
工程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5.2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有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在施工单位注册。
5.3专职安全员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水行
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并在施工单位注册。项目负责人(兼施工
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注:a)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
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施
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b)投标人应确保拟任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未被其他项目锁定,或没有在
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经招标人查证属实的(该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已被其他项目锁定,或已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将不能被评标委员会或
招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c)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能为同一人或兼任
其中两个或以上岗位。
5.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水利类或水工类相关专业中级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7、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8、关于联合体投标:
8.1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1家)
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共
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8.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
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8.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
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方(主
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8.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9、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
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
记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
应企业库内企业信息登记)
10、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则出现此情形的单位投标均无效(投标人按招标公告附件一提供投标申请人声
明)。
11、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广州市开发区不良记录名单(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
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门户网站的广州开发区建设局网页(网址:
http://www.hp.gov.cn/gzig/qzfgwhgzbm/qzfhcxisj10/jzhdblxwjl/)“建筑活动不良
行为记录”栏目公布名单(处于通报有效期内)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
新网址为准;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招
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l.gz.gov.cn/sgs/sgsXkNe公布的“失信
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纸质化资格审查,纸质化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
责资格审查。
十一、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
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
重新组织招标。
十二、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设计时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
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
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工程变更须经过建设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
十三、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
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电话:020-28399595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801房
十四、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广
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网发布。
十五、其他:
1、投标人须保证其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有权在招标的任何阶段进行
调查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2、本项目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单方面解除
合同。上述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申请人声明》中予以承诺。
3、有关企业诚信档案的办理事宜,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
息库相关办事指引。
4、前期咨询服务单位:广州禹山水务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注:接受前期服务机构投标。
5、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查。
6、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登记、拟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
免出现企业登记、拟报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的问题。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
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
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六、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
1年内参与招标单位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
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
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招标人: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月日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
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
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赔。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
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宜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赔犯罪行为
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
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
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
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
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
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
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
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
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
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
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广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
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最新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
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
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
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
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
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
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
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
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
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未因与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车辆运输而被最
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
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
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
十一、本单位中标后不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
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
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
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运输。
十二、本单位承诺,中标后将切实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
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
《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
66号)、《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
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的文件规定,按招标文件和合同
要求对施工范围内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工作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
治措施、绿色施工围蔽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10
如未履行承诺,经建设单位催告后逾期不履行承诺或经教育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
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自愿接受被招标人拒绝一年内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后果
(时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或由招标人确定,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十三、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
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
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四、本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专职安全员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失信
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本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有效期内)。
十五、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
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
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施工负责人(签字):
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
设计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声明企业”一栏需填写联合体主办方的单位全称,并由联
合体主办方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即可,其他成员单位可以不提供。
附件二:(参考格式)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联合体主办方单位名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
同参加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施工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
1、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
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
担相应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1)(施工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
施工外,还应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
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2)
(设计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等工作,具体
按合同要求。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主办方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2年月日
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22
工程地点:改移河段位于广园快速路以南,护林路以北工程名称: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工程编号: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目录承包人:发包人: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7联络169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1.3法律121.1词语定义91.一般约定9
2.7其他义务192.4办理证件和批件192.3提供施工场地182.发包人义务18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71.10化石、文物(压矿)17
3.6造价咨询机构233.4总监理人的指示233.2总监理工程师22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23.监理人222.8发包人的其他权利21
4.5承包人项目经理424.4联合体414.3分包和不得转包404.2履约担保39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44.承包人24
4.12进度计划49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49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9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3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3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2
6.材料和工程设备535.5完工(竣工)文件535.3设计审查52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485.设计524.13质量保证51
8.交通运输59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9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9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9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9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
9.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56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569.2施工测量569.1施工控制网569.测量放线56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59
10.5事故处理6110.4环境保护6110.3安全保卫60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57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56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6
11.6工期提前6411.5承包人引起的的工期延误63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311.2完工6211.1开始工作6211.开始工作和竣工62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6712.4暂停工作的复工67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6712.暂停工作6711.8工期和工期延误6911.7行政审批延迟69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73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7013.1工程质量要求6813.工程质量6812.8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6812.6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68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615.1变更权7615.变更76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7914.试验和检验79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74
16.4价格调整需遵循的税金计算原则7916.3变更的计价原则78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78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7716.价格调整7715.3变更程序76
17.5完工结算8117.4质量保证金8017.3工程进度付款7917.2预付款7917.1合同价格7917.合同价格与支付79
18.3完工验收83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8218.1完工前的试验8218.完工和竣工8217.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117.6最终结清81
20.保险8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718.10工程移交8618.8施工队伍的撤离8618.7竣工清场8518.6竣工验收84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8921.不可抗力8920.6缴纳税费及劳动保险金88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8820.3人身意外伤害险8820.1设计和工程保险87
24.争议9422.3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9322.1承包人违约9722.违约97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8921.2不可抗力的通知89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5.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9525.1招标错失的修正9525.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9524.4争议期间继续施工9424.1争议的解决方式94
1、工程名称: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或其他联合体):(成)承包人(全称):(主)发包人(全称):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范围: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完成本工程以施工为主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保修期服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三、承包范围1、总工期:150日。二、计划工期3、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建设地点:改移河段位于广园快速路以南,护林路以北。
四、质量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范围主要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2、施工部分设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按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现场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竣工图审核及盖章、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等1、设计部分
六、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承包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总责,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达到工程所在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五、安全管理目标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质量合格。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七、项目管理人员不含税价为:元(大写:;工程设计费(含税)为:小写:元,大写:其中,建安工程费(含税)为:小写:元,大写:;不含税价为:元(大写:);2、本项目中标合同价(含税)为元(大写:),不含税价为:元(大写:);1、固定总价包干,中标合同价为包干价,不作调整;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负责包深化设计、报审通过,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包验收,按照本合同约定设计、实施、竣工及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承包人承诺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定义与解释承包人设计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合同份数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生投资主体变更情况,承包人必须承认主体变更事实并配合变更后的主体方进行本项目余下工作。须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条款权利和义务不变。十一、其他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
(此行以下无正文)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订立合同地点:订立合同时间:2022年月日十四、合同生效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商注册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801工商注册住所: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包人(甲方):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电话:020-89856106电话: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MA5D19YA6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房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乙方):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住所: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账号:开户银行:传真:电话:授权代表: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技术需求书、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含概算书)、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含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投标阶段价格清单、图纸、承包人建议书,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与《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一致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
1.1.7.2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设计、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资格、资信、技术、经济文件。1.1.7.1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等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1.1.7补充词语定义1.1.1.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在本合同下代表承包人履行授权责任和义务的、经发包人批准的负责人,即项目总负责人(承包人代表)。1.1.1.3其他构成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各阶段图纸、变更、洽商等。1.1.1.2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在投标阶段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全部。承包人建议书应还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和价格文件。
1.1.7.8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以共同投标和完成项目为目的组成的临时性组织。1.1.7.7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承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7.6限额施工:承包人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进行施工。1.1.7.5限额投资:除非因甲方的指令、批复,导致功能、规模、设计标准变化的原因引起合同价格追加超出经批复总概算,否则在初步设计概算经相关评审后,概算的投资额将不再因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除合同约定调整范围之外。1.1.7.4限额设计:指按照投资或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项目的下一阶段按照上一阶段的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项目按设定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设计时应按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其中招标分项对应的项目投资估算额是用于控制本项目建设投资,此为限额设计。1.1.7.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1.7.14发、承包人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指发、承包人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专业技术的机构,负责合同EPC项目造价工作。1.1.7.13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EPC项目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3.2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7.12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7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7.1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指发、承包人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7.10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7.9联合体当事人:组成联合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联合体当事人。联合体当事人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承包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当事人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当时人又分为牵头方和成员方。
1.1.7.20实际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18条规定组织完工验收通过,并在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载明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1.2.2款规定确定。1.1.7.19计划完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通过完工验收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11.8款和第11.6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1.7.18施工开工日期:指根据第11.1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1.7.17项目总工期:指合同生效到缺陷责任期结束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1.1.7.16项目开工日期:指根据第11.1条规定,合同生效日期为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1.1.7.15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合同签署后开始实施到实际完工日期的天数。
1.1.7.26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7.25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1.7.24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1.7.2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1.7.22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第17.1款规定。1.1.7.21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1.7.3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7.31承诺达到的性能保证要求指标:除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外,承包人额外承诺在本工程完工后项目的质量所达到的最低标准要求。1.1.7.30项目试运行: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调试合格后,由承包人进行的包括合同性能保证要求指标在内的全部试验。1.1.7.29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15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1.7.28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1.1.7.2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性工程。
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1.1.7.36完工验收合格:指承包人完成政府的竣工验收、完成交付查验及整改率达90%(A类问题100%完成整改)后,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对完工区域进行验收。1.1.7.3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1.7.33安装:指合同条款要求承包人需提供构建设施所需设备的所有辅助服务。例如运输、海运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检验、赶工、地盘平整工程(包括承包人自有的设备的提供和使用及所需建材的供应)、安装、测试、预调试、调试、运行、维护、操作与维护手册的提供及培训等。
1.3.2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在本合同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已经发布(和在后来更新或补充的)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该项工作所需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标的设计费综合单价中考虑。1.3.1.3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第三方咨询成果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缺陷责任服务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该建议、修改和变更并不能认定为发包人对项目所要求实施的变更,不适用于15.3.8所述的变更,承包人不能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或调整投资估算和审核后的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1.3.1.2合同各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项目试运行、验收和缺陷责任期,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3.1.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项目所在地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和发包人已制定并发布和后续布及修订的相关管理办法。国家没有标准但行业有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适用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都没有的但项目所在地有的,适用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发包人制定的管理办法由发包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且有关收集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标的设计费综合单价中考虑。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有义务执行新版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施工标准、施工规程,由此导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措施等改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调整投资估算和审核后的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的要求。1.3.1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1)补充协议1.4.1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9)开发报建资料、已有的设计成果(资料和图纸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及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4.2.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1.4.2.1阅读、理解与接受1.4.2阅读、理解与接受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专用条款、质量保修书、通用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人的响应(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权最终归发包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下表中未列明的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发包人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补充,并给出相关资料的提交要求及提交时间,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响应。如承包人认为不能按要求完成该资料,则须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给出正式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包括不能完成的原因、工作思路及完成计划时间安排)。承包人超时未响应则认为承包人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该等资料的工作。1.6.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项目相关报表的类别、名称、报告期、时间和份数。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序号 | 名称 | 提交时间 | 份数 |
1 | 审定版图纸 | 开工前 | 1份 |
2 | 工程量清单 | 开工后14天内 | 1份 |
(3)分包人的名单及分包人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1.6.1.3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施工场地和材料堆放场地安排,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进度计划中还应预留雨季停工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在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后,重要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重要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重要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重要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6.1.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施工资料及文件、项目相关进度资料计划包括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合同工期和项目总工期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1)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本项目的赶工措施费费用已包括在审核后的预算中,发包人不予补偿或另外结算支付;(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表,包括督促和汇总各指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表。进度表应包括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具体内容如下:(6)临时工程及设施保护、拆卸方法及次序。(5)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文件预留合理的时间,并为再次提交及随后发包人、监理人及/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设计文件所需的时间预留弹性时间;(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确标明;
1.6.1.4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提交、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6)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下发的整改通知单等资料,对现场安全文明和质量的整改情况的统计。5)现场进度照片,并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3)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
(6)雨季施工方案;(5)施工机械用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4)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3)各部分永久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2)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1)临时工程、脚手架及其后的拆卸方案;
1.7联络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0)应急救援预案(9)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及工地保安方案。(8)建议采用的专利设计及其施工方案(如有)的说明书或目录册;(7)恶劣天气等各种不利条件因素下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通讯地址:承包人:收件人:邮政编码:510000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护林中路与珠江北路交叉口发包人: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7.3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或变更通讯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双方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8转让收件人: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承包人:收件人:邮政编码:
(2)对于施工现场明显可见的或经过承包人探查已经发现的位于地面以下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应认为承包人在实施设计工作时已经考虑了相关的工程和保护方案,且符合有关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如需新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切实保护好。(1)在施工现场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1.10.3文物化石等的保护1.10化石、文物(压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
(2)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可以给予工期的延长。(1)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自行对红线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摸查,发包人可给予协助;需要对地下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的改建、迁移、拆卸、保护和修复等,项目工期不得延迟,相关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1.10.4地下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的处置(4)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或采取的工程措施或保护方案不能满足要求,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3)对于新发现的地面以下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知识产权中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对施工铺排、场地布置等进行通盘考虑,负责临时设施工程的施工、保护等工作。如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施工现场的正常生产和运营,需要对临时设施工程的改建、迁移、拆卸,项目工期不得延迟,相关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1.10.5对临时设施工程的保护、改建、迁移、拆卸
2.发包人义务1.13.2无论专用合同条款或通用合同条款是否有说明,发包人的批准、要求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履行本合同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确保完成的工作和成果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4)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场地边缘,在接驳点后承包人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施工场内的用水、用电及通讯网络由承包人自行报装、接驳和敷设并承担费用。相关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另行约定。(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不提供,承包人需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做好充分调查,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向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申请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也需考虑到发包人在本地块的后续标段的工程需求,应合理避免占用后续标段的施工用地,如发生类似情况,承包人无偿配合进行搬迁,相关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但在新建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前,不得占用尚未开工建设区域的用地。发包人将最迟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向承包人移交部分场地(发包人有权按场地现状提前移交承包人不得拒收),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视情况(承包人现场施工进度确实需要占用场地)分期移交更多的现场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将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确保在计划完工日期前完工。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提前介入手续、施工图审查、各专业报建与备案(含燃气、防雷、人防、消防、市政、综合管网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树木保护、移植或砍伐、临时占用道路、排水许可证、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及合法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验收手续。发包人负责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负责对审核报审、报批的文件内容并签章确认,出席审核或审查会议。上述依规定缴纳的行政性费用(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等)由发包人承担,其余工作性费用(如租用场地的费用、专家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及支付。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上述立项和规划审批文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证件和批文。因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2.4办理证件和批件(7)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涉及需要迁改的管线的要尽快设计图纸办理审批,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6)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费用,该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引起的赔偿前述的内容也适用于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桥梁、铁路、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运输”一词涉及的交通工具的涵义包括汽车、人力运输工具、火车、船舶和飞机等。(5)且须按国家安装规范安装经正式检验的独立施工用水表、电表,施工用水、用电费及通讯费等由承包方负责,相关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
(5)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3)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基础上提交更为详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审查,或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审查、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2)组织设计审查,并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图审图的相关费用;(1)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名义办理的,发包人应负责协助;2.7.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2.7其他义务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1)发包人代表有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务。发包人在本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7.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2.7.2发包人代表
(1)发包人代表是承担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任命并通知承包人。2.7.3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7.2.2发包人代表职权(3)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在行使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的最终批准(有发包人的盖章确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2.7.4.2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7.4.1发包人承担风险2.7.4发包人风险(3)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2.8.2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2.8.1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2.8发包人的其他权利(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1)由于现状建筑物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
2.8.8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2.8.7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2.8.6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2.8.5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术问题审查工作。2.8.4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发包人聘请第三方设计优化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优化,承包人须接受与应用合理优化后的成果。2.8.3检查承包人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设计组人力、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
2.8.12监理人行使3.1.1的权利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2.8.1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2)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因调整而产生费用增加或减少,由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条款补充合同确定增加或减少。(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2.8.10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一旦发包人提出行使以下权利的主张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并予以配合:2.8.9如发包人另行委托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承包人也应配合提供审图所需的资料。
(2)根据第6.1.4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1)根据第4.3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1.1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下列权力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2.8.13合同其他条款中列明的、发包人的其他权利。
(8)本合同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7)根据第15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6)根据第6.1.10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5)根据第11.6.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4)根据第11.1.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施工开工令;(3)根据第4.1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监理人住所:/(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3.2.1负责本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如下:3.2总监理工程师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包人。
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代表任命和撤回3.2.2总监理工程师职权: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开工前将监理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及本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其联络方式如下:本合同工程监理人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为/,职业资格证书号:,注册号:
3.4.6监理工程师指令3.4.4无论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工作程序如何规定,无论何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有权否决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行为的后果由发包人承担。3.4总监理人的指示总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3.2.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总监理工程师保留因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3.2.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3.2.4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除合同约定或依法依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造价咨询机构行使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审查,工程预算的审核、工程签证、变更工程预算价的审核,结算价款的初审,签发支付意见,及时配合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咨询机构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3.6.1造价咨询机构职权3.6造价咨询机构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3.4.7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4.承包人(3)合同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根据第15.3.8条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1)根据第11.5条确定的误期赔偿费;除属于第24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咨询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3.6.2造价咨询机构职权限制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自行场内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问题。(4)水准点、控制点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复验水准点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3)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工程师指令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场地清理和平整等)、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和使用功能。(2)本工程施工图中如有采用标准图的,承包人须免费提供标准图集,并将本工程所参照的标准图集大样部分详图附在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当中,承包人有义务将其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和经承包人复核的第三方深化设计等)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并协助发包人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计文件中影响到建筑品质的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品质等须报发包人审核,并须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修改。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设计文件提出的任何审查和修改意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包人须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的设计修改不构成合同价格的调整或变更的因素或原因。由此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合同成本变化的风险默认中标人在中标的设计费中已考虑,可能增加的工作周期也已经计算在合同工期之内。(1)在经批复的项目备案/核准批件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获得施工图审查通过意见、并编制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及时做好变更,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设计成果(含BIM设计成果)由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他用。4.1.3.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0)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管理、协调,履行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标的设计费综合单价中考虑。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与发包人所指定分包、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并应及时完成政府要求的合同备案等程序和手续,以及配合甲方进行限价工程、批价材料设备等招标、询价、批价等工作,对于甲方独立发包和甲供材料设备(如有)应组织现场总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以及卸车、清点、验收、入库、堆置、保管保护等,甲供或甲指乙供材料保管费用按2.5%计取。(9)负责施工场地施工围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以及提供及维修当地政府要求的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合法手续。受发包人委托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及交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费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除依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之外,其余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及支付。(8)提交前述第(7)要求的文件的同时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进度款、结算款等。(7)提交进度报告、工程进度计划、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情况报告和资金需求计划书等。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时间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16)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等),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1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14)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以及全部拟定分包商、工程设备的选型供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13)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12)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清场期间,承包人至少向发包人无偿提供简易装修的三间办公用房(均不少于15㎡)和两间值班用房,并提供上网的接驳;承包人至少向监理人无偿提供简易装修的两间办公用房(均不少于15㎡)和两间休息用房,以及提供其他(如会议室等)便利设施,并提供上网的接驳。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时使用。承包人需配备自动扫描功能和双面打印功能的打印机等办公设施。(11)本工程若涉及其它物权或施工单位,承包人需注意与各个单位的协调,如发生财产损失及索赔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与外部相关的单位协调的问题时,应自行解决,发包人只负责协助。
(2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承包人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工程完成政府的竣工验收、完成交付查验及整改率达90%(A类问题100%完成整改)、完成完工验收且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本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前7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室内、外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开荒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21)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裸露地面需要种植绿化或每天定期淋水,防止扬尘。施工排水和施工生活排水与周边现状排水设施的连接需要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必须配置相应的沉砂和除油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20)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19)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18)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17)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费用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破坏的设施。
(28)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交付整改或维保的费用按其要求执行)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7)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及构件应按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符合要求的检测检验,并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由有资质和符合规定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及其他合格证明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图纸制定材料品牌及规格进行施工,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其他材料承包人必须保证其质量规格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否则发生重新返工费用自负,同时,所造成直接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6)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2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2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及《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如有)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34)承包人承担因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工程而产生的一切约定、法定的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并承担在履约过程中给发包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存在其他违反有关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若本合同未约定具体处理方式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形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情形严重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33)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告知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变化情况,如因承包人报告不及时或未告知,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3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承担费用。(31)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3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另行分包单位进行成品保护。如承包人造成已进行成品保护的发包人另行分包单位的成品损坏损失,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29)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并无条件予以执行。
(40)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要求:遵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负责安全保卫,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其所发生的费用。(39)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编制预算书、结算书,并送发包人、第三方造价咨询。最终结算以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38)承包人应努力提高送审预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37)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36)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35)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费用已含在中标设计费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⑥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⑤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迁移费用、恢复费用由承包人自付,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如发包人未能协调,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④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③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②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需定期或针对性实施“除四害”措施或实施预防突发性传染病的措施,并完成工地内相关的宣传和教育。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①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卫生清洁并不得破坏施工场地范围外的环境卫生,并要求文明安全检查一次通过。若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区内卫生投诉,应立即按要求清理干净,确保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地区交通、噪声防护、粉尘防护、环境污染、卫生等工作。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不影响周边道路、管线的使用及居民正常生活;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时,承包人必须即时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并在24小时内书面陈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因承包人施工,影响道路、管线等正常使用、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周边建筑物破坏等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①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42)干扰与协调(41)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
(4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承包人应主动高效协调好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队伍、相关主管部门及周边各方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推进。④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③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并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②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47)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实施方案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6)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和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装订和包装费用。(45)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该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44)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应与发包人签订《参建单位人员廉洁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保证书》等。
(51)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50)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或结算款内直接抵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点周边的现状植被地表,工棚需与植被地表离开有效安全范围,不得在植被地表上设置任何施工有关设施。现状地表被破坏,承包人需要负责无偿恢复。上述施工点周边包含本地块承包人承包范围以外的区域和红线外区域。施工场地布置:承包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工程围墙外宣传画(展示的宣传围挡除外)的款式要求需符合发包人或先关部门指定的标准及图案要求。发包人对合同图纸或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不被视为工程变更指示,而承包人也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承包人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设计,做好各专业交叉施工平衡,校核各类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及尺寸,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对明显冲突、不符或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应在会审交底时或施工前澄清,承包人应对未发现施工图纸中质量和缺陷问题承担过失责任(如图纸表述内容不协调、相互冲突造成无法施工、返工等的明显图纸缺陷);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相应问题也应及时要求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履行责任以是否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为追究依据,如会审时的过失,在不利条件发生前予以弥补,使得会审时的过失未造成后果、也未造成损失的将不予追究。
②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①各阶段人员需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到位。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55)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需要的下述人员:(5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53)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全部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52)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综合单价中考虑。
承包人须每月定期提供农民工工资签收的有效凭证,交发包人进行备案留底(发包人有权现场见证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如出现承包人拖欠货款及工资的,发包人视影响程度每出现一次予以1~5万元违约金,影响恶劣的发包人保留单方面中止合同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承包人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足额的发放劳动者工资及相关费用,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项或保修金中扣留相应的费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承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如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若事件给业主造成了信誉伤害,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工程如果要实行劳务分包,承包人必须在市建设局通过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站进行公布的劳务公司中选择,选定分包队伍或选择队伍投标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需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管理部门备案。④承包人直接招用农民工作为劳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③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60)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项目竣工验收。(59)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结算申请书文件,承包人若不按约定时间提交结算书、并进行澄清和补充资料的,则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报送给结算审核方,以保证结算工作的连续性。(58)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对发包人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培训,如果合同规定了工程接收前要进行培训,在此项培训结束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57)承包人须将废除的现状管道及施工图中属于发包人物权的所有工程材料(如旧门、旧窗)和设备外运至发包人指定位置,且不能对其造成损坏,否则按施工当期市场价赔偿。(56)发包人可随时调整项目的建设规模,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而不成为索赔的依据。⑤承包人雇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6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已完工程未竣工联合验收交付发包人之前,总承包人负责协调并责成各分包单位负责其施工的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此期间发生损坏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均负责协调并责成各分包单位修复,费用和相关责任自负。(65)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有毁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64)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安全和防范工作,施工出现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文明施工,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环境卫生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的余泥垃圾由承包人负责处理。(63)在施工过程中,需按施工规范和发包人要求设置告示牌和指示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62)承包人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61)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工程或账务资料和说明。
(68)保密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包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与发包人签定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承包人须把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发包人,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现泄密的,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指定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各单位能按工程师指示施工,并且能按时完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③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除非有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②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①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67)对人身和财产的损伤和发包人的保障:
(7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要求的相关排放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源保护措施,相关费用在预算确定后不再调整。承包人须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相关风险。(73)垂直运输费用按子目计算,在预算确定后不再调整。承包人须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相关风险。(72)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内的余土、垃圾、生产生活设施等,并达到规定的要求;临时设施应拆除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必须完善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接收、整理和交接、归档工作,须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验收与交接工作,并无条件与发包人、其它专业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配合完成上述相关工作。(70)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备案、归档,包括各指定分包、非指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的竣工资料的归档的组织、统筹、协调。完成后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存档。除去行政主管部门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二套资料。(69)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80)施工场地内的雨水、污水应尽量分开排放。如不能分开排放,应设立专用的污水管,收集并按政策或规范处理污水后,再进行污水排放。如需提前办理污水排放相关的政府许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79)因本地块存在相邻的后续项目,承包人需对施工交界处(的设计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承包人需在施工中给后续项目并预留足够的衔接条件。场地规划与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应避免与后续项目的施工造成冲突。(78)承包人需及时和本地块(或相邻区域)相关的其他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检测单位等单位协商穿插作业的顺序,并合理进行场地共用和道路共用,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77)本项目为重大工程,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廉政风险同步预防的资料编制和整理,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76)如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需按照规范的参数进行实测实量,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无偿返工,确保工程按质完成。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75)承包人的设计成果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他用。
(86)如发包人有要求,按场地内现状,承包人需接收和保护其他工程成果。(85)承包人不得使用临近河道的水用于施工作业。(84)交付前承包人需对外立面进行清洗。如造成其他成品受损,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83)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保护在交付前均由承包人自行保管保护。(82)因项目临近河道,承包人需密切关注水位等情况,并做好防汛防涝等相关工作。如因河水倒灌或场内排水不畅造成设施设备(含电梯泡水等情况)、支护或其他施工部位受损,或工期延误等情况,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81)承包人需进行工法展示,特别是对装配式相关的工法进行展示。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
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开工或施工,且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核算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4.1.3.2承包人实施工作(89)承包人需按实际施工工序工艺设置工法样板。(88)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第三方全程跟踪审计单位的工作,并按审计建议进行工作的合理完善。(87)如承包人使用室内电梯用于施工作业,敷设临时电缆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
(2)发包人的雇员;(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或需要的其他场合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4.1.3.4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4.1.3.3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①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4.1.11.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该文件执行。4.1.11设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确保农民工资请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4.1.10其他义务(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从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承包人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约定金额的违约金,直至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解除。4.1.12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⑤承包人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工程每个子项工程承包人必须将工人工资保证金划入到指定的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足额的发放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足额的发放劳动者工资及相关费用,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项或保留金中扣留相应的费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承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如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发包人有权收取每次10万元/次作为违约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在以上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同时,发包人有权追求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④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③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②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1.14工程的照管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7.4款和第2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的损失或损坏。4.1.13.2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4.1.13.1承包人承担风险4.1.13承包人风险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的责任。在施工前,承包人应按1.10.4款要求进行摸查。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4.1.15钻孔与勘探性开挖的工作要求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上述需照管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或其他施工单位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4.1.14.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从项目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完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根据工程特点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承包人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工程移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4.1.14.1承包人照管工程
4.2.1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约定:4.2履约担保4.1.17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属于承包人承担的义务,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有承包人承担的义务。4.1.16账户监管。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对其的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发包人应掌握账户内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15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确保合同工程履约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顺延的要求。若承包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发包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5)延长履约担保期限及履约保证金的补足(4)履约担保退回:承包人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5天内,方可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发包人领回履约担保并办理撤保手续。如担保形式为现金形式的,则发包人为无息退回依约应退之履约担保现金。(3)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后30天内;(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含税)的%,金额为:(大写人民币);(1)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金融机构保函(发包人指定的)或现金形式,如果承包人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担本项目的,则应由牵头人确保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条件的、足额的履约担保;
4.3分包和不得转包②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收到发包人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即无条件无异议支付发包人要求的金额或从承包人缴交的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中扣除。①担保内容: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如下:(6)履约担保事项承包人以履约银行保函或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银行保函或金融机构保函到期前,承包人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新的保函以替换即将到期的保函,且新提交的保函的期限延长不得少于6个月。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银行支付其担保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有权指导检查承包人就专业分包部分的有关分包工作,对承包人提出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应当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因专业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专业分包人。承包人需在分包合同内设置相应的条款。签订分包合同后3天内,承包人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承包人盖章确保与原件一致)。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30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类似业绩、合同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若承包或分包人的成果在返工一次后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单位,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不作为承包人索赔的理由。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关专项工作资质的,须将该专项工作分包。承包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分包的范围仅限于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的专业工作或者劳务分包。在分包工程施工前应提供三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从中择优选择;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时,则承包人应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给发包人选择。发包人只对设计专项部分、劳务性分包、非主体工程部分工程专业分包进行审核批准,但发包人的审核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禁止承包人将主体设计和工程整体或大部分分包。4.3.2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
4.3.7分包工作责任和义务(2)承包人需保证将款项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分包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支付申请资料中,需附有分包商收到价款的证明和统计台账。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作价款,并在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一般情况下,分包工作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或直接在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且要求承包人承担额外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工程量鉴定费、造价咨询费等)。4.3.6分包工作价款结算与支付对于分包工作,分包人不能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及各项指令进行实施、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连续两次整改通知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分包工作进行单独发包,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款项从合同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中标并不代表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投标时分包计划。承包人应按第4.3条规定提交项目分包计划给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4.4联合体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当主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或解除),发包人不承担由于主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对分包人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按照分包合同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的所有款项。4.3.8分包合同终止(3)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给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2)所有分包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合同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但本合同承包人具有督促和管理的职责,编制工作未按要求进行并按时限要求完成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和编制,并承担相应责任。(1)无论监理人、发包人是否批准分包计划,分包工作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并且,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分包工程未能达到发包人工程质量标准的,发包人追究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5承包人项目经理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除非特别指出,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除非联合体成员单位出现破产、资质被取消的情况,否则任何时候,联合体的组成均不得发生变化。4.4.4.2联合体文件签署如果承包人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担本项目,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时递交的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4.4.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4.4.4联合的责任
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4.5.5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如下: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4.6.6承包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合同提及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均包含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及其授权人。若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根据通用条款4.5.4的约定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某项职责时,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授权人姓名:姓名:
(2)工程施工开工前,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项目监理不签发开工令,计划完工日期不顺延;施工中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非特殊原因,主要成员离开工地的时间(累加计算,如两名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同一天均不在工地的,则按2天计算,以此类推)每月不得超过10天,且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1)承包人的项目总负责人以及主要人员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考勤。专职安全员姓名:。设计各专业负责人姓名:/;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项目施工负责人姓名:;资格证书编号:;
②关于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常驻现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招标人提出申请,且所变更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条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2022年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经甲方核实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①关于施工项目负责人:(4)本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符合如下要求;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擅自离开工地的,项目监理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且工期不顺延,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4.8.7.1承包人提交项目机构安排报告4.8.7承包人劳务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若现场管理机构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如无故不出席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有关会议),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供调换人员名单和简历等资料,或者向发包人提交整改报告,发包人不予以接受的,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第二次通知的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常驻现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招标人提出申请,且所变更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条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2022年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经甲方核实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项目实施过程中受伤害的雇员;(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4.8.7.3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4.8.7.2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4.8.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承包人拖欠工资、雇员人身损害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等原因,而造成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瓯、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果给发包人造成了较严重的信誉损伤或影响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4.8.7.4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4)在项目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4)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本项目设计、运行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8.7.6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项目现场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上述问题如发生,按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4.8.7.7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2)水文和气候条件;(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4.10.1承包人被认为已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并根据合同1.13的约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8.7.8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7)开工前对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探查。(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4.12.5提交合同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4.12.4合同进度的监督和检查除非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合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的进度计划和人员安排,并与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合同工期相适应,并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进度计划安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期的全部设计、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方法、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该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4.12.3提交合同进度计划4.12进度计划
③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的统计,安全和文明施工整改情况;②关于每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报告等):开始制造、承包商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调试;①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验、验收等每一阶段,以及其他承包人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3)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2)上述计划的提交时间为:随同月度支付申请书一同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或降低支付比例,直至承包人提供完整资料为止;如当月承包人未提出款项支付申请的,则进度计划仍需单独提交。(1)承包人除了在每月10日前提交月度进度报告外,还应该在与原定计划比较的基础上,同时编制下月进度计划和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及修订剩余工作的总体计划。第一次报告所包括的期间,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月的月底止。
(2)采购阶段的延误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1)设计阶段的延误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11.5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12.6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④实际进度与月度及总体计划进度的对比和延误原因分析,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12.7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交赶工方案。③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但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同意。②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施工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完工日期不予延长。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施工开工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3)施工阶段的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4.13.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确保工程安全施工,不出现伤亡事故,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1)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质量合格。4.13.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4.13质量保证
(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完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4.13.4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13.3质量保证体系(8)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7)承担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3)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出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及其相应设施,对其设计的建筑使用功能,安全使用寿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合理使用年限;(2)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设计规范通则、标准及省、市级地方标准和本工程设计任务书。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提供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专家论证过程中所需论证材料费用、专家论证费用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1)承包人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编制设计文件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设计除满足规划部门下达的用地规划条件所列的设计条件外,还应满足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满足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人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各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24条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1)建筑标高与结构标高相匹配;(8)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图纸之间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7)承包人对所提供设计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努力提高预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承包人应按设计审查要求对设计预算文件进行修正。设计预算突破限额设计指标的,承包人应重新进行设计,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上述修改不支付额外的设计费用。(6)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5)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调整,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确保工程预算在暂定建安工程合同价范围内。限额设计应贯穿工程设计的全过程,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承包人应做到所交付的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可要求设计人提供诸如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同一专业图纸前后表述一致。6)大样索引编号无误;5)各安装专业之间的管线不能重复、相互碰撞;4)各专业图布置位置与尺寸一致;3)建筑尺寸与结构尺寸一致;2)建筑大样与结构大样一致;
(13)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义务。(1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设计总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对所提供的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努力提高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1)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总预算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的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设计文件。(10)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的设计审查及解释沟通工作并承担相关评审费用,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及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不超过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完善,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配合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确保设计文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查部门的批准。(9)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问题,及时做好变更,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以上设计错误,承包人应3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图纸,并不得影响工期,否则按照200元/处计罚违约金,累加计算,发包人直接从当期支付予承包人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19)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承包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如承包人要分包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工作内容(如:工程测量、人防设计等),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另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18)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为设计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17)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最长处理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误期损害赔偿费。(1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承包人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工程返工或设计进度延误时,除应自费采取措施补救外,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索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15)负责配合分包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需要时应配合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并编制审核本工程竣工图。(14)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始终坚持高质量。若承包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设计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
(25)施工配合阶段(24)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发包人因本项目的租赁或成本控制的特殊需要,就本项目工程的任何设计文件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要求进行设计变更时,在不影响本项目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前提下,承包人需积极反馈并提出建议,及时完成设计文件修改工作。(23)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内交付设计成果(本合同约定时间顺延的除外),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设计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22)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须主动与本项目各政府部门(规划、建设、国土等)沟通、协调,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资料及文件不能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设计人应当无条件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并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为止。(21)发包人有权指导和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深化和优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给出审核意见,承包人需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但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20)承包人承担各阶段深化优化设计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
(f)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资料;(e)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d)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c)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板,提供招标采购所需的技术标准;(b)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a)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常驻工地的设计代表不少于1人,设计代表应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设计问题。针对工程初期或重点时期,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安排各专业设计人员至少每周一次到施工现场解决设计问题。
(b)配合完成审核竣工图及相关配合设计服务。(a)个别专业需分包设计和施工时,承包人须与该分包项目的专业设计单位协调及配合。(26)后期采购咨询服务阶段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工程设备采购和绿色建筑标识认证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即重要的设备选型需作其性价比选,为发包人设备选型提供依据。(i)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成果和底图(含CAD及PDF格式电子版图)。发包人需加晒图纸时,可以委托承包人加晒,承包人可收取工本费并须配合盖章。(h)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城建档案馆和发包人归档、结算视为本阶段工作结束;(g)按有关规定参加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所有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编制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深度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需满足《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244-2011)的要求;园林和景观工程设计可参考《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满足广州市有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5.1.3设计成果标准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符合环保、节能、绿色建筑标识等要求,当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应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规范、规程、标准,应进行技术论证。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d)协助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设计相关的报批手续。(c)参加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或审查。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3)设计标识/运行标识认证达到项目所在地相关标准和认证,且必须满足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要求,并由承包人中的设计人负责有关绿色建筑标识认证的申报和委托咨询工作,费用含在中标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设计依据应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结构选型、基础方案等应提供不少于2个比选方案),计算成果、方案造价对比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
5.3.4.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4.12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按4.12.6款执行。5.3.4.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4.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确保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5.3.4.2承包人根据5.3.4.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4.1根据合同5.2约定,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工期节点要求,完成各项设计及相关工作,包括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整个审查会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4设计阶段审查5.3设计审查
(2)取得工程监理人及发包人的批准;(1)将修改后图纸报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承包人仅可根据现场情况对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承包人需完成以下工作方可按修改后的图纸进行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3.5承包人图纸的修改和完善承包人认为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5.3.4.6因设计审查引起对设计文件的修改不被认为是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同时为通过设计审查导致对设计文件的修改也不得成为对项目投资作出调整的原因。5.3.4.5发包人有权在5.1.3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并按1.3.1.3款执行。
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完工(竣工)记录,如实记载完工(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完工(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完工(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完工(竣工)文件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工程完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提交给发包人。5.3.6图纸的使用与退还(3)取得发包人签发的同意通知书,但发包人的同意不因此而减少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承包人应提交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设备制造商授权书,确保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拟采购的材料和设备需提供三家或以上单位供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采购,并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6.1.4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第18.4款和第18.6款约定完成验收。
(6)本合同4.3款对分包的要求,也适用于“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承包人设备采购合同的支付条款应与本合同中的设备支付条款同步。(4)在承包人将设计文件上报审查稿提交给发包人的同时,承包人应同时提交一份设备选型的明细清单,以供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和批准。承包人的清单中,对于每一种重要设备应选列不少于3个备选设备制造商。监理人、发包人不需要即刻批准该清单,但可以要求修改,承包人应依监理人、发包人要求进行,且该种修改要求不应被作为变更处理。承包人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前,应提前1个月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要求获得批准。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3)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等资料,并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查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进行的质量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清退出场,承包人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4)经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3)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2)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1)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6.1.6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之标准认定:6.1.5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监理工程师,以便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政府质监部门的检查。
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本合同的承诺进行材料、施工设备的投入,以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材料、施工设备的投入不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而指令承包人加大投入,承包人需无条件执行指令。6.1.9承包人材料设备投入不足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6.1.6款和第6.1.7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6.1.8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6.1.11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6.1.10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8.交通运输本条款不适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3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2施工测量9.1.1承包人应主动收集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测绘完成后的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9.1施工控制网9.测量放线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本条款不适用。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为止。9.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承包人应对其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上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9.2.1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②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①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发包人、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对发包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10.1.4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3)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1)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10.2.10在合同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③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1)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贯彻安全设计的理念并按规定设置相关费用;10.2.1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加扣款: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施工承包人,每死亡一人扣款5万元,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扣除。(6)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扣款行为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4)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开工令)前的7天。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5天内给予批复。(3)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该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和预算,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发包人审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预算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上限金额。承包人每月提交独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统计和费用支付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但发包人的批准仅为督促承包人做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道路全封闭施工。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外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9)发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d)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c)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b)在施工现场悬挂必需的安全标志,以引起现场的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注意,对非承包人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宣传;a)高度重视所有在现场的人员安全,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发包人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8)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合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形象,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且:
10.2.12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14)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3)在监理、发包人进行的日常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问题,将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如承包人不在发包人约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予以施工,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2)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足够警示标志及防护标志,如因施工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事故的风险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11)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参观。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的安全帽和雨靴,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保障参观人员的现场安全。(10)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在现场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发包人的利益,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增加必需的设施以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若是由承包人引起,采取措施和增加设备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安全保卫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有权视情形的严重程度,决定扣除违约金。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重伤累计2人次,或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按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扣除违约金,违约金应从安全事故认定之日起起算。10.2.13违反安全职责的罚则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4环境保护出现上述情况,发包人视影响程度对一次(项)处以1万元罚款,情况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保留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有异议。现场一旦发生破坏和偷盗事件,承包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如以上事件在保险范围内,承包人应按照第18款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并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2)承包人应负责现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和保卫工作,防止破坏和偷盗事件的发生。由于承包人安全保卫的疏漏导致的损坏或丢失而进行修复或赔偿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应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承包人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单位人员、承包人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人员以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承包人应在进场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5.1发生事故的通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规定向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州市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同时统计上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10.5事故处理在进行工程设计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后,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完成政府的竣工验收、完成交付查验及整改率达90%(A类问题100%完成整改)且完成完工验收且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处理留下的物品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4.4环保、卫生要求
设计施工总工期从承包人收到开工令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应合理安排设计和施工期,合理规避雨水、洪水、气候等因素带来的影响,确保地下室工程按时完成。11.1.1项目开工条件11.1开始工作11.开始工作和竣工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和所受损失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0.5.2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未能按时施工开工,应在接到施工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施工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施工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未能按时施工开工,或者未能按时施工开工申请不获得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同意,每延迟开工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延迟开工超过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未能按时进行项目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项目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项目延期开工申请后的72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未能按时进行项目开工,或者未能按时开工的申请未获得发包人的审批同意,每延迟开工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延迟开工超过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1.1.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应在项目具备施工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开工申请书,并附上已做好施工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该收到施工开工申请书后3个日历日内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开工令,承包人应最迟在收到施工开工令的第二天开始施工,并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批准的时间开始计算施工工期。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保持工程的连续均衡施工,直到其被改变为止。11.1.2工程施工开工施工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11.2.1约定计划完工日期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2完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11.1.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施工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施工开工,施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11.1.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11.2.4.1误期的赔偿11.2.4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完工日期迟于计划完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1.2.4款的规定赔偿发包人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11.2.3延迟完工的责任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完工证书”中载明的完工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11.2.2实际完工日期的确定
11.5承包人引起的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按不可抗力标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合同实际实施天数减去计划实施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实施天数(合同签署时间至工程完工证书时间)-计划实施天数。合同工期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11.5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11.2.4.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4.12.6款规定按计划进度实施合同,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发包人不直接对接承包人的分包商,由承包人的分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工期延误系分包商原因而推卸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书面提交工期延误通知和工期延误报告的,承包人将丧失就该事件引起的任何工期索赔权利。如果引起工期延误的事项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在延误事项开始时间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书面提交工期延误通知,并于工期延误事项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书面提交工期延误报告。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引起工期延误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书面提交工期延误报告,说明对工期的影响和承包人拟采取的措施,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经过发包人方审核后确定工期延误时间,并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工期顺延。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按以下条款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内的责任和义务。若发包人认定承包人会发生工期拖延的,发包人可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抢工单位资质并承担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垃圾的及时清运、竣工清理等事项,但此事项只需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同时认定即可),该费用可直接在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工期不予延长。发包人可以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承包人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从届时任何一笔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和通电时间延迟,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交付完成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交付时间延迟,且延迟时间超出交付日期30天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二的误期违约金;延迟时间超出交付日期30天以上(含30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误期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4.12.6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11.6.1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11.6工期提前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关于本工程的完工交付,发包人已经或必将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完工将会给发包人带来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此类经济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本合同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且承包人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人误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如果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人误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承包人误期赔偿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完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完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1.6.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即使未被指出延误,但在需要的情况下,承包人亦应自行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完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22.1.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本项目设计施工总工期承包人收到开工令开始计算工期。11.8.1工期约定11.8工期和工期延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延迟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11.6.1加快工程进度,使得项目的实际完工日期不超出11.2.1约定计划完工日期,而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单列。承包人须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相关风险。11.7行政审批延迟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
11.8.3提交工期顺延报告(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同意的工期顺延。(1)不可抗力;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批准是否顺延工期及顺延的期限。11.8.2工期顺延设计施工总工期:天,计划开始日期为2022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月日。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11.8.2款和第11.8.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可以顺延一般节点工期,但重要节点工期总工期不顺延,及承包人应按11.6.1加快工程进度。重要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审核后的预算中,发包人不予补偿或另外结算支付。在特殊情况下,重要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重要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重要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重要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1.8.5拒绝延期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11.8.4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当第11.8.2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12.暂停工作承包人误期赔偿费在每个支付期中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完工结算文件中,在当期的应付工程款项中扣除,发包人亦可选择在其他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如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按照第11.5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11.8.7承包人误期的赔偿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顺延工期报告及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11.8款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以核实,也未对承包人做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但是发包人提出反对的除外。11.8.6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损失;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但不增加费用。12.4.3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上级有关部门对复工另有要求,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执行。12.4暂停工作的复工12.1.3暂停施工的指令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6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期时,则可根据第22.3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累计15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根据第22.1款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给予顺延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2.5.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承包人因前述第(1)项、第(4)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而导致工程关键工期已经延误或者可能延误达到15天以上的,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发包人解除合同重新招标而增加的费用和因推迟使用工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增加的费用。(4)擅自停工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13.1.1质量要求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并自负费用,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12.6款规定处理。12.8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1条规定处理。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13.1.4.1履行职责和义务13.1.4质量与安全管理承包人必须确保本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本合同中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竣工联合验收或通电等重大节点的,承包人除按发包人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加快实施进度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达到现行验收规范。凡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相关标准整改,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且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3.1.4.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5)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标准产品进场进行见证检试验和监督抽检试验。结构混凝土试件必须确保有同条件养护送检试验。(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等。(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制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及样板制度。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
13.1.5工程质量创优承包人在设计、采购、施工的过程中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13.1.4.4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13.1.4.3管理的要求发包人负责组织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员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遵守该工程的相关质量管理办法。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13.2.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承诺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2)工程完工(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按照本条款第(1)项规定进行整改外,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将付款项中扣除占建安工程费用结算价(如未结算完成则以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为准)1%的违约金及按性能验收承诺扣罚。如承包人未按照指令期限整改的,则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修复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主动进行整改,否则只要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均可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时限(根据4.1.3.2款,除非发包人另行指令时限,一般为7天)内整改(拆除并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相关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预算按照最新定额(信息)价计算,包括发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3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13.2.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主动整改的,可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2)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2)发包人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甲方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甲方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发包人认为需要时可与承包人共同重新选定;如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甲方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并以书面回复(须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材料设备原则上按要求选用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为准。(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一年内生产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清点,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甲方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3.2.4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3)在保修期内,承包人需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工作。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如渗漏、空鼓、开裂、垂直度平整度偏差大、水电系统故障等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房屋使用人)损失及索赔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修复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承包人不予修复,按附件执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除返修以外,仍需罚款2万元/每个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除返修以外,仍需罚款5万元/每个分单位工程。
③经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样板(包括样板房等);②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①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
(7)承包人在编制工程预算及确定材料品牌时须邀请发包人参加,由发包人在材料和设备品牌上的选用及档次的确定上提供意见及确定最终结果。(6)承包人在采购不是发包人推荐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监理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5)本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须选用发包人招标时所推荐的品牌(或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4)甲方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抽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④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3.3.4承包人承诺:无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3.3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3.3.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按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13.3.1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协调处理或参与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13.4.9款规定重新验收。13.4.6参加验收的限制13.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3.6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3.5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择优选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当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此前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4.9重新验收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13.4.8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4.7验收结果的确认
甲方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14.1.5进入现场检验试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13.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3.4.10额外检查检验
14.1.8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或送往规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承担所需费用。其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空气质量检测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需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承包人应形成计划提交给发包人,并在检测时会同监理人派员进行旁站见证并签名确认。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比例应满足相关规定,检测结果作为承包人的对比检测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14.1.7检验检测(2)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试验均需在材料和设备现场进行见证取样,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1)材料和设备在现场使用前,承包人均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14.1.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4.1.10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如发包人自行抽查检验结果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材料的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支付的,则发包人可以在当月应付或将付工程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14.1.9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承担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15.1.1工程变更权限15.1变更权15.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14.1.11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2)不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5.3.4工程变更内容及程序15.3变更程序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奖励:/。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承包人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的,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2天内,提出完整的施工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须按变更后的图纸或要求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若承包人拒绝实施,自发包人发出书面变更要求或图纸5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每天10000元;超过5天仍不实施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实施,其产生的费用在其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造成本项目影响的一切后果及费用。承包人必须在实施签证事项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审核批准,实施后七天内将相关资料、照片等提交至监理单位确认。对承包人单方认为签证事实发生的,如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提交签证单的时间超过七个日历天,则监理人、发包人对此类签证一律拒收,承包人单方提出的签证申请不予确认,责任自负。(1)变更执行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等相关事项的确认认可须完成发包人内部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限限制。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除发包人要求对质量标准、规模、功能等实质性变更外,原则上不对工期做出任何调整。15.3.7工程变更导致工期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等,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15.3.6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调整、工程签证、施工图发生变更或施工项目发生增减,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的增减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承包人须作好现场记录,留下相应影像或实物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或变更),并以此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之一。如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工程签证)而引起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的改变,则改变的该部分费用按16.3变更计价原则计算。15.3.5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价格调整:无15.3.9发包人可以拒绝承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要求。无论变更是否批准,均不免除承包人在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性能等方面履行本合同的责任。详见专用条款16.3。15.3.8变更导致的价格调整如承包人以变更存在分歧拒绝施工,或者实质上拖延工程进度,经监理人发出整改指令后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上述价格调整无须考虑建安工程合同折率。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16.3.2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时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该项目取消,按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的本工程综合单价计算核减工程价款。16.3.1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6.3变更的计价原则: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和发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以上价格调整必须遵循本合同约定的税金计算原则,采用增值税方法计税,除增值税外,其他附加或其他任何因履行合同需要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税金不单列。承包人须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相关风险。16.4价格调整需遵循的税金计算原则16.3.现场签证事件:当发包人书面指令必须进行工程签证时,所有工程签证必须在发生后7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并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造价咨询单位,并由发包人审核签字盖章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增加工程导致的建安工程费用预算清单主要材料更换的,则原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主材价差,价差=(双方确定非含税材料价格-已确定的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注明的非含税材料价格)×(1+税率)。16.3.3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没有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时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以下计价规定: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的,参照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发包人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承包人在领取至审定结算价的100%的款项时,需提供全额发票。承包人应提供根据全部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向发包人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中国《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包人税控发票管理系统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如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效虚假发票或者发生延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因为承包人开具虚假发票和延迟开具发票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如发生罚款、抵扣款等,承包人仍需提供和当期进度款相等的足额的发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增值税率变化的,发包人应有权应按照不含税价及调整后的税率重新核算含税价,并且相应调高或调低合同总价格,承包人据此开具发票,发包人据此付款;如遇其他税种税率变化的,合同含税总价保持不变,承包人据此开具发票,发包人据此付款,在发包人每次付款日的至少五个工作日之前,承包人均应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预付款)。因此影响项目工期进度的,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7.2.1预付款额度与支付17.2预付款建安工程费为固定总价包干,投标报价为建安工程费包干价,不作调整;17.1.2建安工程费:施工图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包干,投标报价为施工图设计费包干价,不作调整;17.1.1设计费:
17.3.1.2工程设计费签订合同之日起,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预付建安工程合同价的30%给承包人作为工程预付款;待河道改造土方回填工程完成后,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建安工程合同价的50%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河道改造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建安工程合同价的97%;质保期满后,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建安工程合同价的100%,承包人每次收取工程款至少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向发包人开具合法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7.3.1.1建安工程费:17.3.1进度款支付方式: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合同专用条款17.3.1项的相关规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合同价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7.4质量保证金签订合同之日起,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30%;待承包人河道改造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结设计费合同价的97%;质保期满后,发包人于7个工作日内付款至设计费合同价的100%,承包人每次收取工程款至少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向发包人开具合法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17.6最终结清结算送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结算资料移交表、工程结算申请报告、工程结算通知单、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工程合同、合同调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送审结算书、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及签证实施情况台账及资料、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及附件、工程合同工期履约审核表及一览表、开工报告、工程移交记录表、竣工证明书、送审金额超额说明、相关工作联系单、竣工图、施工图。(具体表格格式由发包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最新格式)。17.5完工结算17.4.4在第19.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整改,需第三方单位代为进行缺陷责任的整改,则发包人有权按缺陷责任整改所需金额的1.1倍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尚不足支付第三方单位整改涉及工程费用的,应由承包人进行支付。17.4.3在第19.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整改或未向发包人提交了由承包方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9.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将在1个月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及是否向发包人提交了由承包人负责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3最终清算款支付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盖章确认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17.6.2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及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含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最终清算付款在缺陷责任期终止、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包括合同完工验收、结算)、承包人按本款通用条款约定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书经发包人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开始办理有关手续。17.6.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的原则进行管理,在预算确定后不再调整。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经按实全部拨付,还需要进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投入的,承包人仍需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投入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做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但发包人不另外计量支付。17.7.2约定支付方式本合同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17.7.1内容、范围和金额17.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包人按照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全部造价。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提交文件后,进行完工试验。18.1完工前的试验18.完工和竣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7.7.3管理要求(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和抵扣: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定总额¥/元。
(3)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完工资料,编制好竣工图,并依据工程档案编制相关规定编制完整档案资料八套;(2)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1)工程符合18.2.2款要求;18.2.1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完工申请报告。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系统是否按图施工(含排水系统通球试验)、消防/智能化等设备/系统的试运行、外立面是否按图施工等。
(9)其他需移交发包人的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已提交符合要求的完工结算资料;(7)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完工验收资料清单;(6)按供电局要求在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除发包人同意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的缺陷修补工作外的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18.3.1完工验收标准18.3完工验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完工验收申请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完工验收条件,超过合同工期的,发包人按照工程误期赔偿的有关规定扣除承包人误期赔偿费,详见11.5款。18.2.3完工验收条件的限制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完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8.3款规定进行验收。18.2.2完工验收条件的要求
18.3.3组织验收和确认(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为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18.2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完工验收条件。18.3.2核查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验收标准,应符水务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标准。合同工程需要进行水务主管部门验收的,完工验收是水务主管部门验收的一部分。
18.3.5完工日期的写明完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完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完工验收合格的,且已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完工验收通过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3.4工程交接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18.3.2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8.6.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同意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3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6竣工验收合同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或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8.3.6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11.2.2款规定在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为质量保修期起算之日。
18.6.7国家验收18.6.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6.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6.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5.1项、第18.5.2项和第18.5.3项的约定进行。18.6.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6.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10工程移交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结束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对于管线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分段移交临时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在临时场地占用到期前完成该段管线的施工,并按前述要求进行场地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⑤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④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③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②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①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18.10.1承包人应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按要求提供其总承包工程的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发包人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⑤组织发包人、监理人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④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③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②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①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18.10.2承包人应在进行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监理人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
④符合当地档案馆对归档文件的整理和包装要求。③声像档案一式二份;②与本款①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①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18.10.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其总承包工程竣工档案,并按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并按政策要求另行制作资料移交当地档案馆:⑥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
18.10.9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18.10.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8.10.7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18.10.6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10.5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含CAD格式和PDF格式)。18.10.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后15天内将其总承包工程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查。经工程监理人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3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如发包人聘请第三方进行档案验收审查,发包人回复意见可以适度延期。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自从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10.10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派的驻场造价人员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1)为工程办理工程设计责任险;20.1.1在合同签署后,承包人应该办理以下保险并使其在合同期(含缺陷责任期)内持续有效),涉及的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1.4关于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约定:(2)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投保相关保险的,则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由承包人全额承担。(1)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包含发包人;保险金额应当能够保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足额赔偿;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应当涵盖整个工程及合同期(含缺陷责任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单列归入规费项下,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20.1.3关于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的约定:(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20.5.7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3.2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每个雇佣人员的保险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审核后的预算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则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有关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由承包人全额承担。(1)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保险金额应不少于500万元;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应当涵盖整个工程及合同期(含缺陷责任期)。
中标项目的劳动保险金不单列,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20.6.2缴纳劳动保险金(2)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1)缴纳一切税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并按照本合同第17款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证明和发票票据。20.6.1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及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20.6缴纳税费及劳动保险金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21.1.3不可抗力因素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一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损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顺延工期。21.2.3不可抗力处理程序21.2不可抗力的通知(4)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停工期间,承包人照管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1.3.1.1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1.4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21.3.1.3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21.3.1.2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根据第21.3.1.2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21.3.5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若因承包人未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22.1.2.2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22.1.2.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7.4条、第17.5、第17.6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7)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6)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1倍的违约金。(5)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条款11.5条款执行。(3)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建安工程费用预算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需赔偿发包人损失。(2)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3)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月报》等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次违约金。(12)发包人或监理检查,如发现承包人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11)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重要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要求的,按照本专用条款11.5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处理。(10)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9)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天。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天。(8)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
22.1.2.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2.1.2.4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17)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专用条款1.6.1.1和1.6.1.2约定的资料及文件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16)对于本合同未予以规定处理办法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5)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等指令,每次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成本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视可以解除合同。(14)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依约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承包人无权按照约定计算利息。(2)承包人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日按1万元计算违约金,如承包人损害或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相关材料或工程等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如发包人愿意继续使用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由造价咨询公司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结算,最终结算只支付实际价值结算款的80%,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如发包人不愿意继续使用上述材料或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采购费用及损失,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22.1.2.7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22.1.2.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按80%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因二次招标所产生的招标费用和因工程发布价变更而产生的预算差额。接到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现场及材料的保安、卫生、安全、环境工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3.2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22.3.1因政府政策、法律法规改变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赔偿责任,双方办理解除手续前,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现场及材料的保安、卫生、安全、环境工作。双方办理解除手续后14天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22.3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本条即22.1条中所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发包人为弥补损失所支付的费用、发包人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22.1.2.8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任何形式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等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若合同另有约定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低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按该条款约定执行。(4)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24.1.1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3)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2)承包人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日按2000元计算违约金,如承包人损害或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相关材料或工程等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1)如发包人愿意继续使用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由造价咨询公司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结算,交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审查,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如发包人不愿意继续使用上述材料或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采购费用及损失,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24.1.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各方均有权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4.1.3解决争议方式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4.1.3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诉讼。24.1.2双方协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构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4)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2)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24.4争议期间继续施工
(2)完成本合同第2.7.1款约定工作的义务;(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5.1.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25.1招标错失的修正25.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5.2.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25.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4)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1)出现合同第15条的情况,造成支付价款的变更。除以下情况外:25.2.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4)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一切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2)设计、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附件一: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予以修正。25.2.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包含在承包人支付范围内的款项确需由发包人进行支付的,则按照“实报实销”原则,由发包人支付给第三方,费用在进度款中予以等额扣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的支付行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支出、款项,无论是否已审核后的预算书中单独列明,均默认为中标人已在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折率中考虑。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施工方单位名称)为牵头方。(施工方单位名称、设计方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及合同实施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协议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内部责任分工不影响联合体任何一方对(项目名称)合同的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③(设计方单位名称):负责本工程的设计,提出设计优化建议、协助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具体按合同要求。②(勘察方单位名称):负责本工程的勘察,提出勘察建议、协助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具体按合同要求。①(施工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和施工、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协助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完成合同约定内容,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鉴于发包人委托我方(总承包人)承接本工程,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名誉,我方在此郑重承诺:致: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不欠薪承诺书附件二:年月日
本总承包人若不遵守本保证书,则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同时自愿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拖欠、克扣劳动者报酬两倍的违约金。6、施工单位每次提交工程款申请时,必须将“劳务队伍工资支付记录表”一并提交,若施工单位无法提交相关记录或承认没有支付相关工资,发包人可直接扣除总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欠付农民工工资。5、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工地现场及其它适当场所对本《不欠薪承诺书》进行公示。4、保证不以无法支付劳动者报酬为借口,向发包人无理、强行索要工程价款;3、无论何时或何种情况均保证安抚好所雇佣的劳动者,保证不因欠薪问题引发劳动者在工地和发包人办公场所聚众闹事等不法行为的发生;2、按时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绝不找任何借口拖欠、克扣;
附件三:签订时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承包人(公章):
(一)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促进各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发包人及承包人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协议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二)严格执行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第三条承包人的义务(五)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承包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承包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承包人兼职,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承包人有关的经济活动。(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并通过赌博方式收受承包人财物;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合同约定除外)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五)承包人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双方约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处理意见并承担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追究承包人合同其他违约责任;2、终止双方已签定的所有合同;1、扣除承包人合同履约保证金,(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公司发包人(公章):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承包人(公章):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十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其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
签订时间:
目录日期:2022年9月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50第五章发包人要求4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8第三章评(定)标办法(合格制评审法)3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第一章招标公告(另册)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另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52第七章最高投标限价51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名称: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801房联系人: 王工 联系电话:020-28399595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九楼联系人:贺工/王工电话:18319573748/13145791285 |
1.1.4 | 项目名称 | 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护林路与珠江北路交叉口北200米珠江涌西侧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经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 | ■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8日。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无。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允许,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答疑纪要、澄清文件等(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澄清,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24397456.81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24050200.00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347256.81元。 |
3.3.3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由工程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报价组成。1.工程设计部分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结算方式按总价包干执行。2.建安工程部分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结算方式按总价包干执行。 |
3.4.1 | 投标有效期 | 120 日历天 |
3.5.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担保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2.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形式。(1)如采用现金、支票或者汇票形式提交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为准。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 帐号:44001583404059333333 户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0-28866000(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交)注:①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告栏“关于基本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的通知及操作指引”②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投标人必须提前办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事宜,且在缴纳保证金之前必须先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缴纳方法,否则需自行承担保证金无法成功缴纳的风险。(注:投标人需在交易系统中将汇入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才能被认定为完成缴交投标保证金义务。 (2)如采用信用证、保函(纸质)或保险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相关文本原件,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信用证、保函或保险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审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其办理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3)本项目允许递交电子保函,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操作指引(http://ggzy.gz.gov.cn/fwznxtbzczsc/699986.jhtml)。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 |
3.7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3.8.3(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联合体投标,只需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所有投标文件(包括封面)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外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姓名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盖章即可。 |
3.8.3(2) | 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份数 | 一、投标文件:设计施工部分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1份正本,4份副本,电子文件1套。经济标投标文件:1份正本,4份副本,电子文件1套。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设计施工部分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为1包;经济标投标文件为1包。二、定标文件:1份正本,4份副本,电子文件1套,封包数为1包。三、要求提供的电子文件光盘必须无病毒、无加密、可打开、可编辑。 |
3.8.3(3)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地点 | 递交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和投标登记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递交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和投标登记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区交易部(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本项目日程安排及地点信息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 |
5.1 | 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 | 本项目投标文件设计标与施工标同时开启。开标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区交易部(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本项目日程安排及地点信息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
5.3 |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 评标办法:合格制评审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再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设计施工部分和经济标进行有效性审查,评出合格的投标人。若通过有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的,则全部通过有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定标阶段; |
5.3 |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 定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
5.4 | 进入定标阶段入围候选人 | 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人均推荐为入围候选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组建。 |
6.1.3 |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达定标室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定标会。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区交易部(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通过资格审查及有性审查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阶段。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为中标价款的5%(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交)。 |
/ | 工程成本警戒价 | 建安工程成本警戒价(22607188.00元)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建安工程费94%设。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 | 承包方式 |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全部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发生的整改费用。总价包干。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 |
9.2 | 施工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 |
11 | 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注意事项 | 1、投标人如违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2号)有关规定,如经查实取消其本项目中标资格;2、本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 |
12 | 施工实名制 | 本工程按《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0〕18号),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 |
13 | 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 本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实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
14 | 其它费用 | 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和评标相关费用、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1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1.5.3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9.2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1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
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3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5)招标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另册);(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另册);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2.1.4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2.1.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另册);
2.2.2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发布。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提交。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2.2招标文件的澄清2.1.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2.1.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等。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2.2.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2.2.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3.1.2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1.1投标文件由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二部分组成。3.1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3)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含有二维码的网上打印页(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出具);(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含有二维码的网上打印页(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出具)(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3、资格审查文件:2、设计施工投标承诺书(格式见后附件);1、投标函(格式见后附件)
(9)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格式按招标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8)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7)工程技术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的人员为:具备具有水利类或水工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复印件。(6)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5)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扫描件或含有二维码的网上打印页;(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设计负责人证书扫描件或含有二维码的网上打印页(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含有二维码的网上打印页;(施工方出具);
3.1.3经济标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扫描件即可):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6、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Word软件和PDF格式(或JPG格式)制作的上述文件内容。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5、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格式见后附件);4、参与编制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格式见后附件);(10)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担任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为承接施工任务的成员单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2、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的工程奖项;1、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的项目业绩;3.1.4定标文件由定标文件一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格式见后附件);1、经济标投标书(格式见后附件);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7、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价格因素。6、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的工程总承包组织方案因素;5、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的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4、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的财务状况;3、投标人(联合体主办方)的研发能力;
3.3.2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1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3投标报价3.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3条所规定的方式。3.2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9、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Word软件和PDF格式(或JPG格式)制作的上述文件内容。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3.5投标保证金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3.4.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4.1投标有效期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有效期3.3.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3.5.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3.5.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8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备选投标方案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本项目采用非电子化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3.6资格审查资料
(3)定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定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定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2)投标文件包括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1)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须分别独立编制。3.8.3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编制要求:3.8.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8.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提供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其按进行编写盖章,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书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投标(7)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与定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6)投标文件与定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项目名称、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正本(或副本),使用软面书式装订。(5)投标文件与定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文件与定标文件均采用不易松散的书式装订。(4)投标文件与定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各方盖章,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由主办方盖章、签字(含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盖章)。外包封(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同样处理。
(2)“[工程名称]项目[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或经济标投标文件或定标文件]”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1)招标人的名称;4.1.3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外包标志要求:其他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内容已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4.1.2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4.1.1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3(2)款;4.1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格式按第八章)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格式按第八章)提交投标文件。4.2.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4.2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递交4.1.4接收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的,招标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3)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2)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投标文件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4.2.5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8.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7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收到的投标文件和定标文件少于3家的,则招标失败,将依法重新招标。4.2.6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的,视为认可开标过程及结果。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6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4.3.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2.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5.2.4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主持。5.2.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不含定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5.2.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5.2.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5.2开标程序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开标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有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d、投标担保递交情况;e、总工期;f、质量标准;g、项目负责人姓名;h、设计负责人姓名;i、投标总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3)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各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开标时宣读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2)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定标文件,交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员进行封存,定标会开始时在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开封;(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设计施工部分经济投标文件、定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5.2.6开标细则
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5.2.7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及定标: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7.3.1在本章第3.4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3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三天(最后一天为工作日)。7.2中标候选人公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方的名义提交。7.4履约担保7.3.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5.6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的需要,选择签订三方合同或主合同加补充协议的方式,中标人不得有异议。7.5.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7.5.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电子招标投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表采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生成格式附件一:开标记录表如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第三章评(定)标办法(合格制评审法)(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格式为准)中标通知书采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式附件四:中标通知书年月日
2.1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及定标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分为评标委员会与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与有效性审查,定标委员会负责对通过评标阶段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名推荐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1.评标方法评(定)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详见附表一《资格审查表》 | ||
2.1.2 | 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 见附表二《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 ||
2.1.2 | 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 见附表三《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合格制评审:通过资格审查与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定标阶段。 | ||
3.6 | 定标 | 定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定标法,具体详见本章第3.6点要求。 |
3.1.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3.1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3.评标程序2.1.3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定)标办法前附表。2.1.2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定)标办法前附表。2.1.1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见评(定)标办法前附表
3.1.4.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1《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3.1.4投标人资格审查3.1.3.2如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应重新招标。3.1.3.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应重新招标。3.1.3资格审查流程3.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
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分别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未通过有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3.2设计施工部分标投标文件评审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3.1.4.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3.1.4.3资格审查不合格、存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4.2.5条款情形、不符合《投标人须知》中3.5.1条款规定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3.1.4.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2)经算术复核的投标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以下算术性错误需要修正的除外);3.3.2投标报价的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3.3.1经济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通过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未通过有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经济部分评审。3.3经济标投标文件评审
(8)投标文件存在其他计算性错误的,按正确的方法计算并修正;(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3.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中超过2人(含2人)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2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4.1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与有效性审查情况编写评标报告,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与有效性审查视为无效投标单位。3.4评审汇总(9)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3.6.2定标时间和地点:3.6.1评标结束后,由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或以上单数,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3.6定标3.5.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将按照有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5.3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5.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见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的依据。
注: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且影响定标排序的,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前。3.6.3.3定标委员会根据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名次。总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3.6.3.2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定标因素及投标人提供的定标部分的投标文件,对进入定标阶段的N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打分。3.6.3.1本项目采用项目业绩、工程奖项、研发能力、财务状况、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工程总承包组织方案、价格因素组合进行定标。3.6.3定标规则及程序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定标会议,招标人按规定程序在投标人须知的时间和地点完成定标工作。
见后附。4.定标表格3.6.7定标后出现中标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招标人可从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采用原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6.6因质疑或投诉生效,需要重新评标或定标的,评标、定标信息(含业绩、奖项等)仍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的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仍参与评标、定标,但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6.5编写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全体确认后签署定标报告。3.6.4定标委员会确定总得分最高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注:1.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全部审查项目均为有效的,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工程名称:附表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结果 |
1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
2 |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 |
3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 | 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投标人资质符合公告要求 | |
5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符合招标公告要求,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及项目专职安全员不能为同一人。 | |
6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拟投入人员应为本单位(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正式员工。 | |
7 | 专职安全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 |
8 | 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
9 | 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 |
10 | 联合体投标的是否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组成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
11 | 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企业内企业信息登记) | |
12 |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则出现此情形的单位投标均无效(投标人按招标公告附件一提供投标申请人声明)。 | |
13 | 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广州开发区不良记录名单(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 | |
14 | 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
2.根据本表审查项目,填“○”或“×”,评审结论填“通过“或“不通过”。备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附表二:评委签名:日期:
序号 | 投标单位评审内容 | ||||||
1 | 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 | ||||||
2 | 《设计施工投标承诺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盖章的; | ||||||
3 |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 | ||||||
4 | 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 | ||||||
5 | 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或盖章的; | ||||||
6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盖章,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7 | 投标人之间存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
8 | 无《参与编制设计施工部分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 ||||||
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经济投标文件响应性审查表附表三:评委签名:日期:5.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本表中评审项目全部为“○”,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通过”,即该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3.本表中出现一个(或以上)“×”,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即该投标人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算术复核表评委签名: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评审内容 | ||||
1 | 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或盖章的; | ||||
2 | 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 | ||||
3 | 投标总报价高于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总价的,或设计费报价高于设计费投标最高限价的,或建安工程费总价报价高于建安工程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的; | ||||
4 | 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 | ||||
5 | 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 | ||||
6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7 | 投标人之间存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
8 | 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 ||||
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 |
算术复核表评委签名:日期: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单位:元
编号 | 算术校核项目 | 修正前投标报价A | 修正后投标报价B | 修正率r=|A-B|/A*100% | 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报价 | 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时,R=0 |
1 | [单位工程1] | |||||
2 | [单位工程2] | |||||
… | … | |||||
… | … | |||||
… | … | |||||
n | [单位工程n] | |||||
∑ | 投标总报价 | ∑A=A1+A2+…An;∑B=B1+B2+…Bn |
工程名称:定标因素表(定标阶段用表)附表四评委签名:工程名称: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原投标报价(A) | 算数复核后投标报价(B) | 误差率(r=|A-B|/A*100%)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定标评价的内容 |
资信因素(20分) | 项目业绩 | 2 | 投标人自2017年1月至今,投标人承接并完成过质量合格的水利工程,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标证明、合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鉴定书等材料复印件、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业绩招标公告明确该业绩为独立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招标(EPC业绩则以施工资质为准)。提供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及查询网址必须来自招标公告载明的公共交易平台;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业绩的项目名称、中标价、工程规模等。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免标证明未能反映造价的,造价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不含补充合同)。 |
资信因素(20分) | 工程奖项 | 4 |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接的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得4分;获得过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得2分;获得过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得1分。同一个项目获奖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算。最高得4分。注:①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省级工程质量奖是指优质工程奖、优良样板工程等奖项。不含QC等非项目整体工程类奖项。②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扫描件,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如发证单位为协会的,还须提供该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登记备案的网页查询截图(网址: 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List),证明颁发证书的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有登记备案,还须提供获奖公示网页打印页及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
资信因素(20分) | 研发能力 | 4 |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标人获得过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证明颁发证书的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有登记备案,还须提供获奖公示网页打印页及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
资信因素(20分) | 财务状况 | 4 | 投标人近3年( 2019年、2020年、 2021年)资产负债率中平均负债率低于40%(不含40%)的,得4分;资产负债率中平均负债率高于40%(含40%)低于45%(不含45%)的,得2分;资产负债率中平均负债率高于45%(含45%)低于50%(不含50%)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投标人提供完整的近三年(2019-2021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附注可不提供)。如年度审计报告未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或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以0分计;本项最高为4分。 |
资信因素(20分) | 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 | 3 | 1.项目负责人:(1)具有有效期内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15年或以上(含15年)的得1分;10年(不含10年)至15年(不含15年)的0.5分;5年(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的得0.1分;其他不得分。(2)具有水利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5年或以上(含5年)的得1分;3年(不含3年)至5年(不含5年)的0.5分;1年(不含1年)至3年(含3年)的得0.1分;其他不得分。(3)工作经历达25年或以上(含25年)的得1分;工作经历达20年(不含20年)至25年(不含25年)的得0.5分;工作经历达15年(不含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得0.1分;其他不得分。注:1.建造师年限资格以执业资格批准时间为准;职称资格年限以取得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时间为准;工作经历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2.须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和2022年8月社保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 |
资信因素(20分) | 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 | 2 | 2.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兼任):(1)具有水利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5年或以上(含5年)的得1分;3年(不含3年)至5年(不含5年)的0.5分;1年(不含1年)至3年(含3年)的得0.1分;其他不得分。(2)工作经历达25年或以上(含25年)的得1分;工作经历达20年(不含20年)至25年(不含25年)的得0.5分;工作经历达15年(不含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得0.1分;其他不得分。注:1.职称资格年限以取得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时间为准;工作经历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2.须提供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和2022年8月社保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 |
资信因素(20分) | 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 | 1 | 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除外)包含: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同时均具备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及其对应的岗位证书的,得1分,不具备不得分。注:本项最高1分,需提供职称证或岗位证或注册证复印件和2022年8月社保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技术方案 | 5 | 优:技术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具体,结构完整,框架系统,方法科学,亮点突出,合理可行,得(3-5分);良: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较详细,结构较完整,框架较系统,方法较科学、合理的,得(2-3分);中:技术方案内容全面但不够具体,结构不够完整,框架不够系统,方法不够科学、合理的,得(1-2分);差:不满足以上情况的,得0分。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实施计划 | 5 | 优:满足工期要求,施工进度安排合理,关键路径工序编排合理,得(3-5分);良:满足工期要求,施工进度安排较合理,关键路径工序编排较合理,得(2-3分);中:满足工期要求,施工进度安排一般,关键路径工序编排一般,得1-2分);差:不满足以上情况的,得0分。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质量保证措施 | 5 | 优:有完善的质保体系,机构设置合理,对业主有质量承诺,管理手段先进,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的,得(3-5分);良:机构设置合理,对业主有质量承诺,管理方法合理,措施具体,操作性较强的,得(2-3分);中:机构设置较合理,对业主有质量承诺,管理方法一般,措施具体,操作性一般的,得1-2分);差:不满足以上情况的,得0分。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安全保证措施 | 5 | 优:安全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具体、合理、可行,组织机构健全,得(3-5分);良:安全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合理、可行,组织机构较健全,得(2-3分);中:安全体系较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可行,有组织机构的,得1-2分)。差:不满足以上情况的,得0分。 |
报价评分(60) | 报价评分 | 60 | 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60分,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0.2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0.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的投标报价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作为最终投标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注:1.投标基准价计算: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建安费投标报价,若位于[94%,100%]建安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大于或等于五个,则在位于[94%,100%]建安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若位于[94%,100%]建安费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少于五个,直接取区间中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若没有投标价位于[94%,100%]建安费招标控制价区间,则招标失败。2.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
(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个人用表)评审得分表附表五2、上述资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备注:1、本表按百分制评分,所有定标委员的总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资信部分(20分) | 项目业绩 | 2 | |||
资信部分(20分) | 工程奖项 | 4 | |||
资信部分(20分) | 研发能力 | 4 | |||
资信部分(20分) | 财务状况 | 4 | |||
资信部分(20分) | 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 | 3 | |||
资信部分(20分) | 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 | 2 | |||
资信部分(20分) | 施工管理人员投入情况 | 1 |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技术方案 | 5 |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实施计划 | 5 |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质量保证措施 | 5 |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20分) | 安全保证措施 | 5 | |||
评价评分(60) | 评价评分 | 60 |
工程名称:总得分汇总及排序表附表六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序号 |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总得分 | 排序 | |
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另册,最终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日期:年月日定标委员会签名:
2、工程位置:广园快速路以南、护林路以北、丰乐路以西1、项目名称: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改移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概况二○二二年九月设计任务书
水文气象条件黄埔区由北靠高山,南临珠江、东江北干流所环绕,区内河网密布,地表水十分丰富,东江自北东向西南流过,具有南方水乡特色,区域内有河涌83条,总长约362.13km。珠江北岸有深涌、珠江涌、三戽涌、乌涌、文涌、双岗涌、庙头涌、南湾涌、沙涌、沙步涌、南岗涌、细陂河、牛屎圳等十三条天然河涌,这些河涌自北向南汇入珠江。由于邻近出海口,受潮水影响,具有感潮河段的水文特性。珠江涌位于黄埔中心区,发源于广深铁路以北的长岗尾东南,流经茅岗、珠江村,经蟹山公园南注入珠江,集雨面积3.49km2,现状干流长度约5.59km,河口以上约265m处有挡潮闸,该闸于2004年重建,其规模为2孔8m,闸底高程-1.50m。自然地理条件5、项目建设规模:改移河涌总长度约260米。其中明渠断175米,新建箱涵3座总长约85米。断面形式采用下部挡墙+上部放坡复式断面结构,河道底宽9米;箱涵段采用双孔结构形式,单孔净宽5米,净高2.5米;箱涵与明渠衔接断采用挡墙形式,设计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堤防级别为4级。4、项目总投资:投资规模约29369532.16元(不含树木迁移保护投资)。3、项目建设单位:广州纳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依据、范围及内容根据岩性特征、成因和形成时代的不同,区内土(岩)可划分为12层,自上而下分别为:素填土、淤泥、淤泥混砂、砂混淤泥、粉质粘土、淤泥质土、粉质粘土、砂层、粉质粘土、全风化砂岩、硬风化砂岩、全风化砂岩。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区内覆盖层平均厚度小于50m,且广泛存在松散的砂层、淤泥等软土及液化土层,属于建筑抗震不利地段。从地质岩体稳定性分析,区内无强风化岩,由冲积层直接到中风化岩,岩芯较完整,属软岩,在孔深控制范围内可见岩体稳定性良好。广州市黄埔区,地势以低丘陵为主。拟建场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珠江涌西侧。场地已经过人为改造,为农田耕地,根据区域地质资料可知,场地原地貌为珠江三角洲冲积地貌。施工场较为平坦,钻孔高程在7.84~8.80米之间。广州市黄埔区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地势以丘陵、低丘陵台地为主。经现场踏勘,工程区内植被较发育,未发现有滑坡、地陷、崩塌、土洞和溶洞,工程区内的不良物理地质现象不发育,地形日趋平坦,外部地质营力微弱。地质条件黄埔区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带。南濒浩瀚的南海,气温受偏南季候风影响,调节和削弱了夏暑与冬寒,并使全年雨水较集中于夏季。夏季长,并不酷热;冬季短,并不严寒;春季升温早,三四月已可穿单衣;秋季降温迟,中秋后才渐有凉意。年平均气温为21.8℃,最冷的1月份平均气温仍达13.3℃,而7月份平均气温为29℃,年无霜期长达346天。年平均降水量为1650毫米,年均日照时数2000小时,由于热量充足,降水丰沛,对农作物生长极为有利。
(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3)《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1)《防洪标准》(GB50201-2014);设计采用的主要设计规范设计依据
(10)《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SL744-2016);(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7)《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6)《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15)《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设计规范》(SL/T792-2020);(14)《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2012);(1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1)《广州市流域综合规划(2010~2030)》,广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013年;相关规划及文件(20)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等。(1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18)《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19-2019);(17)《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设计范围(6)《黄埔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9年6月)。(5)《广州市黄埔区(不含长洲岛)水系规划报告(报批稿)》,黄埔区水务局、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013年03月;(4)《广州市防洪防涝系统建设标准指引》,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013年11月;(3)《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020年7月;(2)《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整治规划》,广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004年8月;
工程等级和标准以上各阶段,编制单位均需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组织相关的专家评审工作,并协助项目业主开展报批报建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以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完成节点。结合城市设计成果开展河道调整施工图设计图纸及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改移河涌总长度约260米。其中明渠断175米,新建箱涵3座总长约85米。
主要建筑物级别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场地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为0.35s。(2)地震设防标准根据《广州市黄埔区水系规划》,珠江涌内河涌防洪排涝标准均为20年一遇。(1)防洪排涝标准设计标准
生物安全中心、纳米制造与智能技术实验室、纳米能源技术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主要产品有“纳米制造与传感、器件”、纳米生物医药等产品,中试孵化区(主要包括中试平台、创新孵化器)等。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项目位于广园快速路以南、护林路以北、丰乐路以西。项目规划占地面积8.40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46.01万m2,建设内容包括纳米科技研发核心区(纳米珠江涌位于黄埔区的西南部。2014年1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黄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黄埔区,管辖面积484.17km2。黄埔区位于广州东南部珠江北岸(入海口),东临东莞、增城,南接番禺,西邻天河、白云,北靠从化,地处珠三角核心部位,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口岸,拥有珠江黄金岸线和华南重要港口——黄埔港,水陆交通发达,是广州城市发展“东进”战略的桥头堡,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具有枢纽地位。总体设计原则总体设计原则及要求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的规定,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暨广纳创新院总部园区珠江涌防洪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工程的级别为4级。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防洪、排涝的前提下,结合水环境治理的需要,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1)贯彻高起点、高标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因此,本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以下原则:本次设计在园区规划会议中心东侧新开挖一条河涌,然后将位于规划会议中心范围内的珠江涌部分河段填埋。为满足园区规划使用要求,本次设计拟将园区规划会议中心范围涉及的珠江涌向东改移,改移河涌总长度约260米。其中明渠断175米,新建箱涵3座总长约85米。断面形式采用下部挡墙+上部放坡复式断面结构,河道底宽9米;箱涵段采用双孔结构形式,单孔净宽5米,净高2.5米;箱涵与明渠衔接断采用挡墙形式,设计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堤防级别为4级。
(1)河涌综合整治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根据珠江涌移改的需要,结合纳米生物安全中心改造策划方案,本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为:总体设计要求(5)为节省工程投资,应尽量采用现有可利用的有关前期设计资料。(4)坚持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3)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在工程规划设计时注重城市水利的建设特点,使城市治水充分体现其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提高城市安全可靠性;
施工图设计阶段本项目本次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阶段成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成果内容要求成果提交要求(3)通过对现状河涌清淤疏浚、移改整治,使区内排涝标准达到规划排涝标准,提高河道行洪、蓄洪能力及两岸堤防安全,同时提升河涌岸边的生态环境及滨水景观。(2)项目设计成果应通过专家评审(若需要)、第三方技术审查(若需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应满足业主审核要求;
时间进度要求(2)电子文件要求:所有纸质文件均要提供电子文件。文本文件采用*.doc格式文件。设计方案矢量图形文件采用*.dwg格式文件。所有*.dwg文件需同时转换为*.pdf格式文件(不可修改格式)以备用。(1)图纸文件要求:图纸以打印A2(594mm×420mm)或A3(420mm×297mm)规格缩印编排装订成册。设计图纸要求图文清晰、完整、规范,能清楚表达设计意图和内容,图纸规格应尽量统一,须标注比例尺;文本报告以A3或A4规格编排装订成册。成果形式要求(2)河道调整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1)河道调整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
1)如因规划、建设、环保、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出对设计内容或工作任务进行调整意见的,由业主单位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其他未尽事宜其它注:所提交的成果指符合设计深度及设计质量要求的成果。设计单位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以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为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的时间及份数如下: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完成日期 | 份数 | 备注 |
1 | 施工图设计成果 | 见合同要求 | 10,或按要求提供 | 电子文档2份 |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招标公告第七章最高投标限价(无)第六章工程量清单2)如因设计单位为完善设计等原因提出对设计内容或工作任务进行调整的,需书面报业主等相关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投标人:(填写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名称]格式一: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封面一、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名称):二、投标函格式二:投标函日期: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年月日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1.我方已详细研究并理解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同意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束无异议,充分了解了现场条件对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都已充分考虑,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承认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我方已完全明白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工程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投标人名称)已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致:(招标人名称)设计施工投标承诺书格式四:设计施工投标承诺书
7.我方如果中标,我方保证:6.我方同意按照贵司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5.我方明白并愿意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司没收。4.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120天内有效;2.我方已充分阅读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有关报价方式及变更、结算方式,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7.6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如有违反,我方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此负相关的法律责任。7.5保证投标所报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职,全过程服务于本项目,在过程中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要求不得更换。我方违反以上承诺的,同意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4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若我方未能按投标承诺的工期完成本项目,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我方承担由于违约解除合同退场造成的对发包人的一切损失。7.3保证所完成的设计将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合同条款的要求。若我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未能达到发包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我方将无条件根据要求进行修改设计文件,直至得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为止。7.2保证将我方的资质承包范围不能涵盖或不具备相应能力(该能力须保证进度和质量且须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部分专业工程(如果有),委托获得发包人批准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及进度。7.1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我方的全部责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章)7.9如我司有幸中标,承诺将根据本项目内容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7.8如我司有幸中标,承诺所投入本项目的设计及施工人员、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或优于招标人要求,所投入本项目的辅助设备、材料与主主要材料、设备质量一致并有良好的配套性,若我方投入本项目的设计及施工人员、主要材料、设备未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我方将无条件根据要求进行调整,直至得到发包人的认可为止。7.7保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否则,我方愿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格式六:注:填写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负责清样校对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参与编制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格式五:参与编制设计施工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 ||||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1 | ||||
2 | ||||
3 | ||||
…… |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投标人:(填写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经济标投标文件[工程名称]格式一:经济标封面二、经济标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日期:年月日经济标投标书格式二:经济标投标书日期: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工 程 名 称 |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 | ||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 ||
其中 | 建安工程费(元) | 元 | |
其中 | 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 | ||
其中 | 工程设计费(元) | 元 | |
其中 | 工程设计费投标下浮率(%) | ||
投标总工期 | |||
质量标准 | |||
保修期限 | |||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
委派的安全员 | 姓 名 | ||
委派的设计负责人 | 姓 名 | ||
法 定 代 表 人(签名或盖章) | |||
授 权 委 托 人(签名或盖章) | |||
投 标 单 位(企业公章) |
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格式三: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2)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注:(1)建安工程费报价=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率),工程设计费报价=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率)
投标单位名称 |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注:参与编制经济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报价文件、负责清样校对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