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生产车辆、机械设备燃油供应定点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47.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30220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生产车辆、机械设备燃油供应定点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220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30 —— 2024-04-29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甲方于乙方定点加油,履行地点为甲方指定加油站; 3.3.2供应商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 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3.3.3乙方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3.3.4乙方加油站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加油站员工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全天营业、随到随加; 3.3.5乙方加油站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7*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3.3.6乙方油站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加油全过程(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乙方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提供有效期不低于90天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3.7乙方油站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 3.3.8甲方公务车加油刷卡要求:乙方系统支持公务车专用加油IC卡,IC卡为一车一卡。加油IC卡制作根据甲方要求,可提供一个总油账户下设多个车辆专用加油卡,按甲方要求将子卡余额共享,甲方使用IC卡加油时,乙方油站工作人员直接从卡中扣除,且每张专卡能够满足设定为每天加油不超过2次,每次不限定加油升数。 3.3.9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临时加油车辆,需甲方单位负责人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车辆加油站点的调整需经过甲方同意或以甲方事先告知乙方为准,乙方管理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加油;乙方油站严格按照甲方加油IC卡所设置的限制信息进行加油,若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3.3.10乙方制定长沙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乙方加油站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并严格遵守加油站程序规定; 3.3.11乙方在甲方公务车加油前,应请甲方公务车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单位),核对实际车牌号码与卡上注明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乙方加油站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乙方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甲方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面签字; 3.3.12乙方油站油价以本次招标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3.3.13乙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甲方用车供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合同签订后,甲方按月根据需求量向成交供应商预付油料款,乙方按月据实核销加油费用。合同到期后,乙方须还返所剩油款。甲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4.1.2每月5日前,乙方定点加油站须将上月甲方名下加油卡消费明细表纸质版(加盖定点加油供应商公章)送至甲方。消费明细表须包含车牌号、加油卡号、油品、当日油价、优惠率、油量、加油网点、加油时间等。结算时,乙方提供甲方单位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甲方加油登记记录核实升数、金额。乙方按照实际供油量和优惠后的价格与甲方进行结算,甲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月度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留档备查: 4.1.3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按照优惠比例核减优惠金额后提供给甲方对应金额且合法有效的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税率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调整)。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800066511502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所经销油品供应商提供的油品的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GB17930-2016汽油、GB19 147-2016柴油),具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甲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实现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充值卡仅对甲方指定公务车加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甲方计划外车辆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油,并 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认真核对车牌号码: 6.2乙方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6.3如乙方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6.4甲乙双方出现纠纷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加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6.5乙方须成立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生产车辆、机械设备燃油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 6.6乙方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6.7乙方需按月及时核销油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核销上月数据(采购人自身责任除外); 6.8乙方提供油品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6.9乙方需配合甲方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6.10乙方配合甲方对定点加油供应商进行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6.11乙方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6.12乙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制定配套加油措施; 6.13乙方需优先满足甲方作业车辆的出入方便,不能影响交通安全管理。 6.14、服务期内,如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在3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4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站地点或者暂缓履行合同,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1.2合同变更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且乙方应返还剩余款项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5.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6违约责任 11.6.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甲方名下车辆加油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1)拒不配合甲方调取本单位加油监控的; (2)甲方抽查或暗访发现加油车卡不符的; (3)乙方和甲方被管理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 (4)提供劣质油品的: (5)在结算或查账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6)其他违反磋商文件中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 11.6.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本合同第五条履约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应予以整改直至合格。以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 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6.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其违约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1.7联络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采购人: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206号 联系人:王修芳 联系电话:0731-85825337 (2)乙方联系方式 供应商: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潇湘北路二段8号 联系人:付斌 联系电话:18974818865 11.7.1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1.7.2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1.7.3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7.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1.7.5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1.8附则 11.8.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2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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