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地华里6-2-303
金额
206.3万元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4/06/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6.3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元丰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760220727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公告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关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地华里6-2-303房屋拍卖公告(一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72210时至2024年723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www.rmfysszc.gov.cn,户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孟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地华里6-2-303

1.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地华里6-2-303不动产:建筑面积为86.75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总层数为6层,拍卖标的所在层数3层;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2.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04031037694,评估价为人民币 2063031.00元

3.涉及采暖费及滞纳金欠费情况不详,以实际结算为准。水、电、燃气等费用欠费情况不详,以实际结算为准。

4.建议向相关部门征询该房屋过户条件及税费缴纳事宜,否则竞买成功后责任自负。

5.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

抵押权登记信息:

权利种类:抵押;抵押权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登记日期2010年12月6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4041010394,抵押人孟昱,抵押范围86.75平方米,被担保主债权数额7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0.12.2-2030.12.2。

6.特别提醒:该房屋有两位80岁老人占用腾房难度极大,请谨慎参拍

起拍价:1444122元,保证金14万元,增价幅度7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意向竞买人须在第一次出价竞拍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但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参与竞买人如未开设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津高法[2022]127号文件中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我市购房资格,并明确提示相应法律后果:

(一)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应当按照我市购房资格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确认自身具备购房资格;

(二)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缴纳保证金后视为自愿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三)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因买受人在我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该次司法拍卖无效,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买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参与竞拍,恶意竞价导致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五)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前,买受人应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供法院审核,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法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天津元丰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拍卖辅助工作,联系电话:17602207277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拍卖,其使用面积、用途、年限等具体情况均以拍卖成交办理相关权证变更手续后,有关部门确认或换发的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特别提示: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买受人应在收到成交裁定书后15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费,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买受人先行垫付,并于垫付之日起10日内凭税务部门开具的、以原产权人名义缴纳的且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的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垫付的各项税费之日至本院向买受人退还发放垫付税费之日期间不计算利息,逾期不向本院申请退还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依法处置拍卖款项。

水、电、气、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办理。

经函询,本案涉及的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内容详情自行查看附件税函。实际缴纳的税费可能因被执行人或买受人实际提交材料的不同或者税费政策的变化有所偏差,此次测算结果仅供参考,最终请以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实际发生价格计算的应缴纳税费额为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717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2024年73016:0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9031001008010000005267联行号:317110011894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提示:因法院账户变更,请买受人注意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将拍卖余款缴至法院新账户,如线上不能缴纳保证金,请于开拍前联系法院进行线下缴纳。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1、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李文静17854165667 2、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具体咨询联系人:牛永胜18622398572 3、 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杨津  13803089809 4、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具体咨询联系人:李红茜 13622198580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刘頔18630983290 6、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具体咨询联系人:阎俊廷 18810651860、18512264473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支行,具体咨询联系人:刘翠58811758、13802061861 具体操作及应当承担的风险与法院无涉。买受人如使用贷款参与本次竞拍,应当先自行与银行和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询问本市不动产政策和银行贷款政策,上述问题本院不负责解答。如因不符合政策而强行参与竞拍导致无法按时交纳拍卖余款的或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本院将认定为买受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天津元丰拍卖有限公司17602207277

监督电话:022-5831369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19号。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技术咨询电话:4009-010-838。

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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