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金融事务中心涉众型案件司法审计鉴定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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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CS-2023050900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金融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涉众型案件司法审计鉴定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3050900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项目为打包采购一个年度周期的司法审计服务,项目金额为150万元,原则上根据公安部门申请审计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项目金额及项目数量综合考虑进行合理分配至三家中标单位。 (2)司法审计服务案件类型:(1)非法集资; (2)反电信诈骗:(3)传销。 (3)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文件内容和省司法厅解释情况,现阶段会计审计服务未纳入鉴定收费标准规定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经综合考量,以及与3家中标单位协商,确定案件标的差额定律累计收费测算标准(如下表)。
结算价格=案件标的计算收费金额*折扣率,折扣率为48%。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30 —— 2024-06-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时间:每个审计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完成司法审计鉴定报告并提交给甲方。 3.3.2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成果文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每个案件最终的司法审计报告经司法机关(公、检、法其中一方)以及采购人认可后一次性给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8201010000029526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鉴定报告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鉴定工作底稿、鉴定报告结果、鉴定报告质量等资料进行验收。 5.3.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要求出具鉴定报告。 5.3.2甲方在使用或对外公布鉴定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其附件。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鉴定意见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鉴定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或委托方)应负责及时提供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录、合同、协商纪要、现场勘查证据、笔录证明文件等资料,甲方(或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上述资料在某些方面与国家相关法规有较大出入,应主动揭示。甲方(或委托方)在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项目需要的全部资料。 6.1.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是甲方(或委托方)的责任,乙方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意见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或委托方)的责任。因甲方(或委托方)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经乙方合理提示后仍不提供真实或完整鉴证材料而致使乙方得出错误鉴定意见的,由甲方(或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6.1.3甲方(或委托方)应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鉴定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6.1.4甲方(或委托方)有责任对其做出的与鉴定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6.1.5甲方(或委托方)应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及时提供鉴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明确有关人员配合乙方的现场鉴定工作,安排恰当的人员与乙方进行沟通。 6.1.6甲方(或委托方)应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鉴定报告,如需超过约定范围使用乙方鉴定报告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或委托方)如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使用鉴定报告,事后也未取得乙方追认而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或委托方)承担责任,与承办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6.1.7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鉴定费用。 6.1.8 服务期限内由甲方(或委托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协议期内考核不达标的,甲方(或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6.1.9如果乙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存在不因证据缺失而产生的严重瑕疵,甲方(或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追加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鉴定工作,根据甲方的委托目的和业务范围在实施鉴定工作的基础上发表鉴定意见,出具符合行业要求的鉴定报告。 6.2.2乙方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承担甲方委托的业务事项并提前提供主要工作人员名单(须经乙方盖章确认)至甲方,实施鉴定工作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乙方应保证所指派的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鉴定业务。因乙方原因导致出具不恰当鉴定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2.3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 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6.2.4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鉴定工作,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或与委托方)协商的完成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6.2.5乙方应根据办案需要,安排熟悉业务的审计人员参加案情通报会,配合甲方和公检法部门对鉴定报告内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极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7.5 各方当事人均应尽力在最大程度上将本合同及其条款理解和解释为合法、有效、适合履行、应当履行。若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成为有效条款或自动适用最为接近的法规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精神。 7.6 招、投标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但投标文件内容违背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日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而同意以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为准。此外,若上述文件文本的内容或含义与本合同内容含义冲突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7.7 乙方违反6.2款约定的任一义务时,需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出具鉴定报告所在地,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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