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成交公告
金额
11.8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0/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fk(j)2022-126
预算金额12万元
招标公司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联系人张禄佳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丽伟024-22853199
中标公司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11.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LNFK(J)2022-126(招标文件编号:LNFK(J)2022-126)
二、项目名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14甲3号
中标(成交)金额:11.8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 | 数字档案备份、 卷内目录录入、 卷内文件核对、 电子卷册分件、 电子分件质检、 软件分件挂接、 提供多媒体档案精细化管理软件与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无缝对接。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服务需求 |
供应商应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服务需求 | 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完成服务。 | 满足《关于印发 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服务需求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晓忠、李桂华、王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人民币3000元整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
联系方式:张禄佳 0412-2300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联系方式:王丽伟、陈雪婷024-228531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丽伟、陈雪婷
电 话: 024-22853199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
项目编号:LNFK(J)2022-126
编制单位: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目录
目录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服务需求
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评审办法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
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2022年09月28日15:07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显示公告概要】
项目概况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获
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0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FK(J)2022-126
项目名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万元
采购需求:对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卷内目录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详
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完成服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需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28日至2022年10月10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
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方式:现场报名或邮箱报名(如邮箱报名请将“其他补充事宜”所列资料扫描后发至我
公司邮箱并电话告知,详情拨打电话)
售价:人民币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五、开启
时间:2022年10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
明文件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3、授权委托书原
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二)、如邮箱报名请将上述所列资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邮箱,并电话告知。
1、邮箱地址:lnfk1010@126.com
2、开户行:哈尔滨银行沈阳五爱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账号:1221011556997787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
联系方式:张禄佳0412-2300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联系方式:王丽伟、陈雪婷024-228531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丽伟、陈雪婷
电话:024-22853199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竞争性磋商
2022年09月28日15:07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显示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 公告信息: | 公告信息: | 公告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精细化服务 |
品目 | 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 | 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 | 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 |
采购单位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
行政区域 | 辽宁省鞍山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09月28日15:07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2-09-28至2022-10-10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022-09-28至2022-10-10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022-09-28至2022-10-10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2-10-1109:30 | 2022-10-1109:30 | 2022-10-1109:30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10楼) |
预算金额 | ¥12.0000000万元 | ¥12.0000000万元 | ¥12.0000000万元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王丽伟、陈雪婷 | 王丽伟、陈雪婷 | 王丽伟、陈雪婷 |
项目联系电话 | 024-22853199 | 024-22853199 | 024-22853199 |
采购单位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
采购单位地址 | 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 | 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 | 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张禄佳0412-2300300 | 张禄佳0412-2300300 | 张禄佳0412-2300300 |
代理机构名称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王丽伟、陈雪婷024-22853199 | 王丽伟、陈雪婷024-22853199 | 王丽伟、陈雪婷024-22853199 |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 项目 | 内容 |
1.1 | 采购人 | 名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联系人:张禄佳电话:0412-2300300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联系人:王丽伟电话:024-22853199 |
1.3.4 |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是否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是■否二、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三、中小企业优惠措施资金支付期限有/■无预付款比例有/■无 |
1.3.6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没有 |
1.3.7 | 是否有《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 | 有,具体为/■没有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是■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 | / |
求 |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12万元最高限价:12万元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
6.1 | ■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
11.3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递交样品联系人:/递交样品联系电话:/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1、演示时间:/演示地点:/演示顺序:/2、演示要求:/(内容、设备等要求)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
13.1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金额:0人民币元2、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支票电汇其他: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开户名: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哈尔滨银行沈阳五爱支行账号:12210115569977874、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 |
疑会 |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228913986、其它:注明字样:“xx项目保证金”。联系电话:024-22891398 |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228913986、其它:注明字样:“xx项目保证金”。联系电话:024-22891398 |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228913986、其它:注明字样:“xx项目保证金”。联系电话:024-22891398 | ||
15.1 | 响应有效期 | 90日历日 | 90日历日 | 90日历日 |
16.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档1份(提供优盘) |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档1份(提供优盘) | 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档1份(提供优盘) |
18.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0人,评审专家3人组成,共3人。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0人,评审专家3人组成,共3人。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0人,评审专家3人组成,共3人。 |
24.1 | 样品:1、样品评审办法:/2、样品评审标准:/演示:1、演示评审办法:/2、演示评审标准:/ | 样品:1、样品评审办法:/2、样品评审标准:/演示:1、演示评审办法:/2、演示评审标准:/ | 样品:1、样品评审办法:/2、样品评审标准:/演示:1、演示评审办法:/2、演示评审标准:/ |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综合评分法 | 综合评分法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3 | 3 | 3 |
33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1■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成交供应商数量:1■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成交供应商数量:1■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 ||||
履约保证金金额:无 | ||||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无 | ||||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支票电汇 | ||||
37.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
账户信息: | ||||
3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一次性收取人民币3000元整支付形式:电汇或现金支付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一次性收取人民币3000元整支付形式:电汇或现金支付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 |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 |
评审标准 |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 |
审标准 |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与最后一次支付合同款同时支付。
41.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联系人:王丽伟联系电话:024-22853199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备注 | 1、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66号文件,本项目接受响应文件邮寄的方式,邮寄的截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会议时间”。采用响应文件邮寄的方式的供应商应自行考虑邮寄的时间问题,“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会议时间”止未送达的响应文件均不以受理,供应商自行承担因邮寄文件所产生的风险。2、供应商未抵达递交现场的,均以网络直播模式向供应商展示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密封事项进行事实的、逐项的响应。具体的网络直播模式等相关事宜可拨打电话024-22853199咨询。 |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
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
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
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
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
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
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
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
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
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7若供应商须知表1.3.7款中写明要求采购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服务
及伴随货物,且该要求在第五章评审方法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中列为符合性审查内容的,
如供应商所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为非《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产品、服务,其响应将
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
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
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
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附件3
评分细则
(一)基本评分标准
序号 | 包号 | 001包 | 001包 | 001包 |
1 |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2 | 价格部分 | 报价评分 | 1、满足文件要求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报价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报价基准价/最后报价)×103、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10 |
3 | 技术部分 | 项目方案 | 档案案卷打号及录入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且可以优于采购人需求完成服务的得9分;叙述详细、流程清晰,基本可以按照采购人需求完成服务的得5分;叙述简略且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9 |
4 | 技术部分 | 项目保密监管方案 | 投标人提供项目保密监管方案:1、人员安全;2、数据安全;3、设备安全;4、实体安全;5、现场安全;6、应急预案;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高于采购人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2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12 |
5 | 技术部分 | 质量控制方案 | 投标人提供质量控制方案:1、质量控制自查措施;2、工序及岗位设置;3、统计方法;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高于采购人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6 |
6 | 技术部分 | 售后服务方案 | 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1、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及延伸服务;2、对本项目错误修正的承诺及其他优化承诺;3、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高于采购人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9 |
7 | 技术部分 | 保密、安全措施和承诺 | 投标人提供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保密安全的具体措施和承诺,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高于采购人需求的得3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3 |
8 | 技术部分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具备档案管理师证书,初级得1分,中级得2分,高级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9 | 拟派项目组成员(负责人除外) | 对拟派项目组成员(负责人除外)中:具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10分。 | 10 | |
10 | 商务部分 | 经营业绩 | 投标人提供2021年至开标时间之前类似本项目业绩合同,每提供一个合同得2分,最高得20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20 |
11 | 商务部分 | 管理体系 | 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12 | 商务部分 | 管理体系 | 2、投标人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13 | 商务部分 | 管理体系 | 3、投标人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14 | 商务部分 | 管理体系 | 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15 | 商务部分 | 管理体系 | 5、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16 | 商务部分 | 管理体系 | 6、投标人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或乙级以上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合计 | - | 100 |
注:1、以上证明资料要求提供原件的,均需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复印件。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
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
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
约定的服务内容。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
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
经济组织。
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2“采购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13“响应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
委员会接受的响应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所响应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
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
2.2所响应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
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
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
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
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
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
款。
6.服务质量
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
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
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
实际损失。
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
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采购文件要求
的,以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
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
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
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
7.3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7.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采购文件、响
应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
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7.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
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7.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
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
有缺陷的材料。
7.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
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7.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
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7.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7.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
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
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7.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
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采购
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7.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
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
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
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
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
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7.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
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
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
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
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
后持续有效。
8.检验和验收
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
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
计算。
9.违约责任
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
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
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
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
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
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
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
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
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
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11.争端的解决
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
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
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服务;
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
府采购合同义务。
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
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
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
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
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工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
份。
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7.1采购文件;
17.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7.5中标通知书;
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
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所响应服务价格明细表)
中所列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费率%(取费基数:)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时间:
2.付款方式:
3.付款条件:
六、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
1.服务时间:
2.服务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
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
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
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
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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