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6/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各处室、直属学校(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教育局直属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金华市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8日
金华市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2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市直教育系统(包含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分类,是指所有项目分非信息化类和信息化类,其中信息化类分电子政务类和非电子政务类,同时包含教育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等)。
第三条 采购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直学校食堂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劳务委托、校园超市、为学生代办的校服、床上用品、研学、非学科类校办培训机构参与学校托管等货物或服务的非政府资金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性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涉密项目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直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和《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装修和设备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教计〔2019〕36号)、《金华市教育局关于调整直属学校(单位)部分设备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不得超限额标准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教育局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办公室、计划财务基建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及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成员组成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计财处履行教育系统非信息化类项目的项目申报、方案审核、检查监督管理职能;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履行教育系统信息化类项目的项目申报、方案审核、检查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市教育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教育系统集中采购的规章制度,监督和管理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2.审核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方案,对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
3.配合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采监处”)做好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 督促指导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协助采购单位做好信息化类采购方案拟订、项目论证和大宗物品采购工作;
2. 负责各市直学校教育装备(教学仪器、实验设备、信息化设备等,以下简称教育装备)类采购计划的论证、审核;
3.负责对信息化类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电子政务类项目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向金华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申报;
4.负责集中采购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抽验。
第十一条 局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相应业务的集中采购活动或指导各采购单位的分散采购活动。
1.办公室负责市教育局日常办公服务和用品的采购工作。
2.计划财处基建处负责各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指导各校除教育装备外的其他设备的采购、后勤服务类(食堂劳务、物业服务)、校舍维修工程类采购,代办床上用品、校服等采购活动。
3.校园安全与体卫艺处负责校园安全保卫、校园超市、师生体检(健康服务)等项目分散采购的指导和监督。
4.基础教育处根据有关上级规定,负责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集中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指导。
5.政策法规处负责审计服务、合法性审查服务等业务的集中采购工作。
6.职成教处负责中职学校教材、双高项目涉及的采购活动。
7.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软硬件)、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备、教师办公家具、用品、学生课桌凳、床等家具配备和采购计划审核,负责上述设备的集中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
1.采购单位是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本单位的采购领导小组;
2.制定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行为,又讲究采购效率;
3.严格落实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谋划、设计、申报、实施、安全、验收、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4.认真履行采购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受市采监处监督指导。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均须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项目: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限额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依法组织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限额50万元以下且达到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限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小额工程类项目,根据《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华市本级国有投资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金行中〔2019〕35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采购数额30万元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公开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监处批准。
涉及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根据《金华市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择优选取办法(试行)》(金建审改办〔2018〕33号)的精神,必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金华分厅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采购和使用进口货物或服务类产品的,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方案制定与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的制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立足教育、固强补弱、适当超前”的原则做好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和方案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剔旧更新的固定资产类设备,按规定应当先处置后更新,不能处置或未进入处置程序的原则上不予更新,下一年度采购预算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和方案论证工作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成立项目实施小组。依托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分项目进行论证,同时出具项目论证意见,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应做好技术支持与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于每年5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电子政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方案报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审核,送审的方案应包括: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或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运维方案,属更新设备的应当同时提供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当年原则上不再受理(除上级有明确要求、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经市教育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通过审核并列入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项目,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做好项目报批工作。
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实施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于当年预算下达后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以下简称采购计划书)中指定的采购方式委托相应的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采购小组,依法组织实施,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择优确定,采购过程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和产品必须统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如确需线下询价采购的,必须在金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中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单使用《金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询价单可通过传真、邮寄和现场领取等方式送达供应商,由供应商填写后密封送回,以报价最低或性价比最高为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如需通过金华教育网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必须按要求填写《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申请单》。
第三十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公告发布后2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采购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合同版式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使用采购组织单位的格式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要求
1.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签订,原则上必须由法人签字。
2.签订合同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合同要素,随附的设备清单应与招标结果相一致,所有合同文件及附件要求统一装订并加盖骑缝章。
3.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执一份,备案单位留存一份,第四份用于验收结算时作为支付凭证。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结算支付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是验收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区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财采〔2008〕85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事项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过程及相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除自行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以外,通过其它采购方式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均提交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项目抽验。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通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抽验的项目,统一使用《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和《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统一使用《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
第三十六条 验收单和结算单必须规范填写,要素齐全。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履行采购人职责,监督供应商认真履行合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产品必须原包装到货,现场查验数量、质量情况,并按要求组织验收,在验收单注明“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必须成立2人及以上验收小组,如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九条 按要求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抽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将采购合同、结算单和验收单提交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组织项目抽验。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由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在结算支付时必须提供由其出具的设备验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按财务规定程序到市教育会计核算与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办理结算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集中采购:⑴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⑵采购合同;⑶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2.分散采购:⑴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如有);⑵采购合同或服务协议;⑶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3.协议采购:⑴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⑵采购合同;⑶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4.自行采购:⑴不高于预算控制金额的发票;⑵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后,必须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部门收集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程序性文件由采购单位保管,涉密档案由采购单位按涉密要求保管,采购档案应及时存档。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要求:
1.采购项目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应当包括采购审批表、采购文件材料、采购审批材料、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评审(谈判)材料、中标供应商确认材料、合同文本,接受质疑、投诉答复、投诉处理等过程性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采购项目文件材料原则上使用原始件,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3.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案卷首页应有“采购项目档案卷内目录”字样;
4.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若上级部门出台采购新规定从其新规定,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金华市直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市教育局直属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金华市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8日
金华市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2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市直教育系统(包含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分类,是指所有项目分非信息化类和信息化类,其中信息化类分电子政务类和非电子政务类,同时包含教育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等)。
第三条 采购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直学校食堂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劳务委托、校园超市、为学生代办的校服、床上用品、研学、非学科类校办培训机构参与学校托管等货物或服务的非政府资金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性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涉密项目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直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和《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装修和设备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教计〔2019〕36号)、《金华市教育局关于调整直属学校(单位)部分设备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不得超限额标准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教育局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办公室、计划财务基建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及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成员组成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计财处履行教育系统非信息化类项目的项目申报、方案审核、检查监督管理职能;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履行教育系统信息化类项目的项目申报、方案审核、检查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市教育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教育系统集中采购的规章制度,监督和管理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2.审核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方案,对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
3.配合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采监处”)做好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 督促指导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协助采购单位做好信息化类采购方案拟订、项目论证和大宗物品采购工作;
2. 负责各市直学校教育装备(教学仪器、实验设备、信息化设备等,以下简称教育装备)类采购计划的论证、审核;
3.负责对信息化类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电子政务类项目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向金华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申报;
4.负责集中采购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抽验。
第十一条 局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相应业务的集中采购活动或指导各采购单位的分散采购活动。
1.办公室负责市教育局日常办公服务和用品的采购工作。
2.计划财处基建处负责各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指导各校除教育装备外的其他设备的采购、后勤服务类(食堂劳务、物业服务)、校舍维修工程类采购,代办床上用品、校服等采购活动。
3.校园安全与体卫艺处负责校园安全保卫、校园超市、师生体检(健康服务)等项目分散采购的指导和监督。
4.基础教育处根据有关上级规定,负责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集中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指导。
5.政策法规处负责审计服务、合法性审查服务等业务的集中采购工作。
6.职成教处负责中职学校教材、双高项目涉及的采购活动。
7.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软硬件)、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备、教师办公家具、用品、学生课桌凳、床等家具配备和采购计划审核,负责上述设备的集中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
1.采购单位是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本单位的采购领导小组;
2.制定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行为,又讲究采购效率;
3.严格落实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谋划、设计、申报、实施、安全、验收、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4.认真履行采购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受市采监处监督指导。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均须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项目: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限额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依法组织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限额50万元以下且达到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限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小额工程类项目,根据《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华市本级国有投资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金行中〔2019〕35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采购数额30万元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公开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监处批准。
涉及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根据《金华市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择优选取办法(试行)》(金建审改办〔2018〕33号)的精神,必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金华分厅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采购和使用进口货物或服务类产品的,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方案制定与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的制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立足教育、固强补弱、适当超前”的原则做好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和方案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剔旧更新的固定资产类设备,按规定应当先处置后更新,不能处置或未进入处置程序的原则上不予更新,下一年度采购预算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和方案论证工作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成立项目实施小组。依托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分项目进行论证,同时出具项目论证意见,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应做好技术支持与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于每年5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电子政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方案报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审核,送审的方案应包括: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或金华市电子政务项目运维方案,属更新设备的应当同时提供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当年原则上不再受理(除上级有明确要求、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经市教育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通过审核并列入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项目,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做好项目报批工作。
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实施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于当年预算下达后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以下简称采购计划书)中指定的采购方式委托相应的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采购小组,依法组织实施,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择优确定,采购过程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和产品必须统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如确需线下询价采购的,必须在金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中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单使用《金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单》,询价单可通过传真、邮寄和现场领取等方式送达供应商,由供应商填写后密封送回,以报价最低或性价比最高为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如需通过金华教育网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必须按要求填写《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申请单》。
第三十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公告发布后2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采购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合同版式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使用采购组织单位的格式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要求
1.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签订,原则上必须由法人签字。
2.签订合同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合同要素,随附的设备清单应与招标结果相一致,所有合同文件及附件要求统一装订并加盖骑缝章。
3.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执一份,备案单位留存一份,第四份用于验收结算时作为支付凭证。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结算支付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是验收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区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财采〔2008〕85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等事项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过程及相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除自行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以外,通过其它采购方式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均提交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项目抽验。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通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抽验的项目,统一使用《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和《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统一使用《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
第三十六条 验收单和结算单必须规范填写,要素齐全。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履行采购人职责,监督供应商认真履行合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产品必须原包装到货,现场查验数量、质量情况,并按要求组织验收,在验收单注明“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必须成立2人及以上验收小组,如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九条 按要求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抽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将采购合同、结算单和验收单提交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由市教育技术和信息中心组织项目抽验。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由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在结算支付时必须提供由其出具的设备验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按财务规定程序到市教育会计核算与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办理结算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集中采购:⑴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⑵采购合同;⑶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2.分散采购:⑴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如有);⑵采购合同或服务协议;⑶金华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3.协议采购:⑴金华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⑵采购合同;⑶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⑷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发票。
4.自行采购:⑴不高于预算控制金额的发票;⑵金华市教育系统采购验收结算单。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后,必须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需求部门收集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程序性文件由采购单位保管,涉密档案由采购单位按涉密要求保管,采购档案应及时存档。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要求:
1.采购项目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应当包括采购审批表、采购文件材料、采购审批材料、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评审(谈判)材料、中标供应商确认材料、合同文本,接受质疑、投诉答复、投诉处理等过程性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采购项目文件材料原则上使用原始件,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3.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案卷首页应有“采购项目档案卷内目录”字样;
4.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若上级部门出台采购新规定从其新规定,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金华市直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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