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
乙方:小马宝莉(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D1-JF[GK]2018042的厦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厦门市急危重症远程救治和指挥平台(二期)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1 | 套 | 国内 | 2400000 | 2400000 | 定制研发、思科、苹果 | 详见技术商务文件标的说明一览表 | ||||||
合计: | 24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元(¥24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栋;
4.3交付条件:系统完成试运行并通过厦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的终验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急危重症远程救治运维管理系统1套; 系统基本要求:(1)支持平台资源注册综合管理功能,实现区域内机构注册管理服务、业务科室注册管理服务、救治专家注册管理服务、设备注册管理服务等模块功能。(2)支持账户安全管理、数据权鉴管理、数据范围控制查询等等权限操作。(3)支持急危重症移动端业务安全访问控制机制。(4)支持急危重症重症管理平台与急危重症APP应用权限同步控制。(5)支持平台业务参数配置控制,实现不同机构定制化功能服务能力。(6)支持机构医疗内部急危重症自循环业务运维管理。(7)采用B/S架构,支持常用浏览器,支持移动设备登录系统,方便系统部署、维护、使用和升级;(8)提供用户管理、日志管理模块、平台自定义管理等模块,实现平台高度的自由配置与管理;(9)提供科学的精细化的急危重症患者临床信息模型,实现急危重症患者临床数据中心高效管理。(10)支持平台运营数据在线统计分析功能。 5.2急危重症远程救治业务管理系统1套; 急危重症远程救治业务管理系统基础模块:(1)支持120远程救治指导业务闭环管理,实现业务申请到结束的数据闭环信息记录。(2)支持急诊抢救室抢救指导业务闭环管理,实现业务申请到结束的数据闭环信息记录。(3)支持区域急危重症MDT会诊业务管理,实现业务申请到结束的数据闭环信息记录。(4)支持院内远程查房业务管理,实现业务申请到结束的数据闭环信息记录。(5)支持院内急危重症远程救治指导业务管理,实现业务申请到结束的数据闭环信息记录。(6)支持院内远程临床请示及业务讨论管理,实现业务申请到结束的数据闭环信息记录。(7)支持基层急危重症远程指导业务管理,实现基层医疗机构急危重症业务指导。(8)支持急危重症申请单数据信息区域医疗机构救治单位共享。(9)支持智能化急危重症患者临床信息组织,提供多种方式辅助一 线申请医生组织急重患者临床信息。(10)提供符合临床要求的临床数据组织模型,方便临床医生组织患者临床数据信息。(11)支持远程救治业务全过程数据记录管理,实现远程音视频日志管理。(12)提供远程救治申请单查询及历史救治业务回看功能。(13)提供系统业务操作与设备控制相关联,实现软硬件产品互操作应用结合。 5.3救治专家移动端抢救APP应用系统1套; 救治专家移动端抢救APP应用系统基础模块:(1)提供APP应用与运维管理系统权限结合功能,实现定向的APP应用群体安全控制。(2)提供平台安全接入控制机制,实现体系内账户安全访问。(3)支持区域MDT会诊在线接入管理功能。(4)支持在线120救治指导功能。(5)支持基层机构急危重症救治指导功能。(6)支持院内MDT会诊接入管理。(7)支持在线远程查房接入管理。(8)支持急诊救治协作管理。(9)提供APP患者临床数据信息预览查阅功能模块。(10)提供移动端患者临床信息组织登记功能模块。(11)实现移动端(手机/iPad)音视频设备对接控制服务。(12)实现急危重症远程申请单在线指导管理服务。(13)实现急危重症远程指导业务历史回放功能模块应用服务。(14)提供专家个人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5.4家属移动端远程访视APP应用系统1套; 家属远程访视APP应用系统基础模块:(1)提供重症远程访视排版功能,实现规范化的重症患者远程在线访视体系。(2)实现患者家属注册验证功能模块。(3)提供安全连接模式及数据验证模式,实现可靠安全的重症患者访视模式。(4)提供医疗机构重症排班查询功能。(5)提供在线访视接入数控制及访视时间控制功能。(6)提供历史在线访视回看功能。(7)提供访视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5.5急危重症患者临床数据中心1套; 急危重症远程救治临床数据中心基础模块:(1)提供符合急诊重症患者管理的临床数据信息模型。(2)提供与市民健康云平台患者临床数据采集接口服务。(3)提供与医疗机构信息平台患者临床数据采集接口服务。(4)提供急危重症患者临床数据可视化功能服务。 5.6急危重症远程救治通讯设备扩容5套; 会诊室终端5套,型号:CS-KIT-K9,思科 Spark Room Kit -(用于注册到VCS、CUCM 和第 3方呼叫控制)、含思科 Spark Room Kit 设备和思科TelePresence Touch 10;指挥通信管理平台扩容165个,型号:Cisco Jabber,思科 Jabber 客户端(支持 windows,安卓,Iphone);移动会诊终端10套,型号Apple iPad Mini,7.9 英寸,128GB 内存,支持无线网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有关合同附件为验收依据。 6.1.2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并具备使用条件后,由甲方、乙方和监理三方对系统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如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或完成试运行阶段提出的功能修订,达到甲方要求,则双方在试运行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要求为准,由验收小组按本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织项目最终验收,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6.1.3在项目验收前,乙方应做好验收文件,包括系统安装、成果数据、技术文件、资料、项目总结等文件汇集成册,并通过甲方和监理方的审核。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① 产品需求文档② 产品设计文档③ 产品测试报告④ 产品用户报告⑤ 产品用户手册⑥ 产品部署手册⑦ 硬件产品文件⑧其他安全证明材料:提供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出具的全部代码安全审计的合格证明材料。 6.1.4若项目验收不通过,乙方在规定时间整改后,再行验收。若再行验收仍不通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支付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6.1.5整体验收合格以通过甲方组织的终验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为准。验收合格报告出具日为系统验收合格日,并作为计算叁年免费维护期起止日的依据。 6.1.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书、正式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向乙方支付30%合同总价款的财政支付手续,即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720,000.00)。 |
2 | 40 | 系统安装部署完成并上线且取得厦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的上线确认单,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的40%的财政支付手续,即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960,000.00)。 |
3 | 30 | 系统完成试运行并通过厦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的终验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合同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付款申请书、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办理合同总金额30%的财政支付手续,即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720,000.00)。 |
4 | 0 | 项目服务期满叁年,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后由乙方提出退还履约保函的申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银行履约保函,即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结束。
10、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中断、擅自转包工程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工程建设承包权,追回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甲方因该项目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10.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硬件交货以及软件的开发,从应交付使用之日起,每延迟一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缺陷,系统不能运行或部分功能不能运行,或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建设该系统、或擅自增减该系统功能,或者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将必须返回甲方所支付所有款项,并赔偿甲方因该项目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双方共同修正,由此给工程造成的延期计入甲方延期,但不另行赔付。 10.3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发生违约现象,则可按《合同法》进行诉讼。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标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提供专业的培训团队,提出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内容(所有费用含在项目报价中),并针对不同角色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14.2乙方提供7×24小时服务。对于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1小时内响应。如遇与所供产品有关的问题无法远程解决的,在事件确定后48小时赶到现场提供免费服务。4小时内未解决的乙方应提供详细的应急解决方案。因乙方工作延误,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特殊情况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乙方应予以更换新产品或提供代用产品;在维修及维护期内应予提供代用产品或使产品可正常运转的措施。 14.3本项目必须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或算法,不得使用乙方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或算法。 14.4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总价为履行本项目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实施、培训、人工费、差旅费、交通费、材料费、设备费、成果编制、验收、售 后服务、税费、接口集成费用、代码审计、招标代 理服务费以及本项目与其他信息系统(包含但不仅限于HIS、LIS、PACS、EMR及体检系统)的接口改造费用等为完成本项工作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凡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总价中。 14.5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保密条款的继续执行。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项目保密协议》、《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内容存在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4.6乙方对甲方以及各医疗机构提供的任何关于源程序、数据结构主要技术、技术文档、系统账号、系统配置等所有涉及数据都须应遵守的保密的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等,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4.7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仍归原拥有方所有,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新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具体如下:(1)本合同开发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2)甲方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3)甲乙双方共有技术秘密的转让权;(4)双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各自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作出改进的一方享有。 14.8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理,并根据监理要求按阶段提交项目资料及项目实施进度。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 厦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 | 乙方: | 小马宝莉(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会展路2009号 | 住所: |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科讯楼7F-B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颖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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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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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2057328 |
联系方法: | 0592-208865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50198170100000328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