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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重庆五省市联盟、陕西十一省市联盟药品集中带量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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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湘医保函〔2022〕7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我省参加重庆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重庆五省市联盟”)、陕西十一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联盟(以下简称“陕西十一省联盟”)协议采购周期已满。为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按照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等有关精神,根据采购联盟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接续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重庆五省市联盟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接续湖南中选药品(详见附件1),陕西十一省联盟湖南中选药品(其中盐酸托烷司琼等7个通用名药品将联动陕西续约集采中选结果调整,详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tps.ybj.hunan.gov.cn/tps-local/login)落地执行,请各中选企业按要求及时在医保招采子系统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同时,所有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药品停止在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请医疗机构提前做好用药衔接。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重庆五省市联盟以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填报的续约年度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陕西十一省联盟湖南中选药品以医疗机构第一采购周期该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规格实际采购数量(配送数量)为基数按70%比例确定。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以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州医保部门。
  (二)采购周期。本次接续采购周期为1年(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二)签订三方购销协议。中选企业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网上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完成确认。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系统网上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签订协议时,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对,防止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少报、漏报和不报等情况发生。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网上签订。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后,各市州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约定采购量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医保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保障好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但中选产品采购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所有药品同期采购总量的70%。
  (四)试行货款直接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依托医保招采子系统,积极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具体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试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前,医药货款暂由医疗机构与相关医药企业线下结算,原则上中选产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产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未中选产品,可按不高于同质量层次最低中选价格的3倍和已挂网非中选药品最小单位可比价的低值且不高于该通用名药品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未按要求申报或未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为进一步发挥带量采购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用,如未中选产品价格主动调至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及以下且不高于外省最低挂网交易(中选)价,纳入中选目录。当同一品规中选企业达到3家,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应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平稳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是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准改革方向,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主体责任,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明显异常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各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采购协议,确保中选产品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不能良好履约的医药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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