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3-0353]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
外电引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可行性研究市政工程招标答疑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污水厂区工程香荔路泵站工程10kV电缆10kV双回路电源埋管新顶8孔管新建3层4列排管中间头井新建2层4列排管直通井3层4列排管直通井3层4列排管转角井3层4列排管三通井破复混凝土路面环网柜DTU阻燃光缆开关房配合深化设计安全生产设施调试与测试项目竣工验收现场组织和协调供电图纸深化配合供电报装咨询余泥渣土排放劳务分包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围蔽新型防护土石方建筑垃圾水泥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公共运输道路二次深化设计电源点引入公共文明施工总包服务费工程优质费修建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变更机械费用23小时或天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设计交底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施工图设计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成品保护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安全保卫群体工程暂停施工质量与检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工程试车投料试车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成本加酬金工程预付款主要材料设备工程质量保修工程分包清理和修复意外伤害保险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地下障碍物古墓古建筑遗址化石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投资控制土地征收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审批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永久用水接驳图纸会审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公共临时设施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总体设计技术督导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工作面基础设施工程预埋件预留孔洞施工用水接驳点竣工资料竣工备案生活用场地通道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公共外排栅整体竣工验收整体工程资料汇总整理配合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工人工资工程进度计划设备及配件检查检验检查检测安全施工措施防噪音交通组织车用燃油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垂直运输设备附着升降脚手架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扒杆式起重装置交通疏导施工临时排水道路改线供水管给排水管道道路绿化路灯通讯设施围蔽施工苗木养护保洁主材签证工程新增工程钢材水泥沥青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石材砼制品铝材制品铜材工料机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工地围墙大门洗车槽水枪道路硬化钢筋堆放点加工场垃圾收集点材料和设备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市政交通设施建筑构配件农民工工资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导线放线复测水准点加密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地下孤石土方开挖市政供电市政道路照明市政道路排水市政供水上下水管线安装小区道路市政公用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屋面防水工程室外装饰园林建筑喷淋劳工工资征地拆迁卫生间房间防渗漏电气管线装饰装修工程给水管道廉政责任书装修住房工程建设建筑施工安装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安措费台账标准化工地建设施工起重机械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条件高大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备灭火器材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装配式活动房屋安全用电工伤保险机动车辆压缩气瓶消防器材防护器具安健环体系审查特殊防护用品安全仪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工作手套安全工器具和材料施工机具与材料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防风防汛物资集体防护用品集体劳动保护工程危险源辨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安健环教育培训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特殊工器具锁具卫生防疫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饮水卫生饮食卫生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紫外消毒降尘处理水土流失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现场废料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油品废物电池灯管乱堆垃圾危险化学品工业垃圾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起重吊装降水临时用电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爆破地面坑洞和沟道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架设工具电气设施线路架易燃易爆和压力容器配电箱消防设备设施起吊建筑材料电气设备开关箱管桩釉面砖地面砖墙面砖复合地板地毯花岗石大理石装饰铝板埃特板石膏板铝塑板防火玻璃中空玻璃防火门防水材料油漆铝合金型材金属装饰管栏杆安装工程金属管道塑料管道电线电缆母线槽金属线槽桥架保温吸音材料泵及控制设备水处理及水箱水阀门风口风阀消声器插座灯具鼓风机房卫生洁具水暖器材预制混凝土排水管各类面砖道路侧石平石地下式水质净化厂购置安装相关设备污水处理含氟预处理尾水污泥处理污泥浓缩深度机械脱水净水展馆生产调度中心建筑高压变电房高级氧化设备间排风塔独立地面疏散口泵房各工艺池体配套设备间水质监测房污泥脱水干化车间新风机房加药间仓库机修间仪表间污水转输泵站污水调度管道泵站进水管压力输送管重要设备勘察招标文件相关资料电子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1/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3-0353
预算金额505.05万元
招标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陈工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余工020-8235958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
- 项目编号:JG2023-0353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3年1月21日 0时0分~2023年2月14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505.05348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资质: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②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级别施工资质。 (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机电类或电气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若投标人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机械、土建、综合分类管理的,本项目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综合类(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登记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信息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内登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企业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企业信息登记办理详见《施工类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引》,网址:http://www.gzggzy.cn/qyxxd1/508420.j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13、投标人未被纳入国家、市、区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gz.gov.cn/xygs/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为准)。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3年2月14日 10时0分 - 2023年2月14日 11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1月21日 0时0分 - 2023年2月14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3年2月14日 9时45分 - 2023年2月14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工
- 代理联系人:余工、陈工
- 联系方式:020-82359589
- 代理联系方式:13392110850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82378991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图纸(招标用).zip
- 版本1-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外电引入工程.COS
- (盖章后)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招标公告.pdf(盖章后)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招标公告.pdf
- 附件6: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招标公告.doc附件6: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招标公告.doc
- 附件7: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招标文件.doc附件7: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招标文件.doc
- 附件8: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合同.docx附件8: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合同.docx
- (盖章后)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招标文件.pdf
- (盖章后)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pdf(盖章后)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pdf
- 招标申请函.pdf招标申请函.pdf
-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 电子签名委托证书.pdf电子签名委托证书.pdf
- 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 SL202301180019-20230119113508.GZZB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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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 | 市政工程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 | 项目编号 | JG2023-0353 |
招标单位 |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市政工程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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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3-01-21 0:00:00 | 2023-02-14 10:00:00 | |
投标登记 | 2023-01-21 0:00:00 | 2023-02-14 1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3-01-21 0:00:00 | 2023-02-14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3-01-21 0:00:00 | 2023-02-14 10: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3-01-21 0:00:00 | 2023-01-27 0:0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3-02-14 9:45:00 | 2023-02-14 10:00: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3-02-14 10:00:00 | 2023-02-14 11:30: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3-02-14 10:00:00 | 2023-02-14 10: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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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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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日期:2023年1月招标代理单位: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单位: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公告外电引入工程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20-82359589二、招标单位: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工程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根据穗埔发改投批〔2021〕118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对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招标公告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
四、项目概况: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外电引入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厂区外电引入及香荔路泵站外电引入两部分施工内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用户需求书等资料)。三、建设地点: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外电引入工程在黄埔区永和街道永安大道及香荔路上电源点引入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水厂区工程及香荔路泵站工程地块内。监督电话:020-82111879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余工、陈工联系电话:13392110850、18814374490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在合适位置斩断由由新庄F7皇上皇开关房至永和北水质净化厂高压室的10kV电缆,再由新建关房新敷10kV电缆ZRYJV22-8.7/15kV-3×300mm2/180m并驳接原有10kV电缆ZRYJV22-8.7/15kV-3×300mm2/112m至皇上皇开关房;(2)由110kV新庄站新庄F28新敷10kV电缆ZRYJV22-8.7/15kV-3×300mm2/1371m至新建水质净化厂开关房;(1)本工程拟采用10kV双回路电源同时主供,互为备供方式供电,电源1:新庄F28;电源2:新庄F7;2、招标内容: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具体为: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9)利旧原有埋管1333米,新顶8孔管110米,新埋3层4列排管296米,新建2层4列排管直通井4座,新建3层4列排管中间头井3座,新建3层4列排管直通井3座,新建3层4列排管转角井2座,新建3层4列排管三通井3座,破复混凝土路面100平方米。(8)拆除由新庄F26永和#35开关房至永和北水质净化厂高压室的10kV电缆ZRYJV22-8.7/15kV-3×300mm2/325m;(7)在水质净化厂开关房(新建)新装环网柜4台,新装DTU1套;(6)由110kV新庄站新庄F28新敷48芯非金属管道阻燃光缆(GYFTZY)/1810m至新建水质净化厂开关房;由新建水质净化厂开关房新敷48芯非金属管道阻燃光缆(GYFTZY)/385m至皇上皇开关房。(5)在合适位置斩断由由新庄F7皇上皇开关房至永和北水质净化厂高压室的10kV电缆,再由新建总高压室新敷10kV电缆ZRYJV22-8.7/15kV-3×300mm2/250m并驳接原有10kV电缆ZRYJV22-8.7/15kV-3×300mm2/340m至永和北水质净化厂高压室;(4)由新建水质净化厂开关房的M1、M2母线分别新敷10kV电缆ZRYJV22-8.7/15kV-3×300mm2/30m、17m至新建总高压室;
6、质量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验收合格,且达到供电部门送电的要求。5、工期:60日历天。4、承包方式:全部工程包配合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送电、包文明施工,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培训、包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发生的整改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包干,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若无该清单项可重新组价),工程量按实计量。总包服务费、赶工费、夜间施工费、工程优质费等与项目有关其他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内,综合考虑。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5050534.80元。详见招标人最终发出的《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投标价(含北区、南区投标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总包服务费、赶工费、夜间施工费、工程优质费等与项目有关其他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内,综合考虑。在招标图纸方案未因建设业主或发包人原因发生重大变更情况下,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11)其他:供电图纸深化、配合供电报装手续等。(10)香荔路泵站外电引入。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3年1月21日00时00分至2023年2月14日10时00分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六、资金来源:财政注资。7、上述所描述的内容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投标人应参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工作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及说明为准。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条款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版本为准。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3、开标开始时间:2023年2月14日10时00分。截止时间:2023年2月14日10时00分。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3年1月21日00时00分;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投标人合格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机电类或电气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注册建造师;(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资质: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②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级别施工资质。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0、投标登记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信息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内登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企业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企业信息登记办理详见《施工类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引》,网址:http://www.gzggzy.cn/qyxxd1/508420.jhtml)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若投标人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机械、土建、综合分类管理的,本项目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综合类(C3)。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十、资格审查方式: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13、投标人未被纳入国家、市、区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gz.gov.cn/xygs/公布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为准)。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12、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异议受理电话:020-82359589异议受理部门: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的,则投标人选择企业库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十三、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101号6楼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人声明附件一:2023年1月20日招标代理: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2)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1)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项目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十四、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十三、本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专职安全员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本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有效期内)。如未履行承诺,经建设单位催告后逾期不履行承诺或经教育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自愿接受被招标人拒绝一年内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后果(时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或由招标人确定,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十二、本单位承诺,中标后将切实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号)、《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的文件规定,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施工范围内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工作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绿色施工围蔽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一、本单位中标后不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运输。十、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未因与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车辆运输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
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企业:特此声明十五、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记录不良行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企业公章)年月日技术负责人签字:
承包人:合同编号:发包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项目计划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202年月日合同编号: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埔发改计〔2019〕41号工程内容:项目实施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由中标的施工单位负责根据《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对施工图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并送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实施。工程地点:黄埔区永和街道永安大道及香荔路上电源点引入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水厂区工程及香荔路泵站工程地块内工程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一、工程概况
合同总工期:60天(日历天)计划竣工日期: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年月(具体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或以业主通知为准)。承包方式:全部工程包配合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送电、包文明施工,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培训、包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发生的整改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包干,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若无该清单项可重新组价),工程量按实计量。总包服务费、赶工费、夜间施工费、工程优质费等与项目有关其他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内,综合考虑。承包范围:项目实施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由中标的施工单位负责根据《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对施工图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并送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实施。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鉴于发包人拟修建工程,并通过202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元(大写)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等所做的投标,含本工程发包人暂列金¥元,其中,绿色安全生产措施费元。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质量标准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月日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必须共同遵守。十、合同生效九、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6:主要材料设备下浮率表5:安健环管理协议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2:投标报价书附件1:中标通知书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发包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通用条款开户名称: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词语定义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3)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工程量清单(7)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1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3.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适用法律和法规
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图纸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项目负责人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8、发包人工作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8.2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开工及延期开工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3、工期延误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暂停施工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不可抗力;(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5、工程质量四、质量与检验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工程竣工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检查和返工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8、重新检验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工程试车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9.5双方责任
21、安全防护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安全施工与检查五、安全施工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事故处理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工程量的确认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预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八、工程变更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1、确定变更价款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其他变更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竣工结算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质量保修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5、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6、索赔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37、争议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十一、其他(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9、不可抗力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工程分包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保险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担保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合同解除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生效与终止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合同份数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6设计单位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三、专用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专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保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4合同下浮率:%。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1.7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3.3适用标准、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3.2适用法律和法规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叁套图纸。4.图纸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合同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依据合同、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如遇审计部门审计,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费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5、合同价款
姓名:,职务:工程师。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7.1(1)项目负责人7、项目负责人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7.7现场管理机构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发包人工作7.10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7.9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永久用水接驳及验收等工作。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报。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需在施工图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
③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等。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②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总体设计与技术督导的协调配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标高、基准点与平面控制、轴线;提供工作面(含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成品保护;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场地;提供公共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公共外排栅、外脚手架;负责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工作以及其它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0号)的规定,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①承包人应当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将追究承包人相应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应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⑤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④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里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及广州开发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1.1.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11.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1.2延期开工:(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
(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4)安全生产事故;(3)质量事故;(2)不可抗力;(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6)转包工程;(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四、质量与验收13.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13、工期延误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工程质量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19、工程试车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16、检查和返工
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安全施工与检查五、安全施工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期一个月,配合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21.4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穗萝环建〔2011〕1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建委《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设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及《关于进一步提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2017〕2号)实施。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减。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安全防护20.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0.7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10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6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广州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35.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21.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21.8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21.7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事故处理21.14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结算时按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结算。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1.13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1.12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1.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3、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3)税金: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专用条款23.5.1及专用条款23.5.3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23.2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二条、专用条款23.3款和专用条款23.5款约定执行,最终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
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23.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23.3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专用条款23.5款约定执行。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物价变化;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
②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应先下浮5%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并按《主要材料设备下浮率表》(见合同附件)情况下浮后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①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应先下浮5%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并按《主要材料设备下浮率表》(见合同附件)情况下浮后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并按《主要材料设备下浮率表》(见合同附件)情况下浮后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先下浮5%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合同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合同综合单价。23.5.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
①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商品砼、石材、砼制品、铝材及铝材制品、电线(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商品砼、石材、砼制品、铝材及铝材制品、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3)价款调整的方法(2)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商品砼、石材、砼制品、铝材及铝材制品、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其中,除电缆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中有价格的材料、设备方可调整,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均不予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跌超过本工程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3.5.3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4)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不计取,清单计价及规费、税金的计取,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6】111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744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4.1工程预付款24、工程预付款(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3)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④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计取,③价款调整以月为单位计算,结算时一次性调整。②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应先下浮5%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信息价格差值计取。
24.2.2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4.2.1承包人需按有关规定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的商业银行另行签订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开设专用账户并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24.2工人工资24.1.3预付款的扣回。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包人在每期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时按应支付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款,直至全部扣回为止。24.1.2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24.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暂定金则扣除暂定金部分,预付工程款支付条件按专用条款第26.4款约定执行。预付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暂按20%计算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26.1.1按累计完成工作量百分率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方式: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的26.1.2方式进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周及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5、工程量确认
(4)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至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价款额度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3)工程完工,通过工程初验时,支付工程款至按施工合同价的90%;(2)从本工程发生的第一次进度款支付起,发包人每次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26.1.2(1)]中之50%扣回预付款,每次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26.1.2(1)]扣除应扣回的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当次的工程进度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完毕止。预付款扣回完毕后,发包人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26.1.2(1)]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经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26.1.2按月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略
26.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支付条件:(3)承包人收款时须同时出具与支付额度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1)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已生效的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已批准开工报告确定了开工日期。如工程因用地、拆迁等原因导致不能全面开工,则预付款的支付按可开工部分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做相应调整,此时预付款保函亦可等比例调整。26.4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26.2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26.6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及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开环〔2015〕20号)规定,本工程需向环保部门交纳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该费用由环保部门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核定。根据环保部门开具的《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超标及落后产能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其余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缴纳方式如下: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先行垫付资金向环保部门缴纳,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费凭证就除超标及落后产能外的费用向发包人提交报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3、工程完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评为合格或以上后,再支付相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2、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0%后,再次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1、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地围墙、大门、临时设施、洗车槽、水枪、场内道路硬化、绿化、钢筋堆放点及加工场、垃圾收集点等部位的建设或布置后,由广州开发区安监机构、发包人、监理单位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取,专款专用,并从本施工合同价款中提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即施工合同价中)。该费用根据《关于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措施费支付管理的通知》(穗开建管〔2015〕7号)及“穗建筑【2008】967号”文规定,分阶段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八、工程变更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应经监理工程认可后报发包人确定,同意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3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报监理、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28.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47.23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通知监理和发包人进行开箱验收,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29.7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同时,如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29.4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承包人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2个月前向发包人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否则工程实施过程中每实施一项变更签证,承包人须按该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29、工程设计变更
30.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30.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30、其它变更29.10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29.9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29.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
31.5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31.3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0.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30.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签证事件发生时,承包人若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开发区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32、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8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31.7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应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3)竣工结算提交时间:承包人须按及区有关规定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2)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发包人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核,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1)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33.2款、33.3款、33.4款。33、竣工结算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及审定,该竣工结算总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
(4)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中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3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除按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逾期2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包人作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处罚上限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延误工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终止合同。(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迟延开工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35.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35.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6)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备案工作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5)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他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上限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此种情况出现达3次以上,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5.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6)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5)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广州市、黄埔区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若导致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按下列办法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伤2人,支付20万元;重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2)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人员不到位处罚金额,项目负责人不到位一次两万元,技术负责人一次一万五千元,安全管理人员一次一万元)。35.2.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10000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5.2.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2.7.1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5.2.7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5.2.6工程转包违约责任:(4)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3)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30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承包人除需按本条第(1)项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35.2.10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35.2.9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承包人不执行有关规定的,须按该指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5.2.8办理结算的违约责任:35.2.7.2不适用通用条款44.6条的约定。
37、争议(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发包人邮寄送达。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
38.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及支付期限。38、工程分包十一、其他(2)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由双方协商解决;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39.3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39、不可抗力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相关规定投保。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40.2承包人对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保险
②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或在广州市黄埔区注册的国有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的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承包人。①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暂定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或在广州市黄埔区注册的国有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的保函形式提交,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或在广州市黄埔区注册的国有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出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41、担保
47、补充条款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共拾份,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叁份,监理人壹份。46、合同份数(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银行保函须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设在广州区域的分行以上的机构或在广州市黄埔区注册的国有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③预付款担保:承包人申请工程预付款的,若预付款支付额度超过施工合同暂定价10%时,超过10%部份承包人须提交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返还: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返还预付款保函给承包人。若预付款保函过期而超过施工合同暂定价10%部份的预付款尚未从进度款中全部扣回,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按未扣回的余额继续提供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47.5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47.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47.3承包人必须保证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五天内进场作好施工准备,十五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厂家、材料品牌的选择报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如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导线放线及复测工作、水准点加密、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令后正式施工。47.2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同意确定,建筑轴线控制基点由承包人联系规划局提供。47.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广州市、开发区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2年;47.10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如下:47.9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47.8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构)筑物、地下孤石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清障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现场签证调整。47.7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47.6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7、市政供电工程为2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2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2年。6、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2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4、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3、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室外装饰工程为2年;
(农民工佣工要求)47.12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47.1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市政工程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9、除上述专业工程外其它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按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8、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1年。
47.17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要求)47.16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除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将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47.15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穗萝府办[2005]21号)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制度、工程规模等情况;必须定期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建设领域建立和推行的劳动管理培训;本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缴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在本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此保障金额度符合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47.1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开纪[2005]10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劳工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否则,可由员工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7.13承包人必须按照穗开规『2004』58号文的有关要求及规定优先使用广州开发区的农民工。
47.23本工程采用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须满足供电部门验收要求。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47.22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施工图预算存在不合理价格的,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并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47.21本工程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项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设有独立单项项目,该费用包干使用,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47.20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47.19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7.18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7.29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47.28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47.27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相关规定,则本合同执行该规定。47.26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47.25在承包人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调整情况下或根据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发包人可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调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不予补偿(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可进行造价调整的除外)。47.24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或因征地拆迁问题而无法实施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取消重叠部分及无法实施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另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
47.35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签订。并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全额发票、收取合同款项,联合体主办方收取合同款项后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分配相应款项,或由联合体各方负责开具其对应价款的全额发票,具体分配事宜与发包人无关。47.34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承包人未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的,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47.33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7.3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保证不因该侵权行为影响工程建设。47.31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可由发包人在履约担保中主张或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47.30关于现场文件送达后的时效约定:如果涉及到安全、质量、工期(或进度)、经济、技术方案等的报审文件,在发往现场项目部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对方公司,按约定的时效执行;如果属于一般性文件,就直接发往对方现场项目部,项目部如果在约定的时效内未作答复,发文一方再追加一份给对方公司并重新约定答复时效,如果对方公司仍然没有答复,则按重新约定的时效执行。
发包人(全称):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附件3:附件2:投标报价书附件1:中标通知书47.36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质量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以及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含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全称):
4、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2、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者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以先发生日期为准)算起。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坍塌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责任7、其他项目: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6、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其他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3、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签订时间:年月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发包人核定的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承包人(乙方):委托人(甲方):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地址:黄埔区永和街道永安大道及香荔路上电源点引入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水厂区工程及香荔路泵站工程地块内工程项目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4: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承包人: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拾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肆份。
一、管理目标为了加强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管理,确保实现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安健环(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下同)管理责任,加强安健环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国家相关的安健环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承包人:发包人:安健环管理协议附件5:
不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生产性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爆炸事故;不发生因工人身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为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本工程职业健康目标为:人身轻伤事故率≤4‰。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不发生群伤恶性事故;
不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不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本工程环境管理目标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9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传播(传染病未形成三人及以上同时患病);不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乱砍滥伐,不破坏物质文化遗产,不伤害珍稀保护动植物。大力推广运用科学技术,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源消耗;危险废弃物合法处理合格率100%;噪声排放达标率100%;工业“三废”的容许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达标率100%;不发生环境污染处罚事件;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本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按本合同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包括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健环施工要求。在开工前,发包人应对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包括必要的安全交底,组织学习发包人发布的安健环管理相关制度;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纪要备查),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健环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双方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确保每名员工在施工现场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配备适合本工程安健环管理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条例,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双方共同承诺以下安健环责任:二、本工程安健环责任
由于现场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事件,发包人应负责事故、事件的协调处理,保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失。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协调解决现场承包人与其他供应商、承包商或者其他第三方之间(但不包括承包人内的各分包商、供应商之间)出现的安健环事件。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生产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双方自理,双方均应督促各自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0、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9.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措费台账、现场使用实际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过程中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机械、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按法律法规、发包人的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标准化工地建设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或事故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情节严重的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包括工程款抵扣、履约保证金扣款等违约处理,具体按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权并不免除承包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组织学习发包人有关安健环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等文件;发包人及监理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各种重大技术措施及方案。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健环工作,应执行国家、政府和发包人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健环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指派符合国家规定并满足项目安健环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的沟通与联系。承包人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资质、技能、专业从业年限(5年以上)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组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健全责任制,编制安健环过程控制程序和安健环工作规程,遵守发包人现行与工程管理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1、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或操作证;
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承包人对列入本工程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安全隐患严重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立即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健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承包人在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保证指派主管施工的项目经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检查等,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安健环管理。参加由发包人牵头,有监理方、承包人三方组建的日常安健环管理,必须是取得专业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包人、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承包人应对带入现场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承包人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现场其他承包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本单位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劳务合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止。承包人应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劳务合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施工安全的原则以及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安全责任。同时承包人以“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不分包”为原则保证执行发包人相关建设工程安健环管理文件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方案;(2)必须设立项目安全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作业;(1)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架构;25.承包人的其他安全职责工程施工现场有第三方单位同时施工或者交叉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承包人应当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由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9)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操作证在有效期内。(8)对其带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使用安全负责。(7)带入施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机械、机动车辆、压缩气瓶、必备的消防器材等,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且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6)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5)应建立安措费的使用明细台帐,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4)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健环管理人员与发包人相应部门接口,参与安健环协调和管理。安健环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三、接口协调与安健环协议(13)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12)施工人员必须经电子门禁进出工地,严禁从其他门口出入;(11)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安全负责;(10)每月月底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安全例会,主要介绍当月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及下个月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及安全措施;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承包人应严格遵循国家及发包人有关建设工程安健环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规定,向发包人安健环部门提供以下安健环资料供审查和存档。若承包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未向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经发包人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及对承包人按相关违约情况处罚,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四、安健环体系审查承包人现场的施工须符合发包人现场安健环管理的基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相关要求及时整理、编写相关信息,报送安健环月报及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报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积极参与配合发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网络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人员基本素质适用于本项目的安健环过程管理的程序和安全工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情况。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情况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安全施工的人力投入计划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项目安健环组织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持证情况。
六、劳动保护现场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现场作业人员应有阅读现场安全指示的基本文化水平。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涉嫌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存在下列行为的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人员、刑事案件牵连人员等。承包人应确保雇用的人员(包括间接雇用的人员)提供一年内的体检证明,所有人员应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传染病、职业禁忌症等疾病。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承包人应提前将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合格证明材料交发包人的安健环部门认可。承包人应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在现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承包人应负责为任何用工形式员工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工作手套等),承包人应穿着本单位统一的工作服装。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个人劳动保护。(一)个人劳动保护
承包人对其带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施工机具与材料的管理。(三)施工机具与材料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及必备的消防器材、防风防汛物资等集体防护用品。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集体劳动保护。(二)集体劳动保护
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开工前,承包人安健环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健环管理体系和安健环责任制建立、安健环管理程序、安健环资金投入、工程危险源辨识(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识别)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健环教育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内容。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厂证及施工准入证进行严格管理。七、开工前安健环检查条件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应建立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等。对于承包人带入施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机械、锁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必备的消防器材等,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将这些证书的复印件提交发包人。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其他形式的安全协调机构。并建立每日安全议题制度或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在施工期间坚持日常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安健环部门的协调和指导。承包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的安全资格证书。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安健环监督。承包人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须携带标志上岗,负责对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健环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八、安健环监督
承包人应组织人员的入场培训,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交底工作,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发包人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相关部门进行进场施工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审查。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安健环教育培训。九、安健环培训与要求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和安健环部门的监督考核与安全评价。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于整改完次日将情况书面反馈发包人检查部门。
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承包人应实施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十、职业健康、卫生防疫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建立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体检情况、安健环考试成绩、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承包人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抽查考核。
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承包人应在作业时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降低噪音、震动。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十一、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卫生防病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登革热、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等疾患措施。
承包人应配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作降尘处理;工程车辆驶入社会道路前应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污染物、泥土、粉尘等带出工地。禁止承包人在施工中破坏河涌,并应遵守河涌相关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在施工中充分重视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河流或下水道、排洪沟。承包人应在施工中禁止向周边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现场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
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这些作业工种的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识别和风险分析、评价,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工程危险源、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识别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一)基本要求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十二、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其他。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主要自然灾害(台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四)起重吊装工程;(三)模板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应对以上风险制定有针对性事故预防措施(反事故措施),必要时针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演练,并建立落实这些措施的组织管理系统。
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编制专项方案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照该等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执行。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各种安健环事件和事故,,及时报送各种报告等。承包人现场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应急响应流程和各种应急通讯方法(火警电话、保卫电话)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承包人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十三、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起吊作业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现场、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建立综合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各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承包人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发包人有权参与调查。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发包人规定的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正式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承包人现场应建立安健环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对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承包人发生安健环事故后,禁止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事故。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建设属地建设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并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专项条款》进行处罚。十五、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条例承包人应建立内部安健环考核实施细则,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重奖重罚,同时遵循奖励施工现场员工为主的原则,重点奖励在施工现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同时将奖励人员的名单抄送发包人备案。为了落实安健环管理责任,保证项目安健环管理目标顺利实现,开工前,承包人项目指挥部应制定相关安健环考核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十四、安健环业绩考核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战管用。
(5)各种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带病运转,各类安全防护(保险)装置不齐全的;(4)各种施工机械、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出厂或没有报检投入使用的;(3)施工现场多人违章作业的;(2)严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1)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野蛮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三处以上的;2、有下列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情况之一,罚款200元至5000元。
(11)现场文明施工,脏、乱、差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的;(10)施工现场三人以上不按规定使用各类防护用品的;(9)架设工具和各类防护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的;(8)各种电气设施、线路架(敷)设,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7)易燃易爆和压力容器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6)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网封闭,各种预留洞口防护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的;
(17)临边洞口未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的;(16)配电箱和消防设备设施未按要求定期检查的;(15)起吊建筑材料不按规范操作;(14)对安全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整改完成的;(13)不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不做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或者敷衍了事的。(12)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排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
(4)任意从高处往下扔物件和掷扬建筑垃圾的;(3)非特种作业人员而从事特种作业和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而进行特种作业的;(2)不爱护和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1)进入施工现场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安全纪律的;3、有下列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情况之一的罚款100元至500元。(18)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的;
(10)蛮干、乱干、冒险和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9)随便乱动架设工具或防护设施的;(8)随便乱动机械、电气设备的;(7)乱拉电线或一闸多机的(6)电气设备不按规定的电压和灯具进行照明作业,以及离开操作岗位不切断电源的;(5)配电箱、开关箱装配不符合规程要求,箱内乱放杂物的;
本协议作为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系对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健环内容的补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安健环协议。本协议如存在与法律冲突的内容,应按法律规定执行。十七、附则十六、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发的罚款,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不讲文明在项目现场建设区范围大小便的。(11)在项目现场吸烟区外的场所吸烟的;
附件6:主要材料设备下浮率表20年月日20年月日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份数与主合同等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类型 | 材料类别名称 | 主要材料设备相对《厂商价格信息》下浮率(%) | 备注 |
建筑、装饰工程 | 管桩 | 15 | |
釉面砖 | 10 | ||
陶瓷类地面砖、墙面砖 | 25 | ||
复合地板 | 50 | ||
地毯 | 30 | ||
花岗石、大理石 | 25 | ||
装饰铝板 | 30 | ||
埃特板 | 10 | ||
石膏板 | 20 | ||
铝塑板 | 10 | ||
钢化(镀膜)玻璃、防火玻璃、低LOW-E中空玻璃 | 25 | ||
夹胶(层)玻璃 | 15 | ||
钢质(不锈钢)防火门 | 15 | ||
防水材料 | 25 | ||
油漆 | 15 | ||
铝合金型材 | 15 | ||
金属装饰管 | 20 | ||
不锈钢管栏杆 | 15 | ||
安装工程 | 金属管道 | 15 | |
塑料管道 | 30 | ||
电线电缆 | 15 | ||
母线槽 | 25 | ||
金属线槽及桥架 | 18 | ||
保温吸音材料 | 40 | ||
泵及控制设备、水处理及水箱水阀门 | 40 | ||
风口、风阀、消声器 | 30 | ||
开关、插座、灯具 | 20 | ||
风机 | 20 | ||
消防设备消防器材 | 20 | ||
卫生洁具、水暖器材 | 40 | ||
市政工程 | 预制混凝土排水管 | 10 | |
市政用各类面砖 | 25 | ||
道路侧石、平石 | 25 | ||
绿化工程 | 各种苗木 | 25 | |
其它材料 | 按市场行情计取下浮率 |
项目代码:2106-440112-04-01-739758
广州市黄埔
文件
可
广州开发区
穗埔发改投批〔2021〕118号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关于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区水务局:
你单位会同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黄
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
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
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穗埔开联委会
纪〔2021〕9号),原则同意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建设一座日处理量8万立方米地下式水质净化厂
及购置安装相关设备。污水处理采用含氟预处理+MBR(膜
生物反应器)工艺,尾水采取紫外消毒;污泥处理采用污泥
浓缩+深度机械脱水+热干化。厂区内用地面积22824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3168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860平方米
(含1栋二层净水展馆、1栋四层生产调度中心建筑,1栋
一层高压变电房,1栋高级氧化设备间、1栋排风塔,7栋独
立地面疏散口及2座地下车行出入口坡道等),地下建筑面
积22824平方米(含泵房、各工艺池体、配套设备间、鼓风
机房、水质监测房、污泥脱水干化车间、新风机房、加药间、
仓库、机修间及仪表间等)。同时配建DN1200尾水钢管至
永和河,全长2850米。
(二)建设一座日提升量5万吨污水转输泵站及购置安
装相关设备。占地1643平方米,建筑面积482平方米。
(三)敷设永和南北厂污水调度管道,全长2720米。
其中:泵站进水管(DN1200Ⅲ级钢筋混凝土管)120米,压
力输送管(DN800焊接钢管)2600米。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100907.77万
元,其中工程费用87665.1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437.53
万元,预备费4805.13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区财政资本金
注入。
四、建设管理模式:项目业主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五、招标事项: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六、项目编号:20212414000300007。
七、本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
批工作的,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
阶段审批工作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
局、审计局、国资局、招标办、海绵办、科学城(广州)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
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21年9月22日印发
广州开发区
附件
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勘察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设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监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设备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重要材料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其他 |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核准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该核准意见是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核准意见。若改变以上核准招标范围、形式和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9月22日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120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
我单位委托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
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该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
工程目前已立项,并已办理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
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项目招标进行有关申报手续,希给予办理相关手
续为盼!
专此函达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月日
)
)
120
电子签名委托证书
委托人(招标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
机构代码证:91440000707652977E,电话:020-83177761。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的代理人,代理完成黄埔区永和北
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
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电子
版,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
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
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的权利义务由
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中集团
州U投资
委托人(公章):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月E
120
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
现委托我单位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单位)职
工陈工同志,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职员余悦恩、
陈智辉同志的招标人授权代表,负责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
外电引入工程项目的招标资料确认及招标联系事宜。
特此证明。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月日
2023年日
120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就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进行
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业资
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
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投资集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福
2023年
三
2023120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黄埔区永和北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外电引入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5050534.80(其中:厂区4313144.14,泵站
737390.66)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284911.99(其中:厂区235713.95,
泵站49198.04),
其中暂列金额(元):0.0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须
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报价。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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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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