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大数据中心长沙县电子政务外网教育部分光纤链路及设备租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47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514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电子政务外网教育部分光纤链路及设备租赁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514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及材料购置,服务采购费、设备设施租赁费、通讯网络使用费、软件系统使用费、线路租赁费、咨询费、维护费、劳务费、餐饮费、交通费、税金、驻场运维服务费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04 —— 2026-07-03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双方约定的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000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度服务金额的6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的裸光纤和互联网出口链路,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按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333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33,说明:第一年度服务期满,根据该年度服务考核结果,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度服务金额的4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裸光纤链路和互联网出口,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按实结算。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1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半年,根据半年度服务考核评价结果,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度服务金额的5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裸光纤链路和互联网出口,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按实结算。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1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第二年度服务期满,根据年度服务考核评价结果,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度服务金额的5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裸光纤链路和互联网出口,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按实结算。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1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第三年度服务期满半年,根据半年度服务考核评价结果,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年度服务金额的5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裸光纤链路和互联网出口,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按实结算。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16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第三年度服务期满,根据年度服务考核评价结果,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年度服务金额的5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裸光纤链路和互联网出口,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和平路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7286610500006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质量要求: 5.2.1链路基本要求: (1)光纤线路要求提供单模双芯裸光纤; (2)要求所提供的线路性能指标符合数字传输网络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建议标准,且达到每条端到端线路可用率≥99.90%; (3)要求供应商在其线路建设完成后,进行全面性能指标测试和线路安全测试,确保线路技术性能达到前述相关要求。 5.2.2链路开通: (1)如需新增开通接入点的,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乙方应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时开通该接入点网络。如未能按时开通,则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2)新开通链路由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约定的相同所需配套设备,乙方只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相同标准收取链路租赁费,并负责网络设备调试配置,保证网络通畅,合同期内甲方具有配套设备使用权。 (3)乙方在链路施工完毕后,应向甲方提交有关测试报告和该链路竣工图等资料,2个工作日内,如经核实测试报告与事实相符,甲方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视此条链路开通,试用期(一个月)内链路网络运行正常,再开始计算此条链路租赁费;如经核实测试报告与事实不符,则视此条链路没有开通,须由乙方重新开通,造成开通时间延迟的,乙方须按考核办法及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3链路变更 (1)撤销情况。因实际情况变更,接入点需撤销其网络链路的,甲方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成交人撤销该接入点网络链路,租赁费按接入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2)迁移情况。此次租赁的网络链路需要迁移的,乙方在接到搬迁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迁移网络,并保证搬迁后的链路符合要求,网络畅通。迁移范围超过300米,按照新增计算。如未能按时开通,则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5.2.4链路故障扣费标准 (1)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链路中断,或超出乙方承诺的指标,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链路故障应扣费用在当年的租赁费中统一扣除。 (2)当月未满足单条链路99.9%的可用率,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8小时(未超过24小时),扣除7日的链路租赁费;全年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日,扣除一个月的链路租赁费。 5.2.5设备实施要求 5.2.5.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项目采购的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服务等。若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在投标文件基础上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付诸实施。 5.2.5.2设备及设备安装方面对乙方要求: (1)乙方必须具有良好信誉和相关实力的技术队伍。 (2)乙方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组织技术队伍,做好投标的整体方案,并书面提出长期保修、维护、服务以及今后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 (3)所有设备均须由乙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用户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产品安装调试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工程师实施,安装调试时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可将之视为违反项目服务条款。 5.2.5.3设备要求: (1)乙方提供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须是全新、合格的原厂正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配备相应的合格证明,设备无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争议、无侵权行为,在中国境内可合法使用。本合同所指的设备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设备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为保证甲方所购买产品的合法权益,要求乙方提供主要设备出具的检测报告、证书、证明材料等。 (3)由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过程的的现场组织管理,入场前应提交负责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子分项目负责人和关健技术人员名单,接受招标人建议,未经甲方许可在项目结束前不得变更,乙方书面提出不得中途更换项目交付核心工作人员的承诺。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安装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2.6人员驻场维护要求 (1)乙方应为本项目配备具有专业技术和项目经验的技术人员,团队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2)驻场服务人员要求:本项目配备驻场人员不少于 3 名,自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入场到位,须为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通信相关工程师证书,且具有两年以上与项目相关行业工作经验。驻场人员经甲方考核通过后方可派驻现场。驻场人员若有变更调整须经甲方同意。 5.2.7平台支持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和网络设备集成商进行网络建设,并能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和系统运行实际要求对网络运营平台进行调整,以保证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按甲方要求顺利实施和运行。 5.2.8系统维护服务 (1)所有此次采购的网络平台配套设备、链路(含3年内新增接入点或链路需要变更或迁移的)的日常管理维护期为3年,乙方须提供免费技术售后服务。 (2)维护期内,每个月乙方需对网络所有节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统计该月链路故障报表,将检测报告报送甲方。 5.2.9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和传真服务热线; (2)在用户申告障碍后,15分钟内响应,城区内2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内排除障碍,城区以外时间可适当延长。 5.2.10服务考核要求 光纤链路租赁及驻场服务考评表
注:每半年甲方对乙方进行评分,半年度服务完成后,对于乙方综合评价得分在85-100分的,付全额半年度服务款;评分在75-85分时,扣除半年度服务款的10%;评分在60-75分时,扣除半年度服务款的40%;低于60分,扣除半年度服务款的60%。 5.2.11服务清单
注:乙方须承诺共计提供96个公网IP,其中保留现有电信64个IP并提供不低于1G出口带宽,移动16个IP并提供不低于0.2G出口带宽,联通16个IP并提供不低于1G出口带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按一般程序验收。甲方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建设内容变更要求,双方照变更管理流程解决,若变更导致相应费用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2)甲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货物存放点、工具存放点、工人休息室),以便乙方顺利开展建设工作并提供质保、运行维护服务。 (3)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资料,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使乙方能顺利提供运维服务,同时甲方还应提供乙方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合同正常终止时,协调所选定的新的服务商配合乙方完成过渡性服务。 (5)甲方有义务负责将可能影响乙方服务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告知乙方 (6)甲方有义务及时完成初验、及时提请竣工验收。 (7)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义务保障由甲方提供的其他支持按时到位。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技术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甲方采购服务各项内容,交付并通过项目验收,乙方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及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交付的产品中附带其他非合同项下的需另行付费产品。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6)乙方遵守甲方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7)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直至甲方人员正确使用、管理、维护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8)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需与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或其他方有关信息、资料(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包括其人员及委托、聘请的专家、顾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效,除非有关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涉密数据的,须严格按照涉密规定,规范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由乙方原因造成任何泄密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9)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踏勘、安装、运维服务等各环节),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现场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且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期限提供项目运维服务工作。在合同租赁服务期内,双方应在服务要求和履行上随时保持沟通,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流反馈和确认服务情况,加强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质量的保障。 (11)乙方向甲方提供涉及系统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免费操作培训,并及时解决在日常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2)由乙方负责软硬件、设备设施的保管及维修维护,在合同履行期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且若相关设备设施故障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及时更换,软件系统故障应保证及时升级、修复,保证满足甲方正常需求。 (13)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 (14)乙方承诺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相关资质,乙方应将其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予以存档。 (15)乙方以及乙方提供的驻场运维服务人员应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附件五《长沙县大数据中心供应商项目驻场人员日常行为准则》履行驻场运维服务的义务,否则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违反3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驻场运维服务部分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总额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16)乙方承诺乙方提供的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派遣关系,乙方提供的进场施工人员、提供运维服务人员其工资、福利、医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此产生相关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进行,若因此导致项目延期交付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因本项目设备设施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或人身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18)合同期满,若双方不继续合作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20天内将安装在相关点位属于乙方设备设施撤离、系统清退,且还应将平台上属于甲方的内容全部删除。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本合同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7.5如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的服务要求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甲方为减少损失花费的必要开支),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租赁(设备及线路)及运维服务能满足甲乙双方合同范围内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并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拒绝整改的或整改三次不符合要求的或提供服务三次不符合要求的或累计两次考核60分以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照实际租赁时间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剩余甲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并未使用的,乙方应予以退回,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7.7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实施时间、地点及服务期限 11.1.1实施时间要求: (1)项目实施时,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影响重要单位及应用系统中断的情况下,有序完成网络的调测工作并保障业务的平滑过渡。 (2)项目所含链路 、设备配置必须在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内实施完成,开通率达到100%,并实现长沙县电子政务外网与教育城域网融合互通。每超过1天,甲方有权每天扣除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超过30个日历日还未实施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除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外,还有权要求乙方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予以退回,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11.1.2服务期限:3年,在此期间,如出现乙方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违约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重新招标采购。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若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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