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tp]2018003
预算金额96.55万元
招标联系人林哲元
中标联系人黄正勇0592-5300188
公告正文
泉州市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设备采购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乙方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QZSCGZX[TP]2018003泉州市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高速硬盘复制机”电子取证设备 “高速硬盘复制机”电子取证设备 1 49000 DC-8202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1、硬件质保3年,软件免费升级1年;2、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供货验收;3、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哲元/22118915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750597160
1 1-2 移动式音频采集设备采购 移动式音频采集设备采购 1 4500 PCM-D100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1、硬件质保3年,软件免费升级1年;2、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供货验收;3、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哲元/22118915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750597160
1 1-3 “网络执法现场勘查箱”电子取证设备 “网络执法现场勘查箱”电子取证设备 1 155000 DC-3014 I现场执法检查箱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1、硬件质保3年,软件免费升级1年;2、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供货验收;3、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哲元/22118915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750597160
1 1-4 “网络执法现场勘查箱”电子取证设备 “网络执法现场勘查箱”电子取证设备 1 478000 FL-2000 取证航母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1、硬件质保3年,软件免费升级1年;2、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供货验收;3、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哲元/22118915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750597160
1 1-5 网络监督管理系统服务器 网络监督管理系统服务器 4 54000 定制服务器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1、硬件质保3年,软件免费升级1年;2、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供货验收;3、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哲元/22118915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750597160
1 1-6 防病毒软件服务器 防病毒软件服务器 1 54000 定制服务器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1、硬件质保3年,软件免费升级1年;2、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供货验收;3、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哲元/22118915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750597160
1 1-7 硬盘 硬盘 20 450 ST2000DM006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1、硬件质保3年,软件免费升级1年;2、工期: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供货验收;3、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哲元/22118915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750597160
合计: 9655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965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一楼

4.3交付条件:货到拆箱验收,现场培训结束,签署验收报告。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无需安装调试的产品,甲方签署发货单回执即为验收合格。如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发货单回执或未提出异议或将产品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2)需要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根据约定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并即时签署《验收报告》。甲方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组织验收或未提出异议的或者将产品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3)如经验收发现产品不合格,乙方应重新安装调试直到符合质量要求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新的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4)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180个日历日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后生效,乙方也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因本合同标的物有明显的时效性,解除合同将给乙方造成极大经济损失,鉴于此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视为赔偿乙方损失,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0.2 乙方逾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付产品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产品累计超过30日,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后生效,甲方也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0.3若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0.4 加饭承诺并保证其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不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也不会用于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害到其他人合法权益导致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均由甲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0.5 守约方未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所发费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10.6 除10.1-10.5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双方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限额均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的销售行为不视为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未经乙方书面确认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对与该项目相关的软件进行复制、传播、反编译、破译等侵权行为;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否则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合作双方的公司资料、业务信息、技术资料及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合作条件等书面或口头信息,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保密约定。未经对方书面确认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泄露、使用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乙方: 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3楼 住所: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葛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正勇
联系方法: 22118915
联系方法: 0592-53001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软件园支行
账号: 账号: 592904329310401


签订地点:泉州市

签订日期:2018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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