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并安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后1个月内付至合同金额的70%,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运行3个月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合同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息)。乙方在申请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向招标人出示与合同金额等额的货物发票。
5.2.1乙方所供设备,必须包含采购清单中所有设备,但不限于清单内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谈判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设备(包括主要部件)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5.2.2乙方保证其设备经过安装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5.2.3质保期:项目整体质保期为壹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随时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保修期满在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后,如需维护管理由使用单位同乙方协商,甲方不再负任何技术、经济责任。维护管理范围为本项目清单内所有设备。
5.2.4质保期自政府采购验收合格后第二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5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采购人的损失。
5.2.6乙方按生产厂家或国家有关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和说明的保质、保修条件进行保修。
5.3.1到货验收: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5.3.2政府采购验收:乙方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浏财发【2014】32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本项目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费用乙方承担。对整个项目的验收包括检查设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是否实现了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功能,是否与乙方提出的投标方案中既定目标功能完全一致,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漏洞是否修复、完善到位。验收过程中对设备质量产生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验收合格签署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5.3.3乙方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5.3.4本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其它验收:如有设备使用前的其它验收,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5.3.6本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安防入侵报警系统、通信暨接警系统和远程会议系统设备均要求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现有系统无缝对接,由此产生的对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1甲方责任
6.1.1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服从总承包方(如有)的要求和管理。
6.1.2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6.1.4审核乙方提交的土建施工图和设备安装设计图纸等,负责项目技术处理和变更。
6.1.5负责对乙方进场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6.1.6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
6.1.7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配合移交。
6.1.8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
6.2乙方责任
6.2.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和现场情况,乙方提供相关设备安装设计图纸和配套土建施工图、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甲方审核。严格按审核同意的土建施工图和设备安装设计图纸以及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现场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2.2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6.2.3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6.2.4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6.2.5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并承担验收费用。并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6.2.6保证做好各项施工、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设备)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6.2.7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前应竖立工程标牌,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的宣传标语等,主动协调好当地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遵守“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蓝天碧水保卫战”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检查相关要求,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接受各类检查,其发生费用及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检查考核每扣0.1分支付违约金2000元。
6.2.8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并负责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苗木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如有损坏,无条件恢复,并赔偿损失。
6.2.9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机械、车辆等,并不能影响其他道路的交通等,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费用不另行计算。
6.2.10施工过程中,因雨天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作重复增加工程费用开支,由乙方负责。
6.2.11坚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应自行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护、警戒、照明、告示、安全保卫等措施,凡在施工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国家规定购买项目相关责任保险。
6.2.12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由于施工所引起的对现场与周边构筑物、建筑物、地下管线及其他公用设施、道路等所造成的伤害,概由乙方负责。
6.3双方责任
6.3.1在合同设备预计安装日期的前7日,甲方应与乙方联系,乙方派代表赴现场查看工地,乙方依据双方合同确认的设计图进行检查核对。
6.3.2经政府采购验收合格,为验收合格日,在相关部门出具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甲方接受乙方移交后,即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关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订相关须知。
7.3乙方的违约责任
7.3.1乙方逾期供货和完工的,每延期1天,每天处以乙方违约金2000元,延期10日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金。
7.3.2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3.3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或发现有更换原装配置的,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4甲方的违约责任:
7.4.1.甲方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顺延。
7.4.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当承担由此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11.1 对设备的一般要求及乙方应随设备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1.1.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一套详细安装进度计划表报监理(如有)和甲方审核。
11.1.2乙方所供设备,必须包含采购清单中所有设备,但不限于清单内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谈判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设备(包括主要部件)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11.1.3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11.1.4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11.1.5所供设备的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设备明确说明。
11.1.6所供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文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操作规程。
11.1.7应随设备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操作、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免费提供。
11.2 专利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件时,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11.3 包装及运输标记
11.3.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1.3.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1.3.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1.3.4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11.3.5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11.3.6应在第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样标明收货人、合同号、目的地、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公斤),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11.3.7乙方承担设备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由于乙方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3.8乙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11.3.9乙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1.4安装要求
11.4.1乙方须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11.4.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11.4.3乙方对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11.5质量保证
11.5.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品牌型号提供设备,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11.5.2 乙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安装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11.5.3 质保期要求:项目整体质保期为壹 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随时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保修期满在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后,如需维护管理由使用单位同乙方协商,甲方不再负任何技术、经济责任。维护管理范围为本项目清单内所有设备。
11.5.4 质保期自政府采购验收合格后第二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1.6安装、培训与售后服务
11.6.1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6.2设备一旦投入使用,无论质保期内外,乙方应提供7×24小时免费热线技术咨询,接到故障报告后最晚2小时内响应,需要现场服务时,维修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排除障碍。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甲方按乙方在响应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11.6.3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损失。
11.6.4按生产厂家或国家有关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和说明的保质、保修条件进行保修。
11.7履约保证金
11.7.1履约保证金金额:84000(合同价的10%)。成交供应商在结果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 名: 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 号:8001 2241 7111 014
11.7.2 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提交退还申请,一个月内原路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