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隆回县安全食品冷链物流智慧城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配套道路场平工程采挖砂石(标高调整后)
金额
2999.4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宏达浩翔202411271
预算金额2999.44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宏达浩翔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隆回县安全食品冷链物流智慧城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配套道路场平工程采挖砂石(标高调整后)
正在竞价
当前价:2,999.4489万元
标的类型:其他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标的所在地: 邵阳市/隆回县
项目编号: 宏达浩翔202411271
挂牌价:2,999.4489万元
保证金:2,00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11月28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6时30分00秒
- 其他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其他资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1、本次拍卖所产生的拍卖佣金(竞得人拍卖佣金按标的成交价的1.5%计算)以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和交易服务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等均由竞得人承担;隆回县安全食品冷链物流智慧城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配套道路场平工程采挖砂石(标高调整后)资源量测算报告费用64600元做为项目前期成本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
2、竞买人应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含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次拍卖不接受联合体竞买;涉外投资企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求军事部门意见。
3、施工期限:共12个月。
4、标的物移交时间、方式:拍卖成交待委托人收到全部拍卖成交价款以及竞得人支付完所有价外款项(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后,由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标的物实物现状移交给竞得人。拍卖标的物移交后的保管责任以及运输、销售、生产加工等所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证件,均由竞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税费和责任。
5、标的物的保管、装运及费用:标的物移交后,竞得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委托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装车、运输,标的物的保管、装卸及运输等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不得在现场进行加工生产。竞得人在实施该项目场平工程采挖砂石前要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由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双方商议采挖砂石的具体事谊, 隆回县人民政府和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不组织、不调解。
6、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7、竞价保证金缴款人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本次竞价标的按惯例依展示时现状(包括明暗瑕疵)拍卖转让,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物内在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资产实物时现状为准。资料如有未涉及到的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如有疑问必须在报名之前书面向转让方和拍卖人提出。竞买人在标的展示期内应充分了解、察看、查询标的明暗瑕疵、数量、质量、品质、矛盾纠纷、相关费用、资产现状等情况。未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的竞买人不要盲目参与竞买,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及后果由竞买人自己承担。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物情况,认可标的物现状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明暗瑕疵及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责任,转让方、拍卖人、竞买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竞买人所购得的标的不退、不换、不补,且无论何种情况下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主张权利。
2、本次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品质、其他介绍等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次拍品必要信息的承诺。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场拍卖标的实物现状认同,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拍卖人对标的现状情况、交易注意事项等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拍卖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拍卖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竞得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隆回县安全食品冷链物流智慧城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配套道路场平工程采挖砂石(标高调整后)的处理主要是为了保障该项目对石料灰岩矿的自身需要,多余部分依法入市交易,因此对石料灰岩矿储量勘查估算和成分化验数据仅供参考,有关风险由竞得人自愿承担,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后的风险一律不承担责任。
4、本次拍卖按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标的物的状态、数量和品质不作担保,不对拍卖标的物瑕疵(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已知和未知瑕疵、标的的数量、质量、品质、净总量等)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是承担风险参与竞买,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瑕疵风险。竞得人没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不得在竞买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委托人、拍卖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若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竞得人自行组织工作人员施工、装卸、运输工作,竞得人所委派的装卸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应资质单位和专业人员要求。装卸、运输过程需符合安全生产、交通、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在施工、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等进行装运,禁止乱挖深坑或掏窑挖洞。
6、竞得人在施工、装卸、运输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他人财产损失以及人员安全事故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处理装卸、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清理工作。
7、竞得人在施工、装卸、运输过程中必须服从委托人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装卸、运输工作。竞得人施工机械操作(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装卸、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超高超载。
8、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所述数量、质量、品质等仅供参考,不作为移交的依据;装卸、运输区域须按照委托人指定区域实施,相应的安全、环保责任全部由竞得人承担。
9、竞得人超范围装卸、运输或破坏有关山体和市政设施及各类线路管线、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对附近建筑物及私人房屋造成损毁以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竞得人承担和赔偿。
10、竞得人除委托人原因同意延期外,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石料灰岩矿外运,委托人有权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11、本次拍卖标的物竞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分包或转包。
12、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13、竞价成交后,竞买人若在今后该资产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时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资产转让合同书》及相关文件,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等合同文本。
15、本次拍卖标的物属于不动产拍卖,拍卖人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拍卖人的所有拍卖事宜即告结束,竞买人予以认可,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移交等责任。若竞买人和委托方在办理标的物移交等其他事宜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6、以上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7、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为准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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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应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含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次拍卖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涉外投资企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求军事部门意见。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价格认定结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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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食品安全冷链物流智慧城项目建设土石方资源量测算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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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合同书(隆回县安全食品冷链物流智慧城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配套道路(标高调整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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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操作手册(竞买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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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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