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北部文体中心建筑声学专项设计服务的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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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声学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苏州工业园区北部文体中心建筑声学专项设计服务 工 程 地 点: 苏州工业园区亭盛街东、唯正路南、亭隆街西 合 同 编 号: SIPURD19-BBWTZX-SJ-002 (SZWK2019-Y-C-023) 发 包 人: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事业局(宣传部) 设 计 人:杭州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2019年6月13日
发包人: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事业局(宣传部)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联系人:王雨清 联系电话:0512-62767547
设计人:杭州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A座12B22室 联系人:魏梦婷 联系电话:13588086087
备案方:苏州市工业园区财政局 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 电话:0512-66681170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苏州工业园区北部文体中心建筑声学专项设计服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发包人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并实际享有项目建设形成的产权。发包人委托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负责该项目的代建管理。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行使项目全过程管理权。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2.1设计范围:苏州工业园区北部文体中心关于剧场、多功能厅、游泳馆、体育馆、声乐教室、舞蹈教室、排练室及控制室的声学设计咨询。 2.2设计服务:需配合发包人与建筑、电气、结构、水暖各相关专业进行协调。 2.3以上的设计费总价固定不变。 2.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40日内乙方完成所有设计内容,完成的设计成果报甲方与代建审核,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现场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3.1设计任务书 3.2土建全套图纸及室内装修图纸 3.3设计过程中必须的资料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设计收费 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 贰拾万元整 (¥ 200000.00 ),支付进度如下:
5.1设计人必须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人请求付款前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包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应以 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事业局(宣传部)为付款单位,本合同下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均实际由发包人支付。支付方式为支票或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款项支付至合同列明的设计人帐户(具体付款方式由发包人确定)。 5.2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通过后30日内进行付款。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在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在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设计费后,设计人已提交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知识产权(署名权除外)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为该工程建设和经营的目的使用和修改该设计成果。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有责任确保按照设计任务书中的计划成本进行设计。如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设计人所提供最终施工图纸编制的标底报告金额超出工程限定金额,则施工图视为无效设计文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全额退还已支付的一切费用,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设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设计人最大责任为不收咨询设计费。 6.2.2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如因设计人全部或部分妨碍或拖延服务的导致项目进度迟缓,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书面说明服务迟缓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恢复及加快服务进度,以完成上述任务,减轻对建设计划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如设计人因上述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进度延迟且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发包人对第三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则设计方须赔偿发包人损失。 6.2.3 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后应对后续设计/施工单位如施工图设计或其他相关联的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核或交底工作,以确保能够实现设计人的完整设计意图。 6.2.4设计人应提供不少于2人次/月的施工现场服务工作。 6.2.5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至少为 50 年。 6.2.6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最终成果的全部电子文件,以便发包人电子存档。 6.2.7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负责向发包人、深化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交底,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委托人无须增加设计费。 6.2.8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9 在图纸报审过程中,如审查部门要求设计人对设计文件进行当面沟通时,设计人有责任及时响应,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完善和修改,直至通过,但调整时间不可超过一周。 6.2.10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如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对设计文件进行当面沟通时,设计人有责任及时响应,如确需现场解决的,设计人有义务去施工现场进行解决,响应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6.2.11竣工验收如若不合格,如果是施工方的原因,不影响委托人向设计人完全缴清设计费;如果是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则应根据损失的程度,由设计人向委托人支付造成的实际损失,设计人最大责任为不收咨询设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停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无法通过审批或本工程项目停缓建的除外)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最高不超过设计费的100%,设计人最大责任为不收咨询设计费。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或因设计错误造成本项目停建、缓建、返工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损失。设计人违约致使项目失败,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赔给发包人已支付金额的100%。 7.5由于设计人自身设计原因,施工过程中造成本项目重大变更的,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部分或相关专业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并按7.4条执行。 7.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或合同因设计人违约而终止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给发包人已支付金额的100%。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成立 苏州工业园区北部文体中心 项目组,在工程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材料品牌确定、设计变更、提供材料参考价格、参加工程例会及时解决设计上或技术上的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中。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设计人员的,应就每名人员按设计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需经发包人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不合格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项目组组成人员如下: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应另行支付或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但由于一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扩大损失的部分,由该方承担。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8本合同一式 拾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肆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各壹份。 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承诺书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执行。
(本页为签署页)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A座12B22 电 话: 电 话:0571-88961109 传 真: 传 真:0571-8896110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浙大支行紫金港分理处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9042201040000683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备案机构: 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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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SZWK2019-Y-C-023建筑声学专项设计服务合同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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